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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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四、证据法渊源


法律层面:程序法典,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均设有专章对证据的有 关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解释层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单行司法解释
证人证言


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该认为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典 型证人是指:两个彼此间无关、具有完全的信用和良好的 品质、两人对案情陈述完全一致,证人所作证明是他亲身 感受的,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有此规定 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半个证据,因为单个证人即使可靠 也容易在观察事物时被错觉所蒙蔽 当几个可靠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时,按多数证言判断案情 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证言;学者证言优于非学者证言;显要 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牧师证言优于世俗人 证言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


某些特定案件的认定,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312条 规定:强奸案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1、切实 证明确有暴力行为;2、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救;3、身上 或被告人身上或二人身上有伤痕等能够证明有过抗拒;4、 立即或在当日报告 总的定案标准:1、一经收集到完善证据,法官必须认定 被告人有罪;2、收集不到完善证据,证据有几分可信但 不足以证明,可刑讯;3、如经过刑讯仍收集不到完善证 据,德法等国规定,法院可作出存疑判决
越南、所罗门群岛的“鳄鱼审判”
评 价

1)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2)是一种反理性的证明方式;
3)难以客观公正解决纠纷; 4)具有相对进步性

法考备考证据法解读

法考备考证据法解读

法考备考证据法解读在法学领域中,证据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承载着对案件真相的追求和正义的实现。

对于那些准备参加法考的学生来说,熟悉和理解证据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证据法进行一些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相关考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或推断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或信息。

根据证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的是直接证明被证明事实的存在或内容,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或推断来证明被证明事实的存在或内容,如见证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积极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的收集方法多种多样,包括询问、调查、鉴定、勘验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为了确保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质证证据,请求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与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所提出的事实进行举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对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对反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另一方面,证据的证明力也是评价证据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充分性和等同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起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同性是指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推翻相反证据和质证。

四、非法证据的排除在法律上,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法院应予以排除。

然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获得的非法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14、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证据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名称:证据法2、课程类别:法学专业核心课程3、课程学分:具体学分4、课程总学时:具体学时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11 使学生系统掌握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

111 了解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112 熟悉各类证据的法定形式和证明力规则。

2、能力目标21 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中证据问题的能力。

211 能够准确识别和判断各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212 学会运用证据规则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

3、素质目标31 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素养。

311 培养学生的严谨、公正、客观的法律态度。

三、课程内容1、证据法概述11 证据法的概念、性质和地位111 证据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112 证据法的历史发展2、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1 证据的定义和内涵211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3、证据的种类31 物证311 物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12 物证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32 书证321 书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22 书证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33 证人证言331 证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332 证人证言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34 被害人陈述341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和作用342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3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5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和作用35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36 当事人陈述361 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362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和审查判断37 鉴定意见371 鉴定意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72 鉴定的程序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373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38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381 各类笔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382 各类笔录的制作和审查判断39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91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92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四、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11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21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211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31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311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4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41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五、证据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1 非法证据的概念和范围111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2、传闻证据规则21 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点211 传闻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3、最佳证据规则31 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311 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4、补强证据规则41 补强证据的概念和条件411 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5、举证时限规则51 举证时限的概念和意义511 举证时限的确定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六、证明1、证明对象11 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111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证明责任21 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分配原则211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3、证明标准31 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311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4、证据的审查判断41 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方法411 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七、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11 系统讲解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体系。

证据法的概念

证据法的概念

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评价和运用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证据法规定了各种形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证言、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每种形式的证据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证据法要求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证据形式。

2.证据的收集:证据法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调查、取证、保全、鉴定等。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可靠、完整。

3.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证据法规定了审查和评价证据的标准和方法,包括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

在审查和评价证据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确保所采用的证据能够支持案件的处理结果。

4.证据的运用:证据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和程序,包括举证、质证、认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庭要求,对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确保法庭能够准确、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

除了以上内容外,证据法还包括鉴定制度、证人制度、证据规则等方面。

鉴定制度是指由专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制度,如法医学鉴定、会计鉴定等;证人制度是指关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保护等;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的采纳和排除的规定,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在实践中,证据法的应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确保证据真实可靠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对证据的影响。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3.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证据法

证据法

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保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据法和证据法学

证据法和证据法学

证据法和证据法学
证据法和证据法学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领域。

证据法是指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评价和使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法庭证据的程序和规则。

证据法学则是研究证据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学科,主要涉及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收集、审查、评价和使用的原理和方法,以及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研究、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实证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

其中,历史研究方法主要通过对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历程进行研究,揭示证据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比较研究方法则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证据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揭示不同制度之间的异同和优劣;规范分析方法主要针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揭示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价值和适用条件;实证研究方法主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揭示证据问题的实质和解决方案;跨学科研究方法则将证据法学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和融合,从多角度多层次揭示证据制度的内在规律和价值。

在证据法学的研究中,需要注重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研究,同时也需要关注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影响。

通过对证据法学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思维,提高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

证据法

证据法

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宗旨】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证据,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质证的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事实。

没有证据,案件的事实就不能确定。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证据制度】任何证据没有预决的证据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定。

第四条【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证据调查,应当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心证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将法官形成事实认定的心证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形成原因、过程、结果,在判决书中公开表述。

人民法院判决书,应当将每个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审判意见公开,并表明最终采纳的审判意见的理由。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真实诉讼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证明负担】在具体诉讼中,根据法庭获得的证据,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承担有不能依其诉讼请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公诉机关,应当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当的证据,以证明其立证事项存在与否。

第八条【举证负担完成与承受】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使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该举证负担暂时完成。

他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和真实诉讼义务,应当对该事实主张和举证,提出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负担。

