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一、引言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项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但在签订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详细分析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防范提示,以各方避免潜在法律纠纷的发生。
二、建筑施工合同风险分类及预防措施1. 风险一: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可能导致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为预防此类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在必要时征求法律意见。
2. 风险二:计价方式和支付方式不合理合同中的计价方式和支付方式如果设计不合理,可能导致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或存在争议。
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计价方式和支付方式,并加入相应的约束和限制条款,以确保款项的正常支付。
3. 风险三:分包商履行能力不足若分包商的履约能力不足,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施工质量不达标。
为降低此类风险,建议在选择分包商时,对其资质进行充分考察,并明确约定分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4. 风险四: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不明确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不明确可能导致争议升级,影响工程进度和成本。
为预防此类风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与条件,并在变更或索赔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 风险五:违约和争议解决机制不明确合同中违约和争议解决机制不明确可能导致争议处理困难和成本增加。
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
三、本所涉及附件1. 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 支付方式协议范本3. 工程变更申请表格4. 索赔处理程序流程图5. 争议解决机制协议范本6. 其他相关附件四、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条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和规定。
2. 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代价的方式,如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等。
3. 支付方式:确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如分期支付、进度支付等。
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

浅析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摘要: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建筑业税收是地方重要税源之一,也是国家连续多年实施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政策、法规几经调整,逐步完善,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建筑业总包方在业务链条中具有特殊重要位置,工程管理和纳税环节却问题不断,甚至出现了危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涉税风险。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相关工作实际,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对策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具有种类多样、流动性大、施工条件多变、工程周期较长等特点。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本文的总包方系广义概念,不仅指工程总承包人,还包括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后再对外分包的施工单位。
一、税收政策与实务简介(一)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为开票纳税人。
凡未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非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属异地提供应税劳务,须到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笔者单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注册地为广州市,但承接的工程项目覆盖广东省多个地区,如梅州、河源、阳江、江门等地级市或所辖的县级市、区、镇等。
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持该证明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前往劳务发生地开展工程作业,就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建筑业流转税种,企业所得税仍回注册地缴纳。
(二)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工程合同涉税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 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税务责任、义务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双方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三、税务合规1. 税务登记:乙方必须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并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副本。
2. 发票管理: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3. 税率变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双方应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或税费承担方式。
四、税收筹划1. 税收优惠政策:乙方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2. 成本控制:乙方应合理规划成本,确保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税收成本。
五、风险防范1. 风险评估: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的税务合规性进行评估。
2. 风险提示:乙方在发现可能的税务风险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
3. 风险控制:甲方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乙方的税务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六、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如乙方未遵守税务法规或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违约: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导致乙方无法按时纳税,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税务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八、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草案,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和税务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建筑总承包业务是一个繁琐且风险高的行业,特别是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明确控制税务风险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合同签订技巧来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在涉税风险方面,建筑总承包业务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风险。
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合同签订方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技巧。
首先,要明确税务义务和责任的分配。
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明确建筑总承包方的税务义务和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例如,建筑总承包方应承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责任,而业主方应负责缴纳土地增值税等。
这样可以降低双方因税务问题引起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合作效率。
其次,要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在建筑总承包业务中,发票是最重要的税务凭证之一。
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条款,规定建筑总承包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明确标注合同的相关信息。
业主方在支付款项时,必须凭有效发票进行付款,以确保税务合规性和账务透明度。
第三,要合理安排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
在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由于项目周期较长,支付款项通常分为多个阶段进行。
为了控制涉税风险,合同签订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
例如,可以将款项支付分为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的金额与工程进展相匹配,并在每个阶段支付款项前要求提供相应的税务证明文件,如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等。
这样可以确保在税务层面的合规性,并防止因税款逃避或拖欠导致的纠纷。
此外,建议合同签订方在涉及到税务方面的条款中注明违约的后果和补偿责任。
例如,如果建筑总承包方未按时缴纳税款或提供虚假的税务文件,业主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款项。
通过明确违约责任,可以增强双方对税务合规性的重视,降低潜在的涉税风险。
最后,建议签订合同的双方在涉税风险控制方面寻求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的帮助。
由于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税务风险较高,合同签订方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务政策和法规。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肖太寿博士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建筑总承包业务建筑总承包合同是指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或甲方或建设方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安装合同、装修合同和其他建筑工程合同的总称。
在这些建筑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包工包料、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现象,其中的税收风险是不同的。
要控制其中的涉税风险,根源在于如何正确签订合同。
本文基于现有的税收法律,对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的合同签订技巧。
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一)税收风险分析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
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在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
1、增值税的风险由于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款中代扣的水电费用,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导致施工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而业主(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含有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是不可以抵扣业主的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
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和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建筑业总分包合同是指建筑施工项目中,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合同,总包方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分包方进行施工。
由于总分包合同涉及到资金流转、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等多方面的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1.税收管理不规范。
在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资金流转复杂,如果双方未能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准确申报和纳税,就有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2.税收税费调整。
由于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一般是长期合作,施工周期较长,期间可能会发生税收政策的调整,如增值税率的变化、税制等,这将对双方的合同履行产生影响,增加涉税风险。
4.涉及跨地区业务。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往往涉及跨不同地区的施工,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所差异,导致涉税管理的复杂性增加,增加了风险的存在。
二、建筑业总分包合同涉税风险的管控措施1.加强合同的规范性。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应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包括分包费用、税务处理、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防止双方因税务问题产生争议。
2.建立税务合规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机制,明确税务管理责任和流程,做到纳税义务的准确履行和税收风险的管控,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做好适应性调整。
4.加强跨地区税收管理。
对于涉及跨地区的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企业需要详细了解各地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风险的评估和管控,确保合同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5.建立良好的纳税记录和账务管理。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纳税记录和账务管理制度,保证纳税义务的准确申报和缴纳,加强对税务处理过程的监控和内部审计。
结论:建筑业总分包合同涉税风险的存在对企业的经营和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合同规范性和风险管控,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涉税风险,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建筑工程合同的涉税风险

