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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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票据诈骗案例

票据诈骗案例

票据诈骗案例摘要:本文将详细探讨一起发生在中国南方某城市的票据诈骗案例,案件涉及时间跨越十多年。

案例中的细节将展示被告人的行为以及案发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由律师就该案例提供专业点评。

一、案例背景和事件经过时间: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概述:A先生为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事务,与B先生是多年的老友。

案件发生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间,A先生与B先生共同策划了一起票据诈骗案。

1. 2005年11月1日:B先生提议进行票据诈骗。

B先生了解到A先生所在公司的开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并透露该承兑汇票背书后可以兑现。

2. 2005年11月2日:B先生向A先生提出合作意向,并表示可以通过他的关系,以虚构交易的形式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第三方。

B先生表示,该第三方公司将购买该承兑汇票,并足额支付给A先生所在公司。

3. 2005年11月5日:A先生同意B先生的提议,通过第三方购买该承兑汇票。

他们约定在办理完交易之前,共享其中80%的所得利益。

4. 2005年11月8日:根据B先生提供的信息,A先生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第三方,并收到80%的款项。

5. 2005年11月10日至2006年1月31日:B先生和A先生多次重复上述行为,通过类似的方式多次进行票据诈骗交易,非法获利。

二、法律问题1.伪造票据:在该案例中,A先生与B先生通过伪造交易来制造一张虚假的承兑汇票,构成了伪造票据的行为。

2.虚构交易:A先生与B先生通过将承兑汇票背书给第三方进行虚构交易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构成了虚构交易的行为。

3.偷税漏税:A先生与B先生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获利,却未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相关税款,构成了偷税漏税的行为。

三、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社会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A先生和B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伪造票据、虚构交易和偷税漏税等多项罪行。

就伪造票据罪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伪造的票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郭希如票据诈骗案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郭希如票据诈骗案

郭希如票据诈骗案被告人郭希如,男,宜昌市襄谷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希如持一张票面额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铁路坝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

之后,银行通过查询证实该汇票为假。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郭希如再次到该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审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郭希如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希如辩称,该汇票是其融资所取得,取得时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

辩护人认为,郭希如在使用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时,并不知道该汇票为假,不具备非法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对郭希如宣告无罪。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郭希如明知是伪造汇票而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未遂)罪。

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明知该汇票是假的等辩护意见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郭希如以票据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郭希如对一审判决不服,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也仅是推理了郭希如对汇票系伪造明知的可能性,且基本依据于郭希如的供述,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认为:郭希如持伪造的300万元承兑汇票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的事实属实。

但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郭希如在实施上列行为时,明知该承兑汇票系伪造。

郭希如当庭辩称其不明知的观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柳立华帐户查询结果、刘传新的证言相吻合,即可印证其并不明知。

本案的重要参与人鲁新超、黄志明、柳立华均没有归案。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营业部副主任于建军,跌进了一私营业主设下的人情陷阱,严重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两人也因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证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2004年分别被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

4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加明,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农民,1982年贩卖羊毛起家,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仅有小学文化的孙兢枝任分公司经理。

有了公司的招牌,张加明便想从银行套钱把企业做大。

1996年,他经人介绍结识了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

张加明以吃喝玩乐手段与高少杰交朋友,很快使这位副行长掉进了“人情”陷阱,成了张加明的铁哥们。

当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希望“高哥能给呼市分公司开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哥儿们的事,好说!”高少杰把张加明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理。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但于建军一向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副行长的哥儿们就是半个副行长,绝不能得罪。

为了巴结行领导,他在审核时明明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加明签发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这么容易就把银行的300万元给套来了。

”张加明觉得以“吃喝玩乐”交朋友比送钱还灵验,便更加投其所好,不断地邀请高少杰出入各类酒店和娱乐场所。

同时,他抓住于建军讨好行领导的心理,多次找于建军办理承兑汇票。

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于建军利用职权,违规为张加明在账外滚动签发承兑汇票24笔,合计金额5580万元。

从1997年之后,张加明的每笔银行承兑汇票一到期,他便和分公司经理孙兢枝将款直接归还给抵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不通过账内承付。

虚假贸易融资案例启示

虚假贸易融资案例启示

一)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1、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数额共计3.91亿元2013年末,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永驰汽车、宏昌达汽车、山东宏昌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银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香驰汇鑫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工贸有限公司及郭某等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

2014年8月 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

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

而前面的 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 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

截至2014年7月 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2、关联企业互倒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承兑汇票诈骗案例承兑汇票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讲述一起承兑汇票诈骗的案例,以便大家能够更加警惕,防范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某日,小王接到了一张陌生人寄来的承兑汇票,金额高达十万元。

