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分等级戒备管理的专题研究
监狱分类

摘要 (1)一、监狱分类的概述 (3)(一)监狱分类的概念 (3)(二)监狱分类的意义 (3)二、我国当前监狱分类制度的发展 (6)(一)历史沿革 (6)(二)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 (8)三、我国监狱分类的进一步完善 (12)(一) 进行监狱布局调整 (12)(二)建成系列化监狱 (13)(三)完善狱分类的相关依据 (14)四、总结 (17)我国现行监狱分类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摘要:对不同的罪犯进行分别关押,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是行刑科学化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
科学的监狱分类是搞好监狱工作的基础,是监狱行刑效率的保证,只有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设置相应的适合其服刑、教育改造的监狱,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才能达到行刑的目的。
将我国监狱设置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分类中心、老年犯监狱、医疗监狱和过渡性质监狱, 并根据不同种监狱类型划分警戒程度, 细化建设标准,最终实现我国监狱类型科学、合理设置的目标。
关键词: 监狱类型收押分类科学化Abstract:Different types of prison in custody object, the criminal meet, regulation and the way of education reformation and prison facilities,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s for each are not identical For different criminal detention respectively, with different corrective measures, scientific is the execution and the execution of individualized requirements Science of prison classification is the basis of do a good job of the prison, is the assurance of prison execution efficiency, only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s personality, set up corresponding suitable to the prison, the prison education reform, in order to suit the remedy to the case, purposeful education reform to them,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he execution Set our country jail to custody classification center, juvenile delinquents and female prisoners prison, prisoners prison, elderly, medical prison prison and transitional nature of the prison, and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prison divides alert levels, refine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 finally realizes the type in our country jail,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et of goalsKey words:Prison type custody classification scientific一、监狱分类的概述所谓监狱分类,从广义上说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监狱种类的划分。
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郭健尚波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
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现状及评价罪犯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标准、分类层次、分类机构等,下面分别论述。
(一)分类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罪犯主要是按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进行分类。
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将罪犯分为男犯、女犯、少年犯、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
1989年,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性质进行分押、分管、分教。
1994年,《监狱法》中又增加了按改造表现进行罪犯分类。
性别和年龄是罪犯的自然属性,刑期、犯罪类型是罪犯的法律属性,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分类都属于客观分类。
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经历了从客观分类到主观分类再到客观分类的轮回①,我国目前是以客观分类为主,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了按人身危险性和改造表现、矫正需要的主观分类,但主观分类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在罪犯分类体系中地位还不突出。
按年龄分类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没有分押。
我国各省区基本上都只有一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只用于关押未成年男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一起关押。
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
