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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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的资料价值_侯文昌

试析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的资料价值_侯文昌

有圆形印章四枚)① P.T.1115《青稞种子借据》 蛇年春,宁宗木部落百姓宋弟弟在康木琼新垦地一突
半,本人无力耕种。一半交与王华子和土尔协对分耕种,种子 由华子负责去借。共借种子二汉硕(石),秋季还债为四汉硕。 其中二汉硕由宋弟弟归还。于秋季八月底前,弟弟不短升合 交与为华子。二汉硕(种子)的抵押品家畜母牛两头,交与华 子手中,抵押品若失去,就不再还给青稞。万一宋弟弟外出不 在或发生纠葛,承诺之数仍应交纳(指二汉硕青稞),可直接 与其妻部落女石萨娘去讲论(交涉)。中保证人曹银,阴叔叔 立契。本人和承诺人按指印。(下有印章两枚,一枚上有宋弟 弟字样— ——译者)
敦煌出土之吐蕃文社会经济文书中,契约类文书仅是其 中之一小部分。这批遗物的发现可以弥补汉、藏文史籍文献 记载之缺失,为进一步探究吐蕃时期的经济、政治、法律、社 会以及民族关系等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基于此,笔 者拟从法律、经济层面上扼要分析其史料价值,以就教于学 界
在法律史研究方面,日本学者池田温指出“:中国古代契 约在形成中所受到的印度、伊朗系的西方文明的影响,是今 后有待解明的问题点之所在。藏文、西夏文或维吾尔文契约 中中国契约的书式或用语之影响也是随处可见的。”我国学 者王尧认为:“在研究吐蕃与唐朝的律例时,有关民间私法形 成的过程及主导精神是值得探求的。”要解决之,吐蕃文契约 文书显然提供了恰当的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为便于叙述, 先举两件吐蕃文契,请看汉译文:
蛇年春,宋弟弟从悉董萨部落王华子家,当面借青稞二 汉硕,定于今年秋季八月底前还清。②
细读契文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契文之语法表述还是契约 之程式均与同期之汉文契的确基本上无异,显示了吐蕃文契 相当高的立契水平。汉文契约的历史告诉我们,契约无论从 形式到内容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固然诱发变化的因素很 多,如因书写材料之变革而引起契约从形式到内容的变化等 已为学界所熟识,吐蕃文契亦如是。前文已提及,公元 7 世纪 正式意义上的吐蕃文诞生,而敦煌吐蕃文契以吐蕃在敦煌分 部落建制即 790 年之后发生者居多,前后相距约 100 年,期 间吐蕃文契肯定发生了变化,但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因 限于资料难闻其详。如新疆出土之吐蕃文借简牍与吐蕃文纸

浅析吐蕃成文K法《法律二十条》

浅析吐蕃成文K法《法律二十条》

浅析吐蕃成文K法《法律二十条》摘要:《法律二十条》是吐蕃历史上颁布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令,它是吐蕃成文法的“母法”,以后的诸多立法都是以它为母本,演变发展而成的。

作为吐蕃王朝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法律二十条》很好地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对当时的吐蕃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在内容上又将佛教的教义宗旨和本民族的原始习惯结合的特殊性,成为了这部法律的一大特色。

这样的立法模式直接影响了吐蕃法律的发展和藏族法律的发展。

关键词:吐蕃王朝;松赞干布;十善法藏民族是一个古老民族,在漫漫历史发展过程中,藏族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这其中就包括独具特色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藏族法制史有两个阶段最有特点:吐蕃王朝时期与清朝时期[1]780。

其中吐蕃时期正是藏族法律制度(指自吐蕃王朝开始到20世纪50年代近一千四百年在藏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成文法和习惯法的集合) [2]7发展的一个起步和逐渐成熟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的吐蕃法律内容丰富、调整范围广泛,形成了以国家制定法占主导地位的吐蕃王朝法律体系,这在藏族法制史上是独有的。

