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妇女家庭暴力其司法干预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视角看反家暴的立法司法实践——以甘肃省反家庭暴力为例

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视角看反家暴的立法司法实践——以甘肃省反家庭暴力为例
部 门投 诉 和 反映 。张 掖市妇 联 20 0 7年 就 家庭 暴力
正常表现 ,不仅侵害 了每个家庭成员 自身附带权
益 , 且也 严重 阻 碍 了人 类 社会 的进 步和发 展 。据 而
问题专门开展了问卷调查 , 全市六县区 l44户家 5 1 庭 中存在家庭暴 力的 39 4 4户 ,占调查 户总数 的 3 . 其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占 1. 家庭暴 O %, 5 8 %。 6 力中夫妻 间的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 成年子女对 老年父母的暴力行为都不同程度 的存在 , 但主要是
摘 要 :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成员相互间人际关系 的一种非正常表现 , 不仅侵 害了每个 家庭成员 自身附带权益 , 而且 也严重阻碍 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全 国已有 2 5个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颁 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的法规。
但是 由于缺乏权威性 , 执行 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在 实践证明 , 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全社会共 同推动 , 预
首先 ,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被恣意剥
作者 简介 : 杜树旗( 9 2 ) 男 , 肃渭源人 , 16一 , 甘 甘肃省政 府研 究室副处长 , 究生学历 , 研 主要从事政府决策 咨询 、 社会 事业 发展研究。

2 8—
夺 。近年来妇联接到家庭暴力投诉 中致伤 、 致残 、

致死案件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 ,0 9 20 年前 3 个季度
就有 l 起 。今年春节期间庄浪县就发生 3 8 起家庭 暴力 引发的刑事杀人案件 , 造成 7 人死亡 , 情节极
其恶劣。遭受暴力的女性 , 不仅在肉体上 留下 了伤
痕, 在心灵上更 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 , 经常的暴力

打击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的法律保障

打击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的法律保障

打击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的法律保障摘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妇女在家庭中维权的焦点问题。

建立健全妇女法律保障体系是解决家庭暴力的前提和基础。

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保证家庭的和谐与安宁是关乎到社会和谐与安宁的大事。

通过对于家庭暴力形成原因的分析,寻求法律解决的最佳途径,保障妇女合法权利。

关键词:家庭暴力;权益;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g63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269-2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小的细胞,是组成社会最基础的单位。

家庭的和谐与安定,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的重要基础之一。

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从体力和经济上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普遍涉及到的就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的一个法律问题。

1 家庭暴力的概念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各国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

在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和相关的法律设立都早于我国对于此方面的研究。

在西方,很多国家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所实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同时西方对于男性伴侣和女性伴侣的关系界定上,和我国有很大差异,在西方这种关系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

而这里的暴力事件主要是指处于这几种关系之下的男人对于女人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首先在范围上就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界定,我们认定的关系是指以婚姻或者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同时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精神上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2 家庭暴力的现状2.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近几年来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纠纷,在民间纠纷中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伤害、凶杀等暴力犯罪有增长的趋势。

2.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根据司法部门的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的地方其比例还要高。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介绍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介绍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介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介绍县公安局派出所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是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湖南省公安系统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一直有着良好的传统,在领导的重视支持下,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安民警的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家庭暴力报警案件的处理力度,化解家庭矛盾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取得了一些成绩。

下面我作为一名来自基层派出所的警察,向大家作简要汇报:一、法规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反家暴工作有章可循粗略统计,湖南省和长沙市关于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法规政策共有5份,按时间顺序排列为:1996年1月,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市级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公开反对家庭暴力。

1999年,市公安局出台《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对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XX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出台,成为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

同年,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了贯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专门文件。

20XX年,长沙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由市级政法委牵头规范反家暴的司法执法工作,强化联动合作。

同时,湖南省和长沙市还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长沙”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考核,通过刚性指标,来强化和督促公安机关处理反家暴工作。

这些文件,都下发到了各级公安机关,成为我们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依据和指引。

二、研讨培训活动持续不断,反家暴理念渐入人心就个人来说,我先后在公安局指挥中心、即家庭暴力110举报中心、县公安局妇委会主任兼妇女维权专干、基层派出所所长、中心派出所教导员等岗位工作过,这些岗位的工作性质都与妇女维权工作紧密联系,使我有机会10余次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也可以说持续11年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工作。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2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 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对于公正、高效、规范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和过程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引起媒体广泛报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更是令人触卧惊心,如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灌汽油烧伤致死,江苏南京一母亲将两名女儿活活饿死,广东惠州一名5岁女童遭父母虐待致死等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