②二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分管、分教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部分省份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没有严格贯彻“以学习为主”的要求,在劳动项目和劳动时间也没有上区别对待。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女犯来说,因为长期以来与成年女犯关在一起,因此难以体现未成年犯管教的特色。
按犯罪性质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性欲型、其它类型等的局限和缺陷日益显现。
洪城监狱积极探索高度戒备监区教育改造新模式

洪城监狱积极探索高度戒备监区教育改造新模式洪城监狱积极探索高度戒备监区教育改造新模式发布:2012-3-23 10:30:16 来源:江西省司法厅浏览:445次犯行为养成、服从民警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责任区域卫生、定置管理、队列训练、完成劳动任务、劳动纪律、学习情况和“互监”小组等十项改造情况对高危罪犯进行考核。
明确了高危罪犯考核公示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计分考核以及提前或延期解除高危状态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理念,打造教育改造精品工程(一)创新教育内容。
一是成立高危罪犯研究课题组,深入分析每一名高危罪犯的犯罪成因及行为模式,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计划,开展矫治工作。
二是强化对高危罪犯的思想文化道德教育。
每周上午由监狱领导、相关科室领导、监区民警对高危罪犯开展法制、道德、时事政策教育、监规教育、养成教育。
三是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针对高危罪犯心胸狭隘、自我约束差、法律意识差、暴力倾向严重的心理特点,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案,对高危罪犯每周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知识教育、三次心理拓展训练、集体做心理健康操,培养高危罪犯的阳光心态。
四是开展国学教育。
在劳动现场播放《三字经》、《弟子规》、诸子百家等碟片,对罪犯进行国学教育,陶冶罪犯情操。
(二)创新管理模式。
推行四级处遇管理模式:一级为隔离控制阶段,由民警对其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封闭管理,主要是对高危罪犯进行以面壁、反省、学习规范、唱狱园歌曲为主要内容的强化训练;二级为严管阶段,在一级阶段训练内容的基础上,由民警对高危罪犯开展为期6个月的队列训练,劳动等科目的练习;三级为考察阶段,历时2个月,由民警带领高危罪犯到生产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并与生产监区罪犯实行同劳动定额考核;四级为评估阶段,历时1个月,由监狱评估小组对高危罪犯教育转化效果进行评估。
每一阶段结束后,由监区民警对高危罪犯在每个阶段的改造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达标的即转入下一阶段改造,未达标的则在此阶段进行延期。
低警戒度监狱管理模式探索

根据 2 0 0 5 年 我 国对 监狱 三 级 分类 的 设定 , 低 警 戒度 监 狱 应 当具 有 以下 区 别于 其 他 警 戒度 监 狱 的 功 能 定位 :
( 一) 矫正重于惩罚
正计划 的调整 , 考虑 因素综合、 复杂。 … 由此可见, 监狱分类是配合罪犯分类而设定的, 只有与
监 禁 是监 狱 的首 要职 责 , 但 改造 更 是 监 狱 的 宗 旨 。从 社 会 发展 角 度看 , 一 切 有 利于 提 高罪 犯 改造 质 量 、 科 学实 现 刑 罚 目的 、 维护 社 会稳 定 的制 度 、 体制、 方法, 都是 值 得探 索
和实施的。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 司法部正加快监狱体 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 , 推进监狱分类制度和罪犯分类制
押罪犯的 问题, 主要与关押罪犯的身体约束措施或者监狱
的警 戒 度 有 关 。二 是如 何 监 督 罪 犯 。这涉 及 对 罪 犯 的 处遇 等 级 或 者 监 管 等 级 。 当今 各 国罪 犯 分 类 主要 分 为 两 大 类 :
一
度监狱的建设标准和管理模式, 对监狱的基本设施 、 警力资 源配置、监管措施等进行 明确规定。最后,要合理利用资 源, 对低警戒度监狱适 当降低警囚比例 , 配备足够的安保力 量即可 , 把工作重点放在矫正罪犯方面 。由于 目前尚未 出
分类 。它 是 根据 罪犯 在 服 刑 期 间 的变 化 进 行 分类 , 通 常在 罪犯 服 刑 一 段 时 间 后进 行 , 具体 就 是 调整 对 罪 犯 的 监 管等 级、 矫 正 计划 、 住 宿 安 排等 。 重新 分 类 是 对 罪犯 服 刑 期 间 矫
分类来研究低警戒度监狱的管理模式, 而无法细化到具体
监狱关押分类是怎么样的?

Some people appear just to open our ey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监狱关押分类是怎么样的?导读:监狱关押分类是按照押犯的危险程度和改造表现,将监狱按照高、中、低不同戒备等级进行分类关押,或者在一个监狱内设置不同戒备等级的监区对押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一、监狱关押分类是怎么样的?监狱的关押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
西方许多国家按照押犯的危险程度和改造表现,将监狱按照高、中、低不同戒备等级进行分类关押,或者在一个监狱内设置不同戒备等级的监区对押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1、高度戒备监狱并不是指待遇高,而是指监管级别高,是根据调查评估,对人身危险程度高、暴力倾向严重、有逃脱和抗改造趋势、监管难度高的罪犯、累犯、惯犯进行看押和监管的监狱。
2、中度封闭监狱拥有保证安全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警力配备较多,监管制度较为严格。
主要关押?10?年以下的累惯犯;5?至?10年有期徒刑罪犯;10至?15?年财产型罪犯;在低度封闭监狱抗拒改造的罪犯3、低度封闭监狱拥有必要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一定比例的干警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二、监狱的功能:1、监狱的惩罚功能是指国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
2、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教育效应的总和。
3、监狱的防卫功能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防止其再犯罪,同时警戒、威慑、教育社会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道路的效应的总和。