其中作为吐蕃成文法“母法”《法律二十条》的颁布不仅对当时吐蕃社会的安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一千四百多年的藏族法制的演进影响甚大。

本文就从《法律二十条》的立法历史背景入手,对其内容、特点和影响几个方面进行探究,对这部一千多年前的法律进行一些了解和认识。

一、《法律二十条》的制定1.松赞干布之前的吐蕃法律发展概况据有关史料记载,吐蕃大约是在公元581年进入了奴隶制社会。

在统一之前,当时的吐蕃分布着若干个部落,并都以本部落的习惯法作为规范部落内部行为的准则。

由于各部落的发展状况的不同,所以具体的习惯法内容也不同。

据史料记载,在吐蕃进入奴隶社会之前(即在公元6世纪之前),吐蕃各部族基本上以“本”(即苯教,是藏族地区所固有的原始宗教)、“仲”(即故事、神话之意)、“德乌”(即谜语)三种方式来治理政事[3]312。

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理论综述勤劳勇敢的藏族先民早在4000多年前就繁衍生息在青藏高原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到元朝时逐渐形成一个居住地域相对固定、语言大体统一、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藏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它根植于藏族文化的土壤中,构成了藏民族的行为规范。

对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有深入的影响。

吐蕃时期是藏民族发展史中重要的历史阶段,是青藏高原整体文化形成和奠基时期,同时也是藏民族这一庞大的民族共同体逐步开始形成的重要时期。

研究吐蕃法律的特点,是考察藏族法律文化擅变历史规律的基础。

对现代西藏社会的法律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西藏自古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藏族是中民族的成员,藏族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藏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

造成了在中华文明在大发展和大一统的过程中相对滞后。

直至公元十六世纪中期,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后,封贡嘎坚赞的侄子、萨迦派法王八思巴为国师。

1264年,忽必烈设释教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

在总制院(后改宣政院)下,设有“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负责处理和管辖现今西藏大部分地区的军政事务。

正式将西藏纳入中原王朝管辖之下。

也正因如此, 加之其他诸多方面的影响, 西藏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虽然不乏与中原王朝的交流,但呈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吐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文化、社会重要的奠基时期。

是西藏奴隶制文明空前繁荣的时期。

这一时期吏制组军、经济文化、典章制度、宗教哲学、艺术歌舞等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同时,这一时期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了后世只能够懂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内容从侧面反映了其所在时期的法制念、阶级思想、世界观和价值观。

因此对于吐蕃时期的法律研究,有助于了解西藏传统文化、人文思想以及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方法,可以在现代法律的运用中更好结合本地实际文化,使现代法律更好的推动西藏的社会经济发展。

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吐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文化、社会重要的奠基时期。

是西藏奴隶制文明空前繁荣的时期。

这一时期吏制组军、经济文化、典章制度、宗教哲学、艺术歌舞等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同时,这一时期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了后世只能够懂法律的基础。

吐蕃法律发展的开放性。

吐蕃王朝时期是青藏高原大开放与大发展的时代。

吐蕃具备建立统一法律制度的社会条件,是在松赞干布时期。

7世纪初,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并制定《六类大法》,1《以万当十万之法》,2《十万金顶具鹿之法》,3《王朝准则之法》,4《扼要决断之法》,5《权威判决之总法》,6《内府之法》。

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仅包含了藏族的土著文化,也吸收了外来文化。

中原王朝也对吐蕃法律产生了一些影响,唐朝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唐朝的一些文人又在吐蕃王朝担任相关职事;崇尚汉族文化而又急需建立法律制度的松赞干布积极借鉴了唐朝法律制度。

在此后的吐蕃历史中,这样的过程一直延续着。

因此说,吐蕃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在一个兼收并蓄的开放姿态中完成的。

吐蕃法律规范的宗教性。

伴随着吐蕃时期佛教的传入,吐蕃的法律规范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受到了佛教思想的响影。

再加上官方有力的引导,一系列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独特价值观与伦理道德观被直接反映到法律规范当中,形成了具有藏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与法律规范。

