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汇编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入)

发布日期:2019-04-17 目录一、收入基本规定二、销售货物收入2.1 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2.2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2.2.1托收承付2.2.2预收款2.2.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2.2.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2.2.5售后回购2.2.6以旧换新2.2.7商业折扣2.2.8现金折扣2.2.9销售折让和退回2.2.10买一赠一2.2.11分期收款三、提供劳务收入3.1 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3.2 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3.2.1安装费3.2.2宣传媒介的收费3.2.3软件费3.2.4服务费3.2.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3.2.6会员费3.2.7劳务费3.2.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四、转让财产收入4.1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4.2 国债转让收入4.2.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4.2.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4.2.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4.2.4国债成本4.3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4.3.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4.3.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4.3.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六、利息收入6.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6.2国债利息收七、租金收入八、特许权费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十、接受捐赠收入十一、产品分成收入十二、视同销售收入12.1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12.2 资产权属改变应视同销售12.3 视同销售价格十三、政策性搬迁收入13.1 2012年10月1日之前13.2 2012年10月1日之后13.2.1适用范围13.2.2搬迁收入13.2.3搬迁支出13.2.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13.2.5应税所得13.2.6征收管理13.3 新旧政策衔接十四、其他收入14.1 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资产14.2 补贴收入14.3 债务重组收入14.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十五、不征税收入15.1 财政拨款15.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5.3 其他不征税收入15.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15.3.2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15.3.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5.3.4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5.3.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一、收入基本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表一税收及资助等优惠政策序号政策名称对象申请条件资助金额行文单位1 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保增长贡献突出工业企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2011年统计快报数为准,完成工业总值1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者完成工业总产值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2%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同比增速12%≤ⅹ<15%。
奖励40万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45万元;同比增速20%≤ⅹ,奖励5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含)—10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3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3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4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含)—5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2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2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3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含)—1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1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1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20万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京经信委发(2011)106号2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货款贴息政流动资金贷款有增量的工业企业实施细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1、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5%(含)的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4%,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2、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含)但低于15%的企业,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策结算在本市:2、2011年度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3、2011年度比201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1. 引言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跨国企业日益增多,非居民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也变得更加常见。
由于非居民企业通常仅在一个国家境外设有实际经营活动,因此需要了解和遵守不同国家的所得税政策。
本文将汇编整理了一些重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信息,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税务问题。
以下各章节将分别介绍不同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税率、税基、税务登记和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2.1. 税率美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涵盖联邦和州级的所得税。
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州级税率根据具体州的法规而定,通常在4%至10%之间。
2.2. 税基美国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包括企业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各州的税基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通常与联邦税基相似。
2.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美国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美国联邦税务申报通常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完成,州级税务申报截止日期根据具体州的规定而定。
3.1. 税率中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所得来源,税率可能在10%至25%之间。
3.2. 税基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收入和所得将作为税基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基的具体计算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中国国内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通常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完成。
4. 欧洲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4.1. 税率各个欧洲国家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各不相同,通常在10%至30%之间。
4.2. 税基欧洲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税基计算方法也各有不同,一般包括企业在当地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4.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欧洲各国的税务机关注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不同国家的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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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2023年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税收政策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经济增长和吸引更多外资,中国政府不断推出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汇编2023年中国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明晰的指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国政府对新技术企业给予了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
符合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在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更长时间的税收优惠。
2.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为推动创新创业,中国政府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可以按照所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技术入股等。
对于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优先发展的行业税收优惠政府对优先发展的行业,如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些领域投资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高新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中国政府推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人才在特定场合取得的个人所得,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个人所得税。
2. 就业创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在创新创业领域就业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或延缓缴纳政策。
3.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支持农民工的就业和创业,政府为其提供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民工在特定场合取得的个人所得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税收优惠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对其支付的利息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贷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增值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利息收⼊是否征收增值税?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九条⼆、统借统还有哪两种业务模式?(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直接分拨资⾦模式。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通过所属财务公司分拨资⾦模式。
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九条三、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收⼊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注意点?(1)资⾦来源⽅。
资⾦的来源⽅只能是⾦融机构和债券购买⽅,对来源于⾮⾦融机构的借款,即使内部有统借统还分拨借款的协议,即使利率⽔平不⾼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平也不能套⽤该政策;(2)资⾦统借⽅。
资⾦的统借⽅只能是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核⼼企业,不包括成员企业;(3)企业集团。
享受财税[2019]20号⽂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注释:《国务院关于取消⼀批⾏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政许可等事项衔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汇编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与照顾,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
近年,我国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科技的进步,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详细的总结说明。
企业所得税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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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2013-01-11 11:37:28)▼来源:中国税务报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2年1月10日起,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其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对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4、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税收扶持和优惠《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6、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出若干意见,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有:(1)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2)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可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1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税收优惠: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