4、特殊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以防止服刑期间重新违法犯罪。
5、一般预防是指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惩处以震慑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浅谈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对策研究

浅谈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对策研究摘要: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变革日益加剧,社会面临重大调整和转型,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公共危机不断出现,随时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管理成效。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当人们开始意识到,从一个国家对待越轨者的管理成果,尤其是对待监狱服刑罪犯的管理最能判断一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教育水平的时候,监狱罪犯的管理成为了人们目光的焦点。
监狱个案管理即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工作是监狱管理过程中的一道难题, 高危类罪犯监管改造成效如何,直接影响监狱安全,也反映监狱管理水平。
本文就是结合监狱管理实际,分析当下对高危类罪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笔者在监狱管理中的实践经验,针对高危类罪犯管理提出几点创新性对策。
关键词:高危类罪犯监管监狱对策监狱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维护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它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与挑战。
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已趋于完善,并且将会一步步的走向科技化与人性化并行的进程管理,但在监狱部门的管理过程中,任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笔者拟针对监狱个案罪犯即高危类罪犯管理为基点,结合自身监狱工作管理实践谈谈自己对监狱工作的几点认识。
监狱个案罪犯既是高危类罪犯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高危类罪犯可能造成脱逃、挟制人质等突发事件时刻威胁着监狱的安全稳定;二是罪犯自杀、自伤、自残影响监管改造秩序的良好运行;三是部分罪犯之间的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疾病,是监狱信访案件的主要部分;四是监狱监管改造、劳动改造形势严峻,犯群中反改造现象依然存在。
上述的四种突出的个案情况,不仅威胁到监狱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改造秩序,更干扰了监狱的正常执法。
只有正确的认识上述个案罪犯存在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到狱情的复杂性、艰巨性,提高教育转化的重要性,才能做到对个案罪犯的正确认识,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我国监狱设置改革梳理与分析

我国监狱设置改革梳理与分析摘要:我国的监狱设置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
伴随着行刑理念的变革和发展,如行刑社会化和行刑/宽严相济0理念的提出,特别是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对监狱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现行监狱设置体系所固有的问题渐趋凸显, 它呼唤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文章对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器物载体)))监狱设置合理化改革的问题,以及近年来学界及实务界代表性观点与实践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监督设置体系改革梳理一、我国监狱设置的现状与问题监狱设置亦即监狱的物质存在形态,主要包括监狱布局、监狱建筑、监狱规模、监狱等级等方面的内容。
参考学者袁登明的研究,¹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行刑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的监狱布局、监狱规模、监狱等级等直接关系到监狱行刑效率的几个方面。
1.监狱布局和体制。
目前,我国多数监狱地处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
我国的监狱基本布局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白手起家形成的,监狱多建在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落后的偏远山区,而且规模小,数量散。
20世纪50年代,/备战需要0、/不与民争利0、/不便犯人逃跑0等思想是当时监狱设置主要指导思想,许多监狱被建在偏远而人烟较少的山区和农村,有的甚至设置在深山老林、戈壁荒漠等/安全地带0。
近些年来各地尽管在努力设法调整,但大的格局并没有得到多少改变。
路尽头、水尽头、电尽头/三尽头0现象至今仍然是许多监狱布局的真实写照。
这种布局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种格局逐渐显现出了许多弊端。
一方面,社区服务落后,给监狱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另一方面,也给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家属探视带来困难。
同时,管教、生产、后勤的/监、企、社0三位一体的体制势必对监狱的法定职能)))刑事执行和罪犯矫正带来不应有的牵制,已经严重制约着监狱行效益、影响行刑功能的发挥。
2.监狱规模。
一般而言,监狱规模越大,管理难度、矫正方案的落实难度越高,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概率也越高。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的构建论文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的构建论文对监狱罪犯实施分类关押是现代监狱工作开展进步的必然趋势,其罪犯分类的科学化水平更是反映各国监狱行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