佛教戒律进入藏族法律,最基本的是“五戒”与“十善”。

在佛教极为盛行的藏区,法律与宗教戒律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有些佛教戒律就是法律。

此外,以佛教信仰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禁忌也融入藏族传统的法律之中,与法律规范交叉在一起。

以罚代刑的特征。

以罚代刑吐蕃法律规范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经济法律责任来追究违法犯罪的责任。

最典型的是盛行在青海、西藏等地的“赔血价”制度。

所谓“赔血价”,就是杀人犯或其亲属只须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支付一定数量的财产(包括牲畜、枪支、金帛等),以补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就不再实行血族复仇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习惯法制度。

浅谈吐蕃时期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关系

浅谈吐蕃时期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关系


在《 西藏 王 臣记》 中记载 , 当时吐蕃 宫 中有 一 名叫 “ 敦那 敦” 的职

宗教 的信仰 与 法律 制度对 政 治同 等的影 响
位 , 负责给 赞布 长 卜 凶。而这 个人 在朝 廷中 有很 高 的地 位 , 专 吉
可 军事 、 外交 等 国政大 事 , 到赤 至 藏族 原古 时期 的 宗教就 是崇 自然 , 也称拜 物宗 教 。当时 , 在群众 中很 有威望 。 参加 政治 、 由
两教代 表 人物进 行辩 论 , 于 人类 对 大 自然所 知甚 少 , 对其 千变 万化 无法 作出科 学 的判断 , 松 德赞 时期佛 教在 西藏地 区盛 兴之 后 , 将 上 由此就 产生 了万 物有灵 的 思想观念 , 人们 认为信奉 和崇 尚超 自然 苯教 以失败 告终 , 苯 教徒赶 出藏 地 中心区域 。 述 多种事 例说 4个世 纪中 , 教在吐 蕃具有举 足轻 重 的地 位 , 苯 从国政 的东 西是 必然 的 , 就此 产生 了一 种宗 教信仰 的观 念 , 当时部 明在长 达 l 也 而 祭祀神 灵等社 会事 务都少 不 了苯 教师 的 落与 氏族 , 氏族 与 氏族之 间 , 与人 之 间的关系 也是 以一种 伦理 国策到 给百姓 降福 免灾 , 人
的关系 单纯 , 人们 以伦理 道德 , 人物 崇拜 , 自然崇 尚来作为一 种信 是 天上 神灵所 赐而 候待 。但 实质 上是 印度 当 时的班 智达 洛 斯措 仰, 也作 为一种 法律 制度 而存在 , 因此 , 我们 可以看 出当时 的原始 和 黎持斯 带来 , 们不解 其意 , 以取 名为 “ 布桑 臣” 神 秘之 人 所 年 ( 信 仰 与原 始法 律制 度 有着 很密 切 的关 系 。藏 族 的信仰 与法律 制 物 ) 。一直 到松 赞干布 时译成 藏 文 , 崇佛 法之 说。而后 , 达 5 并 长 度 从 原始 宗教 到苯 教 的产 生 、 兴盛 、 衰落 , 一直 到藏传 佛教 的传 个 世纪存 在 的时间 , 也就 发生 了苯教 与佛 教之 间的 臣烈挣 斗 。 而 入 、 收 、 扬 的过程 中 一直 以一种 相互 依存 、 吸 发 相互 影响而 存在 着。 因为 宗教 从其 产生 开始 就与 政治 结下 了密切 的关 系 , 以与 所 当时 的斗争不 单性 地是对 宗教 的斗 争, 也是 对政 治 的斗争 , 宗教

