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学习和思考之一

世界农业保险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凝聚着先行者的艰辛和智慧。经过无数次试验、挫折、失败,终于在实践中探索到一条基本可行的发展路径,积累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认真总结和反思世界农险的历史和现实,可以发现规律,昭示未来。我们能把世界各国农险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借鉴和参考,就可以提高工作起点,避免一些低级的重复和失误。我们能把别人的成败得失当作自己的学费,就可能形成后发优势,少走弯路,甚至后来居上。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现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一般认为从1791年的德国雹灾保险开始算起,至今已有219年的历史了。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则是上个世纪40年代前后的事,大约有六七十年的时间。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路线图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是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农业保险的本质特征却异途同归。那就是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它的发展必须得到本国政府的行政帮助、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放眼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做法,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的做法,以西欧有关国家为代表的政策优惠的做法,以及亚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的做法。各种类型,不是绝然分开,相互排斥,而是互有交错,互为融通。

在我们研究各国农险发展路径,盘点它们当下的政策和做法时,就不难发现世界农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重要趋势。

其一,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和救助农业的一个公认方式,它属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

世界农险曾经无数坎坷,几近山穷水尽。后因政府援手,得以死而复生。对于政府要不要扶持农险,特别是财政上支持农险,各国的认识并非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搞农险,一是因为其难度大,不好搞;二是政府不出钱,搞不了。但

是民以食为天,农业由于它的社会公共属性,以及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农险与国家救济、社会捐助和农民自救等其它农业救助方式相比所显示出的比较优势,使一些国家政府认识到发展农险,支持农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近几十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自由贸易大力推进,WTO关于农产品贸易准则,对世界各国农业支持政策进行了削减和限制。但是农险,被视为绿箱政策。该政策范围内的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不受限制。农险,作为WTO《农业协议》许可的一项保护农业的政策和措施,越来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逐渐成为制定和实施国内农业支持政策的一个重点。我国政策性农险的出台,就是国家支持农业政策与国际接轨的一项具体行动。

其二,农业保险完全按商业保险的路子走不通。

世界农险一般都是按商业保险的路子起步和试验的。但是,除了像雹灾、火灾这类概率很低,风险单位较小又很分散的单风险农作物保险以外,全世界找不到一个商业性农险成功经营的范例。这不奇怪,本来保险市场上的可保对象主要是那些独立性的风险。而农险面临风险则是系统性的。在系统性风险的条件下,大数法则失去作用,造成的损失很难预测,而且这种风险也很难在空间上进行分散。有研究者曾经指出农险要比普通人身险和车险的风险高出20倍。如此高的风险,即使农户想投保也买不起保险,也使商业公司想保也赔不起。在美国保险界,不乏第一次吃螃蟹的商业公司,试图在农险上闯出一条路子。1899年,明尼阿波利市一家保险公司试办农险,一年后就败下阵来。1917年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蒙大拿州三家保险公司试办农险,当年旱灾使它们损失惨重,保险不得不停办。1920年,他们又搞农险,很快又失败了。在上世纪20年代,还有几家商业公司在农险上进行努力,但全军覆没。此后再也没有商业公司涉足农险了。其三,各国农业保险经营方式与自身发展阶段和政策目标相适应,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美国政策性农险起步早,其经营方式就有两次大的改革和变动。早在1938年,国会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政府农业部内设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由政府直接经营农险,财政兜底。这在起步和试验阶段是必要的,不得不这样做。一是因为经过多次失败,商业公司已无意搞农险了。二是农业的巨大风险,也不是一般商业公司能够对付得了的。政府为了给农业和农民提供一张