但罪犯分类关押水平的提高是要随着监狱对罪犯的认识和管理水平的同步开展以及政府对监狱罪犯的行刑目标要求的进步而向前推进的。
我国监狱罪犯的分类关押工作自新中国成立开始就起步了,先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提出了分关分押的工作思路,甚至到1991年司法部还专门制定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应该说即使我国监狱工作已经开展进步到今天具有相当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水平,但监狱罪犯分类关押水平也还远远未能到达1991年司法部提出的分押目标要求,还处在仅按年龄和性别初级分类的混押混管阶段。
虽然局部省市创办了各具特色的老病残犯监狱、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罪犯分类关押工作的开展,但全国统一的监狱罪犯分类关押运行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已有的罪犯分类还缺乏统一的标准,罪犯分类的方法还处在理论探讨阶段,实践中罪犯分类的广度和深度都难以推进,建立在分类关押基础之上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就更难以实施,现行监狱罪犯关押模式不仅严重阻碍了监狱工作的开展进步,而且与监狱工作“三化”的开展水平不相匹配,与新刑事法律政策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当前犯群结构变化的形势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为此构建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不仅迫在眉睫,而且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开展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构建中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的重大意义1、是强化监狱职能,推进监狱快速开展的必然选择。
监狱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刑罚执行机关,在现代社会中党和政府赋予了监狱在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惩治和预防社会犯罪、构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等方面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监狱能否履行党和政府赋予的重要职能那么取决于监狱基本职能的发挥和罪犯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由于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关押和管理还处在初级开展阶段,尤其是对罪犯的分类关押工作属于监狱罪犯管理的最基础工作,这项基础工作已经严重于监狱“三化”开展要求,使得我国监狱的大局部罪犯长期处于混押混管混教的“一锅煮”状态,且大局部监狱的实际押犯规模过大,罪犯间“交叉感染”预防不力,以致于影响到监狱设置的完备和建设标准的科学化难以推进,监狱管理和建设的过度同质化开展仍在延续,监管安全管理基础较为脆弱,罪犯分级处遇管理难以完善和实施到位,罪犯改造质量得不到有效提高,监管改造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狱实际的行刑效率不高,监狱的惩治、改造和预防职能难以进一步提升,严重束缚了监狱与社会的同步开展进程,使得监狱罪犯分类关押工作成为阻碍监狱开展进步的最大瓶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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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狱分等级戒备管理的专题研究
根据罪犯危险程度的高低,进行不同强度的关押改造。
现状:“粗放式”分类“一刀切”管理
目前,对罪犯主要是依靠性别、年龄、刑期长短、犯罪类型等自然状态进行简单的分类后进行分级管理。
这样的“粗放式”分类和“一刀切”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要求,罪犯改造质量和水平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改进:5年内分出三种戒备等级
不同的戒备等级的监狱,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舍布置都有所不同。
“高度戒备的监狱投入的警力会更多,技术装备上更高级,对罪犯的管理更严格。
而低度戒备的监狱罪犯活动范围相应扩大,更侧重自主管理,罪犯的处遇也要优于高度戒备监狱。
”该负责人说,像被判处死缓、无期这样的罪犯,刚开始肯定会关押在高度戒备监狱,等服刑到一定阶段,如果表现好,危险性降低,那就会转监。
而且,对监狱进行分级管理符合国际潮流,一些国家的低度戒备监狱,甚至可以白天出门做工,晚上再回监狱服刑。
试点:两监狱进行罪犯科学分类
目前,北京市监狱局已在第二监狱和潮白监狱进行罪犯科学分类试点,为将来建立戒备等级监狱打基础。
罪犯入监后一改过去在一个监区长期服刑的惯例,而是进行滚动管理。
罪犯一入监,要根据他的生活经历、心理特点、犯罪类型评估其危险性,然后按照危险程度不同,在严管、普管、宽管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狱警随时会对罪犯的矫正质量和危险性程度进行评估,使罪犯在不同的改造功能区之间合理流动。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表示,监狱分类制度有利于监狱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罪犯的分类管理、分类矫治,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应作为完善中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实施。
监狱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
监狱主要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
当前的监狱学理论中的各种分类方法中,许多具有科学性及较强的专业性,但很大部分也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笔者认为,在对我狱开展分类分押时,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前提:一是可操作性,分类太简单,达不到预期目的,分类太细太复杂,一方面会增加行刑成本,另一方面不易操作,实际执行中也不好掌握。
二是现实性,即必须根据我狱关押罪犯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分类。