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依法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但当前我国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缺乏系统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难以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作出有效应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加强、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应对,周强院长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课题组,经深入实地调研、征集典型案例、确立改革试点法院、开展入户调查和网络调查、访谈家庭暴力犯罪服刑人员等,总结归纳出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实践还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刑事立案难以启动、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突出问题。

反家暴的工作总结范文(3篇)

反家暴的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单位紧紧围绕反家暴工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目标与原则1.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反家暴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

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在反家暴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内容与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1)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悬挂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反家暴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危害等知识。

(2)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反家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3)组织开展反家暴志愿者培训,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扩大反家暴宣传覆盖面。

2. 建立健全反家暴工作机制(1)成立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建立健全反家暴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反家暴案件。

(3)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3. 加强家庭暴力案件处理(1)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对施暴者依法予以处罚,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2)开展家庭暴力案件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3)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案件处理效果,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

4.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和保护(1)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

(2)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其走出困境。

(3)加强对受害者的隐私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工作成效与亮点1. 全社会反家暴意识明显提高,家庭暴力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2. 反家暴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反家暴工作格局。

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摘要: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抑或是在发达国家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这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残害、捆绑、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带给家庭成员身体以及精神上伤害的一种行为。

家庭暴力不但会威胁和伤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会使得家庭的稳定遭到破坏,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中对现阶段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以及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探析家庭暴力防范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对策家庭本来应该是一个充满了温情的港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国家都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在对家庭稳定造成影响的同时,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也已经逐渐的得到了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的重视,并也相继制定了法律法规来防范家庭暴力的出现,但是就现阶段而言,家庭暴力事件并没有完全被遏制,尤其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很多人甚至已经对家庭暴力司空见惯。

一、目前国内家庭暴力问题分析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问题,其主要的特征表现与在以下几点:1.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场所多是行为人的家中,且大部分受害人员都认为这是家务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或是害怕此类事件传出之后,会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对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个人的名誉以及事业的发展造成影响。

因此说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不但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使其因长期生活在紧张、恐惧、抑郁的状态之下,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

2.手段多样性家庭暴力手段是比较多样性的,不只是对受害者肉体上的伤害,也有可能是对其精神的伤害,还包括婚内强奸以及性虐待等家庭暴力,按照形式可以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以及冷暴力几种。

3.后果严重首先家庭暴力会对被施暴者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造成侵犯,对其造成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最终会导致其婚姻出现破裂。

其次,如果家庭暴力超出了一定的限度时,,被施暴者就会奋起反抗,甚至是会出现因不堪家庭暴力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

《柬埔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研究》范文

《柬埔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柬埔寨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社会文化背景下妇女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家庭暴力已成为一种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还对其家庭、社区以及国家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深入研究柬埔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柬埔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成因1. 文化因素:在柬埔寨的传统观念中,男性往往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女性则被视为弱势群体。

这种文化观念导致了家庭中男女角色定位的不平等,使得女性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

2. 经济因素:经济不平等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一重要原因。

在柬埔寨,许多妇女的经济地位较低,依赖男性生计。

当家庭经济出现问题时,男性可能会通过暴力来发泄情绪,甚至将暴力作为控制女性的手段。

3. 法律制度不健全:柬埔寨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处罚等方面存在不足。

这使得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加剧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4. 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足也是导致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

许多人对家庭暴力缺乏了解,甚至将其视为家庭内部私事,不愿意或不敢站出来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三、对策研究针对柬埔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成因,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通过媒体、社区活动、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普及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

2.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打击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 提高妇女经济地位:通过政策扶持、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减轻其对男性的经济依赖。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经济问题而引发的家庭暴力。

4. 成立妇女维权组织:成立专门的妇女维权组织,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法律援助等服务。

同时,通过与政府、社区等合作,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作者:孙海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共同面对的疑难问题,考虑到家庭在生活中所处的地位,防治家暴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在当前,我国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家暴问题都做出了规定,对于防治家暴起到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我国防治家暴还有种种问题,立法不足、维权障碍等现象还大量存在,这就要求在认清本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家暴问题进行有效的防治。

关键词:家暴;婚姻法;冷暴力一、家庭暴力概述1.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最早的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并且在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这是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权威规定。

2.家庭暴力的特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条文的规定并结合实践,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方式多样。

《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几种较为常见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方式,如殴打、捆绑、限制自由等,并且为了防止有所遗漏,又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或者其他手段”。

