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制”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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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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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
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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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 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 立法会一次。
12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调查,立法会可以 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果调 查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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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 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6
3。行政长官的资格、产生、任期和辞职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产生。 (2)行政长官的产生包括提名和任命两道程序。基本法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1、行政制度
行政主导的代议民主制
香港实施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并制定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领导的管治体制和代议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

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

2、对比与分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两级关系组成,中央和地方,各地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特别行政区除外),没有独立行使外交权的能力,总之中央凌驾地方,地方受中央管辖,全国只有一部宪律,公民只有一个身份。

而以美国为例的部分国家是联邦制国家,由多个联邦构成,各联邦地位平等,有制定自己联邦法律的权利,有外交的权利等多种权利,联邦制国家的公民的身份就有两种,所属联邦的身份和所在国家的身份。

但是由于中国香港的特殊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既不能照搬中国政府,也不能照搬外国,而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

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其实行的是“主权在中央”前提下的三权分立体制,作为非独立政治实体,其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这“三权分立”,虽然以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管有自身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在决策问题上必须请示中央,同时军队、外交由中国政府处理。

3、中国,香港,美国政府组织结构图。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香港行政模式
1、行政制度
行政主导的代议民主制
香港实施行政主导的管治模式,并制定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领导的管治体制和代议政制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

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

2、对比与分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两级关系组成,中央和地方,各地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特别行政区除外),没有独立行使外交权的能力,总之中央凌驾地方,地方受中央管辖,全国只有一部宪律,公民只有一个身份。

而以美国为例的部分国家是联邦制国家,由多个联邦构成,各联邦地位平等,有制定自己联邦法律的权利,有外交的权利等多种权利,联邦制国家的公民的身份就有两种,所属联邦的身份和所在国家的身份。

但是由于中国香港的特殊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既不能照搬中国政府,也不能照搬外国,而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

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其实行的是“主权在中央”前提下的三权分立体制,作为非独立政治实体,其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皆由中央任命。

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这“三权分立”,虽然以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管有自身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在决策问题上必须请示中央,同时军队、外交由中国政府处理。

3、中国,香港,美国政府组织结构图。

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

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

比 较 视 野 下 的 当 代 香 港 仟 政 萤 导 { l ;
朱世 海 李兵帅 ,
(. 1 中央社会 主义学院 ,北京 10 8 ; . 阳师范学院 , 001 2阜 安徽 阜 阳 263 ) 30 7

要: 行政主导 的“ 美利坚模式”、新加坡模式 ” “ “ 、 俄罗斯模式”, 分别是总统制 、 议会制 、 超级 总统制下 的政府运

这 里选 择行 政 主导 的“ 美利 坚 模 式 ” “ 加 坡模 、新 式 ” “ 罗 斯模 式 ” 为 比较 的对 象 , 因为美 国 、 、俄 作 是 新 加坡 、 罗斯三 国分 别 代 表 了 三 种典 型 的政 体 , 俄 即总 统制 、 会 制 、 级 总统 制 ( 总统 半议 会制 ) 议 超 半 。
中 图分 类 号 : )7 .8 I 6 5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i 0 2— 5 9 2 1 )3— 0 6— 5 0 0 1 (0 2 0 0 5 0 1
“ 政 主 导 ” 一 个 经 常 被 泛 用 的 概 念 。 事 实 行 是 上, 作为 政权 组 织 形 式 的 “ 政 主 导 ” 作 为 政 权 运 行 与
治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比较 的对 象
作 方 式 的“ 政 主 导 ” 不完 全 相 同。前 者 是 一种 政 行 并 治体 制 的概念 , 从宪 制层 面确 立 的行政 权 居 于 主导 指 地位 的政 治体 制 。在 这种 体制 设计 中 , 行政 机 构拥 有 比其 它政 治 机 构 更 高 的法 律 地 位并 掌 握 大 部 分决 策 权力 , 准确 称谓 应是 “ 政 主导体 制 ” teeeui 其 行 (h xcte v

香港政治制度运行机制

香港政治制度运行机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制约又相配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

扩展资料:
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我是同意20世纪下半叶的香港政府较以往更能代表民意,我们可以从1945-97年间香港政府所推行的各种政策上引证这个说法。

在20世纪上半叶的香港政府架构是以总督为权力中心,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体制,表面上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但行政和立法局的官守和非官守议员都由港督委任,没有选举成分,没有代表性和认受性,虽然委任少数的华人领袖进入立法局和行政局,但他们接受的为英式教育,而且大多为专业及富有商人背景,而社团大多从事慈善救济服务,所以不大可能反影普罗大众的民意。

