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已核对
风险管理模拟练习题(含参考答案)

风险管理模拟练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信贷系统()和系统管理员须使用动态口令卡,非流程用户可使用静态口令。
A、一般查询角色B、系统管理员C、流程用户D、客户经理正确答案:C2、在日常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信贷业务活动有关的档案资料是()。
A、综合类档案B、放款前档案C、贷后管理档案D、放款档案正确答案:A3、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资金融通、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体服务的企业属于()行业。
A、批发和零售业B、金融业C、租赁和商务服务业D、制造业正确答案:C4、对于以审慎接受的抵(质)押物或不可接受类抵(质)押物作为单一担保方式的授信,按照()审批。
A、信用贷款准入条件及信用贷款权限B、信用贷款准入条件C、一般贷款准入条件D、信用贷款权限正确答案:A5、可疑类贷款是指:()。
A、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要造成较大损失B、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及必要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C、本金或者利息逾期的贷款D、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正确答案:A6、以下哪项不属于管理类档案()。
A、审查审批资料B、客户基本资料C、贷后管理资料D、法律合同或文本正确答案:D7、抵押物()应覆盖抵押担保对应的授信业务到期本息。
A、处置价格B、重估价值C、评估价值D、综合价值正确答案:D8、下列风险应对策略是针对什么信息科技风险:“采取适当的系统开发方法,控制项目生命周期内各阶段的质量;”A、信息科技数据安全风险B、信息科技移动设备安全风险C、信息科技网络安全风险D、信息科技项目生命周期管理风险正确答案:D9、五级分类职责分工中,分行经营单位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
A、对全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B、五级分类结果的统计C、五级分类结果的认定D、五级分类的资料准备、初分等工作正确答案:D10、“久存区”内的抵质押品凭证盘库核对后,应办理集中封包保管,经办人员在封包上签章。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操作规程xx总发〔xx〕137号,xx年7月10日印发第一条为规范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因短期融资的需要以理财产品质押担保,向我行所属分(支)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承办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须填写相应的贷款申请书并向承办行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机构客户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我行要求的证件。
(二)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客户留存联,以下简称《协议》)原件、理财产品认购确认单(原件)。
(三)借款用途证明或相关说明材料。
(四)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或卡号。
(五)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委托书。
第四条贷款调查(一)客户经理负责贷款受理,对借款人资格、理财产品真实性、贷款用途合法性等进行核实:1、核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理财产品质押的申请资格: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则上仅限于质押担保的理财产品实际购买人本人或者其所在企业(以企业出面申请贷款时,该理财权利人须为该企业法人代表夫妇或实际控制人,除企业法人代表及控制人外不予办理)。
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属第三人的贷款发放前,承办行必需对权利所有人进行核保,由理财产品权利所有人当面签订委托书及各类同意质押担保的合同文本。
2、出质人提供的理财产品是否可以质押。
—1 —3、出质人提供的“协议书”及“理财产品认购确认单”是否真实、完整。
审核通过后,提交柜台理财业务人员。
(二)柜台人员负责对出质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对出质人提供的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1、将身份证件上照片与借款申请人进行比对,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机构客户核对预留印鉴。
2、通过理财系统7904交易“理财份额查询交易”,确认理财产品份额、本金、到期日等要素与开具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并经我行认可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我行,用于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或开展其它业务担保。
按照质押商业汇票种类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下称银票质押)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下称商票质押)。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质押申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票据质押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和开立保函等业务。
第四条票据质押按额度内票据能否置换,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静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不得置换。
一般情况下,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须归还我行融资敞口,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除外。
动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可以置换。
动态质押限于银票质押。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在下述情形下可不用于归还对应融资:(一)客户追加保证金;(二)提供新的票据进行质押;(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条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操作模式分为单笔(批)模式和池模式。
单笔(批)模式是指以单笔(批)商业汇票质押而获得授信。
池模式是指票据池模式下的质押授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类行标项下的授信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授信审查第七条借款人的准入条件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准入条件;商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贴现申请人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质押票据承兑行(人)的准入条件(一)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银票承兑行须为本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且在我行授信额度内。
(二)商票承兑人准入条件1.原则上为行标大型客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和信贷政策;2.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或提供足额、有效的信用保障措施;3.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4.以往信用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5.原则上与交易对手不得为关联企业,但经审核贸易背景真实、资金往来记录与贸易额相匹配,可审慎介入;6.应取得我行商票保贴授信额度。
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银行抵质押品授后管理规定

抵质押品授后环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公授信项下抵(质)押品授后环节的变更、释放、部分释放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登记机构多方关联关系,在操作层面蕴含多个风险点,为最大限度规避操作风险,明晰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抵质押品变更、释放的基本原则第二条遵循偿还贷款金额高于对应释放抵(质)押品权利价值的原则,保证贷款余额与所剩余的抵押品评估价值比例不高于原批准贷款抵押率。
第三条先释放市场价值低、难以变现的押品。
第四条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以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品置换、变更为其它抵押物.第五条拟部分释放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剩余授信抵押权利主张的,及剩余授信抵(质)押品价值无法确定的,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部分释放.第六条拟部分释放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剩余授信抵(质)押品抵押设定的,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部分释放。
第七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割的抵(质)押品不得部分释放.第三章抵质押登记管理第八条《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房产、土地、动产主管部门颁布的登记管理办法,淡化了原有的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客观中立的角色定位,登记机关更多地是体现记录和见证职能,因此在设定抵(质)押登记时,授信业务发起单位必须提高操作风险的自我防控意识。
第九条在以最高额抵押形式发生的授信后续提款时,存在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或轮后设定抵押的可能,使我行最高额抵押方式下授信,后续提款面临约定抵押物悬空的风险,因此,每一次提款前均应向登记机关查询、核实登记薄记载情况,确认该抵(质)押物国家有权机关查封或存在其它妨碍抵(质)押设定的情况。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贷款中,授信批复如要求用开发土地抵押,在授信过程中逐步变更为在建工程抵押或房产抵押,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地随房走”,在房地产登记部门没有实际上合二为一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未建房的空地或分期开发形成的暂时空地没有涵盖在在建工程之中,或土地被另行设定重复抵押,向房管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应该一并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

