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有关家庭暴力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有关家庭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在婚姻中、家庭中是存在暴⼒的情况,⽐如丈夫对妻⼦进⾏家庭暴⼒,导致妻⼦有严重的受伤等等。
法律上是禁⽌家庭暴⼒的产⽣,也对于家庭暴⼒做了明⽂规定,供遭受家庭暴⼒的受害者进⾏维权的。
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有关家庭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1、《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四⼗六条:“禁⽌对妇⼥实施家庭暴⼒。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家庭暴⼒“;第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受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为⼈依法给予⾏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条⽗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对未成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禁⽌虐待、遗弃未成年⼈,禁⽌溺婴和其他残害婴⼉的⾏为,不得歧视⼥性未成年⼈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
3、《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款:“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三条:“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受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
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第四⼗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的。
等等。
要是⾃⼰在婚姻中受到了家庭暴⼒,想要去保护⾃⼰但⼜不知道⽤什么⽅法的话,最好是能够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助⾃⼰。
最新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精品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几项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制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和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将家庭暴力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
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
反对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解读PPT

03 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 求助。
03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02 遭遇家暴怎么办?
1.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 锐器伤人
3.注意保护头、脸、胸、腹 等身体重要部位。
家暴 发生时
2.靠近门窗向邻居及路人求 救。
4.躲进有电话可求助的房间, 如有可能,将施暴者反锁在 门外。
02 遭遇家暴怎么办?
家暴发生后
01
02
03
04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
拨打相关维权公益 服务热线。
02
02 面对家庭暴力
24.7
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不少女性面临家庭暴 力、性骚扰等伤害;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我国有24.7%的 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 择报警!
02 面对家庭暴力
有名的案例
• 疯狂英语的创始人李阳十年前被传家暴 妻子,十年后被前妻指控再次家暴女儿。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 全保护令。
及时保存证据。
02 哪些东西可作家暴证据?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悔过书
报警记录
验伤报告
03
03 了解《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早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十八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并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我们再来解读一下这部法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反家暴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反家暴社会实践心得体会今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反家暴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深入调研、实地走访,参与一系列反家暴的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这些实践,我不仅增进了对家暴问题的理解,也领悟到了一些社会现实和个人成长方面的重要道理。
接下来,我将具体描述一下我的实践活动,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参与了一次针对家暴案例的调研活动。
通过与受害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家暴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巨大伤害。
在家暴案例调研中,我了解到,家庭暴力并不只是单纯的身体伤害,更多的是心灵上的创伤和伤害。
许多受害者在家暴事件发生后,产生了自卑、焦虑、恐惧、甚至抑郁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
他们的自尊、自信和人际关系也受到影响,甚至严重影响到了其工作和生活。
在调研活动中,我还了解到,家暴问题往往与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些受害者由于经济依赖、传统观念的束缚或缺乏独立意识,导致他们无法独立地选择离开家暴关系。
因此,我认为纯粹从个案出发,对家暴问题的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整体上思考问题,探讨解决之策。
在调研活动中,我还发现了一些家庭暴力防控和救助方面的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家暴事件,相关部门的救助机构和法律保障往往不够完善。
受害者在面对家暴时,往往需要的并不只是简单的法律援助或经济资助,更需要的是心理援助、情感支持和生活帮助。
而目前,社会对家暴问题的关注度还不够高,对家暴受害者的综合救助也不够周全。
基于以上心得,我开始参与了一些针对家暴受害者的社会实践活动。
首先,我参与了一场由社工组织举办的心理辅导志愿者服务。
在这次活动中,我通过系统的心理辅导培训,学习了一些常用的心理疏导方法和技巧,并担任了一名心理辅导志愿者。
在实践中,我亲身感受到了心理辅导对受害者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也感受到了心理辅导对自己成长的促进作用。
其次,我积极参与了一些家暴案例的社会化解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我和其他志愿者们一起走访、慰问受害者家庭,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化解家庭矛盾,同时也向社会宣传家暴问题,促进社会关注度的提高。
有关家庭暴力的知识

有关家庭暴力的知识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国际社会上,家庭暴力的界定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狭义的家庭暴力,即指实施身体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而广义的家庭暴力则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四种类型。
我国《婚姻法》对家暴的界定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伤害是最普遍的。
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逢妻会阴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概括地讲,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的、精神的以及性的伤害,这其中包括了人身方面的侵害、强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性方面的强迫、虐待;财产方面恶意损毁、剥夺以及其他造成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损害的行为。
