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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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财产法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离婚案件,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离婚的规定有:(1)第31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第32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第3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问题。

第1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由双方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有继承权的配偶,有权继承其配偶的遗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离婚案件的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民事离婚案件法律检索要点1. 确定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检索民事离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时,首先要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即《婚姻法》。

2. 分析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争议焦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3.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争议焦点,检索《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查阅司法解释和案例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了解离婚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实践经验。

离婚案件法律分析意见(3篇)

离婚案件法律分析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选择离婚。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甲认为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对家庭责任心不强,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乙则认为甲性格过于强势,对家庭缺乏关爱,且在家庭事务中存在过错。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离婚方式1. 协议离婚:甲乙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2. 诉讼离婚:若甲乙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

(三)财产分割1. 婚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4)照顾生产经营需要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遵循上述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子女抚养1. 子女抚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离婚案件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关系到家庭、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离婚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

三、离婚程序1. 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条件1. 合法性:离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真实性:离婚申请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有效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五、离婚协议1. 协议内容:离婚协议应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内容。

2. 协议效力: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离婚诉讼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具有法定代理权、起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2. 诉讼程序:离婚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

3. 诉讼时效: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 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收取。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离婚,⼜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或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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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般说来,调解⽆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效并不⼀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当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活。

这两种⾏为都是违反《婚姻法》⼀夫⼀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为。

夫妻⼀⽅重婚或者与他⼈同居的,经调解⽆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拒不履⾏抚养义务的⾏为。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为夫妻⼀⽅,受害⼈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一、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
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二、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
1. 原则上,子女抚养权归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
2. 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
3. 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尊重子女意愿。

三、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
1.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婚后共同财产按照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
3. 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4. 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显失公平。

四种离婚法律规定(3篇)

四种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四种常见的离婚法律规定,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判例法和成文法。

一、协议离婚1. 定义协议离婚,又称合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一种离婚方式。

2.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3. 程序(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达成离婚协议;(2)双方持离婚协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

4. 特点(1)程序简便,时间短;(2)尊重当事人意愿,减少诉讼成本;(3)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二、诉讼离婚1. 定义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感情确已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离婚方式。

2.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 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被告应诉;(3)法院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4)法院作出判决。

4. 特点(1)程序复杂,时间长;(2)由法院判决,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例法1. 定义判例法,是指以法院判决为基础,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

2. 法律依据判例法并非成文法,其法律效力来源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3. 特点(1)法律规范来源于法院判决;(2)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

4. 应用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美国、英国等。

在这些国家,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对其他法院具有约束力。

四、成文法1. 定义成文法,是指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件引用法律条款(3篇)

案件引用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痕,张某某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

二、法律条款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依法受理。

(2)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离婚纠纷适宜由人民法院受理,遂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2.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

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结婚证、离婚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工资证明、房产证等证据。

离婚能不能缺席判决

离婚能不能缺席判决

离婚能不能缺席判决离婚能否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判决必须依法生效。

而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否可以缺席判决呢?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被告未到庭或者未在法庭上提出答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放弃答辩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民法院已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票但未到庭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异议)接受起诉,但仍应当做出裁判。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提出答辩意见,法院则可以缺席判决。

但需注意,如果被告方有法定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应当另行安排开庭时间,等待被告到庭或者根据被告的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及时出庭应诉。

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案件:指夫妻一方申请离婚的案件。

民事案件:涉及民间纠纷的案件。

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作出裁判、判决和决定。

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答辩意见:被告对起诉状的回应意见。

法庭:人民法院开展诉讼活动以及受理诉讼案件的场所。

起诉状:起诉书的简称,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

传票: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出庭应诉的文书。

理由:被告未到庭的原因。

正当理由:依法应当允许的理由。

法定正当理由: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的一部基本法律,以保护婚姻自由和家庭利益为宗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法律。

3. 裁判:指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

4. 判决:对民事案件所做的法律裁定。

结论: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提出答辩意见,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被告方有法定正当理由未到庭,则法院应当另行安排开庭时间,等待被告到庭或者根据被告的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及时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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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一、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我国一直以来采用的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换而言之,就任何情形下的离婚都要达到感情破裂,夫妻双方意见一致的除外,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的一贯理念。

