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家暴事业向纵深发展_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会议综述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摘要: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摧残受害者身心健康,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还是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的一大毒瘤,直到20世纪70年代家庭暴力才被国际社会所重视。
本文从社会性别理论出发,社会性别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女性主义提出的概念,是女性主义学术和理论的核心概念,该概念强调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两性不平等,可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出了从社会性别理论探讨反家庭暴力问题的优势,再探讨该理论视角下的反家庭暴力问题的视域建构。
最后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家庭暴力的情境,为我国解决反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性别;反家庭暴力政策一、引言(一)研究缘起据联合国调查显示,全世界每18秒就有一名女性遭受家暴,2016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1,这是我国家暴立法的里程碑,我国进入反家庭暴力的法制轨道。
2019年,我国先后出台了《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2,为妇女提供更加规范的法律救助。
尽管如此,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方面仍然面临着取证难度较大,一些精神暴力、语言暴力等隐形伤害无法取证,处罚力度难以精准界定等问题3。
因此,本文选取社会性别理论为切入点,性别压迫存在于具体的文化语境中,与话语在种族、阶级、性和地域等范畴所建构的身份形态互相作用4。
(二)概念界定1.家庭暴力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认为:家庭暴力是亲密伴侣之间的权利控制行为,包括使用身体、心理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等方式5。
由此可见,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注重共同生活的事实,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性和精神伤害以及经济和自由限制。
2.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是和生理性别或自然性别相对应而产生的,最早是由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提出,是社会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理解的解释,是指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
妇联反家暴会议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妇联反家暴会议,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
在此,我代表妇联全体成员,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妇女权益工作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家庭暴力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我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家庭暴力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
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普及反家暴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支撑。
我们要不断完善反家暴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种类、处罚措施等,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加强社会支持,构建反家暴网络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要建立健全反家暴网络,包括家庭、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个层面。
通过加强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识别和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建生活信心。
四、发挥妇联作用,维护妇女权益妇联作为妇女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身反家暴工作。
我们要深入开展“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主题活动,宣传反家暴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和关爱,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生活照料等服务。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共3篇

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共3篇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1反家暴庇护所的现实再定位和发展路径选择——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随着中国社会发展的进步,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涨。
庇护所作为一种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实践形式,在这一领域中起到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庇护所在我国已经有了多年的发展历程,而庇护所的建设与运营经验的积累,也让我们看到了庇护所在中国实践中的优势和不足。
本文将以实证调研为基础,针对庇护所在现实中的定位和发展路径,提出相关思考,力求给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带来借鉴和启示。
一、庇护所的定位和发展路径提出的挑战庇护所被认为是对于受暴力侵害者的一种医治途径。
但在现实中,庇护所的功能定位却面临着挑战。
首先,庇护所仅仅是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住宿救助,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其次,庇护所在治疗和康复方面的工作仍存在不足,帮助受害者重建自信心和机会仍然不足。
