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项目审批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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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流程

单独选址流程

单独选址流程
单独选址项目的流程如下:
1. 确定项目:首先需要确定需要建设的项目,并了解项目的用地需求和相关规定。

2. 编制规划:根据项目需求,编制相应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

3. 申请用地:在规划编制完成后,向当地政府申请用地,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用地申请书、规划方案、相关证明文件等。

4. 政府审批: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对规划方案、用地条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

5. 签订协议:如果政府审批通过,需要与政府签订用地协议,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

6. 办理手续:根据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缴纳土地使用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

7. 建设开发:最后,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开发,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单独选址项目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同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

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办理城市规划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市、区两级审批)(.

办理城市规划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市、区两级审批)(.
3、用地单位报区局关于申请项目用地预审的文件(3份)
4、重庆市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2份)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色原图(1份)
6、涉及规划调整和用地预审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印件(2份)
7、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
复(2份)
8、重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9、征地补偿协议和人员安置协议
1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解缴情况说明
(二)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同(一)3、4、7、8、9、10项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色原图(需标明拟用地位置)(1份)
3、涉及用地预审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印件(2份)
预办: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项目说明书
3、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宗地量10亩以上需提供)
办理城市规划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审批(市、区两级审批)(国土局)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承诺时限
审批依
据收费标准
备注
预审:
(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预审项目
1、镇政府上报区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2份)
2、经镇政府盖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平衡表)(2份)
4、1:500地形图蓝图(3份)
1、预审
2、预办
3、报市政府审批
区局15工作日,市局20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办法》
渝价
[2001]346号文报源自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办理程序(1)建设用地单位申请;(2)国土资源部门审核;(3)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二、申办材料(1)庆阳市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合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材料;(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8)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9)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0)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和土地证书复印件;(12)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13)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15)标有用地位置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17)补充耕地位置图(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协议,先补后占附省级验收文件复印件);(1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功能分区图;(19)建设用地报批资料数字化材料;(20)土地评估报告;(2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和审核意见;说明:①报国务院批准的报件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图件资料(补充耕地图、勘测定界图除外)一式三份;②报省政府批准的报件材料一式一份。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建设用地报批资料数字化材料暂不要求;③报件材料要以A4幅面进行装订(图件可按A3幅面进行装订)。

三、收费标准(1)耕地开垦费:一类地10-20元/平方米;二类地5-15元/平方米;三类地2-10元/平方米。

基本农田20元/平方米。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背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各类建设项目的实施。

然而,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到诸多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和良好规划才能得到批准。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介绍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的要求。

申报材料1.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概述、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工程实施方案、投资预测及财务分析等。

2.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3.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批复等。

4.技术方案:包括整个工程的设计、计算、标准、工艺、深度处理等方案。

5.安全生产报告:包括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和风险评估等。

6.经济效益预测报告:包括工程总体经济效益的预测和分析。

报批流程1.单位办理选址意见:单位在启动新建、扩建、改建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

2.提交申请:将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3.科学评估: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和环保性,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研究和评估。

4.公示公告:政府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如政府网站、社区公告栏等)对项目的选址意见、环境影响报告、安全生产报告等公示,以便公众监督。

5.环保审批:在经过科学评估后,建设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批复。

环保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批,核发环保批复意见。

6.安全生产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对项目所在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

7.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如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在进行申报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否则容易出现申报失败、环保批复被撤销等问题。

2.技术方案合理:建设单位在编制技术方案时,必须合理考虑诸如环保、安全、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规定。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件_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件_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件_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需提交的材料目录3份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3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3份)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3份,核准制与备案制不需要次文件)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务必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3份)5.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3份)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复印件3份)7.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3份,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工章)8.注明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数字化彩图或者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加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3份)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经有关部门与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与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11.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

12.其他有关材料。

(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13.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或者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14.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与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经专家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

注。

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移动硬盘上报。

备注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含规划选址情况、用地规模与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的措施;2.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办理预审的,国土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注。

电子文档为pdf格式文件,文字报告不得大于10m,图片不得大于5m。

4.报省国土厅的资料一式三份,报州级的一式二份,报县级的一式一份。

独立选址、点供土地项目审批服务指引

独立选址、点供土地项目审批服务指引

独立选址、点供土地项目审批服务指引1. 引言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过程中,独立选址和点供土地项目审批是关键步骤。

准确、高效地完成这些审批服务对于各类项目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

本文档将为您提供一份独立选址、点供土地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引,通过简明的流程和要点帮助您顺利完成这些审批工作。

2. 审批流程2.1 提交材料在进行独立选址和点供土地项目审批之前,请确保您已准备齐全以下材料:- 项目申请书- 规划用地报告- 项目环评报告- 土地利用证明文件- 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2 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完备性2.3 现场处理审核通过后,将进行现场勘察和处理。

具体工作包括:- 现场测量与标定- 确定项目边界和规划要求- 确认土地使用现状和土地接口情况2.4 报批审批现场处理完成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所在地区的法规和程序进行报批审批。

审批内容主要包括:- 土地使用规划的合规性和符合性- 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核和评定结果- 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2.5 审批结果审批结果将由相关部门反馈给项目申请人。

审批结果包括:- 审批通过,可以进行后续土地项目开发- 审批未通过,需要进行修改和重新提交材料3. 注意事项进行独立选址和点供土地项目审批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前了解所在地区的法规和政策,确保申请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材料准备要充分,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准确- 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审批进展情况- 确保现场处理的准确性和标准化,避免后续问题4.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独立选址和点供土地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引,通过明确的流程和要点,帮助您高效地完成这些审批工作。

在进行这些审批服务时,请遵循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申请过程顺利、审批结果如期。

希望本文档对您在独立选址和点供土地项目审批上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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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实施
BSZN-0479-2015/01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
2015-01-01发布 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
事项代码:0479
三、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3、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建设占用中心城以及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具体实施]
(二)办理权限
1.征收审批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农转用审批权限:
根据项目立项区分:国务院(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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