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和开发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供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在开发区范围内或由开发区供热的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店、多业主小区、银行、宾馆旅店、医院和写字楼等所有用户,居民用户按市、区关于居民住宅供热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热力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热力公司可以提出相关供热装置的产品标准和品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和热力公司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热力公司提供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施工设计说明;页脚内容1(二)用热负荷分布图;(三)供热工程施工图;(四)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热力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热力公司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热力公司中间验收。
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热力公司的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进入架空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
(三)超过4米高的车辆或机械(含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穿越架空电力线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统一规格的标志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遵守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及时向当地电力部门报告;
(五)向电力线路沿线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区域
第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对象系指:
(一)发电厂、热电厂、调度所、变电站、开闭站以及与发电、变电、调度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外,电力主管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含责任地区)采取消减供电指标或停止供电措施:
各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关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下级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能源收费标准(二〇一四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能源收费标准(二〇一四年)一、开发区东区能源种类与费用标准东区电力(天津泰达津联电力公司)开发区向用户提供35千伏及其以下的动力、照明用电。
根据国家供电规则,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及其以上用户,以10千伏或35千伏电压受电。
用电户缴纳下列费用;(一)基本电费:除居民、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以外的用户每月要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负荷容量交纳基本电费,其标准是:每千伏安交基本电费17元/月。
(二)电度电费:用户每月要按电度表指数交纳电度电费,其标准是:1、电网销售电价表2、居民阶梯电价表我区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分档与电价标准具体如下:3、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三)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如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四)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电力公司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缴纳电力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东区热力(天津泰达津联热电公司)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发式,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0。
8MPA以下蒸气。
如用户需要的蒸气压力超过0.8MPA,收费标准另议。
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水。
部分区域可提供50度热水(入户口)以上的洗浴用地热水。
用热户交纳下列费用:(一)计量热力费:(二)供热损耗补偿费对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集中供热用户,暂停用热期间,应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收费标准按每个采暖期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三)地热水价格各类用户按计量表指数缴纳地热水费用(四)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东区水(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公司)开发区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入户压力0.2MPA以上,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一)计量水费用户每月按计量表指数交纳计量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注1),其标准是:(二)防火准备费用户每月按入户水表的口径交纳防火准备费(不含居民住宅小区),用于补偿灭火用水损失,其标准是:(三)给水设施临时押金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户占用的供水设施,应交纳押金,停止使用后,设施完好无损押金退回,其标准是:10000元/座。
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电气安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天津市电气安全工作,保障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天津市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电气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使用和管理,促进电气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电气设施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使用和管理,包括电力设施、电气设备、电力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建筑电气、交通信号灯、市政照明、广告招牌、家用电器、机电设备等。
三、主要内容1.电气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电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电气设备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电气安装工程的承包、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电气安装工程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建筑电气、交通信号灯、市政照明、广告招牌等电气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家用电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家用电器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机电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责任和处罚1.电气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并施行根据1997年8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遵循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并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和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区域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坐落在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和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根据xx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立和持续高速开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开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兴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效劳和促进开展相统一的原那么,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承受监视;(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根底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立、房产、市容等项工作;(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工程;(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视;(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开展;(十)检查、监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津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九日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和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重要用户是指在本市经济、社会、政治、军事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污染、带来经济损失的电力用户。
第五条重要用户分为甲类重要用户、乙类重要用户和丙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亡,影响国家、地区安全或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政治、军事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爆炸、中毒、火灾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造成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为甲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军事影响或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其他较大恶劣影响的为乙类重要用户。
除甲类、乙类重要用户外,一旦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重要用户为丙类重要用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能源收费标准(二〇一四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能源收费标准(二〇一四年)一、开发区东区能源种类与费用标准东区电力(天津泰达津联电力公司)开发区向用户提供35千伏及其以下的动力、照明用电。
根据国家供电规则,用电负荷在100千伏安及其以上用户,以10千伏或35千伏电压受电。
用电户缴纳下列费用;(一)基本电费:除居民、小型商业、办公、照明用电以外的用户每月要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负荷容量交纳基本电费,其标准是:每千伏安交基本电费17元/月。
(二)电度电费:用户每月要按电度表指数交纳电度电费,其标准是:1、电网销售电价表2、居民阶梯电价表我区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分档与电价标准具体如下:3、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三)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费标准如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四)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电力公司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缴纳电力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东区热力(天津泰达津联热电公司)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发式,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0.8MPA以下蒸气。
如用户需要的蒸气压力超过0.8MPA,收费标准另议。
