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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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铁路发展暨中长期路网布局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铁路发展暨中长期路网布局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铁路发展暨中长期路网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0•【字号】苏政办发〔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铁路发展暨中长期路网布局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铁路发展暨中长期路网布局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0日江苏省“十四五”铁路发展暨中长期路网布局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的关键阶段。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和重大民生工程,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是江苏率先建成交通强省、打造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的重点攻坚领域。

江苏必须加快探索铁路先行发展新路径,打造铁路高质量发展新亮点,激活铁路创新发展新动能,全力建设“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和“人民满意、保障有力、安全高效、走在前列”的现代化铁路强省。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相关规划,制定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铁路发展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中长期铁路网布局,是江苏“十四五”铁路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铁路发展工作,作出了“以我为主、系统谋划”“苏北突破、苏中提升、苏南优化”等重大部署,把铁路作为综合交通建设的主战场,加快打造“轨道上的江苏”,全省铁路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12〕31号

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12〕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2〕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1 —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序言“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全力构建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

本《规划》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并与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衔接。

《规划》立足率先基本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现代化,率先基本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总体发展要求,阐明“十二五”时期我省交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政策取向,是今后5年我省交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确定交通网络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

—2 —一、现状评价“十一五”是我省交通史上投资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在基础设施总量规模、运输能力供给和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交通运输业进入各种方式协调发展、能力扩大与效率提高并重、全面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新阶段。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显著“十一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扩内需促增长”的政策措施,紧紧抓住实施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和江苏沿海开发战略的重大机遇,重点加大对铁路、水运和民航的投资力度,加快推进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长远意义的交通骨干工程,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07•【文号】发改基础〔2022〕203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22〕203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呈报<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调整(2021-2026年)>的请示》(苏发改基础发〔2021〕1011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一、总体情况为完善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支持城市优化发展,原则同意对《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3)》(简称《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二、主要调整内容(一)对2号线、4号线和7号线北段实施延伸工程:2号线北延段起于爱格豪路站,终于骑河站,长约4.72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32.67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22.48亿元。

4号线北延段起于观塘路站,终于龙道浜站,长约7.42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45.42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32.47亿元。

7号线北延段起于春丰路站,终于莫阳站,长约7.44公里,均为地下线,项目投资50.96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31.80亿元。

(二)规划期延长至2026年。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规划方案仍按《规划》原批复要求执行。

三、资金安排建设期苏州市政府及有关区政府财政出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计51.62亿元,剩余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方式解决。

四、下阶段工作(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二)深入做好项目建设方案论证。

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升线路运营速度和网络服务水平。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苏建质安[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苏建质安〔2012〕7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地铁指挥部、轨道办:近年来,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已有南京、苏州、无锡和昆山四个城市全面开展轨道交通建设,预计“十二五”期间,还将新增城市建设轨道交通工程,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风险高。

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

各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吸取近年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当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质量第一、安全发展的方针;坚持以防事故、控险情、保质量为目标,继续全面深入研究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律;狠抓责任落实,推动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实效化。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苏政办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6日江苏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住房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本需求。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十四五”国家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阐明“十四五”时期江苏城镇住房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今后五年全省城镇住房发展的行动指引。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支持上千万户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全社会总体居住水平持续提升。

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48.3平方米,住房的规划建设、配套服务等软硬件品质明显提高,在实现住有所居的基础上逐步迈向住有宜居。

住房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江苏住房保障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十三五”时期,全省累计实施棚户区改造134万套,完成投资5460亿元,近400万群众“出棚进楼”,棚户区改造工作连续三年受到国务院办公厅表彰。

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发放租赁补贴超过40万户,每年公租房实物配租在保超过50万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0.06•【字号】苏交运[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运[2007]67号2007年10月6日)各市、县交通局: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水平,促进我省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含城乡公交一体化候车亭)建设项目。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认真贯彻执行节能环保等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建设应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建设严格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监管、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

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自筹、社会融资筹集和政府适当资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城乡规划一体化,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城乡统筹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包括城乡规划在内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江苏实现“两个率先”的—1 —重大战略任务。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新型工业化快速提升、城市化深入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

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整体规划城市和农村发展,着力改变城乡规划分割和重城轻乡的局面,对于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加快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依法规范城乡统筹规划编制审查审批程序,建立完善城乡统筹规划的实施保障机制,为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提供重要依据,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统筹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优化城乡空间结构,综合安排资源利用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更好地引导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注重促进空间集聚集约发展。

以城市带、都市圈和各级中心城镇为重点,进一步发挥集聚和规模效应,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化质量。

根据自然、人文、经济等基础条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结合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和乡村旅游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2 —治工作,引导村庄合理集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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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苏建规〔2009〕31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
为做好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铁路客运枢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
办发〔2009〕30号)的要求,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管理包括铁路
综合客运枢纽的布局规划、枢纽所在地及周边地区规划(以下简称枢
纽规划)和枢纽的建设实施方案三个阶段。

经研究,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
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工作
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省加快城市化和城乡现代化发展、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
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不远的将来我省所有省辖市和绝大部分县(市)
都将通上铁路,铁路客运站建设将覆盖全省。

抢抓我省铁路大发展的
机遇,突出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建成一批现代化铁路综合客运枢纽,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

各市、县(市)要高度重视城市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相关的规划制定和建设工作。

二、提前研究市、县域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布局
适应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的新形势,各市、县(市)要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抓紧研究提出市、县域轨道交通线网、枢纽布局方案和规划控制要求,为编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提供指导。

正在修编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市、县(市),要重点研究市、县域轨道交通和综合客运枢纽的布局方案,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已经完成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市、县(市),要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明确综合客运枢纽的布局,必要时应对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作出反馈。

三、科学编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铁路客运枢纽建设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与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实施。

在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按程序通过审查后,抓紧编制具体客运枢纽的建设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要保障城市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的编制经费,科学拟定编制任务书,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加快编制进度。

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具体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编制资质的持证单位承担。

在编制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部门和公众的参与作用,提高编制质量和水平。

根据苏政办发〔2009〕30号文要求,市(县)域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的编制要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点,将由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各地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计划处联系,联系电话:025-51868853、52853306。

附件1: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要点
附件2: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提纲)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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