所以当时的香港政府施政能代表民意的比较少。

而20世纪下半叶,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恢复对香港的管治权,为了顺应当时非殖民地化的潮流,总督杨慕琦于1946年提出一套政制改革方案-- 杨慕琦计划,其中的重点包括设立一个由3分之2直选议席组成,华人与非华人各占一半的市议会,以加强本地化和民主化,与及增加立法会非官守议员的席位,使其更具代表性。

虽然该计划最终没能实现,但香港政府为了应付不断增加的华人人口,与及有见于华人在社会上的地位逐渐提升,其后继任的总督仍然开展了一些有限度的改革,包括实施公务员本地化政策,招募更多的本地华人出任政务官;同时亦委任更多非官守和华人进入行政局,立法局和增加市政局的选举议席,使议会的代表性有所加强。

1966和1967年的两次大规模暴动,使香港政府认识到在经济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如果普罗大众的生活得不到改善,漠视华人精英在社会的影响力,社会就会容易出现动乱的危机。

因此在1971至1982年间,总督麦理浩进行大规模的政制改革,大量吸纳华人精英进入管治架构,作为分担决策和咨询的对象,无论是行政局或立法局,华人非官守议员的人数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使议会和施政更有代表性和认受性。

在强化地方行政方面,1968年当时的总督戴麟趾推行“民政主任计划”,在港九各区设立民政处,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使政府更有效地接收民意,制定合适的政策,及至1981年,政府发表“香港地方行政白皮书”,在全港成立18区区议会,作为地区咨询组织,与作为区域咨询组织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以及作为政府最高咨询组织的行政,立法两局,共同构成三级政制咨询架构。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区议会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区议会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种重要的政治组织形式。

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层政权的核心,具有重要的代表性和决策权。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香港的民主发展,保障各个社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代表和维护。

香港区议会制度采取多级选举和多元代表的方式,将香港的行政管理与选民的意见相结合。

香港本地居民通过选举方式选出各区议会的代表,这些代表会在议会中就基层社区发展、民生需求等议题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

香港区议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给予市民更多的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机会。

每位选民都有机会通过选举选出自己认同的代表,让代表能够代表他们的意见和利益,在议会中表达并争取合理的权益。

这种制度的设置加强了市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此外,香港区议会制度也为香港社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

通过区议会的运作,社区问题可以在议会中得到有效讨论和解决,从而提高社区的发展水平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香港区议会成为香港社会多元化和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

总而言之,香港区议会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实现了市民的参与和社区的发展。

这个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民主进程,并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联系。

然而,香港区议会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和社区的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描述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编写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香港区议会制度的介绍和讨论:第一部分为引言,该部分将对香港区议会制度进行概述,并说明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是正文,将分为两个子节进行叙述。

首先,我们将对香港区议会制度进行简介,介绍其组成和职能,以便读者对其有一个基本了解。

接着,我们将回顾香港区议会制度的历史演变,从中可以看到它的发展轨迹和重要里程碑。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一、引言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是在中英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达成的,旨在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并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本文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进行解读。

二、制度背景一国两制制度的诞生缘于香港回归祖国的历史背景。

1997年,英国政府将香港交还给中国,香港回归国家怀抱。

为了保持香港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的连续性,同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和长期繁荣稳定,中英两国政府达成了一国两制的协议。

三、一国两制的内涵1. “一国”原则一国两制的首要原则是确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行政、立法、独立的司法权,并享有高度自治权。

然而,最高行政长官仍由中央政府任命,确保国家的主权和稳定。

2. “两制”原则“两制”原则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上保持独立。

香港继续保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法治原则和个人自由。

四、一国两制的实践1. 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立法会在香港居民的普选和产生的基础上进行法定运作,承担立法权和一部分行政权。

这种政治体制确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民主原则。

2. 法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普通法体系,保障了法治的原则。

香港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

同时,香港也享有司法独立,香港的法官不受干预,并有权解释法律。

3. 经济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保持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由贸易和资本流动。

