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晋江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晋江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例
2010年8月12日,晋江警方接到晋江某机动车有限公司报案,称他们此前买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100万元面额,另一张200万元。
他们将这两张汇票当作现金,支付给上海一供货商。
上海供货商在上海兑现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发现两张汇票是假的。
该公司得知后,立即报警。
接警后,晋江警方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
经过了解,该公司在当年8月初,通过杜某,向建瓯人詹某购买这两张汇票。
当年7月份到8月份,该公司花了623元,分两次向詹某光购买4张承兑汇票,面额共650万元。
第二天,该公司向警方反映,上午,杜某辉又打电话过来,向他们兜售两张汇票。
双方约好在晋江市区某酒店内交易。
在约定地点,警方当场抓获詹某、俞某、杜某3名嫌犯,并当场查获两张面值各为200万元的假汇票。
詹某等人交代,假汇票是经建瓯人黄某和江某介绍,从河南人钱某处买来的。
随后,黄某和江某先后落网。
去年10月27日,赵某也主动投案,并退还19万元的非法所得。
而钱某生和李某明一直在逃。
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詹某等5名嫌犯均被判刑。
晋江警方已追回赃款近250万元。
钱某和李某两名嫌犯,还在追捕中。
票据诈骗案例

票据诈骗案例摘要:本文将详细探讨一起发生在中国南方某城市的票据诈骗案例,案件涉及时间跨越十多年。
案例中的细节将展示被告人的行为以及案发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由律师就该案例提供专业点评。
一、案例背景和事件经过时间: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概述:A先生为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事务,与B先生是多年的老友。
案件发生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间,A先生与B先生共同策划了一起票据诈骗案。
1. 2005年11月1日:B先生提议进行票据诈骗。
B先生了解到A先生所在公司的开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并透露该承兑汇票背书后可以兑现。
2. 2005年11月2日:B先生向A先生提出合作意向,并表示可以通过他的关系,以虚构交易的形式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第三方。
B先生表示,该第三方公司将购买该承兑汇票,并足额支付给A先生所在公司。
3. 2005年11月5日:A先生同意B先生的提议,通过第三方购买该承兑汇票。
他们约定在办理完交易之前,共享其中80%的所得利益。
4. 2005年11月8日:根据B先生提供的信息,A先生将该承兑汇票背书给第三方,并收到80%的款项。
5. 2005年11月10日至2006年1月31日:B先生和A先生多次重复上述行为,通过类似的方式多次进行票据诈骗交易,非法获利。
二、法律问题1.伪造票据:在该案例中,A先生与B先生通过伪造交易来制造一张虚假的承兑汇票,构成了伪造票据的行为。
2.虚构交易:A先生与B先生通过将承兑汇票背书给第三方进行虚构交易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构成了虚构交易的行为。
3.偷税漏税:A先生与B先生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获利,却未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相关税款,构成了偷税漏税的行为。
三、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社会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A先生和B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伪造票据、虚构交易和偷税漏税等多项罪行。
就伪造票据罪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伪造的票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郭希如票据诈骗案

郭希如票据诈骗案被告人郭希如,男,宜昌市襄谷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希如持一张票面额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铁路坝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
之后,银行通过查询证实该汇票为假。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郭希如再次到该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审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郭希如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希如辩称,该汇票是其融资所取得,取得时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
辩护人认为,郭希如在使用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时,并不知道该汇票为假,不具备非法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对郭希如宣告无罪。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郭希如明知是伪造汇票而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未遂)罪。
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明知该汇票是假的等辩护意见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郭希如以票据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郭希如对一审判决不服,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也仅是推理了郭希如对汇票系伪造明知的可能性,且基本依据于郭希如的供述,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认为:郭希如持伪造的300万元承兑汇票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的事实属实。
