唐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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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唐朝法律也是当时的重要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唐朝法律规定的刑罚比较严厉。

除了惩罚死刑外,还有各种重刑,如削掉右手、右脚和下跪罪房等。

另外,唐朝也实行“酷刑”,包括关押和韬光养晦等。

这些刑罚表明,唐朝人民是受严格纪律管束的,而且法律在唐朝受到重视,对犯罪者进行严厉惩罚。

其次,唐朝法律非常重视行政纪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拔将制度。

拔将制度是唐朝的统治理念,即处分官员的人事任免的专制制度。

它的实施可以避免官员的腐败行为,有效地抑制官员的贪污腐化。

此外,唐朝法律也重视婚姻问题的解决。

为了保障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实行了多项法律,如《式子条例》、《唐律》《宋律》和《武制》等。

这些法律使结婚双方都有足够的权利,当他们在婚姻中遇到任何纠纷时,都能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唐朝法律的特点是刑罚重,注重纪律,重视婚姻问题。

上述特点反映了唐朝人民对官僚体制的尊重和信仰,也体现了唐朝法律精神的良好与完善。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与影响(一)唐律的特点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

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

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

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

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

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

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

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

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地位与影响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

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泽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结构及其特点

唐律结构及其特点

唐律结构及其特点
第一、礼法统一,唐律的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教与法制的结合。

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意思是违反了礼法而要受到制裁的行为,都记录在刑书之中。

唐律中的律条、律条的注疏、都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

第二、唐律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繁简适中。

秦汉的法律条文繁杂,秦朝有律、令、封诊式、廷行事、法律问答等法律形式。

而唐律则科条简要,精简的同时,又具有十分强大的实践生命力。

第三、唐律用刑持平,唐律所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轻了不少,死刑、流刑等重刑大大减少。

第四、唐朝的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相互配合,形成严密有序的法律体系。

唐律首篇《名例》,相当于近代的刑法总则;第二篇到第十二篇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分则,篇名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唐律的概念精炼明确、用语简要、逻辑缜密。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展最深的法
律思想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

它的主要特点是:(1)法律统一唐律以宋律为基础,共有7个分类,涉及民事、刑事、经济纠纷、监狱及其他等各个方面,正式分为五部:《大唐律例》、《礼
部律例》、《户部律例》、《吏部律例》和《军机处律例》,并附有注解等,并根据国家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度修改,为当时统一法律法规。

(2)法律实效唐律的实施是以实效为依据的,它的实施不仅具有民
事程序性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配备了仲裁和伪证制度,以加强
司法实践的权威性。

(3)以德治法唐律考虑了仁政的要求,将“有礼义之法以德治国”
的思想内化到法律中。

在制定和实施唐律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了法律与伦
理的关系,把“仁政”和“仁义”运用到刑罚中。

历史地位: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
展最深的法律思想体系和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和法律制度发展影响深远。

唐朝律法的特点

唐朝律法的特点

唐朝律法的特点(1)“礼法合一”。

唐代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

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特别是在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

西晋修律曾将773万余字的汉律令缩简为126300字,至此,立法发生了重要变革。

北齐律在此基础上定为12篇949条,内容进一步得以精简。

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

但加刑时,一般不加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

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处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不是处流二千五百里,而处徒三年。

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原则、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

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跌足,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

”总之,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简述唐律的特点

简述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继承了汉、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

法律条文上下协调,相互呼应,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而无歧义。

2.礼刑并用:唐律在继承“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礼刑并用”的概念,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刑罚的处罚力度,也要考虑礼教的道德教化作用。

3.法律体系完整:唐律确立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唐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如“十恶不赦”、“八议”等,这些原则一直沿用至清代。

4.注重司法实践:唐律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使得法律条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责任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

5.维护皇权至上:唐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

在唐律中,对于侵犯皇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体现了皇权至上的原则。

唐律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其特点在于立法技术的完善、礼刑并用、法律体系完整、注重司法实践以及维护皇权至上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在当时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杰出代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唐律的内容全面且详尽,结构严谨,条文简明扼要,没有冗余。

这种规范详备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高的执行性和适用性。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唐律以儒家的“中庸”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强调追求刑法的“中道”,防止过度严苛的刑罚,同时也反对轻罪重罚。

这种“中庸”思想的体现,使得唐律在实践中更加公正和平衡。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唐律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统一的法典。

其中,刑法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要求。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将儒家的礼义原则融入到法律条文中,使礼和法相互渗透,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这种“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是唐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5.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其条文简练明确,概念严谨,逻辑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精湛水平。