最后,庇护所在法律保障、心理疏导、救助等方面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积极探索庇护所定位和发展路径的可持续性和可行性。
对于庇护所的定位,应当在治理、救助和康复三个层面上同时进行优化和动态调整。
在庇护所的建设中,除了保证生活、卫生和安全等基本条件外,应注重完善庇护所在受害者心理疏导、法律支持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二、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运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1. 加强庇护所治理庇护所运营中,很多机构缺少规章制度,运作不透明。
庇护所的职业发展缺乏明确的职业规划,而且缺乏专业人才。
这些问题都给庇护所管理和服务带来了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制度和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于庇护所从业人员和工作内容的规范和指导,并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从治理上提高庇护所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2. 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庇护所在服务方面,很多机构依然缺乏标准化、人性化、职业化的特点。
服务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反家暴的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单位紧紧围绕反家暴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目标与原则1.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反家暴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
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在反家暴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内容与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1)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悬挂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反家暴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危害等知识。
(2)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3)组织开展反家暴志愿者培训,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扩大反家暴宣传覆盖面。
2. 建立健全反家暴工作机制(1)成立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建立健全反家暴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反家暴案件。
(3)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3. 加强家庭暴力案件处理(1)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对施暴者依法予以处罚,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2)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3)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效果,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
4.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和保护(1)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
(2)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其走出困境。
(3)加强对受害者的隐私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工作成效与亮点1. 全社会反家暴意识明显提高,家庭暴力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2. 反家暴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反家暴工作格局。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关键词】:家庭暴力 类型 特征 原因 危害 抑制方法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
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
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
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
1.家庭暴力类型 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格障碍居多。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
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
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
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
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
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
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
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反家暴,我们走了有多远——“推动中国反家暴立法与实施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第三届年会”综述

