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农业保险之国际经验借鉴

Theory &Practice马达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15亿元,已经成为世界上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
”(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年6月29日)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增长显著,但整个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相比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我国农业保险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等各方面原因,无论是在国家制度层面还是在险企经营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一系列问题。
放眼全球,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开办和发展了农业保险业务,其中美国和日本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农业保险承办时间较长,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较为完备和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
了解这两个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无论是对于我国农险公司的发展还是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美国作为世界上排名靠前的农业大国,其农业产值在GDP 中占据重要地位。
美国农业保险经过长期的发展与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组织运营结构,其农业保险的运营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 ),FCIC接受美国政府的经营管理费用拨付,负责整个国家农业保险的运营,并且为私营的商业保险农业保险之国际经验借鉴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
第二层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直接参与主体,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接受FCIC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层是农业保险相关的代理人与查勘核损人。
美国农业保险的销售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自己设立的代理人,仅负责本公司一家业务;另一类是独立代理人,可以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
另外,核损工作多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人员进行,独立的查勘定损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后才具备相应资格。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特点如下:1.政府部门对于整个农业保险经营方面支持力度很大。
从保费补贴方面来看,美国政府重视对农户保费的补贴,积极鼓励农户投保。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农业保险成为了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能够为农民提供保障,减轻他们的风险和压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可是依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险制度不完善,保险产品单一,参保人数较少等问题。
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提高保险覆盖率,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国际上,农业保险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如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谓是一个农业保险的典范。
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保险法》,从而创立了美国农业保险公司。
美国政府在此基础上又逐步推出了种植保险、收成保险、灾害保险等多种农业保险产品,以及降低农民保险费用等配套政策。
针对不同的农业保险需求,在不断的实践中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为美国农民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再如,日本的农灾保险制度。
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在1978年推出,但是由于设计上的不理想,直到1994年才得到了全面的改革。
新的农灾保险制度具有保险范围广、保费合理、赔偿方式科学、理赔速度快等特点。
在自然灾害时,政府会提供相应的支持,包括保险金的预支和其它资金的支持。
在日本,农业保险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政府和社区责任的体现。
比较而言,我国的农业保险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改进:一是保险产品的多样化。
目前的农业保险产品单一,暴露出缺乏针对不同农产品种植的保险产品。
可以针对稻谷、小麦、果树、蔬菜、家禽等不同的农产品建立相应的保险产品。
二是提高保障的保险基数。
我国的农业保险参保数目仍然较少,证明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和了解。
政府可以采用多种宣传途径,尤其是利用多媒体教育、农民培训等手段提升农民的保险认知和参保意识。
三是减少农民的负担。
可以通过政策的支持减轻农民的负担,例如增加财政补贴、降低农民保险费用、开展贴息或豁免等鼓励政策,提高农民的保险积极性。
综合来讲,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在中间法规、产品多样化和政策支持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农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农业保险已成为保障农民收益、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定价不透明、信息不对称、赔付不及时等。
为了提高我国农业保险的水平,我们可以从国际经验中吸取启示。
首先,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法律效力不如预期,需要加强农业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完善农业保险的立法、监管等制度。
其次,加强农业保险公示和信息透明。
我国农民普遍缺乏农业保险知识,不清楚哪些险种适用于自己的经济情况和风险。
因此,农业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险种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保险知识水平。
同时,要积极公布保险服务内容、价格、理赔标准等信息,加强信息透明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信任度。
再次,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保险的实施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机制。
因此,要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为农业保险提供融资支持。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
在农业保险领域,国际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应积极与国际保险组织开展合作,借鉴国际先进农业保险经验,更好地服务中国农村发展。
总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亟需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信息透明、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等多方面的工作。
通过全方位的努力,我们将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农业保险服务,进一步保障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成功经验及启示研究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成功经验及启示研究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系统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日益成熟。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国的农业产业政策,适合我国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的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模式。