安全网,毅然走到农险前台。经过四十余年的试验,为了加快业务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联手商业公司一道经营农险。又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开始逐步扩大商业公司的农险份额,减少政府的份额,以致过渡到完全由商业公司经营和代理农险。政府不再做具体经营业务的事了,而是集中精力搞宏观管理、监督和再保险。法国农业保险,是从农险合作社起步的,经过不同的历史阶段,现在发展到在全国性的农业相互集团公司,成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农险公司之一。事物的生存和发展,无一不与客观条件和社会环境相联系,是一个过程。那种企求开头即到头的一成不变的想法是脱离实际的。

其四,农业保险必须有法可依,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开展农险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印度、墨西哥、菲律宾等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据。农业保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制约和规范。一部世界农业保险史,只是在政府的介入和扶持之下,才踏上真正发展之路的。而政府之所以愿意介入,一则是因为农业保险的准公益品的性质,以及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对农村经济的促进,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二则是因为农险非一般财产保险可比,它需要政府的帮助,财政的补贴,否则就搞不起来;三则是农险发展容易出轨,需要政府规范和制约。不然,花了纳税人的钱,而达不到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岂不误事?所以,它需要国家法律来要求来规范来保障。大凡搞农业保险的国家,均有相应的农业保险法。不仅如此,而且这些法律还随着宏观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目标的调整,不断修订,推动农险健康稳步发展,以达到国家政策目标。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较大的修改就有20多次。日本、法国、加拿大的有关法律也都经过多次修改,并还在酝酿新的修改之中。

其五,政府主办,不仅效率低下,还容易掉入补贴陷阱,加大财政负担。

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保护和支持。但完全由政府来主办或者兜底的做法,也容易出问题。一是效率低下,二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所以,当今世界上搞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数不采取此种办法。而是由政府出政策并监督管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去经营发展。即便像美国这样农业保险历史较久,长期由政府经营的国家,也是经过多次改革,逐步过渡到委托商业公司经营和代理的路子上。历史已经证明了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相比较,毕竟在资源配置上更具优越性,更透明、

更公平、更有效率。农业保险,政府的干预和支持是必要的,有所为有所不为。市场运作不可或缺和替代的。二者有机结合,为农险的发展开辟前行的道路。

二、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逐步驶入快车道。农业也从四平八稳、集体经营的计划经济走进了生机蓬勃、分田到户的市场经济。各种风险随之增加。农业保险被历史提出来了。与各行各业及金融保险业快速发展形成反差,我国农业保险却经历了恢复、发展、挫折、探索和萎缩的艰辛之旅。回首当年的农险实践,有感慨,更有启迪。它对于我们搞好当下的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颇有裨益。

其一,市场经济并没有给中国农业保险带来机遇,只有政府出手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才能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中国迈进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代,社会生产力空前大解放。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工作成为党和政府的重中之重。为了救灾扶贫,给农民提供一把保护伞,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当时的中国农险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下运作,实际上在重复着发达国家早期农险的做法,因此也重复着同样的遭遇和命运。当年的中国人保是直属国务院的经济实体,虽然是商业公司,也承担一些政策性任务。拿商业利润来贴补农险亏损。而后来成立的商业保险公司则很少有人问津农业保险,市场对农险失灵了。这种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差的业务,谁会去经营呢。随着中国人保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农险日趋萎缩。直至2003年以后中国政府出手相助,农险被明确为政策性业务,政府支持,财政补贴,农险才走上真正发展的轨道。历史证明,没有政府的政策,就没有中国的农业保险。

其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保障水平低、农户参保积极性低、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是制约中国农险发展的基本原因。

这三高三低六大因素,既是影响中国农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又是破解农险难题不可逾越的法门。这六个因素中,有的是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如高风险;有的是通过合理运作,可以改观的,如高成本、低效益;有的可以变动,但利弊得失难以控制,如保障水平等等。这三高三低,在商业保险框架内是无法平衡不好解决的。但是,政府的介入和财政的支持,就可能找到破解这些难题的途径。中

国农险从山穷水尽到柳暗花明的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求解这三高三低使之平衡的过程。三高三低,原本是比较尖锐的矛盾,只有靠政策才能逐步解决。所以农险,被称作政策性业务。