论吐蕃王朝时期的刑事法律与诉讼制度

论吐蕃王朝时期的刑事法律与诉讼制度
员会 中青 年英才培养计划项 目” ( 1பைடு நூலகம்4 0 1 1 7 5 3 7 2 ) 、 2 0 1 4年度 西北 民族 大学 中央高 校基本 科研业 务费专 项 资金 重大 培 育 项 目 “ 法 治 视 域 下 藏 汉 双 语 司 法 实 践 在 藏 区社 会 稳 定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意 义 研 究 ”
者主持的 2 0 1 4年度 国家社 科基金项 目“ 藏族法 律文化视域下藏汉双语 司法实践与藏 区社会 稳定 问题 研
究” ( 1 4 B F X 0 2 4 ) 、 2 0 1 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 会科 学研究青 年项 目“ 藏族法律 文化 发展变 迁研究—— 以藏 族赔命 价习惯法在法文化视域下 的贡 献为视角” ( 1 3 Y J C 8 2 0 0 5 6 ) 、 2 0 1 4年 度国家 民委“ 国家 民族事务 委
( 3 1 9 2 0 1 4 0 0 0 2 ) 、 2 0 1 4年度西北 民族大学社科类 引进人 才科研启动项 目“ 藏 族法 律文化与 建设法治藏 区
研究 ” 等的 阶段性成果 。 ① 参见阿旺 : 《 吐蕃法律综述》, 载《 中国藏学 》 1 9 8 9年第 3期 。徐 晓光 的《 藏族法 制史 研究 》 ( 法 律 出版社 2 0 0 1年版 ) 、 杨 士宏编著 的《 藏族传 统法律文 化研究 》 ( 甘肃人 民 出版 社 2 0 0 4年版 ) 等研究 吐 蕃法 律文化的学者 , 都在参 考或直接引用阿 旺先生这篇文 章的 内容和观点 。
[ 关键词 ] 吐蕃王朝 藏族 刑事法律
诉讼制度
吐蕃 王朝 时期 的刑 事法 律 制度 与诉 讼 制 度 是 古 代 藏 族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 。它源 远 流长 、 自成体 系 、 博大精深 , 时 至 今 日, 仍 在 影 响着 藏 族 社 会 生 活 的 方 方 面 面

中国本土民事法律文化:吐蕃王朝时期的民事法律

中国本土民事法律文化:吐蕃王朝时期的民事法律

引进 国内优 秀人才项 目 “ 汉藏法律文化 的 当代 价值 与基层社 会治理 法治 化道路研 究 ” ( 3 1 9 2 0 1 6 0 0 0 2 ) 、 2 0 1 7 年度江苏师 范大 学教 材建设项 目“ 中国首套汉藏双语法学专业特 色法规教材 ” ( J Y J C 2 O l 7 O 5 ) 、 江苏
中 国本 土 民事 法律 文 化 : 吐蕃 王 朝 时期 的 民事 法 律
南杰 ・隆英 强
[ 摘
要] 作 为古代 吐蕃王朝 时期 法律体 系中重要 的组成部分 。 吐蕃社会 的民事法律有着 自
身独特 的 内容 。作 为维 护本 民族经济基础和 民亭权利 , 为维 护一定 的所有权制度和 可能产生 的商品关 系、 婚姻关系、 财产继承关 系等领域 的法律规定 , 能够体现 出以调整其所 有制关系和
其所 反映的人 身关系和 财产 关系的重要 内容。主要是 由吐蕃王朝社 会高层 通过赞 普诏 书和
各机 关或各级 官吏针对 吐蕃全局 的经 济、 人身、 婚姻、 财产领域 的 民事 纠纷案件 的处 理规则 。
以及通过藏族古代社会特有 的议事会议制度 中盟誓后宣布的决定或法规 演变而来 , 另外 由地
土地的固定使用 , 产生 了动产和不动产 , 从 而产生 了相应的人的法律 , 这使 ‘ 实体法就变
得 非 常重要 “ 这也 迫使 存 在 于社 会 之 中 的 司法 机 构 越 来 越 健 全 , 越 来 越 专 门化 了 一 这
样 以来 。 法律就在不断地发展 , 其影 响也不断扩大 ” ’ 。 ②
族、 文化 、 经济结构 的新一轮调整 , 吐蕃赞普命 令贤 臣立 即制定 比较详尽 的法律制度和 行政措施 。 不但推 动 了 当时 的农 业 和经 济 发展 水 平 , 也 促 进 了军 队的强 大和政权 的