标签: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是一种国家财政高度补贴型的保险制度,它的主要目标大致有: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稳定农户的收入;稳定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减轻高速发展的经济对农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农村社区稳定,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
但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如保险险种,经营方式、经营主体、销售渠道、财政补贴等有所不同。
1 国外典型的农业保险模式1.1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开办农业保险最早的国家之一,它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风险管理,险种设计和各项保险技术的创新方面,有其独到的理论。
第一,完善的法律保障。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
到1980年该法经过了12次修订,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在美国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
1994年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了提高农民投保的参与率,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为了防止逆选择,新推出了区域风险保险计划。
1996年又推出《1996年农场法》决定试办收入保险,这种引起农民极大兴趣的保险产品既可以分散农作物产量风险,又可以对付农产品价格风险。
2000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的补贴比例。
美國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仅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推动了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发展。
第二,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方面,投保农民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获得保费补贴。
从1980年起,以作物平均产量的75%为保障水平的投保农民,政府补贴保费的16.9%;1994年政府补贴保费的23.5%;2000年,补贴比例提高到55%。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农业保险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以及完善阶段,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
我国也积极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农业保险模式和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农业保险体系,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和推动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国际经验借鉴进行探讨。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起步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起步阶段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在这一时期,我国农业生产遭遇了一系列自然灾害,农民损失惨重,政府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于是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在1995年,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试点阶段,一些地方开始推出农业保险,并通过政府资金进行扶持和补贴。
在试点的过程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保费收入不足以覆盖赔付、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随着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的重视和支持,我国农业保险逐渐进入了发展阶段。
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制度保障。
《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措施,包括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推进农业保险创新等。
这些措施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基础,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这一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保险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参与农业保险的主体也逐渐增多。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和补贴力度,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降低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成本。
这些举措都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支持。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也开始显现出来。
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近年来,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发展效
果丰硕,是农业保险的有效保障手段。
以下是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的经验示范与启示:
一是改善保险环境。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立法体系,明确统计方法
和承保模式,确保保险有效性;完善财税政策,增加保险公司的资本,强化赔付能力。
二是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
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宣传和实施培训,让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实用性和作用,提升农民参保保险的认识,增
强农民对保险投资回报的认知,激发农民参与保险的兴趣。
三是建立灾害应急预警体系。
建立灾害统计数据中心,根据历史
经验和气象、土壤等信息,开展预报和灾害计算研究,建立灾害风险
模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为发展农业保险营造良好
环境。
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有很多启发,希望通过不断创新和实践,
检验完善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国外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建设经验及启示五篇

国外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建设经验及启示五篇第一篇:国外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建设经验及启示国外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服务能力建设经验及启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手段,在防范农业灾害风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2004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都对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加强对我国农业生产的扶持,200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保监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对比分析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我国新型农业保险试点。
特别是2007年中央财政在吉林、四川等六省区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后,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已呈现出“业务较快发展、作用逐步发挥、服务日益广泛、保障更加全面”的良好局面,进入了新一轮快速发展阶段,农业保险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亚洲第一,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35.68亿元,增长了近17倍。