基于这两点,笔者提出以刑期为基础,以现实表现为重要内容的分类模式,具体如下表。
上表所反映的是第一层次的分类,实现的是罪犯的各监区分押。
在此基础上,各监区内部还应进行第二层次的分类,应根据罪犯恶习程度将基本无恶习或恶习较浅的初犯、偶犯及过失犯与恶习较深的累犯、惯犯及“三涉”罪犯分开;第三层次的分类应主要依据犯罪性质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等。
这样将更加有利于分管和分教。
对上表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1、有严重身体疾病残疾的重点犯、危顽犯应如何分类。
笔者认为此类罪犯只要不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可以归入老病残监区,除了对其身体和生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外,在其他方面应注意严密包夹控制,实行严格管理。
2、服刑时间是否为刚性条件。
罪犯处遇升级时,服刑时间是否为刚性条件,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从理论上说,罪犯不管刑期长短都有脱逃的可能,只是长刑犯脱逃的可能性更大,有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某监狱的长刑犯占全监犯人总数的30%,但脱逃人数却占脱逃总人数的71%。
所以把服刑时间作为刚性条件,能尽可能降低罪犯脱逃的风险,确保监管安全。
3、分类模式中将10年以上有期犯和无期犯分为一类的理由。
笔者查阅了不少资料,发现许多按刑期来进行分类时都把无期和死缓归为一类,笔者认为这固然可以将此类罪犯与有期徒刑犯在空间上隔开,避免所谓的“深度感染”,但这样分类明显对无期犯的改造不利,如果一个监舍、一个分队乃至一个监区都是此类罪犯,可以想象,这样的改造氛围会是如何沉闷、窒息。
我们谈改造、讲针对性教育,都是为了促使罪犯实现自我改造,在潜默移化中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理念,不再犯罪,成为守法公民。
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将10年以上的有期犯与无期犯分为一类,一方面改造氛围将会更活跃;另一方面,无期犯可以通过有期犯的减刑、处遇升级看到自己的未来,树立起踏实改造的信心,激发改造热情。
至于所谓的“深度感染”,只要我们严格按恶习程度进行再次细分,自然就能避免。
完善分类分押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1、加强做好对罪犯的评估工作。
要做好分类分押工作,首要工作就是对罪犯进行评估。
有观点提出需要在省(市、自治区)监狱局成立罪犯调查中心,在各监狱成立罪犯分级管理中心。
笔者认为大可不必,评估工作应该由基层一线民警来执行,只有他们才能对罪犯进行最直接、最客观的评价。
当然,监狱局、各监狱可以成立分类指导机构,其职能是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以及负责对民警的评估技能进行培训。
目前,我狱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评估工作,如入监登记表、鉴定表、刑事档案的填写归档等等,但还进行得不够深入、具体、详尽,有待进一步完善,避免流于形式,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2、加强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分级处遇办法,二是深化服刑人员竞争上岗考核制度。
现行分级处遇办法是“三等五级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未起到应有的效果。
如部分二级严管罪犯与宽管级罪犯除了在减刑假释探亲方面差别外,在自由限制程度、生活待遇等方面无明显区别。
五个等级间各级别罪犯间所获得的待遇差别较小,因此,拉开各级别待遇档次是必要的,这也是表中建议将五级处遇缩减为四级处遇的原因。
服刑人员竞争上岗制度也只是较为原则地规定了罪犯上岗、待岗、下岗的不同待遇,但未进行细化,比如说一个上岗的无期徒刑罪犯的待遇是否能与同样一个上岗的只有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待遇相同,显然不能。
所以在实现分类分押后,要按监区内部的实际情况对以上两项制度进行量化、细化,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3、科学、合理配置警力。
关于警力的配置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按押犯比例为各监区安排多少警力就完事,而应根据各分押监区的警戒程度、相应的管理模式来配置相应的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水平的民警,我们提倡监狱人民警察一专多长,但也不能要求(事实上也不可能)每个民警都成为教育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
不断挖掘民警潜力,科学、合理配置警力,使分类分押工作能够实现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工作目标。
当前正在进行的民警双项选择就很好地体现出了这一方向,很有长远意义。
分类分押是一个系统工作,不是哪个监区、哪个科室就能独立完成。
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管教部门和监区。
具体的实施上应由主管副监狱长领导组织,由狱政科负责组织基本分类,在此基础上实现分押,因罪犯刑期变动引起的需从高一级戒备监区调入低一级戒备监区的,则由刑法执行科与狱政科协调,各监区在狱政科指导下负责实际管理、在教育科指导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
只有各监区与相应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达到分类分押工作应有的效果,促进监狱的“三化”建设迈向深入。
正如王狱长在工作会议中讲的那样:“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确保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根本政治任务,是监狱事业改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稳定的首位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松懈。
”
分类分押工作也正是为了确保监管安全,最终实现提高改造质量。
本文关于分类分押工作的一些设想肯定还不尽完善,一些观点也还不够成熟,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但我相信,只要我们抱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纠正其中的不足之处,不断总结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反过来又去指导实践,监狱工作必将书写出崭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