但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郭希如在实施上列行为时,明知该承兑汇票系伪造。
郭希如当庭辩称其不明知的观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柳立华帐户查询结果、刘传新的证言相吻合,即可印证其并不明知。
本案的重要参与人鲁新超、黄志明、柳立华均没有归案。
中国最大的诈骗案是什么案

中国最大的诈骗案是什么案今天的人们,也许早已对“李万铭”这个名字感到非常陌生了。
可在上个世纪50年代的中国,全国最大的政治诈骗犯、中国的“钦差大臣”李万铭绝对是尽人皆知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收集整理的相关文章。
中国最大的诈骗案:从偷鸡摸狗到诈骗老手李万铭(1927—1991年),别名李铭,陕西省安康县人,出身于一个地主兼营商业的家庭,还有个孪生弟弟李万钰。
他家曾开过粮栈、酒铺和山货店。
为了赚钱,其父向酒里兑水,往山货中掺假,以次充好;为招揽生意,却在柜台上挂起“童叟无欺、货真价实”的招牌。
这种刁钻刻薄的奸商作风和弄虚作假的欺骗行径,耳濡目染地影响着李万铭,使得他从小就学会了许多偷鸡摸狗的勾当。
在读小学时,他就偷过考卷和图书;中学时代,他偷过老师的手表等;再大些,他利用其兄当邮差工作之便,经常偷拿挂号信,并把窃得的钱款交给家长,谎称是从路上拾到的。
李万铭的这种行为,不但没有得到及时的阻止和批评教育,而且一次又一次受到父母夸赞,因而得到不断地滋长。
但他倒也有些歪才,比如书法不错,而且特别擅长字迹模仿,并会刻章;长得还不错,眉宇之间有时甚至还露出一股英气。
1945年1月,李万铭在原籍安康兴安师范学习。
他加入了国民党。
后来报名参加国民党青年军,任207师准尉政治干事,曾书写过反动墙报,张贴过反动标语。
他对蒋介石佩服得五体投地,并且野心勃勃。
李万铭早在上小学时就对同学们说:“我长大了也要当委员长。
”在国民党军队里,李万铭这个自幼品行不端的痞子,进一步养成馋懒占贪、坑蒙拐骗的恶习。
他艳羡虚荣、仰慕权贵,一心想当官享福——当官就要当大官,享福也得享大福。
在他眼里,名利地位、高官厚禄,这一切都是骗来的。
“不骗成不了大事。
”“我不骗人,人就骗我。
”“冒大险才能享大福。
”成了他的信条。
李万铭刚刚加入国民党军队时只有18岁,但从此开始就实行他的信条:骗。
有一次,部队进行新旧交替整编,他乘机弄虚作假,冒领退伍费。
为此,他被当局抓进国民党沈阳陆军监狱。
【诈骗实录】巨额银行诈骗案

巨额银行诈骗案1997年9月底,一张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从河南省周口农业银行营业部开出,用于周口丰雷工贸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部宏大实业总公司之间的工矿购销合同。
1997年10月,4张总金额1560万元的承兑汇票再次从周口农行营业部开出,仍标明用于丰雷公司业务……1997年9月至1998年3月,短短半年间,8笔共计8260万元与丰雷公司有关的承兑汇票从周口农行开出,并分别在全国各地贴现后流失。
一直到案发,人们才发现,丰雷公司竟是个没有经营过一笔业务的皮包公司,只有3人,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银行贷款。
这就是震惊河南省的“周口丰雷公司巨额银行诈骗案”。
巨额案中案浮出水面1999年5月9日,周口市公安局经侦科民警在例行提审时,“98·12·30”贷款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刘华治供述:周口凯笛莎大酒店经理郑磊曾帮他贴现承兑汇票2000万元,郑磊还用刘华治公司的名义,用假合同在周口农行营业部办理1150万元承兑汇票。
这一重大线索立即引起专案组的高度重视,全组民警遂即顺线追查,一个巨额案中案浮出水面。
经查证,1997年6月,郑磊通过周口农行原副行长王慧民(已判刑)结识刘华治,帮助刘华治贴现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并提成好处费62.6万元,为刘华治实施贷款诈骗提供了帮助。
钱到手后,郑磊与王慧民商议承包周口国宾大酒店(隶属农行,后更名为凯笛莎大酒店)。
为满足攫取金钱的私欲,他们合谋由郑磊提供金额共计1150万元的定期存单4份,虚假经济购销合同一份,以刘华治公司的名义从周口农行营业部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150万元。
郑磊拿着这笔承兑汇票到东北贴现后,一部分用于归还私人欠款,另一部分则高息转借给他人使用。
现在,这115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早已到期,却本息未还。
用于质押的4张定期存单,因郑磊在秦皇岛涉嫌贷款诈骗,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冻结。
专案组民警没有满足眼前的胜利,围绕郑磊在周口农行的资金活动,展开进一步地深挖细查。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二)】全国最大套汇诈骗案

全国最大套汇诈骗案三名年轻人利用外汇调拨单做手脚,与海南薛根和承兑汇票上做手脚,鲸吞国家资金的手段同出一辙。
这样的案子在银行系统发生已不止一、两件。
近几年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刺激了一些人心理追求,竟不惜以性命作赌注,铭而走险。
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且都能成功一时,不能不使人深思。
各级银行系统,要完善和改进业务监督机制,严格管理,制定一系列措施,保护国家财产,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恶魔伸出利爪,瞄向国家外汇金库,一次又一次大量鲸吞国家外汇,套汇诈骗外汇额度总数竟达8000万美元,非法获暴利1.3亿多元人民币,使国家金融部门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此案因数额特别巨大,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套汇诈骗案,从而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公安部领导的直接指挥下,公安部刑侦局会同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公安分局,仅用两天时间,即一举破案。
通过干警辛勤努力,追缴赃物总价值1亿多元人民币,挽回了绝大部分损失。
破案人员荣立集体一等功。
公安机关是如何迅速捕获这伙嚣张一时的恶魔的呢?国务院有关领导下达指令1993年10月9日下午,有关单位接到工作人员的紧急报告,清查帐目中发现有些外汇额度调拨单上的印章有问题,金额总计4000余万美元。