201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73.82亿元,共计为1.68亿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23.24亿元。
农业保险承保面积广、标的分散,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和保险意识相对偏低,虽然长期以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我国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农村网点建设和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历史经验,但如何在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新时期农业保险客户的特点,加大资源投入,全面打造覆盖乡村、深入三农的服务网点,扎实开展产品、人员和服务“三下乡”,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使得面向农民的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得以不断提升,仍是一个相对新兴的课题。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借鉴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试验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仍然相对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有限,大部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并没有购买农业保险,导致农业生产者面临较大的风险。
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保险赔付比例低,很难满足农业生产者的实际需求。
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短板。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引进国际经验,进行改革和提升。
二、国际经验借鉴在农业保险领域,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和有效的经验和模式,可以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广,保障水平高。
这些国家在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产品设计、风险评估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和借鉴。
国际上一些国际机构和组织也在农业保险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形成了一些成功的案例和模式,可以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也可以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参考,例如智能化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技术、先进的理赔管理系统等方面。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推进。
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完善制度设计和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应该起到引导和支持的作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和设计,丰富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类型,满足不同农业生产者的实际需求。
农业保险产品应该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类型和风险特征进行设计,实现个性化和差异化。
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准确评估农业生产的风险和损失,降低保险公司的不确定性风险。
通过引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准度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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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学习和思考之一世界农业保险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凝聚着先行者的艰辛和智慧。
经过无数次试验、挫折、失败,终于在实践中探索到一条基本可行的发展路径,积累了可贵的经验和教训。
认真总结和反思世界农险的历史和现实,可以发现规律,昭示未来。
我们能把世界各国农险的经验和教训作为借鉴和参考,就可以提高工作起点,避免一些低级的重复和失误。
我们能把别人的成败得失当作自己的学费,就可能形成后发优势,少走弯路,甚至后来居上。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现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一般认为从1791年的德国雹灾保险开始算起,至今已有219年的历史了。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则是上个世纪40年代前后的事,大约有六七十年的时间。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路线图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
但是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农业保险的本质特征却异途同归。
那就是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它的发展必须得到本国政府的行政帮助、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放眼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即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做法,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的做法,以西欧有关国家为代表的政策优惠的做法,以及亚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的做法。
各种类型,不是绝然分开,相互排斥,而是互有交错,互为融通。
在我们研究各国农险发展路径,盘点它们当下的政策和做法时,就不难发现世界农险发展的一般规律和重要趋势。
其一,农业保险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和救助农业的一个公认方式,它属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
世界农险曾经无数坎坷,几近山穷水尽。
后因政府援手,得以死而复生。
对于政府要不要扶持农险,特别是财政上支持农险,各国的认识并非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搞农险,一是因为其难度大,不好搞;二是政府不出钱,搞不了。
但是民以食为天,农业由于它的社会公共属性,以及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农险与国家救济、社会捐助和农民自救等其它农业救助方式相比所显示出的比较优势,使一些国家政府认识到发展农险,支持农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几十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自由贸易大力推进,WTO关于农产品贸易准则,对世界各国农业支持政策进行了削减和限制。
但是农险,被视为绿箱政策。
该政策范围内的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不受限制。
农险,作为WTO《农业协议》许可的一项保护农业的政策和措施,越来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逐渐成为制定和实施国内农业支持政策的一个重点。
我国政策性农险的出台,就是国家支持农业政策与国际接轨的一项具体行动。
其二,农业保险完全按商业保险的路子走不通。
世界农险一般都是按商业保险的路子起步和试验的。
但是,除了像雹灾、火灾这类概率很低,风险单位较小又很分散的单风险农作物保险以外,全世界找不到一个商业性农险成功经营的范例。
这不奇怪,本来保险市场上的可保对象主要是那些独立性的风险。
而农险面临风险则是系统性的。
在系统性风险的条件下,大数法则失去作用,造成的损失很难预测,而且这种风险也很难在空间上进行分散。
有研究者曾经指出农险要比普通人身险和车险的风险高出20倍。
如此高的风险,即使农户想投保也买不起保险,也使商业公司想保也赔不起。
在美国保险界,不乏第一次吃螃蟹的商业公司,试图在农险上闯出一条路子。
1899年,明尼阿波利市一家保险公司试办农险,一年后就败下阵来。
1917年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蒙大拿州三家保险公司试办农险,当年旱灾使它们损失惨重,保险不得不停办。
1920年,他们又搞农险,很快又失败了。
在上世纪20年代,还有几家商业公司在农险上进行努力,但全军覆没。