其三,各险种单独核算和建立各种农业风险基金,是农险不可或缺的两项重要制度。

农险费率的厘定,是农险经营最为困难的课题之一。原因在于,无论是政府,还是保险公司都缺乏这方面的原始资料和数据。古人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科学和准确的数据为依据,再高明的精算师也算不出合乎实际的费率。我们从这个实际出发,一般用经营成果来调节。用阶段性的收支平衡来确定农险费率,这是一个暂行的办法。建立单险种核算制度,累积资料,逐步实现科学化的费率厘定办法。1991年11月,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农村保险,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各项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央的这个要求未能得到贯彻。现在看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确是应对农业灾害的有效办法。其四,保大灾,免小害,是发挥农业保险和农户自救两个积极性的重要途径,是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途径,是彰显农业保险社会功能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农险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农户参加了保险,似乎就把一切交给了保险公司,无论碰到大灾还是小害,都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放松甚至放弃自救。这种做法,既是对农险的误读,也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实际上有些灾害,只要及时施救,加上农作物的再生性,是不难对付的,也不会造成多大损失。放弃自救不利农业生产,也有违农险的初衷。有鉴于此,一般农险条款,都设定一个免赔额,力图让农户负起一定责任并让保险公司从繁冗的事务中走出来,解放保险生产力。陕西省有关方面在反思这个现象并深入研究后认为,农险,主要是保大灾。一般的小灾小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靠自救来解决。这是农险路上的明智之举。保大放小,彰显农险的社会功能。

其五,要维护和尊重农险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经营任何险种,一要收支平衡,二要有利可图,这是题中应有之义。做不到收支平衡,就不能够生存;没有利润,就不能发展。在一个时期内,我国

农险经营公司寥寥,多数避而远之。就是因为经营农险,没有好处,达不到上述两点,反而要承担亏损。即便是国企如中国人保也处于不能不搞,不能大搞农险的尴尬境地。因此,要吸引保险公司经营农险,就必须维护和尊重它们的合法权益。让它们实现财务上收支平衡,有利可图,调动它们开展农险的积极性。

三、江苏农业保险历史回顾和体会

江苏是我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大省,也是农业大省。历届江苏省委省政府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为了防范农业风险,救灾扶贫,各届政府均热心农业保险工作。

江苏农险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1.从解放初到上世纪80年代末,按商业保险路子走,断断续续疑无路。1950-1952年,PICC先后在南通、淮阴等地试办小麦、棉麻和牲畜、生猪保险。因为收费难,亏损大和道德风险,1953年就办不下去了。1955年在上级要求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全省办起牲畜保险,最多时保了100多万头。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江苏农险中断二十年之久。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发展,1980年江苏人保就在无锡、仪征试办奶牛保险。吴江支公司由农村家财保险发展到养鱼、养蚕保险,受到农民欢迎和当地政府的称赞。全国第一次农村保险工作会议1983年在江苏吴江召开。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农村保险精神的推动下,江苏加快了农险步伐。先后开发了水稻、小麦、棉花以及生猪、对虾等14个险种。总的要求是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以备大灾,不赚农民的钱。但经营结果大失所望。全省在1982-1994年间,农险收费1.34亿元,支付赔款1.43亿元,盈利交税285万元,扣除15%的成本费用,净亏损3200万元。当年人保以商业利润填补了这些政策性亏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按商业保险模式办农险的路子已经走不下去了。

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改革经营模式,上下求索找出路。首先是国家民政部门的探索。他们从中央救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地方政府补贴一部分,农民个人缴纳一部分,试办农村救灾保险。江苏民政厅在扬中县开展试点,政府不仅推动展业,而且补贴保费。但农险之难,非一个部门能应对得了。但它为改革农险经营模式和农村救灾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接着是保险业内的探索。他们认为建立农业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政府不能缺位。农险展业难、收费

