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历史记录。
它包括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变迁与演进。
中国法制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进行解释: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法制以封建王朝为特征,主要包括了夏、商、周、秦、汉、唐等不同朝代的法律体系。
例如,周朝的《周礼》和秦朝的法统一法律标准,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封建法制:封建法制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制度。
这个时期,封建王朝通过颁布各种法令、律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例如,明朝的《大明律》就是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典,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
3. 近代法制:近代法制是指清朝末年到20世纪初中国法制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时期,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1904年清朝颁布的《大清民律》是一部受西方法律观念影响较大的封建法典。
4. 现代法制:现代法制是指20世纪初至今的中国法制发展阶段。
在这一时期,
中国经历了辛亥革命、国共内战和新中国成立等重大历史事件,法制建设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例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以上是对中国法制史的简要解释,每个时期的法制发展都有其特点和影响,对于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及近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王朝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制起源于早期王朝时期,例如夏、商、周等。
这些法制主要体现在君王的法律权威和礼法制度上,重视以法治理国家,强调君主的威权和社会等级秩序。
2. 秦汉法制: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包括统一法律规范。
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制,加以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丞相、御史台等机构监督法律实施。
3. 隋唐法制:隋唐时期,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如隋朝的《大业律》和唐朝的《唐律疏议》。
法制的内容包括刑法、刑名制度、地方行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4. 宋元法制:宋朝和元朝时期,继承了前代的法制基础,并有所发展。
特别是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法典《大宋律例》,并推行了许多创新的法律制度,如科举制度、官署制度等。
5. 明清法制:明朝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宋朝的法制,建立了一整套明代的法律制度体系。
清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上有所调整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经历了中华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进行了一系列西方法制的引进和改革,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与演变,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变迁,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1、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名词和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一些关键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和演变。
1. 法中国法制史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法”。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法”通常被解释为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它是一种被制定、宣布和执行的规则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2. 律中国法制史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律”。
在古代中国,律通常指的是一套严格的规则和规定,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
律制作为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社会的秩序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宪法宪法是现代法制中的核心文件,也是一项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的分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中国,宪法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演变。
现今的中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
4. 典籍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离不开古代典籍的参考。
典籍是保存了中国古代法律和法规的文献资料,如《周礼》、《大宗法》和《唐律令》等。
这些典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
5. 刑法刑法是法制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定义,以及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相对严格,采取了以律为基础的刑罚制度。
而现代中国的刑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权保护。
6. 法治法治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也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7. 司法司法是中国法制史中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指的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机关和程序。
古代中国的司法系统相对封闭和专制,而现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致力于提升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8. 立法立法是法制史中重要的一环。
它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
在中国,立法权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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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
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
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一)古代法自君出(二)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一、单项选择题:1、所谓的”禹刑”,最先见于:《左传》2、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是:夏。
3、在商朝,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的是:卜者。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西周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文出自:《礼记.典礼》6、“八辟励邦法”最早规定在:周礼。
7、春秋时期最先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8、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是:赵鞅。
9、楚国最高司法官叫:廷理。
10、提出”行刑,重其轻者”的是:商鞅。
11、战国时期制定并颁而布”分户令”的是:商鞅。
12、秦《田律》规定不准砍伐林木的时间是:二月。
13、“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14、秦朝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县一级的行政机构叫:道。
15、秦朝地方上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是:里。
