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合集下载

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诈骗罪

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诈骗罪

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诈骗罪什么是诈骗罪一、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他人发生错误的认识,并由于错误的认识来处理自己的财产。

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即达到16周岁,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处罚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 占有” 财物, 就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种犯罪, 只要犯罪主体 “ 占有” 财物即对物实际控制, 就足以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并不需要对物实施使用、 收益和处分。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 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条文中列 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等 $ 个罪名就是这种情况, 举的行为之一并取得了财物, 即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在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 只要行为人 “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 金融凭证” 而作为支付手段而获得财物的, 即认为是 “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在信用证诈骗、 信用卡诈骗中,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 “ ” 或附随单据、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而获取资金的, 即认为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有价 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亦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是主观要件, 但主观要件必然要在客观行为 上有所反映。 在上述 $ 个罪名中, 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 或者虚构保险标的、 夸 “ ” “ 大保险事故而 占有 对方财物等客观行为来看,就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 均没有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 的” 。 恰巧的是, 立法者在这 $ 个罪名中, 而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 已经蕴含在客观行为之中, 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这种犯罪以侵 “ ” 害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 占有权 的方式而侵害了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对物实施了使用、 收益、 处 分, 并且使所有物灭失或者价值减少, 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刑罚。 必须侵犯所有权的多项或全部权益,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 这类犯罪不仅要 占有 财物, 而且要对财物全部或部分实施 “ 处分” ,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 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 才是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集资诈骗、 贷款诈骗 罪, 法条明文规定必须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两个罪名中的 “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着更深的内 涵。 其一, 根据 《 解释》 的规定, 对集资诈骗作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 % ! &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 # & 挥霍集资款, % " & 使用集资款 的” 的具体规定: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 &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这四种情形, 说明行为人不仅有 “ 占有” 的故意和行为, 而且实施了据为自己 “ 所有”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行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有关法律, 全 #((! 年最高法院关于 《 ( 《 ” )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纪要》 中对此又做了补充规定, 即在具 % & 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推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 而将少量资金用于 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 不能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其二, 根据 纪要 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欺诈手段, 并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 素如经营不善、 被骗、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案发时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即构成贷款诈骗 罪。 这种情况下, 不仅要占有财物, 而且要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 “ ” 值减少,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这两个罪名涉及到处分后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 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的问题,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需要对行为人进行资产审计, 以查明其 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等情况。《 纪要》 中列举了金融诈骗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 种情形, 有) % !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 & 非法获取 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抽逃、 资金后逃跑的; 转 % $ & 隐匿、 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 《 % )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金的; 拒不返还的行为。笔者认为, 纪要》 中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种情形只适用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适用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 $ 个罪名即票据诈骗 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其理由是: 第 ・ !"" ・

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诈骗罪是隐瞒真相,欺骗对方处分财物的非法占有型的犯罪,在生活中发生率极高,这跟我们的生活经验有关,希望大家可以加强防范诈骗手段,防止财物丢失。

现在赢了网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问题。

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什么叫诈骗罪及其有什么标准

什么叫诈骗罪及其有什么标准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什么叫诈骗罪及其有什么标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犯罪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我国相关法规规定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就叫做诈骗,会被法律进行制裁。