难、理赔难,只要政府参与就不难。政府也认识到农险对于保障农民收入,农村救灾和稳定农村社会的积极作用。于是,政府与保险公司联手,合作开办农业保险的主张应运而生。经江苏人保拿和全省各地政府协商,尝试联办共保农险的办法。而后者更受欢迎。苏南太仓、宜兴,苏北东海,洪泽等13个县(市)先后开展试点。联办共保推动了农险的发展。但由于政府当时还拿不出钱来补贴保费,使其收支平衡,而是只能盈不能亏。保险公司又得不到实际利益,反而要弥补经营亏损。这种局面是无法长久的。还有省政府方面的思考和探索。在保险公司与农险渐行渐远的情况下,省政府投资一个农业保险公司的意见被提上议事日程。经专家论证和测算,一是政策环境还不成熟,二是经济上也不划算,三是完全由政府开办农险,风险太大。这个议题,几起几落,未能实施。

3.从2005年起,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务实创新上新路。江苏农险按商业路子走,似乎到了尽头。改革探索新途径,因为条件不成熟,又走不下去。当时,中国政府正在努力争取加入WTO。中国需要按国际惯例调整对农业的扶持政策。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第一次确定了国家政策性农险目标。2003年,江苏发大水,遭灾严重的淮安市深感大灾面前,作为农村救灾机制,国家救济、社会捐赠、农民自救和农业保险缺一不可。为了解决农民想买农业保险,但又嫌费用太高,保险公司想办农业保险又怕赔不起的困境,政府给予财政支持,补贴农民保险费和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开了全国政策性农险的先河。2005年,淮安市政府和中华联合江苏分公司开展联办共保农业保险。同年,无锡市政府把政策性农险作为全市八件大事之一。2006年,苏州由商业公司代办农业保险。2007年,江苏被中央列为首批农险试点省份之一。全省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和油菜的保险试点,政府主导、政保合作、商业运作、规范经营,农民得到经济实惠。江苏农险迅速发展,成为各级政府支持保护农业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农业救灾机制的组成部分。

江苏农业保险实践表明,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按保险运行的基本规律办事。开办一个险种,要能站得住脚,必须做到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成本+各项税收+营业利润。即便税收和利润暂时不计,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和经营费用一定要大体平衡,做不到这一点,这个险种就没有生命力。这是保险业的常识,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实践反复证明了的。过去农业

保险之所以经营不下去,许多保险公司避之不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费率过低,不是以实际损失率为基础厘定费率,而是根据农民承受水平收费。收支不平衡,支出大于收入。不等式下,保险公司难以经营。

二是要有政府和保险公司两个积极性,缺一不可。政府不仅要帮助解决展业理赔的困难,更重要的是财政要对农业保险费用作出实质性的补贴。保险公司要在为农业保险服务中,得到自己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并确实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利益,是农业保险能够持久发展的重要环节。

三是必须实现农户,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三方合作共赢。农业保险对农民来说是转移风险的工具。对政府来说,是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个手段。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在为农业服务中取得经营利益的一个渠道。三方和谐共生,相得益彰,互利共赢,是农业保险长效发展,兴旺发达的基础和保证。