经济自由度高,贸易自由,税收制度简单透明。

这使得香港成为国际金融、贸易和物流中心。

五、一国两制的成就1. 增加了香港的国际竞争力一国两制制度下,香港作为中国的门户,继续享有独立的经济制度和法治原则,吸引了大量国际企业和投资者。

香港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 保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一国两制制度的实行,保障了香港的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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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行行政主导体制的渊源
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的殖民统治时期,英国并未把本国的 议会内阁制迁移到香港,而是采取了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 导制;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英国政府要在香港的政治体制中突出 行政主导呢? 首先,这与香港所处的地位有关:香港是一个 国际性大都市,是国际上信息、交通、商业、金融以及其他 行业的中心,政治、经济、文化错综复杂。因此,需要一个 决策及时,运作效率高、平稳、能起主导作用的行政体制。 此外, 英国政府为了有效地实现对香港的统治, 保证其政令畅 通无阻,使其统治权牢牢地控制在英皇的代言人港督手中, 巩固其绝对的统治地位,必须突出行政的主导作用。可见, 英国政府在对香港的统治中突出行政的主导作用并非偶然。
经历的变化
这种模式,维持了逾一个半世纪,本质上并没有什 么变化,但因国际环境和香港本土政治、经济、社 会和文化的变更,导致其外在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 化,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一是高度集权和绝对垄断的行政主导阶段; 二是以行政吸纳政治为特征的绝对行政主导阶 段; 三是以行政和政治相分离为特征的“相对行政主导” 阶段。
《基本法》的体现 一、Fra bibliotek政制地位上,行政权处于优势: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代表特别行政区, 又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这是国家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基本定位,从总体上规定了行政长官在香港政 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二、在各项议题的设定上,行政优先于立法:
香港回归后的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为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 制衡又配合的行政主导体制; 这种行政主导体制仍然赋予特别行政区长官很大的 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 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 行政区权力 (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 法权和终审权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授予的;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在香港当地选举产生 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 政区负责。
在香港基本法第四章中,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地 方性政权组织形式的政治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 和终审法院为基本框架来构建的, 这是一个既具权 力制衡又有互相配合的运作机制, 是一种以行政为 主导的民主政治体制, 而非西方的“三权分立”;在 这种体制下,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 又互 相配合, 相辅相成。立法局、行政局以及布政司署 与香港三级架构届时即告结束, 英国枢密司法委员 会作为香港最高上诉机关的地位亦将宣告终结。
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法案,议案的范围不受限制并且优先列入议程,而立法会议员个 别或联名提出法律草案须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还必须 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在表决程序方面,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简单过半数即可通过,而立法会议员 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须按分组计票办法进行;
论香港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制
——回归前后的变化及区别
什么是行政主导体制
“主导”——《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统领全局;推动全局发 展”; 政治权力方面,从“主”和“导”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这种权 力应该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力,是权力行使的发起者,而不是对其 他权力的回应;二是公共决策的最终结果反映了这种权力所体现 的意志; 行政主导并非法律条文中的正式术语,而是政治、法律学者分析 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体系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主体各 自地位后做出的一个基本判断,因此,它是个学理概念; 行政主导是指行政权相对于其他两权特别是立法权而言占优势, 公共决策的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行政首长及其领导的政府; 主导与分权:主导不等于集权,也不等于没有分权。当代国家的 主导权力绝大多数是建立在分权的基础上的,甚至可以说没有分 权也就无所谓主导,有分权才有谁占主导的问题。在现代民主社 会,几乎无一例外是主张分权的;《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政制安排上才作出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 制衡”的安排。
三、在行政与立法的相互控制(制衡)关系上,行政权 处于优势地位:
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行政长官可以发回重议,发回的法案须以2/3多数通过,即使再次 通过,行政长官如果拒绝签署,在其一任任期内可以解散立法会一次。虽然政府要向立法 会负责,但这种负责只是报告工作,对事不对人,立法会无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 政长官或政府高官辞职。行政长官涉嫌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立法会通过对行政长官的 弹劾案,也还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 的基本架构
英国占领香港后,深入研究了中国的统治模式,看到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 会中,采取的是君主集权的统治方式 ,在“君为臣纲”的封建思想统治下, 形成了臣民绝对服从君主的集权思想。因此,英国在香港便采取了与别 的殖民统治不同的统治方式——行政主导制,集大权于港督一身,这样 更便于对香港的控制; 根据以英王名义颁布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这两个文件的规定, 建立了英国在香港的政制统治模式——将香港的统治权广泛地授予由英 王委任的总督,并在总督的领导下设立行政、立法两局,两局议员全为 委任;行政局是协助总督颁布政令,就各种重大决策向总督提供意见, 如果总督认为无需向行政局咨询,或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免去咨询; 立法局的主要职能是向总督提供有关立法的参考意见,并通过总督的要 求制定法例,但它必须服从总督的意志,非经总督提议,立法局无权通 过法例或讨论任何动议;其实,行政和立法两局就是为总督服务的咨询 机构,并无实际的权力; 所以,香港的统治权是高度集中在总督手中,由此产生以总督为核心的 行政系统主导一切的统治模式,并由此而产生了行政权高于立法权的典 型的行政主导政制模式。
四、香港的行政主导还表现为,在涉及中央 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事务上,中 央政府处于主导地位:
集中表现为除国防和外交由中央直接管理外,中央还要求行政长官代表 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具有实质 任命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具有解释权,对其他法律具有备案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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