中国银行总行领导闻知此事,十分震惊,犯罪分子已将黑手伸进了国家外汇金库,真是贼胆包天。
他们深感问题严重,立即向国务院领导报告。
得知情况后,公安部领导带领公安部刑侦局、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及公安分局的领导赶到中国银行总行。
他们细细查看了那些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拨单上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业务处”印章,注意到票据上分别有三个人的签名,名字是:许建洪、吕静、马静,其中许建洪的签名最多。
怀疑使用伪造印章的调拨单,立即被送往公安部权威的科研机构鉴定。
刑侦科技人员的技术鉴定很快得出结论:印章系伪造。
这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盗窃、诈骗案,而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使用技术犯罪手段,直接鲸吞国家外汇金库巨额外汇的套汇诈骗案。
“新国大”案揪出数贪官 15个月骗3000人得15亿

“新国大”案揪出数贪官 15个月骗3000人得15亿导读:本文是关于“新国大”案揪出数贪官 15个月骗3000人得15亿,希望能帮助到您!“新国大”集资诈骗案1998年7月案发,台湾人曹予飞在15个月的时间内,以20%的期货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京骗取5亿余元后携款潜逃。
这场愈演愈烈的惊天骗局如何逃脱过有关部门的监管?昨天,北京市检察院首次对外披露了“新国大”系列渎职案,一长串渎职、受贿官员的名单揭开了其中的谜底。
15个月骗得5亿元1998年7月,震动京城的“新国大”集资诈骗案案发。
台湾人曹予飞自1997年4月至1998年7月先后以新亚东投资咨询公司、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和新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代理期货交易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京疯狂进行集资诈骗活动,短短一年内骗取客户5亿余元人民币,并通过隐秘途径将大部分资金转移境外,造成3亿余元无法追回,受害期民多次上访,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经过中央领导批示,专案组动用各种手段,终于在云南石林将骗子曹予飞抓获。
1999年8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新国大”专案组,大家齐心协力于2000年1月成功支持了对曹予飞等22名被告人的公诉。
2000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曹予飞、龚聪颖、高震宇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被骗人数超过3000崇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德惠大厦,这是当时新国大期货经纪公司的办公场所。
1997年底,刚刚大学毕业的谭先生来到这里,担任该公司的期货交易员。
作为那场骗局的亲历者,他说:“刚进去时,我也晕了。
每天都看到大量的钱进进出出,一激动,我回家就撺掇我妈,把她辛辛苦苦攒的那些钱都搁进去了。
”1998年3月,看到这里的同事们都“疯了一样的找钱”,而内部管理一片混乱,学习法律的谭先生开始紧张,他劝说自己的父母将刚刚存了2个月的钱取了回来。
紧接着,他从那家公司辞职。
2011年银行业十大案件

盘点2011年银行业十大案件(入选推荐日志,加10币) NO.1 齐鲁银行卷入巨额骗贷案破坏指数:★★★★★2011年3月2日,齐鲁银行董事长邱云章、行长郭涛、监事长张苏宁的职务直接被济南市委免去,并直接任命了4位新高管。
而三位高管全部免职的直接原因是因2010年末齐鲁银行卷入了巨额骗贷案,出现亏损。
事件缘起:2010年岁末,山东省济南市发生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济南市公安接到报案,某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
而后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迅速将嫌疑人刘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济南票据诈骗案主角全名为刘济源,事件过程中发动了很多社会上有“能量的”下线帮他高息揽储,其中就有齐鲁银行一名部门经理的妻子。
而这名部门经理全名赵连成,是齐鲁银行营业部的一个总经理,而后被司法调查。
这起金融票证伪造案牵涉多家金融机构。
据透露该案涉案金额共约60亿元,其中齐鲁银行涉案金额最多,华夏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均牵扯其中。
2010年12月28日,坊间盛传齐鲁银行亏损60亿,加上其他总计亏损过百亿,董事长邱云章、行长郭涛“被抓”。
随后银监会介入调查,齐鲁银行董事长邱云章否定被抓、否定亏损60亿元,济南市政府称涉案资金被扣押。
案件爆发后,受60亿元传闻影响,部分公司客户已开始采取防范措施,把公司账户和员工的公司账户转到了别的银行,部分企业开始拒收齐鲁银行的票据。
大公国际2011年1月5日发布公告表示,决定将齐鲁银行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点评:对于中国的中小银行而言,拉存款始终是巨大压力。
各行都给出了非常诱人的“返点奖励”,这也是触发票据造假、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的直接原因。
而银行内部管理也存在漏洞,内部作弊难以避免。
而单纯从票据伪造的角度来看,反映出了目前承兑汇票管理的落后。
目前仅有一部分承兑汇票实行了电子化,大部分尚为纸质,加上大小银行的系统不统一,银行无法当场识别承兑汇票的真假而被骗。
NO.2 渤海银行超亿元贷款被卷走破坏指数:★★★★☆2011年12月21日,新华日报记者陈志龙发布微博,称自己因为追踪报道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南京宇扬集团董事长杨军出逃事件被骗贷1496万元一事”,受到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人身威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营业部副主任于建军,跌进了一私营业主设下的人情陷阱,严重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两人也因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证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2004年分别被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