这种列举加兜底的模式,能够有效的对家庭暴力进行打击。

其次,后果涵盖范围广。

家庭暴力造成的影响,不仅仅包含身体上的伤害,还有精神伤害。

当前由于人们的知识水平,个人修养都已经得到提高,传统的肢体暴力减少,言语暴力等精神伤害的暴力形式增加。

和身体伤害相比,精神伤害造成的影响更加长远和严重。

二、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和不足1.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问题,世界各国立法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我国对防治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也相当重视,不仅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家暴问题做出了规定,还专门对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反家暴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及其司法干预研究【摘要】伴随着经济转型,政治改革,文化碰撞,婚姻伦理关系失范家庭暴力事件日益增长,不仅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冲击着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到下一代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一个不可小觑的社会问题,为此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司法程序上采取便利措施,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程序和救济措施更完善。

【关键词】妇女;家庭暴力;司法伴随着经济转型,政治改革,文化碰撞,婚姻伦理关系失范家庭暴力事件日益增长,不仅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冲击着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到下一代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因此,日益提高对家庭冷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以司法机制为核心,全社会联动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平台势在必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况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分析家庭暴力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院还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指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伤害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据妇联的调查显示,女性遭受的家庭暴力远比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列要高很多,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历史、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家庭暴力的形成具有历史性家庭暴力不是一个时代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几个世纪面临的难题,在封建时期,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男女之间的地位主次,荣誉高低,报酬多寡,权利先后往往不是根据个人能力强弱及社会贡献多少为判断标准,更大程度是以性别和身体强度来评判,妇女缺少法律上被赋予平等的权利,她们怀孕,分娩等生理过程,使得她们的精神削弱,体力降低,传统的男权主义与妇女的依附心理,是直接催生出家庭暴力的最合适的温床[1]。

在家庭纠纷发生之时,男性面对妇女的反抗情绪及逆反行为,他们会认为自己的权威形象受到质疑,自身的中心地位受到挑战,“三重四德”的传统思想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影响着他们对妇女的态度和行为,通过经济控制及身心制裁以达到控制妻子、巩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历史遗留的观念及传统形成了妇女逆来顺受的习惯,妇女在维权及救济方面往往无从下手,不知所措。

2.家庭暴力的实施具有隐秘性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环境一般较为封闭,初期无法被观察,受暴妇女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想法在更大程度上选择了包容和沉默,她们自身法律修养的滞后及对司法救济途径的生疏也让她们寄望于男性自我反思,良心发现来改变施暴行为,家庭暴力在苗头性阶段没有被有效制止,施暴人较少会主动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他们更不会受到教育及相关惩罚,把家庭暴力完全“家庭化”的现状使得司法干预,社会调解等第三方救济难以入手,受暴妇女在承受暴力的同时确是有口难言,心理压力进一步上升,引起心理异变。

3.家庭暴力的升级具有极速性对于在男女平等的呼声中成长起来,当代女性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思,希望摆脱传统女性软弱的特质,但长期受到丈夫或者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呈现“受虐妇女综合征”特征,她们在经济上,生活上依赖男性,在长期挨打中变得沉默及无助,如果情人挑拨等外部因素刺激妇女的神经时,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妇女就会以牙还牙,采取极端的手段进行自救或者报复,在云南某女子监狱调查就显示,1.1%的女性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是即时反抗的,多少人选择在其食物中投毒或施放安眠药,或趁对方熟睡,醉酒后用木棒、砍刀将对方杀害或重伤[2]。

一场没有硝烟的家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争夺战争在暗流涌动,在权威与反权威、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中,家庭暴力极速升级并严重化,妇女常常在家庭暴力当局中成为升级者和爆发者。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分析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仅直接体现在妇女受到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更关系到个人的健康发展、家庭的和睦稳定、社会的和谐有序,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1.违反法律法规。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本身是已经或将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而遭受暴力的妇女精神上会感到折磨,长期生活在冷漠、紧张的气氛中,导致她们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溃,在找不到正当解决途径、积愤难消的情况下,选择杀人等非理性方式解脱,使得她们触犯法律,这恰恰没有帮助妇女摆脱家庭暴力对自己的伤害,事实上是把妇女推向深渊,在法律制裁下、心理阴影下度过余生。

2.破坏家庭稳定长时间受到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伤、破坏,直接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关爱的缺失,会加剧问题儿童的孤僻、封闭行为,加重儿童的焦虑、恐惧、自卑等不良情绪,无知及无畏会使他们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破坏性行为发泄感情,以至于他们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变成问题少年,甚至可能敌视和报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影响社会稳定家庭是社会中的最基本的组成元素,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否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的不和睦促发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的形成,使得家庭得不到解决的矛盾通过社会行为表现出来,妇女报复及问题少年也提高了社会犯罪的几率,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家庭成员们,往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冲击。

