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78Fra bibliotek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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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 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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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 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 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 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 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 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 长。
学校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学时要求1. 教师培训学时分为专业发展学时和岗位培训学时。
专业发展学时用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岗位培训学时用于提升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
2. 专业发展学时: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专业发展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24学时,远程培训不超过48学时。
3. 岗位培训学时: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岗位培训,包括新教师岗前培训、转岗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等。
4. 教师五年内累计完成的专业发展学时不少于360学时,岗位培训学时不少于120学时。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1. 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学科专业知识、教学技能、信息技术应用、心理健康教育、班级管理等。
2. 培训形式:采用集中培训、校本培训、远程培训、自主学习、实践交流等多种形式。
四、培训组织实施1. 学校成立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学校根据教师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学校组织教师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同时开展校本培训。
4. 教师根据培训计划,自主选择培训内容和形式,参加培训。
五、培训考核与评价1. 教师参加培训后,需提交培训总结、心得体会等材料。
2. 学校对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出勤、学习态度、学习成果等。
3. 教师培训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等工作中。
六、奖励与惩罚1. 对积极参加培训、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3. 对违反培训纪律、弄虚作假的教师,取消培训学时,并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创造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
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臵,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培训学时认定说明 文档

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说明
一、请各校培训管理员通过“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录入2013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含各县区教育局的人事、教研、科研、电教、装备、自考办等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业务培训、校本培训、课题研究、在职继续教育学习、学历提高、挂职锻炼等,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审后确定学时,今后该数据将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唯一依据;教师资格证年审制度即将实施,其中重要项目即为年继续教育学时。
二、具体操作方法:首先由各校培训系统管理员将本校老师参加由邳州教育局人事、教研、科研、电教、装备、自考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学时(或相当于培训学时)录入到“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培训学时管理——添加其他培训学时——选择进入本单位录入”里。
再由学校将老师参加各种培训所取得的学时分类汇总打印并连同证书原件报送教育局人事科验审。
培训学时录入汇总表可从“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添加其他培训学时”中下载打印。
教育局将分组验审,合格的培训学时保留并通过审核。
三、《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可从局“教师培训管理群”、“邳州教师人事群”群共享或各单位办公OA下载打印。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培训、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https://img.taocdn.com/s3/m/7142f08a52d380eb62946dc4.png)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2024学时认定细则

2024学时认定细则2024学时认定细则是指根据相关教育机构规定,对教职工在一年内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和工作时间进行认定和积分的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教职工继续学习和进修,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2024学时认定细则中,学时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培训学时认定:规定了参加各类培训的学时认定标准。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如教学培训、教育技术培训、学科专业培训等,可以认定为学时。
认定的学时数根据培训的时长和内容进行评估。
2.学习学时认定:规定了教职工在一年内参加学习活动的学时认定标准。
学习活动可以包括自主学习、研究学习、专业论文撰写、参加学术交流等。
根据学习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可以认定为不同的学时数。
3.工作学时认定:规定了教职工在一年内从事工作的学时认定标准。
工作学时可以包括教学、科研、教材建设、教改研究等各种工作。
认定的学时数根据工作的量化指标和质量评价进行评估。
4.累计学时认定:规定了教职工在一年内累计的学时认定标准。
累计学时是指教职工在一年内所获得的所有认定学时总和。
累计学时可以作为评定和优先考虑教职工职称、岗位晋升、获得奖励等的重要指标。
2024学时认定细则的实施对于教育机构的整体发展和教职工的个人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学时认定的实施可以促进教职工的终身学习意识,增强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水平。
另一方面,学时认定可以鼓励教职工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推动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工作与前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形成具有创新性和竞争力的教育团队。
总的来说,2024学时认定细则是为了规范教职工的学习和工作时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通过认真执行学时认定细则,教师们可以更好地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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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及苏州市有关实施细则的精神,为在我市全面实施《****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五)参加省、市、县等教学业务单位组织的研修活动(县级以上研修)和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和有考核的自学;(七)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八)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教育局人事师资科负责本市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十二月底。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7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350学时。
第七条县级培训项目逐步推行项目化管理制度。
培训方案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在提交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审核和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市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分别实施。
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市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核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核。
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条教育局将定期对本市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教育质量考核评估有关项目。
第二部分学时认定第十一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
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年度中新调入教师(含新引进教师),当年度总学时数一般应达到50学时。
年度中新调入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在调入满一年后的年底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有条件的学校可逐步通过骨干教师脱产进修、访问学者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学时,1门认定36学时,2门及以上认定50学时(以提交的学科结业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定为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 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
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当年可折算25学时;(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5学时。
完成县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课题、大市级学会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5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
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三)教师当年获得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颁奖行政级别,每奖项按县级3学时、市级6学时、省级12学时、国家级24学时折算;(四)在大市级以上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数。
以上4项认定县级以上学时之和不得超过25学时。
第十五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每次认定相应校本培训3学时。
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每次(半天内)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
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
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二等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县级以上培训班项目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学习班(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教师发展中心办理当年免修手续。
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校本培训原则上设臵七个基本项目,要求每次培训要有签到表,并将图文信息上传校园网相应栏目。
有关培训学时认定与要求如下:(一)专题培训:包括专题学习、专家讲座、课题研究等,年度不超过12学时。
(二)教学研究:包括公开课、研讨课、观课评课、校际交流活动和教学研讨等教研活动,年度不超过30学时。
(三)读书活动:读一本书(杂志),同时完成600字以上读书心得三篇计6学时,年度不超过12学时。
(四)师德培训:包括师德规范、职业道德、公民守则、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年度不超过6学时。
(五)技能培训:包括电子白板、课件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及把握学科能力竞赛等,年度不超过6学时。
(六)专项培训:包括班主任培训、青年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名师工作室活动等,年度不超过18学时。
(七)特色培训:项目由各单位自定,以每小时1学时计算,年度不超过12学时。
第三部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学时认定工作由教育局委托教师发展中心规范实施,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
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学历进修学时,论文发表、获奖,课题研究等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审核后进行网上登记。
(三)由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不适于即时登记的其他课时,由组织单位提交参培名单和课时数,分上下半年进行统计,并提交学校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教师发展中心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当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半年内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参加“年度考核”处理。
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三条在****地区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及个人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一)经****市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可在****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三)教师发展中心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其余省内外专业教师培训机构及个人经邀请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第四部分过渡时期继续教育验证施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2013~2016年为过渡期。
在此期间,继续教育验证施行证书和网络登记并行的办法。
2013~2016年纸质验证与电子验证并行,2017年起,全市施行网上验证。
网上验证部分:总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100学时,且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50学时。
纸质验证部分:当年学时数+前四年学时数不少于我市规定的培训学时数。
第五部分《省培训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该系统依托《****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运行。
(一)省、市级培训均通过该系统下达培训名额、组织报名和全程管理,其主管部门是:省级为****省教育厅师资处,市级为苏州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处,县级为教育局人事师资科,学校为相关管理处室。
委托管理部门是:省级为****省教师培训中心,市级为苏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县级为****市教师发展中心。
(二)该系统运作程序为:省或市下达培训学员名额,县级分配名额至学校,学校组织报名,县级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电话通知学员开班,开始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和学员反馈调查问卷,培训承办学校(院)为学员录入培训学时,县级认定、验证。
(三)学时的查询和纠错程序为:教师个人在培训结束10天以后,通过登陆****教师管理系统(含教职工信息管理和教师校长培训管理两个系统)查询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
教师对照培训方案发现学时错、漏时,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会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四)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网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日常性的常规工作,各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正常管理工作。
在系统管理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伪造学时的行为,教育局将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部分其他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