吐蕃王朝法制研究

吐蕃王朝法制研究
吐蕃王朝法制研究
目录
01 关键词:吐蕃王朝、 法制、研究
02
一、吐蕃王朝的法制 建设
03 二、法制研究的发展
04
三、法制的实施与意 义
05 参考内容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吐蕃王朝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作为唐朝时期的强邻, 吐蕃王朝的政治、军事和文化影响力不可小觑。然而,关于吐蕃王朝法制的研究 却相对较少。本次演示将从吐蕃王朝法制的建立背景和过程出发,探讨法制研究 的重要性、研究现状、研究成果以及法制实施的效果和影响。
然而,尽管研究方法日益丰富,研究水平不断提高,但吐蕃王朝法制研究仍 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部分研究成果过于侧重理论分析,对实际案例的研究 不够充分;另外,研究领域也需进一步拓展,目前对吐蕃王朝法律制度与当代社 会的等方面的研究尚显不足。
三、法制的实施与意义
吐蕃王朝法制实施的效果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吐蕃王朝 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法制成 为吐蕃王朝统治者巩固权力、维护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此外,吐蕃王朝的法制 对周边地区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藏传佛教在各地的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
吐蕃对吐谷浑的兼并,始于公元七世纪。据史书记载,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在 位期间,通过一系列的战争和外交手段,最终将吐谷浑纳入到吐蕃王朝的版图之 中。这一兼并事件,结束了西藏高原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也标志着吐蕃王朝的 崛起。
二、吐蕃与唐朝
吐蕃与唐朝的关系复杂而多变。双方在争夺领土、资源以及争夺丝绸之路的 主导权上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和合作。
四、吐蕃与其统治下的河陇地区 的民族关系
河陇地区,即今天的甘肃和青海地区,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吐蕃通 过对这一地区的统治,加强了对丝绸之路的控制,同时也与该地区的各民族形成 了复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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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吐蕃时期法律特征
吐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文化、社会重要的奠基时期。

是西藏奴隶制文明空前繁荣的时期。

这一时期吏制组军、经济文化、典章制度、宗教哲学、艺术歌舞等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同时,这一时期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成为了后世只能够懂法律的基础。

吐蕃法律发展的开放性。

吐蕃王朝时期是青藏高原大开放与大发展的时代。

吐蕃具备建立统一法律制度的社会条件,是在松赞干布时期。

7世纪初,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并制定《六类大法》,1《以万当十万之法》,2《十万金顶具鹿之法》,3《王朝准则之法》,4《扼要决断之法》,5《权威判决之总法》,6《内府之法》。

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仅包含了藏族的土著文化,也吸收了外来文化。

中原王朝也对吐蕃法律产生了一些影响,唐朝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唐朝的一些文人又在吐蕃王朝担任相关职事;崇尚汉族文化而又急需建立法律制度的松赞干布积极借鉴了唐朝法律制度。

在此后的吐蕃历史中,这样的过程一直延续着。

因此说,吐蕃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在一个兼收并蓄的开放姿态中完成的。

吐蕃法律规范的宗教性。

伴随着吐蕃时期佛教的传入,吐蕃的法律规范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受到了佛教思想的响影。

再加上官方有力的引导,一系列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独特价值观与伦理道德观被直接反映到法律规范当中,形成了具有藏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与法律规范。

佛教戒律进入藏族法律,最基本的是“五戒”与“十善”。

在佛教极为盛行的藏区,法律与宗教戒律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有些佛教戒律就是法律。

此外,以佛教信仰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禁忌也融入藏族传统的法律之中,与法律规范交叉在一起。