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示例1:存单质押合同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其拥有的银行存单作为质押物,与银行签订的一种合同。
在审核存单质押合同时,有一些关键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本文将介绍存单质押合同审核的要点。
首先,存单质押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审核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合同中对质押物的描述和价值评估,并确保其与存单本身的真实情况相符。
此外,合同应明确质押物的使用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其次,审核人员需要仔细审查质押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主体应是质押人和银行,应明确质押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另外,审核人员还需要核实质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以确保存单质押合同与其他合同一致。
第三,审查存单的真伪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存单作为质押物,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审核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存单上的信息,包括存单编号、金额、开立银行等。
同时,还应核实存单是否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背书、挂失或被法院查封。
只有真实有效的存单才能作为质押物。
此外,审核人员还需要关注存单质押合同的法律合规性。
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条款。
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审核人员还应关注存单质押合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存单质押合同涉及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等。
审核人员需要评估存单的质物价值是否足够弥补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以及质物贬值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审查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合同和风险防范机制的规定,以保护银行的利益。
综上所述,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包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审查质押人和银行的关系、核实存单的真伪和有效性、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控制措施。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点进行审核,才能确保存单质押合同的合法有效和风险可控。
示例2:存单质押合同审核要点存单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以存单作为质押,向质权人获取融资资金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进行存单质押合同时,审核合同的内容十分重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双方权益的保障。
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7篇

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7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向乙方借款,丙方愿意为甲方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条件乙方同意在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甲方提供贷款。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还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与最高额限度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及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具体借款金额和期限以乙方实际发放贷款时出具的借款凭证为准。
第三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借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乙方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具体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五条利率与利息1. 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乙方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证事项1. 丙方自愿为甲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还款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表按时还款。
2.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
第八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时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 丙方未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 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而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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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中保质字第号
甲方(质权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出质人):
出质人1: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出质人2: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为了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财产(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为甲方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第项:
(一)本合同甲方与(以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协议、如果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签订单项合同或协议的,单项合同或协议属于主合同范围)。
(二)本合同甲方与(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该合同的债权在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二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二)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三)依据上述(一),(二)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债权余额内,甲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时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质押物
(一)乙方提供的质押物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清单》所列质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一般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征收补偿金、质押物毁损后的残骸、质押物变卖之价款。
(四)《质押物清单》对质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质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任何限制。
第四条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
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债权人实现债权、实现担保物权及其他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送达费、执行费、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公证费、公告费、保险费、保管费、运输费、过户费、拍卖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抵/质押物的拍卖佣金及变卖费用等)。
第五条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
(一)质物是实物动产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质物及质押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占有,质权自乙方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质物在质押期间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保管或监管,保管费或监管费由乙方承担。
质物的自然损耗,甲方不负责任。
(二)质押物是权利的,乙方需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交付甲方,质
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或法律规定质权登记生效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时设立。
办理质押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质物的权利凭证和质权证书在质押期间由甲方保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有关部门挂失权利凭证或单据,否则甲方有权处分权利,并就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四)在质押期间,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质物。
因恢复质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质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能按乙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乙方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在质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出质登记
(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与甲方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与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出质权利的孳息、在出质权利上新增从权利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如有关机构要求对该孳息、从权利进行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孳息、从权利等事项发生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四)依法需要办理出质注销登记的,甲方应该在实现全部债权后七个工作日内陪同乙方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条质押的费用、保险
(一)质押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服务、咨询、评估、鉴定、质押登记、
公证、见证、保险、提存、保管、差旅、税费、运输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押权以进行清偿。
(二)保险
1、如果甲方认为质押物需要投保,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要求就质押物到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质押物保险。
甲方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质押物按不低于其最近的估价总值或不低于主合同授信本息投保连续的、全额的财产类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
保险单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2、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甲方为被保险人及/或第一受益人。
办理担保前,乙方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甲方为被保险人的批单。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3、如乙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
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质押物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对于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请求权。
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质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有关部门提存,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保证对质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及占有权,质物不存在未
向甲方书面说明的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等任何足以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况。
同时,乙方保证质物未设立其他担保物权或他物权,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没有第三人向质物主张权利。
(二)提供给甲方的与质押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或质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清偿所有债务。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主合同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仲裁、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甲方在将来行使质押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其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四)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其任何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件。
(六)乙方所提供的质押为独立的质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
(七)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且若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实现。
(八)乙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乙方保证发生质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质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质押物的情况;
2、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致使质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质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4、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质押物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债务款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若乙方提供的担保与其他人提供的担保并存,则在实现顺序上不分先后,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甲方选择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时即履行担保责任。
7、质押物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其兑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