4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加明,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农民,1982年贩卖羊毛起家,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仅有小学文化的孙兢枝任分公司经理。
有了公司的招牌,张加明便想从银行套钱把企业做大。
1996年,他经人介绍结识了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
张加明以吃喝玩乐手段与高少杰交朋友,很快使这位副行长掉进了“人情”陷阱,成了张加明的铁哥们。
当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希望“高哥能给呼市分公司开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哥儿们的事,好说!”高少杰把张加明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理。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但于建军一向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副行长的哥儿们就是半个副行长,绝不能得罪。
为了巴结行领导,他在审核时明明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加明签发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这么容易就把银行的300万元给套来了。
”张加明觉得以“吃喝玩乐”交朋友比送钱还灵验,便更加投其所好,不断地邀请高少杰出入各类酒店和娱乐场所。
同时,他抓住于建军讨好行领导的心理,多次找于建军办理承兑汇票。
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于建军利用职权,违规为张加明在账外滚动签发承兑汇票24笔,合计金额5580万元。
从1997年之后,张加明的每笔银行承兑汇票一到期,他便和分公司经理孙兢枝将款直接归还给抵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不通过账内承付。
到期不能归还的,张加明通过于建军用迎宾支行其它企业的资金垫付。
同时采用回款不入收款分户账、不经记账柜的方式,在于建军的安排下通过待结算科目进行账外循环。
对于迎宾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每当抵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查询真伪时,于建军便直接出面答复。
由于于建军的违法操作,截至2000年5月,农行呼市迎宾支行先后给张加明的戎霸集团和呼市分公司签发承兑汇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
张加明利用套现的资金,开发房地产、在国外建厂……都因经营无方打了水漂。
在此期间,于建军和高少杰也感到要出大问题,多次找张加明催还银行的欠款,张加明以资金被套,需要继续投入为由,要挟其继续给开承兑汇票。
因为害怕违法签发承兑汇票的问题暴露,这时的于建军和高少杰只好打掉牙往肚里呑,硬着头皮继续为张加明开具承兑汇票,他们天真地希望张加明能赚了钱尽快归还所欠的银行欠款。
2000年,农行内蒙古分行加大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力度。
眼看着分行信贷稽核工作组即将进驻呼市迎宾支行,无奈中于建军向上级交待了问题。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这起国内头号金融票据诈骗案。
2000年底,潜逃在外的孙兢枝被抓捕归案,但犯罪嫌疑人张加明却出逃国外。
近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孙兢枝犯有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建军犯有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高少杰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杰认为,这起罕见的承兑汇票诈骗案,有两大教训值得总结:一是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一个小小的营业部副主任违规签发大笔银行承兑汇票,竟然无人审查过问,充分暴露出银行内部监管上的巨大漏洞;二是金融机构忽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拒腐防变教育,乃至酿成大祸。
(中国票据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拒绝付款案2001年6月17日,青州市永茂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茂制衣公司)为甲方,潍坊汇源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皮革公司)为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猪头层绒面服装革,1-3级30万平方尺,单价5.40元,共计162万人民币;付款方式,甲方一次付给乙方订金承兑汇票100万元,剩余货款按乙方供货情况分批付款。
同月18日,永茂制衣公司为供方,青州黎纳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纳制衣公司)为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永茂制衣公司供黎纳制衣公司革皮30万平方尺,单价5.40元,总金额162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承兑汇票(4个月)。
该合同签订后,黎纳制衣公司向其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州支行申请办理了总金额为100万元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给永茂制衣公司。
其中的1张汇票记载金额4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1年6月18日,到期日为2001年10月18日,出票人为黎纳制衣公司,收款人为永茂制衣公司,承兑人为中国银行青州支行。
永茂制衣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为履行与汇源皮革公司之间签订的2001年6月17日的购销合同,在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栏内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即将汇票交付给汇源皮革公司,汇源皮革公司出具了收条。