二、有关家暴的法律目前,我国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见在不同法律和政策当中。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中对家暴做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四条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
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家庭暴⼒的法律定义是什么作为⼀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受到世界各国⼈民的关注。
全世界的⼈都对家庭暴⼒抱有排斥的想法,每个⼈都不想遭遇家庭暴⼒,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家庭暴⼒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家庭暴⼒的法律定义家庭暴⼒是“在家庭内发⽣的⾝⼼⽅⾯和性⽅⾯的暴⼒⾏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的传统习俗、⾮配偶的暴⼒⾏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是“⾏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家庭成员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世界范围内⾄少有三分之⼀的妇⼥在她的⼀⽣中遭受过暴⼒、性暴⼒或虐待。
⼤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
家庭暴⼒产⽣的根源是⼀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男性统治地位及⽗权⽂化观念,使妇⼥在整个⽣命周期各阶段都会在公共场合和家庭中受到基于性别的暴⼒。
家庭暴⼒是对妇⼥⼈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是⼀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消除家庭暴⼒,1999年11⽉5⽇,联合国⼤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11⽉25⽇为“国际消除对妇⼥的暴⼒⽇”。
⼤家阅读到这⾥相信已经对家庭暴⼒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家庭暴⼒的概念没有我们常⼈想象地那么复杂,但是我们⾯对家庭暴⼒⼀定要说“不”!如果你对上述⽂章中的叙述或者对于⾃⼰现实⽣活中的法律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店铺找专业律师进⾏相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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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真实姓名: XXX用户名:XXX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指导教师:XXX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立法对策【正文】: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
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
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
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
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
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
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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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2009年/11月/26日/第A04版
权益观察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于怀清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连日来,媒体将焦点对准这一特殊日子,展开了大规模报道。
在欣喜于媒体对妇女权益关注的同时,又感到如鲠在喉,若有所憾,令人不吐不快。
很多媒体将大量篇幅集中于家庭暴力,甚至在一些记者稿件中,直接把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写成了世界反家暴日。
由于不止一篇稿件出现这样的指称,让一直坚信这个日子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我,不得不有所怀疑:难道联合国又通过决议将此日定为世界反家暴日?
冥思不得其解,上网搜索一番。
不料,搜索结果更让人惊疑:原来世界反家暴日的说法早已有之,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就有人称之为世界反家暴日。
仔细阅读有关注解,发现世界反家暴日与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间和所依据的联合国文件同一。
不得已,求助于若干专家,均回答曰:纯属一场误会,准确名称就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在此有必要简述一下该纪念日的来龙去脉。
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54/134,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从1981年起,一些妇女运动活动家就将这一天作为反抗妇女暴力问题的纪念日,因为在1960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政治活动家米拉瓦尔三姐妹,被特鲁希略政权恶毒暗杀。
围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上通过有关公约和文件。
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立了对基于性别歧视的妇女问题的反对和积极干预。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妇女的暴力问题需要得到更多关注。
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再次将这一问题列为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
既然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何有那么多人误会成反家暴日?这是一个常识普及问题,也是一个现实与观念问题。
一些媒体工作人员在对名称误解的前提下,将焦点对准家庭暴力是逻辑思维下的自然结果;即使在知晓准确名称的情况下,仍然如此报道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是将对妇女的暴力等同于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可能认为对妇女的暴力中,家庭暴力最值得关注。
当然,还有来自于外部信息的影响。
很多妇女组织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在迎接这一特殊日子时,所策划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围绕家庭暴力而展开。
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现实的反映,最后将这一现实传达给读者。
而通过媒体的放大效应,导致了更多的人将这一天误会成反家暴日。
将对妇女的暴力大概等同于家庭暴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这一纪念日的意义与价值。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危害、对两性平等实现的障碍毋庸置疑,也应该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应忽略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
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大约包括三类: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在社会上发生的暴
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暴力行为。
以上定义所涵盖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范围广泛。
在我国,除家庭暴力外,强奸、性骚扰、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等问题亦不同程度地存在。
重新回顾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的缘起,会让我们更加警醒:私领域的暴力应该关注,公领域基于权力和制度的暴力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