(2010年10月)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摘要:农业保险是针对农民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而设置的一种保险。完善的农业 保险不仅可以加快农业现代化前进的步伐,而且促进了农村 金融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其 次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农业保险存在 的问题,最后对农业保险的长足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发展 对策 一、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几经起落,经 历了曲折却又不断前进的过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主 要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大力恢复经 济,并进行了开办农业保险的初次尝试。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开始在一些地区试办了牲畜保险和棉花保险, 虽然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并没有取得成功,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赔了近400亿的钱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53年进行农业保险整顿又在1955年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与此 同时,国家也在尝试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二)第二阶段。1958年,我国在经济上出现了左倾方针错误,开始提倡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因此大力发展人民公 社,即集体劳动、劳动成果由集体分配,国家认为集体的力 量大,可以对抗任何自然灾害,所以在这一年,国家宣布停 止开办农业保险,在这之后,又出现了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 大革命,直到1982年才重新开办农业保险,这期间停办了 24年。 (三)第三阶段。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全 国实施,没有了集体劳作,而是包产到户,农民生产积极性 在提高的同时,也要自己面对自然灾害等农业问题,因此, 重新开办农业保险迫在眉睫。1982年国家恢复农业保险的办理,并且国家也采取许多的鼓励措施,因此,不仅办理农业 保险业务的机构与保险税种有所增加,而且保险收入也大幅 度提高,1982年至1992年这十年间,保险收入从23万升至8.62亿元。这期间,大多数农业保险机构都赔了钱,尽管如此,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在这一阶段也吸取了不少经验和教训。 (四)第四阶段。1992年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业保险也开始由商业化经营转变, 而此时的商业保险公司也刚刚起步,规模小、业务单一,并 且不能很好的应对风险,再加上这一期间国家不重视商业保 险,鼓励措施少,支持力度不强,因此1993年后,农业保险开始萎缩,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 3.77亿元,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 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XX年,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XX年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XX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

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本页是最新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___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 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

推进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9215736.html, 推进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作者:陈同富 来源:《金融发展研究》2015年第05期 摘要:当前山东省农业保险在保费规模、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以及保障范围方面都与先 进省份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既有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不完善、政策支持方式单一等原因,也存在农业保险市场供求主体不足、组织形式单一、市场竞争度低和供求矛盾严重等问题。基于此,需从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框架、政策支持体系和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建设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以促进山东省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山东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政策支持;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5-0049-05 一、引言 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受农业保险市场自身的约束,也对制度和政策环境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当前我省农业保险无论在保费规模方面,还是在深度、密度方面,以及保障范围方面都与先进省份存在较大差距。其中,既有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不完善、政策支持方式单一等原因,也存在农业保险市场供求主体不足、组织形式单一、市场竞争度低和供求矛盾严重等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框架、政策支持体系和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建设三个方面,就山东省农业保险经营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促进山东省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山东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二、构建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框架 (一)明确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 农业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风险分散与经济补偿,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目标不尽相同,并且随着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总的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与地区,越倾向于把农业保险作为提高农户福利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的工具;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并且农业产值比重越高的国家和地区,大多通过农业保险的发展,实现其稳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应的基本目标。综合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生产的地位,现阶段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应属于后者,因此本文把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目标作如下界定:一是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使受灾农户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国家和山东省的农业生产安全;二是通过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整合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手段,提高山东省农业风险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三是通过对农业保险实施财政补贴,发挥其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促进山东省优势产业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四是通过对农户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分析 学生姓名:汪莹 学号: 22014110828 学院(系):金融学院 专业(方向):保险学 成绩: 2015年1月