第九条【举证负担承受的完成与复承】承受举证负担的当事人,提出的抗辩和举证,使人民法院认为,所提出的抗辩事实、理由的证明程度已经达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时,承受的举证负担即由原当事人再次承担,原当事人应当进行更进一步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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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2008-08-1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目录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编证据法则第二章证据方法及调查法则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当事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第三节行为证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第四节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第五节职务证据及调查法则第六节文书证据及调查法则第七节视听资料证据及调查法则第八节物证及调查法则第三章证据能力法则第三编证明法则第四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法则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法则第二节事实不证自明法则第三节举证妨碍法则第四节司法认知法则第五节自认法则第六节推定法则第五章证据评价法则第六章证明度法则第四编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

对于自己认为真实的事项,不否认;对于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项,不主张。

第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五万元的,必须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该当事人为法律工作者,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可以由代理人或辩护人行使。

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权,应当由律师行使。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连续审理,并在法庭辩论或重开法庭调查或辩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事实认定判决,并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做出法律适用判决。

第七条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

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第八条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

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

第九条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本法所称证明,是指公诉人、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能够产生较强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确实如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上所主张的事实,通常必须证明。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案件事实,必须证明。

第十一条本法所称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能够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大概如此。

为迅速简便决定诉讼中的一些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事项仅须释明即可。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阐明,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举证、抗辩等具体情形,应当适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行为的具体内容或不明之处,以促进诉讼的公正、有效进行。

下列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阐明:(一)告知公诉人、当事人提出必要的证据;(二)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有不明了时,告知其叙述清楚或补充叙述完备;(三)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不完全时,告知其补充完全。

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告知,不能强令其必须为之。

对其告知内容,公诉人、当事人可以响应,也可以不予理会,但不能将人民法院阐明的而公诉人、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作为裁判的对象。

第十三条本法所称证明负担,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立证事项,为使其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支持,必须对其立证事项提出证据、进行辩论,以证明该立证事项真实成立的一种危险负担。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发生立证事项真伪不明情形时,即有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人承受不利裁判的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负担的公诉机关或刑事自诉人,如果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即有不能依其起诉请求裁判的危险负担。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诉人、当事人双方质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没有证据能力的或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基础。

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无。

第二编证据法则第二章证据方法及调查法则第一节通则第十五条证据调查,以人民法院在法庭内直接调查为原则,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或在法庭外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收集工作。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由受托人民法院制作证据调查笔录,将调查笔录连同委托书一并交由委托的人民法院,该调查笔录视为发出委托的人民法院制作。

第十六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对象,应当以当事人声明的证据为限,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依职权进行法庭外的证据调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为阐明或确定诉讼关系,可以依职权进行下列证据调查行为:(一)命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场;(二)通知公诉人、或命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据,但当事人享有拒绝证言权的除外;(三)决定对有关现场、法庭外的证据物进行勘验;(四)决定对有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组织专家论证会;(五)决定将当事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物原件暂时留置于人民法院。

收到人民法院上述决定后,有关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执行该裁定,否则,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在法庭外进行证据调查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合法通知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法庭外证据调查的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调查除外。

第十九条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事项,人民法院在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直接在法庭外进行证据调查,或者审理本案的法官单独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将该未经通知而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或单独接受证据的事实,作为上诉的理由。

第二十条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但依照本法规定的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除外。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事实主张或进行答辩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方法主张。

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方法主张,而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该证据方法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证据方法的提出,或提出该证据方法的当事人的主观情况,以及该证据方法的提出,对他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大情况,先行裁定提出证据方法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他方一百元到五千元的诉讼成本支出。

对前款规定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但该证据方法的提出,是因为他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或抗辩理由,或要求其提出的,或由于人民法院要求提出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因被调查人或单位拒绝调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调查令,但应当将不能的原因向人民法院释明。

人民法院认为,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所做的不能的原因释明成立的,应当向律师签发强制调查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律师调查。

拒绝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蔑视法庭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审理结束前,没有主张或提出的证据方法,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该证据方法的,以拖延诉讼行为论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出该证据方法的当事人,承担不超过本案诉讼费用一半的费用给对方当事人,作为意外费用的损失补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低于一百元。

故意不及时提出的,同时可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为使案件能够迅速有效的审理,或为解决案件中的特殊的事实问题,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的举证顺序。

对此项变更,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

上级人民法院也不得以变更不当为由,撤销原审裁判。

第二十五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所提出的证据不可信,也可以做出与该证据的证明对象相反的争辩、事实主张或证明。

人民法院不能以证据为其提出为由,禁止该方当事人做出前款规定的证据反驳行为。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认为当事人对证据的辩论结果,显示出当事人还能够提供其他证据的,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将有关证据提交法庭,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再行法庭调查程序,并进行更进一步的法庭辩论。

当事人对法庭辩论中所引用的证据,不论其是否有拒绝证言权,都应当向法庭提出。

第二十七条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他人难堪而有害公序良俗的可能性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但可以委托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查阅并不得摘抄、复制该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调查中,告知当事人该证据的主要内容和来源。

对刑事案件中的举报人、线人等秘密证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应当另案存档。

在法庭调查中,可以声明是秘密证人陈述,只告知当事人证据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或辩护人不得要求查看。

第二十八条对前条规定的证据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不得将人民法院告知的,或在诉讼中知悉的主要内容,在法庭外告知任何人,否则,以蔑视法庭行为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蔑视法庭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刑事审判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所有证据必须向被告人当庭出示,并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证据的意见。

第三十条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要求除性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以及被指控为共同犯罪人的其他被告人当面进行法庭陈述,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与之面对面的权利提供保障。

但有依法享有证据秘密的除外。

人民法院未依前款的规定,传唤被告人或辩护人所要求的人出庭陈述的,其在法庭外的陈述,没有证据能力。

第三十一条刑事被告人依照前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时,不得侵犯该证人的拒绝证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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