以罚代刑的特征。

以罚代刑吐蕃法律规范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经济法律责任来追究违法犯罪的责任。

最典型的是盛行在青海、西藏等地的“赔血价”制度。

所谓“赔血价”,就是杀人犯或其亲属只须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支付一定数量的财产(包括牲畜、枪支、金帛等),以补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就不再实行血族复仇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习惯法制度。

据考证,赔命价、赔血价源于松赞干布时期西藏的《法律二十条》。

这里的不仅反映了以罚代刑的特征,还反映了法律对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对等级进行了森严的规定。

司法审判制度中的“神判”特征。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

在吐蕃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认为神灵是最为可靠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所以神判无疑是一种看似“合理高效”的选择。

对于“神判”种类及形式,在这里列举了一些在民间流传的一些“神判”方式:
1起誓。

一般让双方当事人以佛法僧及各种圣物等发誓,用以证明自己的证词与事实相符,或者表明自己清白。

审判人员以是否敢于发誓作为判决好恶的依据。

2抓阉。

抓阉是藏区普遍采取的神判方式之一。

届时由他人将两张写有无罪,有罪字样的两个纸团包在两个炒面丸之中,让双方当事人各选取一粒。

拿到写有有罪字样者即为罪犯,对方则为清白。

3卜卦。

在头人的主持下,活佛诵经祈祷并进行卜卦。

卦示何人有罪,既使他没有犯罪,也要受到惩罚。

神判之所以在西藏流行,是有其背景原因的。

首先当时吐蕃社会生产力低下,科学技术落后,办案条件最差,人们无法找到更为有效的办案手段。

其次,在一个宗教盛行的地区,人们人为神是最为可靠、公正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此种审判方法运用起来便于付诸实施。

因此人们自然乐于使用此种制度。

但是神
判制度有其根本的缺陷:首先其缺乏科学性,把评判善恶的标准交予想象中的神;第二,在神判中有太多的人为因素,就使这种有“赌运”成分在其中的不公正的审判活动更加不公正。

但是这种审判结果在当时是必须执行的,已经裁决的,便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将受到严厉惩罚。

吐蕃部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合体。

在西藏的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中,道德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凡是符合佛教教义的就视为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

这种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传统的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藏区传统法律制度当中,有些传统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浑然一体。

例如,《法律二十条》中的第1条“杀人者偿命,斗争者罚款”,第3条“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方”,第4条“谎言者割舌或发誓”,第6条“孝敬父母、报父母恩”,第7条“尊敬高德,以德报德”,第8条“敦睦亲族,敬事长上”,第10条“出言忠信”等都被列入法律条款。

《王朝准则法》比较严格的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定了可以实施的行为和应禁止的行为。

其中包括王法十五条、大法七条,以佛教思想为主的十六条道德规范。

在佛教盛行的藏区,大量属于宗教道德规范范畴的内容被纳入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体。

诸法合壁。

吐蕃时期的法律规范表现在诸法合壁的各法律中,就是在同一部法律中,既有民法规范,又有刑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而从未形成一部单一法典。

例如,敦煌写卷《狩猎伤人赔偿律》规定中,必须有十二个证人及其本人共十三人,共同起誓作证属于诉讼方面的规定;藏巴汗时期制定的《十六法》中不仅包括了民法、刑法、婚姻法,而且还包括了使者薪给律,即差役法的内容。

例如,重罪肉刑律、杀人血价律、伤人血价律、盗窃追赔律属于刑法方面的规定;半夜前后律、奸淫发锾律属于民法方面的规定;逮解法庭律、诳洗心律、听诉是非律属于诉讼方面的规定;亲属离异律属于婚姻法方面的规定;英雄猛虎律、懦夫狐狸律属于军事法规方面的规定。

虽然藏族的传统法律已然没有了法律效力,但其所承载的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对藏族人民的影响还在。

因此说如何处理现代法律精神与吐蕃法律文化精神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显得至关重要。

总的来说就是对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此使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即吐蕃法律文化更好的实现现代化,为西藏的经济文化社会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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