摘要 (1)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1) (一)保险价值难以确定 (1) (二)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 (1) (三)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 (1) (四)种类繁多 (1) (五)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 (2) (六)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 (2)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2) (一)可保性差 (2) (二)风险单位大 (2) (三)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2) (四)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3)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3) (一)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 (3)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 (3) (三)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 (4) (四)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 (4)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4)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5) (一)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5) (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5) (四)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6) (五)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 (6) 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本文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风险性质、商品性质、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等五个方面研究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影响。 【关键字】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特殊的险种,一直跟不上整个市场和行业发展,更没有完全解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问题。需要从政府、农民和保险企业三个角度去分析,对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给出一些建议和解决的对策。关键词:农业保险;合作保险;财政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农民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甚至在设有农业保险公司的地区,仍有一些农民没有保险意识,在农保还没有涉足的地区就更不必说。在一些以农业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只有当灾害事故发生并遭受巨额损失后,一些农户才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投保人的淡薄意识必然阻碍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2.逆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是普遍存在的,农业保险也不例外。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农业险也非强制险,所以投保的覆盖率就不可能达到100%,这样就很容易发生逆选择的问题。据保险公司人员介绍,农业养殖险比种植险的逆选择的风险更大,导致农险理赔的难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险种高出许多。如此一来,让一些即使开设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望而却步,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3.保险公司没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虽然1996年,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了商业化运作,但对农业保险却并没完全市场化。根据各省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保险业实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农业险的平均年赔付率达到80%左右,而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做得多就亏的多。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行业的大数规律和其他的相关规律,赔付率高就意味着保险费率定的不合理,保险费收入过少,保险费率定的过低,要想改善经营状况,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提高保险费率。在政府没有补贴的情况下,过高的保险费支付对于农民来说根本承担不起,而按照农民的投保能力去承保,保险公司自己又赔不起,这样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走入日渐萎缩的“怪圈”。4.缺少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政府的财政补贴。1995年通过实行、2002年修订的现行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多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另外,由于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而我国现有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也都是在政府的财政大力支持下才成立起来的,因为没有专业的农险法律保护和规范,所以政府在这个方面的补贴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也只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许多商业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开设农业保险。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1.政府支撑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具体可把政府支持分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农业法》中也只是略有涉及,所以必须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再保险机制、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保险,国家可借鉴与银行业发展类似的道路,建立政策性的由国家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民参保方式上可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农险经验,如可自愿投保,但不投保的享受不到政府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等,这样可减少农民逆选择的问题。第二,对农民参保费进行直接补助。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扶持农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上一些农业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都采用这种形式,美国补贴保费的53%,加拿大补贴保费的50%,日本补贴保费的40%——80%。我国在国家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由于有财政补贴,农险保费率降低了,不仅可提高农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保险研究 2009年第2期三农保险I NSURANCE STUD I ES No.2 2009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① 黄英君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30)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的梳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理论,从历史的角度展开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全方位研究,从国家层面来研究和探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变迁与创新。通过这种制度分析,形成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一个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制度创新的特定路径依赖和路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的未来方向。 [关键词] 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2-0052-07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农业保险作为防范农业风险、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一致,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正当其时。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农业的保护,W T 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协议将农业保险列为“绿箱(Green Box)”政策为各国广泛采用,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农业保护与国际接轨。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一直以来,农业保险发展时断时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及其创新的探讨因而成为必要。 一、国家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与作用 “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不能真正完成关于产权的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②。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国家提供宪政秩序、法律制度等基本的制度安排。国家作为一种垄断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其他的竞争性制度如市场、企业所不具有的特征的优势。国家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它在长期制度变迁中具有特殊的角色定位。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因此,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国家具有强制性、垄断性以及规模经济的天然优势。虽然国家不能决定一个别度如何工作,但正如穆勒所论,它却有权力“决定什么样的制度将存在”。③所以,国家一旦形成,就能利用其优势干预和推动制度变迁,对制度变迁发挥着独特的、举足轻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金融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降低、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赵学军、吴俊丽(2004)认为④,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庹国柱、王国军,2002;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b等)。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而更多地应体现为一种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增强农户保险意识,扩大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保险制度及其变迁中的特定地位 [作者简介] 黄英君,经济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RC I SS)主任。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和发展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繁荣状态,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是到了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农业保险由其中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国有独资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构调整,停办了一些亏损的险种,从此,农业保险的规模逐年呈现负增长。由一于损失率高,如果保费按照损失率来制定,农民保不起;