同时,唐律的用语也十分确切、精练,没有歧义,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依礼制刑、礼法合一以及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等。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不仅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历史地位极高,它上承着战国时期的《法经》,并发展到秦朝时制定的《秦律》,下启着《宋刑统》和元明清的法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独有的基本特征,在世界法制史上也被公认为是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成就。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立法理念上坚持重刑主义。

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刑主义的传统,注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惩罚程度。

尤其在杀人、盗窃等严重犯罪上,唐律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如死刑、杖刑、流刑等。

这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封建法制的权威性和压迫性。

二、律令制度完善唐律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典体系,使法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唐律不仅整合了先秦法律和隋唐法律,还将自己的法令加入其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唐律还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灵活多变唐律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裁量和度量刑。

唐律注重法治的活性,追求法理与实务的结合,尽量避免机械化的法条解释和刑罚裁判。

这种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有助于保障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特点。

四、官抗官制度唐律规定了官抗官制度,表明各级官员有权利通过申诉和上司的秉公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官员制度和司法审判提供了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此外,唐律中还规定了监察制度,监察官员的行为,并追究其责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首先,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后世的法学思想和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深深烙印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因中,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唐律的律令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唐律的法条规定较为完整,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典体系。

这种体系不仅影响了唐代的法律实践,也对后来的法典编纂和法律工作产生了指导作用。

唐律的成就为我国日后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范本和经验。

再次,唐律的灵活多变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我国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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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奇葩,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朝代之一。

其之所以能傲居于世,成为炎黄子孙引以为豪的朝代,是因为统治者把握了历史潮流的趋向,采取了更符合当时国情的统治政策,相比以往更能满足人民大众的需要。

紧接着我将以法律这条线索,分析一下唐律的特点,从侧面反映出唐朝鼎盛之历史必然。

对于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历代法学家认为唐律是中国乃至东亚法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集大成者。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

”——李善长《明史.刑法志》
一、立法思想
唐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隋末法滥刑酷、人心向背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在尽力采取各种措施缓和阶级矛盾的同时,在政治上,主义吸收历史上各王朝治乱兴衰的经验,尤其是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在法制上他们十分重视法律方面的建设和完备,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礼本刑辅、立法宽简、法律稳定、执法严明。

二、唐律特点
(一)以礼为准则
唐初统治者继承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主张“礼本刑辅”的法律思想。

也就是说,国家制定法律以儒家礼仪为标准,同时也不能放弃“刑”使用。

这也是统治者在吸收往朝亡国的教训中得出的经验。

这也就是唐律把一些封建礼教规范具有律条性质,把纯属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升为犯罪直接处罚,使某些封建伦理要求重于法制整体利益的原因所在。

例如:《贼盗律》之疏文说:“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

”《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


(二)刑罚相较平允
唐朝统治在总结隋朝灭亡原因的同时,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和繁杂,强调立法务求宽简,主张“以宽容治天下”,要求减轻刑罚,慎用刑法。

“繁简得其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唐律较其脱胎而出的隋律宽平,唐高宗在对隋具体制度上修改的宽平,史书有记载。

如隋代流刑的配发者,住居作者,在唐朝虽都加远一千里,但是在居作苦役上则大大减轻,三流都只役一年,而且取消了各种流刑的加杖。

纵观整个封建刑罚体系,唐律对重大犯罪的处罚整体上处于平允适中的地位,比上轻于秦、汉,比下轻于宋、元、明、清。

(三)有运作的廉政机制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善。

唐朝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以御吏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吏中丞二人为辅佐,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

御吏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吏。

御吏台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与大理寺、刑部不同,其主要对象是官吏。

(四)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相通
唐律中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有相通之关系,这是其与现代刑法相比较所表现的一大特色。

这种相通的特点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一些主要的行政处罚作为刑罚的附加刑存在并由刑律调整,例如:《名例律》规定: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
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

”;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以刑罚手段调整,同时包含民事处置的内容。

例如:违约不偿,《杂律》规定:“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

各令备偿。

”。

(五)立法运用量化技术提高审断效率
唐律的制定者们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千方百计的进行量化的努力,是古代法学家在刑事立法技术上的一大贡献。

其根本意义是使定罪量刑标准简明,准确快捷,提高审断效率,限制了死法官吏的擅断。

三、结束语
“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治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参考资料:
钱大群——《唐律研究》
章颖——《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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