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水。
部分区域可提供50度热水(入户口)以上的洗浴用地热水。
用热户交纳下列费用:(一)计量热力费:(二)供热损耗补偿费对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集中供热用户,暂停用热期间,应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收费标准按每个采暖期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三)地热水价格各类用户按计量表指数缴纳地热水费用(四)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住宅小区和公建热力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东区水(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公司)开发区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入户压力0.2MPA以上,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一)计量水费用户每月按计量表指数交纳计量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注1),其标准是:(二)防火准备费用户每月按入户水表的口径交纳防火准备费(不含居民住宅小区),用于补偿灭火用水损失,其标准是:(三)给水设施临时押金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户占用的供水设施,应交纳押金,停止使用后,设施完好无损押金退回,其标准是:10000元/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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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用户、供电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电能的最终使用者。
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电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电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
供电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电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供电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供电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变配电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电气设计说明;(二)用电负荷分布图;(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动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七)双电源用户有低压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十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电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电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供电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用户电气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电经营单位中间验收。
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正式的调试报告,经审验合格后,供电经营单位安排入网前的试验,并协助用户制定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接口位置由供电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
供电合同签订后,由供电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1、单一业主高压用户(不含公建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将电源接至用户变电站高压进线开关上口。
用户应合理进行内部规划,保证其变电站距供电经营单位提供的接入点(在拨地红线处)不大于10米,特殊情况必须大于以上距离时,需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并由用户承担多余部分的建设费用。
单一业主低压用户(不含公建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按照开发区电网总体规划就近在变电站内提供接入点,由用户在变电站低压开关的下口接线。
以上高、低压用户的计量装置需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用户(不含公建用户)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需具备分层计量功能)。
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配套标准容量的收费标准向供电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电经营单位将供电系统建设至楼栋低压配电箱上口,其中计量仪表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配套标准容量的收费标准向供电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电经营单位将供电系统建设至楼栋低压配电箱上口,其中计量仪表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临时电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将电源建至建设项目拨地红线内的临时变压器跌落开关上口并安装计量装置,其中计量装置费用由用户承担。
跌落开关、临时变压器及以下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因工程需要,供电线缆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
施工造成原设施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用户应在用电(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容、减容等用电变更)60日前与供电经营单位签订供电合同。
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电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电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2、能源可供证明;3、建筑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4、全套电力竣工图。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电经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电源前与供电经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已用电用户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电经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经营单位将依据供电合同终止供电。
第十五条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进入,在用电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电经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30日前办理。
原用户有拖欠电费的,补齐拖欠电费后方可办理供电过户手续。
用电状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与供电经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供电经营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应在与供电经营单位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供电经营单位办理相应的用电增容手续。
第十七条供电经营单位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二)与用户协商供电方式,并商定供电方案;(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四)与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
第十八条供电经营单位为新装、增加用电的用户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90日,逾期注销。
用户如有特殊情况,应于期满前与供电经营单位协商有关延长事宜。
第十九条用户办理增、减容、暂停等用电变更手续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
第二十一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A的,供电经营单位以10KV以上供电,有条件的亦可供低压。
用户向供电经营单位提出报装容量,供电经营单位根据经济技术分析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第二十二条供电经营单位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电源或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二十三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供电经营单位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三)用户装设自备电源,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并向供电经营单位备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供电经营单位对基建工地、市政建设或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
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经营单位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
临时用电手续应由业主办理。
第二十五条供电经营单位在公用设施未到达地区,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其他用户就近临时供电,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六条转供电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供电经营单位委托用户转供电时,供电经营单位、委托转供户和被转供户三方在转供前,应就转供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计量方式、收费方式、产权划分、维护检修、停电操作等事项签订转供电协议。
未经供电经营单位委托,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第二十七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
第二十八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之四十一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次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五十四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供电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电。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电的,供电经营单位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电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电,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电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
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二条用户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以及由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供电经营单位,并在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用户的继电保护装置应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
对供电经营单位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部门规定的继电保护定值,用户不得变动。
第三十四条承装、承修电气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资质或技术等级,施工前报供电经营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凡申请并入电网的自备电厂或其他电厂,应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备有调度通讯和继电保护装置,经与供电经营单位协商,并就运行方式、调度、通讯、产权划分、有功和无功管理、电能销售、计量方式和电费计算等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并网电厂的计量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划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