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学习和思考之一 世界农业保险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凝聚着先行者的艰辛和智慧。经过无数次试验、挫折、失败,终于在实践中探索到一条基本可行的发展路径,积累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认真总结和反思世界农险的历史和现实,可以发现规律,昭示未来。我们能把世界各国农险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借鉴和参考,就可以提高工作起点,避免一些低级的重复和失误。我们能把别人的成败得失当作自己的学费,就可能形成后发优势,少走弯路,甚至后来居上。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现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一般认为从1791年的德国雹灾保险开始算起,至今已有219年的历史了。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则是上个世纪40年代前后的事,大约有六七十年的时间。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路线图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是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农业保险的本质特征却异途同归。那就是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它的发展必须得到本国政府的行政帮助、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放眼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做法,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的做法,以西欧有关国家为代表的政策优惠的做法,以及亚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的做法。各种类型,不是绝然分开,相互排斥,而是互有交错,互为融通。 在我们研究各国农险发展路径,盘点它们当下的政策和做法时,就不难发现世界农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重要趋势。 其一,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和救助农业的一个公认方式,它属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 世界农险曾经无数坎坷,几近山穷水尽。后因政府援手,得以死而复生。对于政府要不要扶持农险,特别是财政上支持农险,各国的认识并非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搞农险,一是因为其难度大,不好搞;二是政府不出钱,搞不了。但

农业保险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业保险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农业保险的保驾护航。近年吉林省农业保险高速发展,但与国内其他省份还有差距,存在诸多问题,阻碍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农民、政府、保险公司3方入手,探究了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业;保险;吉林省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天灾人害等保险事故对农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吉林省作为全国著名的粮食生产区,农业经济是吉林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2017年,吉林省政府规范并完善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加大了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同时,吉林省农业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模和范围都不断扩大。据统计,截至2016年年末,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4.8亿元,同比增长33.9%,较全国平均增速高22.5%,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几乎涵盖了吉林省所有特色产业。 2农业保险在吉林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农民方面的问题。吉林省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浅薄、参保率低,农民大多持有“靠天吃饭”的思想,并且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保险公司业务繁琐、交钱容易领钱难、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一味依靠政府救济等原因的影响,使农民对农业保险并没有积极、充分、全面的认识。再加上一直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行业的偏见,导致农民对于农业保险是“谈险色变”。2.2政府方面的问题。2.2.1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目前来看,现存的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专业和全面,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直接导致农业保险从运营到推广都做不到有法可依,限制了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此外,关于农业保险相关方面的大框规定很多,但专项及具体问题却有些笼统和模糊,而农业保险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农业保险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各种困难,不能够健康顺利地运营和发展。高风险使规模小的农业保险公司没有能力负担所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 经济侵略而来的。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1912年到1925年,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1926年到1936年,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立法亦为政府和社会人士所重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法草案》。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1935年5月和9月,分别公布了《简易人寿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实施法》。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内地保险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保险中心则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 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 年到1992 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 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 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 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 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有效需求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二)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