那么诈骗罪还有什么标准?下文由给您一一解答,带您走出困惑。

诈骗罪一、概念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金融诈骗罪之目的要件及罪过形式探析

金融诈骗罪之目的要件及罪过形式探析
[ 图分类号]D 2.8 中 9 2 2 [ 献 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7 —2 3 2 1 )20 7—3 文 6 42 7 (0 0 0 —0 60
从 1 9 年 刑法 第一次将 金融诈骗罪 脱离诈骗 罪而在第 97 三章第五节予 以单独规定 开始 , 关于金融诈 骗罪 主客观构成 要件 的探讨就未 曾停 息过 。本文 就金 融诈 骗罪 的主观 方面 是否以 目的要件为必要 、 罪过形式是否包含 间接故意两 方面 问题进行分析 。
错误认识 。J _ 7 金融诈骗罪 是 随着经 济 与社 会 的发 展所 需 要 , 原先 从 17 99年刑法只规 定 了诈骗 罪 中所 逐 渐分 离 出来 , 同样 予 以
骗罪都应 以非法 占有 目的为要件 的通说 。 ] [4 6。
( )非 法 占有 目的应 为 金 融 诈 骗 罪之 要 件 —— 基 于 与 二
诈 骗 罪之 特 殊 与一 般 关 系
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 占有 目的 , 逻辑大前 其 提是诈骗罪应 以非法 占有 E的为要件 , l 而金融诈骗 罪从学理 及立法思想来看 , 与诈骗罪 内在 的特殊 与一般 的关 系决定 了 其 目的犯 的必然地位 。诈骗罪以非法 占有 目的为要件 , 国 我
语 中可视为 同义词 , 但在 法律 上 , 含义 却有着 相 当严 格 的 其
区别 。在 我 国 民商 法 和 经 济 法 中 的 “ 诈 ” 语 , 以 概 括 形 欺 一 用
有 目的应作 为一部分金融诈骗罪 主观方 面 的必备 要件l , _ 而 3 ] 不 能囊 括所有金融诈骗罪 。 否定说 机械理解 了罪刑法定原则 与立法思想 , 目的要件
占有 E的作为盗窃 、 t 诈骗公私财物等部 分侵财型犯 罪的必备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法律定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论诈骗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中图分类号] I97 [ )1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 号 ] 10 6 3 ( OO)6—82—0 0 8— 6 3 2 l 0 8 2
陈 某 以各 种 巾推 托 , 伪 造 两 张 存 款 分 别 为 3 0万 元 和 4 0 并 0 0 诈骗 类 犯 罪 , 括 刑 法 第 26条规 定 的 诈 骗 罪 、 2 4条 规 万元 的银行存折 , 包 6 第 2 向对方 出示 , 对方放 心。此后 不久 , 使 陈某 购 定 的合 同 }骗 罪 、 12条 至 第 18条 规 定 的 8种 金 融 诈 骗 罪 , 买房产 、 午等 , 上述 6 乍 第 9 9 轿 将 O万元全部用 于个人消 费。2 0 0 7年 l 2 在 主观 上 以非 法 占有 日的 为要 件 。 诈 骗 类 犯 罪 的 基 本 构 成 是 , 被 害人 因行 为 人 的 欺 骗 行 为产 生 错 误 认 识 , 基 于 错 误 认 识 处 并 分 财产 , 财产 交付 给 行 为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欺 骗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将
[ 键词 ] 诈 骗 关 主 观要 件 非 法 占有
河北唐 …
030 ) 60 0
营业 执 照 、 章 、 某 签 名 等 。20 印 李 0 7年 1 月 , 某 以 初 次 合作 缺 1 陈 乏信任 为【, j 要求 乙公 司 支付 6 ] O万 元 保 证 金 , 公 司按 要 求 将 乙 6 0万元 存 入 陈 某 账户 。在 乙公 司要 求 陈 某 支付 3 % 预付 款 时 , 0
[] 高
鹏.高职院校档案管理 工作的现状及 改进 对策 『 ] J .教育与 (0 0—0 0 收稿 ) 陈 21 9— 9 ( 迁 编辑 )

对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解读


有 的 目的 的 内容 ?如 何看 待 这 一 问题 ? 笔者 认 为 , 当从 诈 骗 应 罪 的属 于 故 意 犯 罪 性 质 的 角 度 去破 解 。 从刑 法 理 论 的 通说 和
司法 实践 的情 况来 看 , 骗 罪 无疑 是 一 种直 接 故意 犯 罪 , 么 , 诈 那 根据 《 法》 l 的 规 定 , 犯 罪 的主 观 罪过 就 是行 为人 明 刑 第 4条 其 知 自己的 行 为会 发 生 危害 社 会 的结 果 , 且 希望 这 一 结果 发 生 并 的主 观 心 理 状 态 。既 然 有希 望 , 以诈 骗罪 的行 为 人在 主 观 上 所 必定 具 有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
我 国 《 法 》 2 6条规 定 , 诈骗 公 私 财物 , 额 较 大 的” 刑 第 6 “ 数 ,
就 构 成诈 骗 罪 。刑法 条 文 对诈 骗 罪 采 用简 单 罪 状 的立 法 形式 ,
对 诈 骗罪 的主 观 要件 未作 明确规 定 。在刑 法 的 规 定 中 , 骗 罪 诈
虽然 并没 有 明 文规 定 要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的 内容 , 但在 与 诈 骗 罪 相似 的 金 融诈 骗 罪 中 除集 资 诈骗 罪 外 都 规定 了“ 非法 占有 以 法, 刑法 没 有 明确 规定 的 内 容 , 在解 读 、 解 时能 否 附上 非 法 占 理


诈 骗 罪 “ 法 占有 目的” 刑 法 法 理 分 析 非 的
通 过 非法 的行 为将 他 人 的 财 务转 移 至 自 己控 制之 下作 为 自己 的所 有 物 , 具有 进 行 利 用 、 分的 主 观心 理 活 动 。这 表 明 : 并 处 首
先, 诈骗 罪 的 成立 要 求行 为 人 主观 上 具有 排 斥 财物 在 事 实上 的 占有 人 、 他 人 的财物 作 为 自己 的所 有物 进 行 占有 的意 思活 动 : 将 其次 , 为人还 具有 将 他 人 的财 物进 行 永 久 占有 进 而 实现 非 法 行 所有 的意 思活 动 : 最后 , 为 人还 具有 将 他人 的财 物 作 为 自 己 行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摘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