此后再也没有商业公司涉足农险了。
其三,各国农业保险经营方式与自身发展阶段和政策目标相适应,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美国政策性农险起步早,其经营方式就有两次大的改革和变动。
早在1938年,国会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政府农业部内设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由政府直接经营农险,财政兜底。
这在起步和试验阶段是必要的,不得不这样做。
一是因为经过多次失败,商业公司已无意搞农险了。
二是农业的巨大风险,也不是一般商业公司能够对付得了的。
政府为了给农业和农民提供一张安全网,毅然走到农险前台。
经过四十余年的试验,为了加快业务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联手商业公司一道经营农险。
又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开始逐步扩大商业公司的农险份额,减少政府的份额,以致过渡到完全由商业公司经营和代理农险。
政府不再做具体经营业务的事了,而是集中精力搞宏观管理、监督和再保险。
法国农业保险,是从农险合作社起步的,经过不同的历史阶段,现在发展到在全国性的农业相互集团公司,成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农险公司之一。
事物的生存和发展,无一不与客观条件和社会环境相联系,是一个过程。
那种企求开头即到头的一成不变的想法是脱离实际的。
其四,农业保险必须有法可依,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开展农险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
无论是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印度、墨西哥、菲律宾等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据。
农业保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制约和规范。
一部世界农业保险史,只是在政府的介入和扶持之下,才踏上真正发展之路的。
而政府之所以愿意介入,一则是因为农业保险的准公益品的性质,以及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对农村经济的促进,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二则是因为农险非一般财产保险可比,它需要政府的帮助,财政的补贴,否则就搞不起来;三则是农险发展容易出轨,需要政府规范和制约。
不然,花了纳税人的钱,而达不到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岂不误事?所以,它需要国家法律来要求来规范来保障。
大凡搞农业保险的国家,均有相应的农业保险法。
不仅如此,而且这些法律还随着宏观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目标的调整,不断修订,推动农险健康稳步发展,以达到国家政策目标。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较大的修改就有20多次。
日本、法国、加拿大的有关法律也都经过多次修改,并还在酝酿新的修改之中。
其五,政府主办,不仅效率低下,还容易掉入补贴陷阱,加大财政负担。
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保护和支持。
但完全由政府来主办或者兜底的做法,也容易出问题。
一是效率低下,二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
所以,当今世界上搞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数不采取此种办法。
而是由政府出政策并监督管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去经营发展。
即便像美国这样农业保险历史较久,长期由政府经营的国家,也是经过多次改革,逐步过渡到委托商业公司经营和代理的路子上。
历史已经证明了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相比较,毕竟在资源配置上更具优越性,更透明、更公平、更有效率。
农业保险,政府的干预和支持是必要的,有所为有所不为。
市场运作不可或缺和替代的。
二者有机结合,为农险的发展开辟前行的道路。
二、国内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逐步驶入快车道。
农业也从四平八稳、集体经营的计划经济走进了生机蓬勃、分田到户的市场经济。
各种风险随之增加。
农业保险被历史提出来了。
与各行各业及金融保险业快速发展形成反差,我国农业保险却经历了恢复、发展、挫折、探索和萎缩的艰辛之旅。
回首当年的农险实践,有感慨,更有启迪。
它对于我们搞好当下的政策性农险试点工作,颇有裨益。
其一,市场经济并没有给中国农业保险带来机遇,只有政府出手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才能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改革开放,中国迈进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代,社会生产力空前大解放。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工作成为党和政府的重中之重。
为了救灾扶贫,给农民提供一把保护伞,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当时的中国农险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下运作,实际上在重复着发达国家早期农险的做法,因此也重复着同样的遭遇和命运。
当年的中国人保是直属国务院的经济实体,虽然是商业公司,也承担一些政策性任务。
拿商业利润来贴补农险亏损。
而后来成立的商业保险公司则很少有人问津农业保险,市场对农险失灵了。
这种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差的业务,谁会去经营呢。
随着中国人保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农险日趋萎缩。
直至2003年以后中国政府出手相助,农险被明确为政策性业务,政府支持,财政补贴,农险才走上真正发展的轨道。
历史证明,没有政府的政策,就没有中国的农业保险。
其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保障水平低、农户参保积极性低、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是制约中国农险发展的基本原因。
这三高三低六大因素,既是影响中国农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又是破解农险难题不可逾越的法门。
这六个因素中,有的是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如高风险;有的是通过合理运作,可以改观的,如高成本、低效益;有的可以变动,但利弊得失难以控制,如保障水平等等。
这三高三低,在商业保险框架内是无法平衡不好解决的。
但是,政府的介入和财政的支持,就可能找到破解这些难题的途径。
中国农险从山穷水尽到柳暗花明的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求解这三高三低使之平衡的过程。
三高三低,原本是比较尖锐的矛盾,只有靠政策才能逐步解决。
所以农险,被称作政策性业务。
其三,各险种单独核算和建立各种农业风险基金,是农险不可或缺的两项重要制度。
农险费率的厘定,是农险经营最为困难的课题之一。
原因在于,无论是政府,还是保险公司都缺乏这方面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古人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没有科学和准确的数据为依据,再高明的精算师也算不出合乎实际的费率。
我们从这个实际出发,一般用经营成果来调节。
用阶段性的收支平衡来确定农险费率,这是一个暂行的办法。
建立单险种核算制度,累积资料,逐步实现科学化的费率厘定办法。
1991年11月,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农村保险,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各项农村灾害补偿制度。
”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央的这个要求未能得到贯彻。
现在看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确是应对农业灾害的有效办法。
其四,保大灾,免小害,是发挥农业保险和农户自救两个积极性的重要途径,是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途径,是彰显农业保险社会功能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农险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农户参加了保险,似乎就把一切交给了保险公司,无论碰到大灾还是小害,都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放松甚至放弃自救。
这种做法,既是对农险的误读,也容易滋生道德风险。
实际上有些灾害,只要及时施救,加上农作物的再生性,是不难对付的,也不会造成多大损失。
放弃自救不利农业生产,也有违农险的初衷。
有鉴于此,一般农险条款,都设定一个免赔额,力图让农户负起一定责任并让保险公司从繁冗的事务中走出来,解放保险生产力。
陕西省有关方面在反思这个现象并深入研究后认为,农险,主要是保大灾。
一般的小灾小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靠自救来解决。
这是农险路上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