《婚姻法》规定了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只要夫妻一方或双发出现了上述法定判离的情形,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对准予离婚法定事由的理解(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原则,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有重大过错。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不仅赋予无过错方提起离婚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1、重婚,不但违反《婚姻法》,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须要说明的是:重婚罪属于公诉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证据充足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因司法实践一贯认为“先刑后民”,人民法院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同时因重婚罪也属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以及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等情形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践种重婚的情形大致有两种:第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当下婚姻登记已经联网,婚姻登记的重婚情形相对少见一些。

第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

因其隐秘性且重婚行为的证据不易收集,此种情形重婚实践中最多,当然无过错方往往也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保障权益,收集证据需要做全方位细致的工作,例如邻居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村居委会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信件,聊天记录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上述第二种情形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部分社会大众的情感上对”出轨与同居“的理解有时并不符合司法实践,例如与其他人非婚生子(男女皆有),在笔者查阅过的司法判例中通常不会认定为同居,因为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多次与他人开房等出轨行为亦是如此。

如果确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者还出现了非婚生子,在收集证据上一定要严谨、全面,证明双方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否则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和个人情感不统一。

(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何为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社会生活中常说的性暴力、经济暴力或者冷暴力等并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规定,当然没有规定不代表不构成家庭暴力,而是交由裁判者裁量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或与其相当。

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有将性暴虐认定为家庭暴力的。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沿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内容,并增加了经常性谩骂和恐吓两种列举行为,其他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例如侮辱诽谤,同样交由裁判者裁量。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反家庭暴力法》并不要求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属于上位法,与《婚姻法解释一》不一致,应以上位法为准。

当然实践中轻微、偶发家庭成员之间动手行为,又没有造成伤害后果,通常不认为构成家庭暴力。

例如打一巴掌造成软组织轻微挫伤或等,反之如造成了轻伤则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前些日子笔者看了阿米尔·汗主演《神秘巨星》,电影的优良制作让笔者喜欢,但其中反映的家庭暴力也让笔者大为伤感,庆幸的是女主们能勇于斗争并摆脱了家庭暴力。

遇到家庭暴力一定不能沉默,要维权,要保留证据。

笔者之前整理了《遭受家庭暴力,如何维权?》,可供读者们借鉴。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虐待罪属于亲告案件,被害人控告的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下称《家庭暴力意见》)第17条:“依法惩处虐待犯罪。

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同样遗弃情节恶劣的也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家庭暴力意见》第17条还规定:”依法惩处遗弃犯罪。

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恶习对个人和家庭危害极大,它摧残个人身体与精神,影响社会治安风气,也易导致其他刑事犯罪。

所以,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

但须要注意的是,并非吸毒、赌博就会判离,必须要证明屡教不改,一般认为,吸毒、赌博“屡教不改”指教育两三次、送戒毒所两次以上仍无效。

实践中证明屡教不改的证据,大致列举如下:1、可以提供有关单位说服与教育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笔录、治安拘留和戒毒文书等;2、可以提供其他亲友证言、居委会和自我承诺等的说服教育证据等。

3、导致刑事犯罪的,相关案卷证据、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以及刑事判决书均可作为证据等。

举证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又屡教不改的恶习,亦是如上所述。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或扶助等。

夫妻双方分居满2年,说明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婚姻也无必要。

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此事由诉请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此处对实践中几种情形予以说明:1、因工作等原因分居不属于感情不和分居,实践中很多夫妻因工作原因都会异地分居,如果证据不能使人民法院确信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会准予离婚。

2、分居已满2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时间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

3、夫妻分床不分居,实践中人民法院很难认定为分居。

夫妻分居,是指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生活等。

比较便宜的做法,一方另行租房居住并保留租赁合同、水电燃气费票据和租房发票等。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口袋条款。

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实践情形,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经验结合法律,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节判决是否离婚。

例如:1、实践中较多的,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双方感情确无改善或确无改善感情的行为,从而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由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2、有实践观点认为性犯罪、频繁婚外情以及其他道德品质极端败坏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司法解释尚未废止,也规定了十余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处保证篇幅不再列举。

结语最后不知读者您有没有注意到?《婚姻法》只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情形,对过错方或无过错方提起诉讼并没有限制,离婚也有可能没有过错方。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无过错方提起,具体提起参见《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款“(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编辑:王勇喜丁璐审核:孙利娜孙利娜,婚姻家庭律师,执业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合肥总部。

专注研究婚姻家庭业务。

王勇喜,婚姻家庭律师,执业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婚姻家庭业务娴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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