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1.诈骗罪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高铭暄孙道萃2012-09-06 16:49:26 来源:《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和疑点之一便是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之认定。

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应通过客观事实来直接认定和间接佐证,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原则,刑事推定或推断制度是基本方法,而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

【关键词】主观目的;非法占有;客观事实;主客观相统一;刑事推定一、问题界定与研究路径诈骗犯罪是国民身边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亦是一种发展变化十分迅速的犯罪类型。

在我国,诈骗犯罪是一个罪名的集合体,最为通俗的说法是指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但就范围而言,除了普通的财产型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以外,还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也依此通用。

[1]从历史溯源看,受经济体制和金融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1979年《刑法》只在第151和152条中规定了诈骗罪,并未规定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增设专门规定金融类的诈骗罪很有必要。

为此,1995年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下同),将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六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1997年修订刑法采纳了上述《决定》的意见,还增设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独立为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1979年《刑法》虽没有规定合同诈骗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区分其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在1985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个人、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下同)规定,根据《刑法》(指1979《刑法》,笔者注)第151和第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这些规定为专门规定合同诈骗罪提供了实践基础,并在1997年《刑法》中最终得以实现。

因此,以诈骗这一常见的犯罪形式为载体的犯罪类型可以分为三类:财产型的(普通)诈骗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型的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这也是本文的基本逻辑起点和研讨的范围。

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之一,主要就在于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和合同违约等情形,而这又取决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或“不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心态,往往是难以直接认定的,需要通过诸多的客观事实加以辅证和推定,[4]进而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制下定罪处罚。

目前,理论界对诈骗犯罪中一些特殊的金融诈骗罪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尚存在争议,因为法条上只明确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至于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理论通说认为需要“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且仅限于直接故意的情形。

[5]笔者以为,传统理论是可取的,亦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客观需要,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

简言之,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诈骗罪的难点和重点之一集中在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根据马克思唯物辨正主义的基本原理,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

在我国,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

[6]此外,从证据运用和证明责任看,刑事主观事实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

因而,诈骗犯罪中的“不法占有”之主观心态需要通过整合诸多客观事实,在刑事证明原理的指导下适当地使用刑事推定等制度来认定“非法占有”,这亦是解决当前这一司法难题的核心命题。

[7]二、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具体认定(一)普通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认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难点除了与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外,主要是划清与借贷纠纷和其他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

就一般的借款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特点在于以下客观事实:借贷双方的社会关系存在着亲密程度和互信度;借贷原因和不能如期归还的原因上,行为人一般都事出有因,不能如期归还是遇到了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客观困难;在是否归还上,行为人主观意志是积极主动归还,是有相应的诚意和实际行动,而不是完全没有归还的意思,也不是消极对待和放任不管,如赖账行为和逃跑行为等。

[8]而就民事欺诈行为而言,虽然客观上存在欺诈的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9]民事欺诈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民事欺诈行为可以作为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处理。

[10]因而,这两者与诈骗罪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诈骗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会导致他人发生错误认识,并对财产作出错误的处理,但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心理态度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诈骗罪是一种智力型犯罪,被害人受骗的前提是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

无论行为人最初的心理态度如何,最终必定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只能是直接故意。

诈骗罪是一种目的型犯罪,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看,其故意及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往往表现为:(1)行为人在行为时就存在明显的犯罪故意,即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比较容易认定的情形。

(2)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他人财产的当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进而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情形也是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意志发生了变化,而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不归还原来合法占有的财物,这种情形虽有些特殊,但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1]至于在定罪上应定诈骗罪还是侵占罪,可以进一步研究。

(二)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认定我国刑法在“金融诈骗罪”一节中(第192—200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八个具体罪名。

尽管只对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仅仅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加以否认,这是立法技术的需要,是体系解释方法论的必然结论,更是诈骗罪这一“堵漏型”立法理念使然。

[12]其中,由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特殊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一些重要司法文件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已经给出了一些可以参考的具体情形,因而下文有必要以这两个罪名为例进行阐释。

至于其他罪名为何没有相应的规定,最高司法部门指出,除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其他金融诈骗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本身就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3]应该说,实务部门的看法是非常准确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比如票据诈骗罪: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又如信用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

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保险诈骗罪: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就罪数形态而言,这些罪名可以说是牵连犯,方法行为中的明知、故意的欺骗行为,无疑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的,是直接故意在具体的犯罪实施行为上的体现。

从这些积极的欺骗行为看,无疑证实了只要能够依据事实和证据证明这些行为的存在,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应予以肯定。

下面接着以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为例进行阐述。

《解释》第3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14]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5]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就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而言,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而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