16、汉立法活动始于:约法三章。
17、汉代向成人征收的算赋制度,始自:高祖。
18、汉代最初下诏”除肉刑”的皇帝是:文帝。
19、“八议”制入律是在:《新律》。
20、《麟趾格》制定于:东魏。
21、“重罪十条”载于:《北齐律》。
22、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晋律》。
23、中国古代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晋律。
24、北周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秋官大司寇。
25、“户调之式”制定于:晋代。
26、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寺。
27、格的法律形式始于:东魏。
28、“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29、最早规定新的封建五刑制的法典是:开皇律。
30、唐律规定”阑遗物”认领期限是:三十日。
31、“十恶”的罪名最早载入:开皇律。
32、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叫做:《唐六典》。
33、唐律令”埋藏物”为:”宿藏物”。
34、宋代正式的刑律是:《宋刑统》。
35、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
36、异姓养子在财产方面与亲子享有同等继承权,始于:南宋。
37、宋朝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是:枢密院。
38、宋代有关市舶方面的法律制度总称为:市舶条法。
39、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是:《洗冤集录》。
40、元朝把人民分为四个等级,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41、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省。
42、元朝对外贸易的《市舶则法》共:二十二条。
43、蒙古政权的第一次”汉化”的立法是:《条画五章》。
44、在元朝由地方官吏编制的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45、元代的科举每三年进行一次,其乡试的时间是:八月。
46、元朝建立以前,成吉思汗制定了一部简单的成文法是:《大札撒》。
47、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务及有关僧侣的诉讼事务机构是:宣政院。
48、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个有“令”作为法典名称的王朝是:明。
49、明代最高学府国子监的学生名称是:监生。
50、在明代主要负责一省民事诉讼的审判事务机构是:理问所。
51、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型律典是:《大清律例》。
52、某一政府部门或某项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在清朝称为:则例。
53、在我国清朝特别创立的一项刑罚是:发遣。
54、在清明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是:理藩院。
55、清代的重案复审机构是:刑部。
56、清代京城的满人司法机构是:步军统领衙门。
57、清律明确规定抢劫案的破案期限是:四个月。
58、清朝第一部颁行全国的法典是:大清律例集解附例。
59、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叫:《大清会典》。
60、清初的中枢决策机构是:五大臣会议。
61、清代统辖一地区的行政长官叫:总督。
62、在清代经科举考试入仕称为:正途。
63、清代监察机构的名称是:科道。
64、太平天国审判活动所采取的方式一般是:公开审判。
65、在太平天国初期起钢领性法律文件的是:《天朝田亩制度》。
66、太平天国时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纲领性文件是:《资政新篇》。
67、在太平天国地方官吏选拨制度称为:乡官保举制。
68、清末设立资政院,其长官称为:总裁。
69、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商人通例》。
70、最早确立外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71、最早在中国领土上获得“观审”权的国家是:英国。
72、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73、临时政府负责重要法令起草的机构是:法制局。
74、《临时约法》规定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法院。
75、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的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76、《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77、《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的规定机关是:参议院。
78、在“袁记约法”中参政院是一个:咨询审议机构。
79、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
80、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宪法”是:“贿选宪法”。
81、国民党政府统治下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献是:《训政时期约法》。
82、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法律是:行政法。
83、国民党立法体制中具有最高权威的机构是:国防最高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
84、国民党时期将最高法院的第三审称为:法律审。
85、国民党时期把设于法院之中的检察机关称为:检察署。
86、清代重案的中央复核机构是:刑部。
87、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谋反。
88、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89、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解放战争时期。
90、元朝笞杖刑的尾数为:七。
91、清末最早颁布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商人通例》。
92、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93、古老的五刑是:大辟,膑,宫,劓,墨。
94、西周的刑罚除古老的五刑以外还有:鞭刑、扑刑、流刑、赎刑。
95、西周的婚姻成立的“六礼”条件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96、西周法官审讯案件时的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97、楚国在春秋时期制定了两部法律是:《仆区法》和《茆门法》。
98、秦常用的死刑方法有:具五刑、族诛、枭首、弃市。
99、秦律诉讼分为:“公室告”、“非公室告”。
100、《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
101、两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集中在:《九章律》、《户律》和《杂律》中。
102、汉代官吏选任制度有:选拨、培养、征召、辟举、察举。
103、北朝的立法主要有: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和北周的《大律》。
104、唐律中的五刑是指: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105、唐律中对婚姻的成立项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受聘财”。
106、唐律中对婚姻的解除项有:离和断离。
107、宋代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中的要件是:“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和“原主离业”。
108、建元以后的立法主要有:《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世大典》和《元典章》。
109、元代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
110、明朝的审判制度主要有:“热审”、“朝审”,“大审”和"圆审"。
111、清朝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回律》、《蒙古律》、《苗律》和《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112、清朝将真的犯死罪按是否秋后处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和斩立决。
113、《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为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114、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化的主要标志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115、南京临时政府在保障民权方面有:“权利平等令”和“禁止买卖人口令”。
116、南京临时政府在社会改革方面主要有:禁烟法令、禁赌法令、剪辫法令、劝禁缠足令和改革称呼旧制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