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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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大家在生活当中可能会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有一些团体是可以依法自己的相关权利的,比如说像工会组织等这些都是属于社会团体当中的一种。

社会团体在成立的时候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法人,这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大家在生活当中可能会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有一些团体是可以依法自己的相关权利的,比如说像工会组织等这些都是属于社会团体当中的一种。

社会团体在成立的时候也应该设立相应的法人,这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的工资福利1、社团编制适用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

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政部核定。

本规定下发后,编制管理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

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

社会团体是指以会员为基础的,通过会员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

按照现行法规,应设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决策和执行机构。

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我们在生活工作过程中,经常听到公司法人这个名词,大家有时候会认为,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最大领导,就是公司老板。

法人在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那律师365来为大家一起解读一下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法人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在生活工作过程中,经常听到公司法人这个名词,大家有时候会认为,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最大领导,就是公司老板。

法人在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那来为大家一起解读一下民法总则五十七条的法人规定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民法总则五十七条是针对法人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济宁市司法局 普法考试(A)补考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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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司法局—学法用法2018年普法考试(A)201901—16 补考总分:98考试时间:60 分钟剩余时间:2分41秒单选题(每题1 分)1、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A:依宪治国B:以德治国C:依规执政D:依纪执政选择答案:A B C D2、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由()提名。

A:国家主席B: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三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择答案:A B C D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补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选择答案:A B C D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答案:A B C D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负责并报告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选择答案:A B C D6、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各级人民政府C:国家行政机关D:国家司法机关选择答案:A B C D7、()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A:人民民主专政B:中国共产党领导C:工人阶级领导D:社会主义公有制选择答案:A B C D8、宪法的修改,由()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选择答案:A B C D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召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选择答案:A B C D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答案1、(单选题)《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B),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D)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D)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B.十周岁C.十四周岁D.八周岁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B)应当与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清算义务人C.登记机关D.主管单位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C)。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适用国家政策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A )。

A.公序良俗B.合法合理原则C.相关行政法规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D)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当事人,法律地位B.当事人,地位C.民事主体,地位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8、(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C.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C)。

2023年兰溪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题库民法总则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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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务员网上考试民法总则内容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轮流行使代理权B.分主次行使代理权C.共同行使代理权D.指定一人行使代理权2、(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合,具有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资格。

A.特别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捐助法人D.社会团队法人3、(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B.民事法律能力C.民事责任能力D.人格尊严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登记机关B.利害关系人C.主管单位D.清算义务人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四年B.二年C.三年D.一年6、(单选题)《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

A.承担刑事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C.没收出资财产D.承担行政责任7、(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

A.进行产权变更登记B.提前告知C.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D.政府批准备案8、(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消该决议。

A.行政机关B.董事会C.人民法院D.登记机关9、(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合用()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内容省略,已在上文中提及)
第七章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员及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成员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条例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指对社会团体进行法人登记以及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法人登记的意义法人登记是对社会团体的一种认可和确认,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人登记可以使社会团体获得合法的地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拥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其次,法人登记可以确保社会团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法乱纪的情况发生,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法人登记还能够为社会团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增强其影响力和实力。

二、法人登记的程序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法人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会团体章程、资金来源证明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接着,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经过审查合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将被登记机关颁发法人登记证书,正式成为法人。

三、法人登记的管理法人登记后,社会团体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定期报告组织状况和财务状况。

同时,社会团体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如有发现社会团体涉嫌违法违规操作,登记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法人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社会团体登记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注销。

变更通常包括法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修订等情况。

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程序上的调整。

注销则需要社会团体自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注销材料。

登记机关在核实后,可以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团体颁发注销证明。

五、法人登记的保障措施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方面,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办理登记手续,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民法总则第7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72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但是这对于一大部分国人来说,大家还是不是太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

就民法总则第72条而言,它主要是规定了关于法人方面的政策规定,下面就主要地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民法总则,但是这对于一大部分国人来说,大家还是不是太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

就民法总则第72条而言,它主要是规定了关于法人方面的政策规定,下面就主要地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具体内容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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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
么机构
说到社会团体,相信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这些民间的团体是经过国家的允许才成立的,可以依法独立的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当然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使自己基本权利的同时,权力也应该受到监督。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么机构?
说到社会团体,相信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这些民间的团体是经过国家的允许才成立的,可以依法独立的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当然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使自己基本权利的同时,权力也应该受到监督。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么机构?
▲一、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什么机构?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二、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1、依法成立。

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

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

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

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

如果社会
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要求,社会团体法人必须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只听取其中一个人的意见,必须尊重全体会员的意见,经过多数人同意以后才可以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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