承兑汇票上写明了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信息,看上去一切都合法无误。

小王并没有怀疑,毕竟承兑汇票是一种正规的支付方式,而且金额如此巨大,让他欣喜不已。

于是,小王迫不及待地将承兑汇票存入银行,准备取出现金来使用。

然而,当小王将承兑汇票兑现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这张承兑汇票是假的,根本无法兑现。

小王大惊失色,立刻报警并联系了出票人,才发现自己已经上了诈骗分子的当。

经过警方调查,才发现这起承兑汇票诈骗案例的全貌。

原来,诈骗分子利用了小王的贪念和轻信,伪造了一张看似合法的承兑汇票,然后寄给了小王。

他们故意设置了一个高额的金额,吸引小王的注意,让他产生贪念,从而上当受骗。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承兑汇票诈骗是一种十分隐蔽的犯罪行为,容易让人掉以轻心。

因此,我们在收到承兑汇票时,一定要审慎对待,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失去理智。

首先,要核实承兑汇票的真伪,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验证,切莫轻信陌生人寄来的承兑汇票。

其次,对于金额较大的承兑汇票尤其要慎重对待,不可贪图便宜而忽视风险。

最后,一旦发现承兑汇票存在问题,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警方能够及时介入调查。

总之,承兑汇票诈骗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各种经济犯罪行为。

只有保持警惕和理性,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这类犯罪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惠州中行骗贷案:客户以汇票保证金理财被骗490万

惠州中行骗贷案:客户以汇票保证金理财被骗490万

达在中行开设的账户,将其划转到尚联达的结算账户按 规定审核了存款人尚联达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结算业 务申请书等资料,在确认相关材料齐全、
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后办理了款 项划转手续。“谷奔公司与尚联达公司双方签订的借款 合同关系中,银行并未参与其中,银行有
关业务操作流程中相关业务人员亦未涉及其中,不存在 内外勾结。过程中涉及的保证金账户使用、资金划转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禁止性
假章,从3家公司处骗走了1100余万元。目前,尚联达公 司法人已经被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是尚联达资不 抵债,之前骗取的款项又用于还
款,所以谷奔等公司的借款已经无法追回。法院裁定银 行“违规不违法”钱慕友认为,在此案中,尚联达在中 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是内部过渡账户,只
能接受与中行有业务关系的款项,不能接受外来资金的 汇入,更不能像此案中一样,替尚联达直接转账结算, 因此中行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其
表示,“本来不想做的,但是黎磊说了很多好话,而且 之前我也在中行这边做过很多单相似的业务,都没有问 题。加之黎磊说,尚联达公司专门做南孚
电池的充电宝,有抵押物,中行对其贷款又已经批复, 肯定没有问题,我才敢做的。”在2015年和2016年的两 次庭审上,黎磊也表示,“虽然
直接汇钱到尚联达的保证金账户不合规,但这样比汇钱 进入尚联达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更加安全,否则杨波 他们可以随时把钱转走。”而保证金账户
在银行业务员的撮合下,将承兑汇票作为理财方式,看 起来万无一失,没想到“煮熟的鸭子”也能飞。2016年9 月22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判决书让钱慕友(化名)傻了眼:状告中国银行 惠州仲恺开发支行内部账户诈骗案二审败诉,法院认定 银行行为不违法,驳回原告上诉。票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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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H省A公司与埃及B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金额150万美元,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

但是,信用证规定A公司必须出具一份经中国第一流银行承兑的汇票,且规定汇票的收款人是B公司,汇票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10%,付款期限为三个月,以此作为质量保证金,信用证才开始生效。

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对该风险条款作了批注。

由于该笔业务利润丰厚,并考虑到汇票付款时间晚于信用证收汇时间,A公司以从国外采购原材料为由向国内C银行提出了“承兑”要求。

银行为避免风险,特别与该公司办理了预贷款手续。

银行承兑汇票办妥后,A公司将汇票直接寄给了B公司。

一个月后,公司生产的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及时向银行办理了交单。

10天后,议付行收到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称信用证未生效,开证行可以不付款。

A公司回过神后,立即联系埃及B公司,但是联系不上。

向中国驻埃及总领馆寻求帮助,得到的答复是该公司已宣告破产。

2个月后,我国C银行收到了埃及D 银行转来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求C银行付款。

C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信用,只得付款,该损失最终由A公司承担。

后经银行查询,该进口商与开证行进行勾结,其目的是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贴现转卖,从中得利。

请分析此案例(请特别说明我国出口商在本案中的不足之处,并予以建议)。

案例分析
出口商因疏于业务管理和缺乏业务知识,没有对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反复核查,从而导致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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