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师大校规校纪考试重点整理(违纪处分规定篇)

合集下载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

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

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

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四)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

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1. 引言师范大学作为一所培养优秀教师和教育专业人才的高等学府,始终坚持严格管理,规范学生行为。

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学风和社会形象,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纪律处分规定。

2. 一般规定2.1 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学生有学习、科研、参与社会实践等基本权利。

•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和其他学生,遵守学校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

2.2 纪律处分的原则•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纪律处分应当分级别,因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轻处分或者教育处分。

•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的年级、专业以及学生表现相适应。

3. 违纪行为和处分措施3.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分措施3.1.1 违反课堂纪律•迟到、早退、逃课、玩手机等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学校公示、思想教育。

•严重扰乱课堂秩序和教学秩序:追加课外劳动、在校内批评教育、训导处批评教育。

3.1.2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规使用电器等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整改、责令换宿、扣除宿舍评比分数。

•在宿舍内违反公序良俗、扰乱他人休息:限期整改、公寓管理处理、心理辅导。

3.2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分措施3.2.1 作业抄袭、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行为•一般抄袭、作弊行为:成绩扣除、作业重做、必修课辅导教育、学术道德教育。

•重大抄袭、作弊行为:挂科、补考、听课笔记提交、学术诚信教育。

3.2.2 学术不端行为•伪造学术成果、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开除学籍、限制毕业申请等。

3.3 违反社会公德的处分措施3.3.1 违规参与校园暴力、欺凌他人等行为•言语恶劣、歧视他人、造谣、传播谣言等行为:道歉、批评教育、心理辅导。

•实施校园暴力、欺凌他人等行为:公示批评、学校辅导、退学考察等。

3.4 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包括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盗窃、介绍他人进入校园等行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4. 纪律处分程序4.1 违纪行为的发现和举报•违纪行为的发现由教师、学生、学生会、辅导员等多个渠道进行。

安徽师范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罚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罚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罚规定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

考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风、学风和校风。

为减少和制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以及教师监考失职现象的发生,现对考场纪律、监考职责和违纪处罚规定如下:一、考场纪律1、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每两个考生之间要有一个座位的间隔,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3、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入座,其它任何物品(课本、书包、笔记、字典、电子字典、自带的稿纸等)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上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或课桌内。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指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用具。

学生在可视范围内发现桌面等其它地方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文字,必须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并予以清除。

4、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

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5、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人员同意。

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

学生提前交卷,应在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迅速离开考场。

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卡)和草稿纸反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6、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重考;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并放置桌面等可视范围者(无论开机与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3)在课桌等可视范围内的其它任何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者;(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5)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7)故意销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8)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其他手段为他人代考者和被代考者;(9)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10)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doc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doc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一、考场纪律1、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对。

2、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30分钟之内不得交卷。

3、除身份证、准考证、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及规定物品外,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涂改液、计算器、存贮器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

带上述东西的应考人员,必须将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考试后领回。

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互相借用文具或其他工具。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入座后请自行关机后放在桌面右上角,不得使用。

4、开考后,应考人员首先应在试卷及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学校等,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随意涂改姓名、准考证号。

如姓名、准考证号写错确需涂改的,报请监考人员核准签名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注明,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

5、开考后,应考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上厕所。

特殊情况,必须申请上厕所的人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监督。

6、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

7、应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监考人员。

8、考试结束铃响或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结束后,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违纪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作弊处理:1、找人代考的;2、进入考场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的;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对监考人员一次警告不听劝阻的;4、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的;5、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的;6、将试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的;7、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和存贮器等进入考场而未上交监考人员的;8、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安师大校规校纪

安师大校规校纪

安师大校规校纪
安徽师范大学校规校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生言行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破坏学校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

2. 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宿舍要求保持整洁,不得私穿私存电器和违禁物品,不得随意更改房间结构,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室友学习休息的活动。

3. 学生学业规定:学生要按时上课、上实验、上课程设计,并按时提交作业、报告、实验记录等,不得抄袭、作弊、违规修改成绩。

4. 学生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5. 组织活动管理:学生组织各类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组织,确保活动安全和秩序井然。

6. 校外活动管理: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备和管理。

以上是安徽师范大学校规校纪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调整和补充,学生在校期间需要认真遵守,不得违反规定。

校规校纪考试重点

校规校纪考试重点

校规校纪考试重点第一篇:校规校纪考试重点一、校训:厚德重教博学笃行学风:勤学慎思质朴谦逊知行合一求实求新二、师大概况:1928年创建于安庆市名为省立安徽大学,1946年更名为国立安徽大学,1972年正式定名为安徽师范大学(郭沫若同志题写校名)。

学校现有17个学院,负责本科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的机构是学生工作处。

我校现任党委书记是顾家山,校长是王伦。

校歌的作词者是程演生,作曲者是萧友梅。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P2/《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P26 1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分:a.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b.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c.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d.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e.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f.本人申请退学的。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a.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b.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c.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d.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e.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f.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g.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纪处分规定(整理版)警告及警告以上:1.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X<100元者,警告。

4.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5.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6.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严重者开除学籍)8.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死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注: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10.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

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5.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批评不改者,警告。

16.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警告。

18.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警告。

20.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1.对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严重警告。

2.对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严重警告。

3.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布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影响恶劣者,开除学籍)4.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100≤X<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虽未动手打人,而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严重警告。

(注: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打架者,记过;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严重警告或记过。

(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7.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包括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后果者,严重警告或记过。

8.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严重警告或记过,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9.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严重警告。

(造成后果者,记过)1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严重警告。

(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1.一学期旷课20~29学时者,严重警告。

12.无故旷考者,严重警告。

记过及记过以上:1.参加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记过。

(注:未造成后果,严重警告)6.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

9.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注: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10.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姓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11.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记过。

(注: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12.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一学期旷课30~39学时者,记过。

15.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记过。

(注: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及留校察看以上:1.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注: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开除学籍)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200≤X<500元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4.初次赌博者,留校察看。

(注: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5.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注:仅造成后果,严重警告或记过)6.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肇事者、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注: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8.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9.制作、组织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捏造事实、毁谤他人、写诬告信件(含电子信件)及其他材料、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

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一学期旷课40~49学时者,留校察看。

14.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

15.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组织作弊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16.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留校察看。

(注:造成影响者,开除学籍)开除学籍:1.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2.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开除学籍。

3.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注:无“情节严重”,留校察看以上)4.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者,开除学籍。

(注: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5.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开除学籍。

(注: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6.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布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开除学籍。

7.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8.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偷窃价值在X≥500元以上者,开除学籍。

9.作案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开除学籍。

10.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学籍。

11.初次赌博但情节严重者、再次赌博者、组织并邀赌者,开除学籍。

12.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并参与赌博者,开除学籍。

13.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并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14.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

(仅造成不良影响者,警告或严重警告;仅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15.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

(注:仅调戏、侮辱,不出现情节恶劣字眼,记过以上处分)16.有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开除学籍。

17.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

(注:仅造成后果,记过)18.一学期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开除学籍。

19.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并造成影响者,开除学籍。

20.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21.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注:无“情节严重者”,警告以上处分)PS:不排除有些许小差错的可能,尤其有些地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比较让人分不清。

亲们注意与书本相结合复习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