2001年6月20日,汇源皮革公司持汇票及申请书向其开户银行即原告工行潍坊市东关支行申请贴现,原告受理后向被告发电报查询,被告于6月25日复电原告,“6月18日40万元银承属实”,并将汇票第一联传真给原告供其核对。
原告审查后,于6月26日扣除贴现利息5148元,将贴现金额394852元划入汇源皮革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帐户。
原告接收的该汇票背面第二背书人栏内亦只加盖了汇源皮革公司财务专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001年10月8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永茂制衣公司诉汇源皮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应永茂制衣公司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通知中国银行青州支行停止支付本案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额。
2001年10月15日汇票到期日前,原告向被告提交汇票并出具委托收款凭证,向被告提示承兑,汇票到期日后,被告以汇票已被裁定停止支付为由未予承兑,但未向原告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亦未退票。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市东关支行向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01年6月18日,被告中国银行青州支行为黎纳制衣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40万元,于2001年10月18日到期,我行在汇票到期前按规定向被告提票要求付款,被告至今未付。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到期承兑汇票4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中国银行青州支行辩称:我行于2001年6月18日为黎纳制衣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40万元,情况属实,但我行于2001年10月8日收到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要求我们停止支付此承兑汇票。
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我行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永茂制衣公司与黎纳制衣公司的购销关系是发生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关系的原因关系,但票据关系不仅只存在于该两制衣公司之间,永茂制衣公司又因与汇源皮革公司的购销关系,便将该汇票交付给汇源皮革公司,汇源皮革公司持票向其开户银行即原告申请贴现,原告在办理贴现前,以电报的方式查询该汇票的签发情况,被告复电确认汇票系其签发并传真汇票第一联供原告核对,原告在审查后办理了贴现,尽到了谨慎注意的责任。
永茂制衣公司将汇票交付给汇源皮革公司,汇源皮革公司又将汇票交付给原告时,两次交付仅在背书人栏内签章,而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日期,造成背书不连续。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案证据证实,原告经贴现支付合理对价取得汇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开庭审理中被告未对汇票背书欠缺记载事项提出抗辩,故原告属善意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本院作出的要求中国银行青州支行停止支付本案汇票项下款额民事裁定时,该汇票已由原告贴现,持票人已不是汇源皮革公司,原告作为持票人,并不是该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冻结止付票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票据是否仍在与申请人有基础关系的人手中,然后才能作出是否准许冻结止付票据的裁定。
倘若被申请的票据已转让至与申请人无直接基础关系的人手中,且持票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再适用冻结止付措施。
”据此,本院裁定不能阻止原告行使票据权利。
原告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时,承兑汇票款项已停止支付,故被告存在法定的拒付事由,但被告未出具到期日拒绝承兑证明,亦未作退票处理,故原告享有付款请求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于2002年10月25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银行青州支行兑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市东关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01年10月19日到本案判决生效日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中原告行使的是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
但被告实行的是否是票据抗辩权,是值得商榷的。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一般认为,根据抗辩原因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债务人根据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向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由而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法着重保护持票人的权利,所以对票据的抗辩是有限制的。
因此本案被告的抗辩理由难说是票据抗辩。
但是,在票据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下,被告以此为理由拒绝承兑付款是否可归责于其自身,换言之,受案法院可否在本案的判决中对本院另案作出的生效裁定进行评价,进而否认这个生效裁定的效力。
笔者持有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