建筑工程合同的涉税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背后,也隐藏着诸多风险,其中涉税风险就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重要协议,涉及到大量的经济利益,因此,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涉税风险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涉税风险概述1.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等问题,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时出现偏差,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合同中的价款、税率、税种等表述不清楚,可能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时产生误差。
2.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在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程款项支付不规范、发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时出现违法行为,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可能导致业主方未能及时开具发票,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务申报。
3. 合同变更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在建筑工程合同变更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价款调整、工程进度变化等问题,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时出现差异,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合同价款的调整未及时更新税务申报信息,可能导致企业在税务核查时出现问题。
二、建筑工程合同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的规范性、明确性,避免因合同不规范导致的税务风险。
企业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款、税率、税种等涉税内容,确保合同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强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建筑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规范工程款项的支付,确保及时取得合规发票。
企业应加强发票管理,防止出现发票丢失、滞留等问题,确保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3. 优化合同变更环节的税务处理建筑企业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及时更新税务申报信息,确保税务核查的顺利进行。
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变更的税务评估,合理预计合同变更对税务的影响,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建筑工程合同涉税风险防控

建筑工程合同涉税风险防控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税务责任、义务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税务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二、合同双方信息- 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 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三、税务责任和义务1. 税务登记与申报:双方应确保各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税务申报。
2. 发票开具与获取: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应确保按时支付款项并获取相应发票。
3. 税款缴纳:双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款。
四、税务风险防控措施1. 合同价格条款:合同价格应明确是否含税,以及税率的适用情况。
2. 税务合规审查:双方应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性审查,确保合同执行符合税法规定。
3. 税务筹划:鼓励双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但不得违反税法规定。
4. 风险告知:任何一方在知悉可能对对方产生税务风险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五、风险分配1. 违规责任:如因一方违反税法规定导致另一方遭受税务处罚或损失,违规方应负责赔偿。
2.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税务风险,双方应协商解决,合理分担风险。
六、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税务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七、其他1. 合同修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应符合税法规定。
2.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执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八、签署甲方代表: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代表: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来定制。
在起草正式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和税务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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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2016-08-10 合同范本大全点击上面的蓝字关注我们哦!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一)税收风险分析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
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在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
1、增值税的风险由于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款中代扣的水电费用,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导致施工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而业主(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含有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是不可以抵扣业主的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
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和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因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发票台头是建设方名字的发票,该发票给予施工方入账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为了控制和化解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合同签订技巧:1、将水电费计入施工企业产值的签订技巧第一,明确水电费用代扣代缴条款。
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定建设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并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缴。
第二,明确发票开具条款。
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业主自行从其开票系统中开具17%税率的售电和13%税率的售水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企业。
2、将水电费不计入施工企业产值的签订技巧在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施工企业施工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
二、建筑总承包业务中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现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二是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
这两种违约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分析1、营业税风险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增值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如果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总承包方向建设方收取的违约金是一种提供建筑劳务的价外费用,必须缴纳增值税,必须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是漏税的风险;如果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建设方向总承包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需要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否则是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怎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收取违约金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面两种违约金现象的增值税风险分析,可知,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是决定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关键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基于此规定,那么对未履约合同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
”因此,建筑总承包合同中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控制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根据以上对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分析,应采取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控制税收风险:在总承包合同中有专门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一些事项。
第一,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由于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建设方不需要给总承包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总承包方即可;只要凭借总承包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总承包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二,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总承包方向建设方收取的违约金必须向建设方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设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三、建设方扣押总承包方质量保证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一)税收风险分析建设方扣押总承包方质量保证金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不给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漏掉增值税,将面临今后被税务局检查而被补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二)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在建筑总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单独的一项质量保证金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建造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同时,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必须给建设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四、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收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一)税收风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工程报价如下:税前建筑工程报价(裸价)=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不含增值税的管理费用和规费+合理利润1、非EPC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11%。
2、EPC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 +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11% +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11% 。
以上工程报价是专门针对国家工程(因国家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报价)的工程报价,而有些工程。
例如非国家工程完全可以通过协议招标,而不通过国家招投标程序进行投标确定。
因此,有些非国家工程的业主在向业主招投标时,而且又是发生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完全有可能要求施工企业按照“税前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3%”进行工程报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施工企业与业主或建设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实践中,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在实践中体现为要么是包工包料合同,要么是甲供材合同。
而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时候,体现的税收风险是:业主或建设方要求施工企业按照“税前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3%”进行工程报价,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向业主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让施工企业多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1、尽量与业主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在策略上,我们一定要签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会更省税。
为什么签包工包料合同更省税?分析如下。
(1)材料费税负:营改增以后,如果签包工包料合同,我们给业主开发票,一定要按11%计算税额。
可是,材料和设备是施工企业自己采购的,可以抵扣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