20 年 1 01 2月 ,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适 用 ( 华 人 民共 和 最 关 中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对 家庭 暴 力 进 行 了 如 下 界 定 : 若 , 家庭 暴 力 , 指 行 为 人 以 殴 打 、 绑 、 害 、 行 限 制 人 身 自 是 捆 残 强 由或 者 其 它 手 段 ,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体 、 神 等方 面 造 成 一 给 精 定 伤 害 后 果 的行 为 。持 续 性 、 常 性 的 家 庭 暴 力 , 成 虐 待 。 经 构 该 司法 解 释 中有 关 家 庭 暴 力 概 念 的 界 定 对 于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反 家暴 , 们走了有 多远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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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 中国反 家暴立 法与实施研讨会 暨中国法 学会反 家暴 网络 第三届年会 ” 推 综述
陈本 建
( 国妇 女 报 , 京 中 北 10 0 ) 00 9
中 图分 类 号 : 2 C 7
文献标识 : A
文章 编号 : 0 42 6 ( 0 6 0 -0 10 1 0 - 5 3 2 0 ) 10 7 -3
地 方 立 法 如 星 星 之 火
不 少 研 究 者 注 意到 , 有 法 规 文 件 中普 遍 缺 少 保 护 令 内 现 容 。 因 为 根据 中 国 《 法 法 》 定 , 方 性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保 护 立 规 地 令 的权 限 。 针 对 家庭 暴 力 , 以法 院 签 发 保 护 令 的 方 式 为 受 害 人提 供 救 济 是 世 界 各 国 通 行 的 一 种 做 法 。 中 国 台 湾 、 港 地 香 区 关 于 反 家 暴 立 法 中 ,也 都 对 保 护 令 做 出 了 较 为 详 细 的 规 定 。 保 护 令 一 方 面 可 以让 施 暴 者 远 离 受 暴 人 , 受 暴 人 免 受 使 进 一 步 的 侵 害 ; 时 , 可 以 满 足 受 害 人 不 希 望 施 暴 者 被 拘 同 也 留的 需要 。制 定保 护 令 无 疑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受 暴 人 的权 益 。 家庭 暴 力的 概 念 界 定 宽 窄 不 一 家 庭 暴 力 的概 念 涉 及 到 执法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 涉 及 到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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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问题突出。反家暴
项目“ 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和态度调查” 分项目于 历时 * 年, 在浙江、 湖南、 甘肃 * 省 !,,, 年起, 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焦点小组访谈。该项目负 责人之一、 中华女子学院刘梦在“ 现状、 态度和 预防: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报告” 中, 介
作者简介: 荣维毅( , 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2( )
用于中国, 表明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中 家庭暴力有共同规律; 当然, 中国有自身独特 的社会、 文化及制度因素, 探讨暴力“ 正常化” 是为了探寻影响和促进“ 正常化” 的因素, 从而 探究家庭暴力社会干预的最佳时机, 打断“ 正 常化” 链条。 已婚男性的 !&家庭暴力研究领域的扩展。“ 暴力行为和经期性交与妻子疾患之间的联系” 研究, 是国家计生委、 世界卫生组织、 美国疾病
绍了该项目对 *’*. 份有效问卷分析统计的主 要发现: ( 不同频率家庭暴力发生率为 *.+/0 #) ( 从几个月发生一次到一周几次) ; ( 在存在暴 !) 力行为的婚姻中, 男性更多地采取精神暴力( 谩 骂、 不理睬、 摔东西、 威胁打、 破坏物品) 和身体 暴力的方式处理夫妻冲突; ( 男性和女性对家 *) 庭暴力的体验和婚姻满意度存在一定差异; ( .) 童年经历对现有婚姻中是否存在暴力有直接影 文化程度、 经济发展水平、 居住环境等因 响; ( ’) 素对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了解和态度没有根本性 影响。 该研究认为, 家庭暴力不同暴力形式发生 率依次是精神暴力、 身体暴力、 性暴力。由此推 论, 从不动手的夫妻中可能也存在精神暴力, 如 推论成立, 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应超过 *.+/0。 河南省郑州市妇联刘宇在 “ 对城市妇女受 家庭精神暴力侵害的分析与思考” 中谈到: 精神 暴力对受害妇女造成“ 看不见的伤痛” 不亚于其 他形式的家庭暴力, 其“ 无形性” 使处理难度更 大。为从源头遏制精神暴力, 除加强立法、 发展 心理咨询外, 应加大反家暴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 社会性别意识培训, 要“ 从娃娃抓起” 。
!+ 借鉴国外理论研究家庭暴力的本土化努
力。 中华女子学院石彤在“ 性别排挤在家庭暴力 研究中的意义” 一文中指出: 社会排挤是一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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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概念, 指某些个人、 家庭或社会群体因缺乏 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 被边 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 这个过程涉及经济 的、 政治的、 社会性的、 文化的、 心理的诸方面 的长期匮乏。用社会排挤理论研究受家暴侵犯 妇女这一劣势群体, 有助于建构对妇女受家暴 侵犯研究的理论框架。例如, 很多人仍然相信 被丈夫虐待的妇女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 如对 丈夫不体贴、 对家庭照顾不周; 在离开暴力丈 夫后, 寻找居所和工作被认为是妇女自己的责 任, 找不到居所和工作是她们不努力或要求过 高。实际上, 这些女性面对的是被排斥的困境, 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 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与社 会政策形成的, 很难仅通过教育、 再就业培训、 就业服务等措施即能融入社会。关键是社会制 度和社会政策不能忽视劣势女性的需要, 而应 赋予她们完整的公民权, 从改革社会制度与社 会政策入手, 才能解决劣势女性面对的问题。 反家暴口述实录分项目的成员薛宁兰、 宋 美娅在“ 配偶暴力: 在中国是如何正常化的” 一 文中,对 !" 例受暴妇女口述访谈个案进行分 析, 描述了配偶暴力正常化的过程。受虐妇女 对家庭暴力认识变化的过程, 表现了“ 暴力正 常化” 的明显特征。在经受长期暴力的过程中, 受虐妇女一般认为 “ 没什么” 、 “ 可以忍受” , 或 自我谴责, 认为是自己不对、 不温柔; 当男人承 认错误、 赔礼道歉时更宽容了暴力行为。然而, 当暴力结束后( 离婚或“ 以暴制暴” ) , 妇女则是 另一种感觉: “ 那是不能够忍受的” , “ 现在我都 不知道当时是怎么忍过来的” 。该研究印证了 瑞典社会学家艾娃教授“ 暴力正常化” 理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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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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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家暴事业—
