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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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建商品房小区 配套设施同步交用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新建商品房小区 配套设施同步交用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套设施同步交用办法3月1日起实

贾艳霞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信息》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于近日颁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将在北京市今后的住宅小区建设中,通过政府行政措施,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总页数】1页(P)
【作者】贾艳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套设施同步交用办法3月1日起实施 [J], 贾艳霞;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
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 [J],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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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实行联合验收作为重要改革举措,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强联合验收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工作,强化政府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持续改革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世行排名大幅提升。

但是,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我市在建筑许可指标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加快补齐短板。

制定管理办法,以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首善标准,通过构建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联合验收体系,切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

(三)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制度改革创新2018年,我市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率先建立联合验收制度并推动先试先行。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

制定管理办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联合验收专项督查发现的改革推进力度不强、验收事项深度融合不够、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10.26•【字号】京政发[1985]149号•【施行日期】198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颁布)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京建发[2010]60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北京市商品房交付条件

北京市商品房交付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条件之一!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分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分期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

只有单体加分期或单体加综合验收合格,才能是工程验收合格。

单体工程验收是对购房对象的单体住宅工程验收;综合验收是对整个小区住宅和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暖、天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信号)、公共配套(包括停车场、小区道路、运运动场、游泳池、中心花园、医院、学校、会所、商店、绿化)等进行的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是分期建设的小区按期进行综合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包括: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分户验收)对所有工程验收合格;②建设行政部门(建委质检站)对所有工程的验收合格;③公安消防部门对小区道路楼内消防设施的验收合格;④规划验收是对已完工程进行的小区规划,用地范围,绿化,单体配套建设的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要求,只有通过规划验收,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⑤人防部门对地下室防空质量验收合格。

2.取得《竣工备案表》是交房的条件之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⑵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⑶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京建发〔2017〕406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7〕40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曝光后,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征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机制不完善以及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提升”的要求,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工作的管理,确保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建设行为,全面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各类居住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有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辖区内居住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见附件1)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前,应当组织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XXXX〕612号.doc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XXXX〕612号.doc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2、项目用款计划;3、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4、专用账户名称、账号;5、涉及其他情况。

取得预售许可后,上述事项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八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确定。

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同步交用办法》)规定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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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99号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1、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2、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功能及建筑名称;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进度安排;5、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

第七条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住宅、与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道路、绿地)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能够保证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区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将道路、道路照明、绿地纳入前一期建设范围。

(四)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与交通干道相连的道路以及与下一期建设的有效临时隔离措施。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方案。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是否符合建设方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预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作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对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单位工程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一)按照建设方案内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1、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

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2、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永久供电的,须取得供电专业单位的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并需保证用电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

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燃气供应,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

采用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住宅小区,须提供该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4、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6、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

7、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8、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

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竣工验收。

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有关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涉嫌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2007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未开始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小区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补充制定建设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和竣工验收。

品味人生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

想象力是翅膀,客观实际是空气,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显着成绩。

2、想停下来深情地沉湎一番,怎奈行驶的船却没有铁锚;想回过头去重温旧梦,怎奈身后早已没有了归途。

因为时间的钟摆一刻也不曾停顿过,所以生命便赋予我们将在汹涌的大潮之中不停地颠簸。

3、真正痛苦的人,却在笑脸的背后,流着别人无法知道的眼泪,生活中我们笑得比谁都开心,可是当所有的人潮散去的时候,我们比谁都落寂。

4、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5、幸福,是一种人生的感悟,一种个人的体验。

也许,幸福是你风尘仆仆走进家门时亲切的笑脸;也许,幸福是你卧病床上百无聊赖时温馨的问候;也许,幸福是你屡遭挫折心灰意冷时劝慰的话语;也许,幸福是你历经艰辛获得成功时赞赏的掌声。

关键的是,你要有一副热爱生活的心肠,要有一个积极奋进的目标,要有一种矢志不渝的追求。

这样,你才能感受到幸福。

6、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

7、淡淡素笺,浓浓墨韵,典雅的文字,浸染尘世情怀;悠悠岁月,袅袅茶香,别致的杯盏,盛满诗样芳华;云淡风轻,捧茗品文,灵动的音符,吟唱温馨暖语;春花秋月,红尘阡陌,放飞的思绪,漫过四季如歌。

读一段美文,品一盏香茗,听一曲琴音,拾一抹心情。

8、尘缘飞花,人去楼空,梦里花落为谁痛?顾眸流盼,几许痴缠。

把自己揉入了轮回里,忆起,在曾相逢的梦里;别离,在泪眼迷朦的花落间;心碎,在指尖的苍白中;淡落,在亘古的残梦中。

在夜莺凄凉的叹息里,让片片细腻的柔情,哽咽失语在暗夜的诗句里。

9、用不朽的“人”字支撑起来的美好风景,既有“虽体解吾犹未变兮”的执着吟哦,也有“我辈岂是蓬蒿人”的跌宕胸怀;既有“我以我血荐轩辕”的崇高追求,也有“敢教日月换新天”的豪放气魄。

33 我是一只蜜蜂,在祖国的花园里,飞来飞去,不知疲倦地为祖国酿制甘甜的蜂蜜;我是一只紫燕,在祖国的蓝天上,穿越千家万户,向祖国向人民报告春的信息;我是一滴雨点,在祖国的原野上,从天而降,滋润干渴的禾苗;我是一株青松,在祖国的边疆,傲然屹立,显示出庄严的身姿。

10、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11、青春是盛开的鲜花,用它艳丽的花瓣铺就人生的道路;青春是美妙的乐章,用它跳跃的音符谱写人生的旋律;青春是翱翔的雄鹰,用它矫健的翅膀搏击广阔的天宇;青春是奔腾的河流,用它倒海的气势冲垮陈旧的桎梏。

12、失败,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成功,是把有价值的东西包装给人看。

成功的秘诀是不怕失败和不忘失败。

成功者都是从失败的炼狱中走出来的。

成功与失败循环往复,构成精彩的人生。

成功与失败的裁决,不是在起点,而是在终点。

13、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受到温暖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仍然清澈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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