《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分析》

《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分析》摘要。发展农业保险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有效利用市场机制节约农业保险成本,促进农业增收,提高农民投保意识,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体系,以解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对策分析 1农业保险概述 1.1农业保险内涵。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类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中,倘若遭受到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因此受到了一定损失,那么就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相关赔偿[1]。 1.2农业保险特点。首先,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农业生产需要依据不同地域的地理条件进行,各地区地理环境及条件不同,其农业生产自然也不同。农业保险自然也会根据地域性而呈现出不一样的标准。农业保险的险种类别、保险期限及保险费率等内容都会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差异[2]。其次,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农业生产除地域差异外,还会表现出季节差异。不同季节农业生产内容不一样,农业保险自然也会因季节变化而表现出一定差异。再次,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农业生产因季节性而表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农业风险自然也呈现出周期性特征。与农业风险周期性特征相对应的则是农业保险的周期性[3]。 2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2.1有利于降低农业灾害损失。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我国农业生产承担着很大的自然灾害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农业稳定发展。发展农业保险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一定赔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4]。 2.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在农业保险得到有效发展后,一旦自然灾害对农村、农民、农业造成损失,可以通过农业保险发挥作用,最大程度保证农民利益。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充分提高“三农”服务水平。 2.3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农民收入相对较低。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难以对农民提供经济支持。农业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收入,从而提高农民存款和还款的能力,从而带动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 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3.1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缺位。任何一个产业发展都会面临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依赖于法律法规。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速度迟缓。相比于其他保险的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非常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亟待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 3.2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高,不利于长期发展。相比于城市,农村居住点散、地广人稀,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物力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定稿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气候多变,农作物病虫害种类繁多,农业要想获得高速发展离不开农业保险的保驾护航,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于确保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探索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约因素对策制度 一、引言 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禽流感、干旱、台风不断,使当地农民的生产活动受到严重影响,2009年第6号热带风暴“莫拉菲”经过福建等省,所到之处的经济作物一夜之间荡然无存。“这场灾难让我过去20年的努力几乎白费。”福建省某刘姓村民对记者说,“当时我也想过保险,可是不知道去哪里寻求保障”……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中国脆弱的农业,农业的发展亟须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发展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同时也是一个是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国家防总秘书长、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说,受自然气候影响,我国每年单是旱灾农就使经济作物受旱面积达3亿至4亿亩,每年损失粮食近158亿公斤,占各种自然灾害损失总量的60%。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威胁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农业问题的重点是增产增收,但同时要考虑按市场规则,用保险方式补偿灾害损失,防止减产减收。农业保险就是为了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经济手段。去年在一些省市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如果不是政府及时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许多上规模的养殖户、禽类加工龙头企业有可能遭受重创。但政府这种救急性的补贴,总非长远、根本之策。现实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再一次提醒我们:加快农业保险,不能再对付了,不能再犹豫了!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进展的经验与启发 摘要:农业保险在通过200多年的探究进展后,各国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独特的经营体制与经营模式,考察其进展演进的经验与教训,对中国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文章将以若干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与经验作为起点,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进展特点作出比较和差不多评价的基础上,提炼出对国外农业保险进展的一般规律,并据此揭示对中国农业保险进展的启发。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验,启发 一、研究综述 在通常的理解上,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提供的一种保险。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目前,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要紧集中在三个方面: (1)从理论层面探讨农业保险的生成的缘故。学者们对那个问题差不多形成了共识,并将其缘故归结为其农业保险的市场失

灵。比如,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性;李军(2004)提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庹国柱(2004) 主张农业保险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于公共物品;陈璐(2004)则认为农业保险应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 认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缘故。 (2)关于农业保险进展模式的问题。许桂红、陈珂(2003)认为,农业进展的模式问题能够从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进展的历史尽管参差不齐,他们的农业保险体系却有共同之处,比如各国都有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的组织、保险承包的范围也都从单一风险过渡到了综合风险、保险费一般由农场主和政府共同承担等。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关于我国农业保险进展的模式能够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论”模式(刘芙、吕东韬,2003),即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合作论”模式(许桂红、陈珂,2003),即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该模式主张建立合作保险为主体的保险组织。“商业论”模式(许桂红、陈珂,2003),即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多家办保险的模式。“区域论”模式(谢家智,2003),即我国农业保险的进展应实行“区域化”进展战略。“时期论”进展模式(王和、皮立波,2004),即我国农业保险的进展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业保险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1农业保险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了零星的试点,没有形成大的气候。我国正式的农业保险应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次年,在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以及北京远郊试办牲畜保险;在江苏南通、陕西咸阳和北京远郊试办棉花保险。 1951年在个别地区试办了油菜和水稻保险。1952年牲畜、棉花等农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地。1953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开始,按照国家指示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基本停办了农业保险。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办理农业保险。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起起伏伏,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影响,主要是学习的苏联模式。尽管当时的保险模式还不规范,但不能否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1.2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 1958年至1981年是农业保险的停办阶段。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政府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认为人民公社规模大,后备力量强,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灾害的损失,公社有能力弥补。农村保险己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 1.3以商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发展阶段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需要独白面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1982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在我国停办了24年的农业保险终于重新走上历史的舞台。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业务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央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也提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1982年至1995年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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