荣维毅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马列部,北京 #,,,*23
"# 尽快出台反家暴专门立法是与会者一致
的要求。反家暴项目根据各分项目三年的研究 与干预试点实践, 起草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 建 议稿。项目协调人陈明侠在会上对草案要点做 了说明: 制定防治家庭暴力专门法律, 旨在为家 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 的再次发生; 制定反家暴法律, 也表明中国政府 在消除家庭暴力现象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草 案要点包括: ( 总则: 规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 !) 宗旨、 定义、 政府责任及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 的共同职责; ( 社会救助: 规定社会救助的定 ") 义;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投诉站、 预防和咨询中 心、 庇护机构、 医务人员和教育机构等一切社会 基层群众组织、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民间组 织、 商业组织在反对家庭暴力、 保护家庭暴力受 害人、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方面的职责等; ( 行 &) 政措施:规定国家行政各机关有责任依法对家 庭暴力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采取相应的后续 措施。 其中包括: 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暴专门机 构和机构职责; 公安部门、 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 及其他政府部门反对家庭暴力的职责等; ( 司 () 法救济: 分民事保护令、 刑事干预和证据三节。 主要从司法的角度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民事和 刑事干预措施,以及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证据 选择、反证责任等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 证原则; ( 法律责任: 规定施暴者、 作伪证者、 )) 虚假申请保护令者的行政、 民事、 刑事责任; 家 庭暴力防治人员包括警察、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医疗部门有关人员等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和从事 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失职、 渎职的法律责任; 针 对家庭暴力特点, 对“ 正当防卫” 、 “ 防卫过当” 、 “ 紧急避险” 等作出特别规定; ( 附则: 规定家 *) 庭暴力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抵触条款和施行日 期。 如何充分利用 &+ 在反家暴法律 出 台 之 前 , 现有法律为受暴妇女伸张正义?北京大学法学 院诊所教育中心、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于蓉在 “ 律师如何运用现有法律保护家庭暴力的幸存 者” 指出: ( 法律是维护妇女权益最有力的后 !) 盾, 严格执法是制止家庭暴力的关键; ( 中国 ")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 文章编号: 0<*’ $ **+++++++++++++++++++++++++++++++++ =+++++++++++++++++++++++++++ *&&>?%/@’( %&&’ ) &*?&&@@?&A
中国法学会 “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 策研究与干预”项目 ( 下称反家暴项目) ,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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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中心、贵州计生研究所 ’((( 年开展的项 目。国家计生委科技研究所刘云嵘介绍了该项 目成果。调查显示, 殴打过妻子的有 )*’ 人, 占 有过强行性交行为的占 *+*, ; 有过经期 !(+(, ; 性交行为的占 -+., 。分析表明, 丈夫的暴力行 为和经期性交行为以及丈夫受教育水平低可能 与妻子患妇科疾患有关。建议在防治家庭暴力 的同时, 应重视妇女的生殖健康, 并加强这一领 域的研究。 北京大学妇儿保健研究培训中心吴久玲、 郭素芳等的 “ 人工流产妇女家庭暴力及其对妇 女身心健康影响研究” 一文, 旨在了解城市人工 流产妇女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及家庭暴力对妇女 身 心 健 康 的 影 响 。 该 研 究 于 /""0 年 00 月 至 辽宁、 河南及陕西部分城 /""/ 年 0 月 在 天 津 、 市对 0/0- 名自愿要求人工流产的妇女进行调 查发现: 有 /)1 名妇女报告曾遭受家庭暴力, 发 生率为 //&*, ,其中性暴力发生率为 0.&0, ; 躯 体 暴 力 发 生 率 为 )&., ; 心 理 暴 力 发 生 率 为 本次妊娠前、 妊娠期间家庭暴力发生率分 !&",。 别为 /0&),,和 )&",。单因素分析显示, 家庭暴 力的发生与既往人工流产史、抑郁程度密切相 关。 广西妇女干部学校周健在 “ 少数民族地区 家庭暴力干预对策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探析” 中 谈到, 广西许多少数民族素有对和山歌的风俗, 未婚男女在对歌中相互认识、 了解, 心仪后便告 知父母, 由父母请媒人“ 说媒” , 选吉日完婚。但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 原来由节庆、 农闲和丰收时 自发形成的“ 歌墟” 演化成为一种政府行为, 作 为文化活动的“ 歌节” , 失去了未婚男女婚前充 分交往的功能,遂使纯粹的包办婚姻成为主导 的婚配模式, 由此引发的离婚案、 家庭暴力案逐 年递增。 又如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原有“ 不落夫 家” 的习俗, 即婚嫁礼仪后, 小住几天, 妻子便回 娘家; 待有身孕或第一个孩子快降生时, 才正式 到夫家居住。 其间, 女方若了解到男方品行不端 或性情粗暴, 可通过媒人退婚, 婚姻的主动权向 女方倾斜。 这一习俗曾被列入陋习而革除, 有些 妇女以“ 不落夫家” 抗拒父母包办婚姻却受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