二、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现状反家庭暴力虽然在立法上已经实现了全国与地区并存共治的局面,在总则中也是被禁止的情形,是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但司法上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还不明显,司法面临的现状也令人反思。

(一)联动局面未能形成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检、公安、民政、司法和卫生部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纳入了110警务工作之中,但是在实际事件处理过程中,警察接到报警案件后只进行了说明及劝解,当做一般的家庭纠纷来处置,公安司法机关在对待家庭暴力问题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让家暴干预工作失于软,流于宽,事实上家庭内冲突的作用与权力关系不应该被不适当地最小化,因为谁也不可能忘记它们在国家中的重要性,无论他对家庭的看法是多么的温和[3]。

就被害人而言,许多家庭暴力问题受害者甚至不知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妇女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即使有些人知道家暴法,也不知具体如何应对[4],受害妇女自我防护意识的淡薄及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妇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取得保障自身权利的希望落空。

(二)家暴理念存在分歧对于“家庭暴力”的理念各不相同,各国各地区法律法规在家庭暴力主体及类型的界定有着差异,司法实践也存在区别。

在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家庭暴力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没有涉及到前配偶,同居伴侣,前同居伴侣。

研究表明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更常见于有或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如离异夫妻之间,恋人或曾有过恋爱关系的两人之间,调查表明,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频繁程度和严重程度[5],对于同同居女友实施暴力是否也能够来适用家庭暴力法去调整,虽然在实践之中也能基于各种侵害类型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但统一的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无疑会对受害人提供更为便利及全面的保护。

另外,家庭暴力类型上有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及性暴力等分类,就如其中的性暴力而言,法学界对“婚姻关系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观念有着分歧,在司法实务中使得类似案件判决大相径庭,如: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及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对婚内强奸案审理判决[6]。

为了给予司法实践思想指导和智力支持,就应对家庭暴力理念进行体系化的分析,了解各国家庭暴力之共性,为我国家庭暴力理念提供新思维。

(三)法律维权面临的挑战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裁判的机构,以审判为主要职能,原则上审判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在诉讼过程中对妇女的人身、财产及精神保护,法院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直接决定了审判结果,对受暴妇女影响极大。

1.人身保护令制度不够不完善人身保护令的推及实行以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维护了受害人的权利,保障了弱势处境的妇女,但人身保护令保护时间不长,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中缺少临时应急性救济措施,妇女对其执行效果不信任,或基于害怕施暴者对其报复,或基于舆论影响,往往申请的数量较少,实际受惠者数量不多[7]。

2.证据制度不够不完善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这使得在人证方面缺少证明,即使有亲友等知情人也会因为多种因素拒绝作证,受暴妇女遭遇到精神及性暴力时,其证据证明材料不仅收集困难,更可能会涉及到收集证据手段不当而被排除。

3.个人财产制度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妇女的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也对受害人财产利益所作牺牲应加以照顾与补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却得不到支持,理论上婚姻是基于家庭关系,经济独立和生存而组织的,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出适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补偿,保障已婚期间内的精神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引起施暴者的注意,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护,对于司法效果来说也更为温和,令人接受。

三、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探究基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及社会现状,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个人私事,它关系到法律问题、人权问题、平等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综合治理,以司法机制基石,构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会救助大联动格局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加强普法宣传,促进联动防治局面形成防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利,是全社会共同需要攻坚的课题,加大在各个领域内的普法宣传教育,促进思想进步,形成统一认知极为重要。

实际上,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对此加强公权部门的深度培训尤为关键,可以对公检法加强性别文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维护妇女权益意识,要求施暴者到社区指定地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让其反思改正,妇联搞好素质教育培训,鼓励女性特别是贫困妇女、流动妇女加强法律素养,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8]。

公安机关在接到求助电话及求助妇女时候,首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当家庭暴力构成犯罪或违反法院签发令时,公安机关可以拘捕施暴者提交公诉机关;各委员会,单位,社区可以营造反家庭暴力文化氛围,利用“三八”妇女节及“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举办社区活动,给予妇女充分心理支持,提升妇女法律维权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拓宽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构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全面配合格局,促进妇女自主性救济与多方救济结合,形成联动防治机制,切实将家暴问题分析清,解决好,处理掉。

(二)发展家暴理念,完善案列指导制度反家庭暴力理念经过多年来的学术研究及司法论证,家庭暴力应该去“家庭化”,它不再只是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大到事实婚姻家庭或至同居及同居家庭;对于实务中家庭暴力施暴类型案件判决不同的问题,可以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避免同类型案件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律理念不相同而出现判决大相径庭的局面[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