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禁酒“七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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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禁酒令”升级要求干部纪律意识进阶,看看《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细则内容是怎样的,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

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接待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得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执行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承担。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落实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多地“禁酒令”升级,从午间禁酒到公务活动一律不准近期,全国省、市、县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都加大对违规饮酒的查处力度,出台了升级版的“禁酒令”,对公务接待的饮酒行为更加严格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期印发的《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要求,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闽公综〔2020〕2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2021年9月29日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后驾驶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查处、血液样本提取、鉴定、管理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规范原则,依法从严打击。

第二章现场查处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道路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执勤记录仪摄录视音频资料。

第五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指挥驾驶人将车辆驶入警戒区,靠路边停车。

(二)要求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

(三)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驾驶人进行测试。

测试不成功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测试成功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同一当事人再次进行测试。

(四)测试结果达到饮酒或者醉酒标准的,打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由民警当场向被测试人宣读测试结果。

公安部查处酒驾规范

公安部查处酒驾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安部查处酒驾规范篇一: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改变了以前对酒驾案件的处罚,醉驾就此入刑,同时也对我们办理酒驾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法律法规,规范办理酒驾案件,确保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高效、规范,下面我结合我们孝感交警实际和日常执法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以供大家借鉴。

一、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一)酒驾案件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含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含80毫克)的属醉酒驾驶,构成犯罪。

2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酒驾与非酒驾的标准,立行政案件;8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饮酒与醉酒的标准,立刑事案件。

(加案例)。

(二)省交管局对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标准上必须坚持“三个一律”和“三个严禁”1、“三个一律”即: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非营运车辆的,罚款部分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罚款上限处罚。

2、“三个严禁”即:严禁免予处理、严禁降格处理、严禁降低标准处理。

3、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血液酒精含量必须严格符合标准,必须是违法当事人本人驾车,违法地点必须在道路上。

(三)酒驾案件违法行为的规范案由《关于规范违反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的通知》(孝公交明发【20xx】50号)1、酒驾行政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临时代码1712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款,临时代码1702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临时代码17111);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3款,临时代码17031)。

消防四涉两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消防四涉两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公安部“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省公安厅“八条铁规”(1)公安民警吸食、注射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等传统毒品、新型毒品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2)公安民警违规使用枪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用枪致人死亡的,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局长引咎辞职。

(3)公安民警携带枪支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4)公安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6)公安民警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免职;民警配偶子女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对该民警给予纪律处分。

(7)公安民警参与赌博的,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清除出公安队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公安民警为涉赌涉毒场所提供保护、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总队、支队还将依据部队相关禁令法规对违法违纪者从严从重查处。

湖南消防总队“六条铁规”①、凡是官兵本人或配偶子女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机动车辆的,一律给予官兵纪律处分;官兵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干部予以撤职,士兵予以除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开除军籍。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②、凡是在工作时间饮酒、酗酒滋事的,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处分;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开除军籍。

③、凡是参与赌博的,干部予以撤职处分,士兵予以除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开除军籍。

禁止饮酒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禁止饮酒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禁止饮酒的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规范社会风俗,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严禁饮酒。

任何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年龄大小,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饮酒是一种不良行为,会严重危害工作效率,扰乱工作秩序,应当得到严格禁止。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理。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所称饮酒,包括但不限于饮酒、赌博、吸毒、吸烟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是本单位的基本准则,必须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制定,经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二章禁止饮酒的理由第九条饮酒会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饮酒会导致职业操守不端,影响工作纪律,严重危害单位形象。

第十一条饮酒会导致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严重危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饮酒会导致职工之间的关系紧张,破坏团队合作氛围,影响单位整体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饮酒会导致工作环境不和谐,影响工作氛围,严重影响单位形象。

第三章禁止饮酒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严禁饮酒,一经发现立即严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下班后也不允许在本单位内饮酒,坚决杜绝非正常饮酒行为。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携带酒精饮料,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酒宴或饮酒活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惩。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提供酒精饮料,不得帮助他人饮酒,一经查实,将受到处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禁止在工作场所内进行饮酒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饮酒,一经发现,将受到处理。

第四章禁止饮酒的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受到警告、扣工资、降职、开除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受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处罚。

机关禁酒驾规章制度范本

机关禁酒驾规章制度范本

机关禁酒驾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杜绝酒后驾驶危害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机关内部和外部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行为,做到“不酒驾、不醉驾”。

第四条机关领导要加强对酒后驾驶问题的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营造禁酒驾的氛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注重自身形象和法律意识教育,做到遵纪守法,言行举止得体,公正廉洁,争做社会主流力量中的表率。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酒后驾驶的严重后果,严格要求自己,不得有侥幸心理,保持良好的行为操守。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机关禁酒驾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禁酒驾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规章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禁酒措施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一旦发现违反此规定的,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杜绝饮酒驾驶行为。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定期进行酒驾排查,对有饮酒行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处理和惩罚,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务工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酒后驾驶的禁令,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出行。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发现有酒后驾驶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确保危险事件的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酒驾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被视为违纪行为,将按照机关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在饮酒后驾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将受到机关的处罚,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政单位禁酒检查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禁酒检查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禁酒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内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单位禁酒检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工作人员遵守禁酒规定,维护单位形象,防止酒后失职、酒后驾车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禁酒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禁酒规定第五条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禁止饮酒。

第六条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务活动,应遵守相应的禁酒规定。

第七条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不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检查与监督第八条行政单位应设立禁酒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禁酒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禁酒检查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突击检查。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禁酒教育,定期开展禁酒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对违反禁酒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禁酒举报制度,鼓励工作人员互相监督,对违反禁酒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首次违反禁酒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第二次违反禁酒规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三)第三次及以上违反禁酒规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禁酒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

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

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湘公通[2006]39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管理,促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严肃警容警纪,提高队伍战斗力,防止因饮酒而影响人民警察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紧闭措施的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警车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警车使用管理四条禁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及其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铁路、民航、海关缉私、森林公安部门执行。

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特指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湘警号牌的机动车、“湘O”公安专段号牌车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悬挂武警号牌的车辆。

本规定所指的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附近,是指上述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的道路。

本规定所指的准备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人员已经发动车辆的状态。

本规定所指的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已经发动车辆并将车辆开始移动的状态。

发现民警酒后驾驶非公务用车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下列情形禁止饮酒:㈠在工作时间、工作间隙;㈡在有值班、值勤、备勤任务之前;㈢在携带枪支、警械、秘密以上文件时;㈣在驾驶机动车辆之前;㈤着警服到公众场所时。

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四条工作时间饮酒的,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携带枪支饮酒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辞退。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同时,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酒后准备驾驶机动车因本人意志以外原因中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发生同类情形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五条着警服到餐饮、娱乐场所饮酒的,视为工作时间饮酒,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六条醉酒民警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由所在单位约束到酒醒。

酗酒滋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实行不少于三日的禁闭,并按照滋事性质和后果,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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