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事项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员⼆、事项依据:《劳动法》第⼆⼗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条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区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次性裁减⼈数在20⼈以下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员五、提交资料:(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员的报告;(2)法院宣布企业进⼊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3)企业裁减⼈员⽅案;(4)⼯会或全体职⼯对裁减⼈员的意见;(5)《被裁减职⼯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花名册》;(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费⽤:⽆七、办理时限:15个⼯作⽇⼋、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九、业务受理部门: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事务受理中⼼(社保⼤厦6层)⼗、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外⼤街1号海淀社保⼤厦(北太平庄桥西南⾓)⼗⼀、办公时间: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82071188-8618⼗三、业务流程: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发布单位】国家统计局【发布⽂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期】1990-01-01【⽣效⽇期】199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30⽇国务院批准1990年1⽉1⽇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统⼀⼯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资进⾏统⼀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的⼯资收⼊,制定本规定。
第⼆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XX大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XX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和培育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教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 月份,评审对象是本学年度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教科研成果的奖项设为如下四项:获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及教材奖、教科研课题立项奖与立项参与奖。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上述四个奖项中的一项,不能重复申报多项。
第四条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的在编教职工。
第五条奖励项目若为多人合作成果,所有奖励只颁给第一负责人,其他参与项目的参加人员,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参与情况分配。
各类奖项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获奖成果奖获奖成果奖是指对已获得各类成果奖励的项目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XX 学院为署名单位,同时是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的。
(一)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均以各级政府颁发的证书为依据;(二)专利奖以XX 学院为申请人;(三)横向课题通过鉴定的成果奖指横向课题成果通过权威机构相应等级鉴定者,未通过鉴定者不能获此项奖;(四)技能竞赛指导奖重点支持在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五)教师参赛奖包括教师个人参加国家、省、市、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教学竞赛及征文比赛(杂志社举办的论文竞赛不含其中)。
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论文奖学术论文是指在各级各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成果为目的的论文。
论文奖是指对在各类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院级奖励,这类项目必须以XX 学院为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
论文发表的刊物均应标有CN、ISSN 刊号,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标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化。
首先,原《规定》对工资总额定义没有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确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不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资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这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
其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列了26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新《规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
第三,原《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总额,为了正确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
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种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
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以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二、计件工资是否包括计件超额工资?答:包括。
因为“计件超额工资”即计件工人实行的全部计伯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从性质来看,它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
所以在新颁发的《规定》中,将“计件超额工资”归入“计件工资”里,没有单列。
因实际工作需要,在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仍应将“计件超额工资”单列出来。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032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636号文的精神,“国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资金来源和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不从基层单位发放。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励目的: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第三条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国家级:国家级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计划)。
国家级II: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省、部级: 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
3、横向: 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的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科研成果)。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科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获奖标准第四条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一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一万五千元二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一万元三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五千元四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二千元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
奖金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第七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

陕西省职工退休工龄计算相关政策一、概念1、工龄的分类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记录,是用以考察劳动者向社会尽劳动义务、贡献大小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确定劳动者享受病假待遇、退休待遇和其它待遇的主要条件。
2、工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
二、联系与区别连续工龄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联系与区别联系: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却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区别:两者规定的内涵不一样。
一般来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的问题,连续工龄是确定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年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
三、几种类型的工龄计算1、临时工连续工龄计算:一般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前就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则分为几种情况:----临时工转为原固定工,或从临时工中选招为原固定工的,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或固定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规定办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86]国科发综字0390号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86]国科发综字03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2fc1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ef.png)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10日[86]国科发综字0390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1986年一号文件中指出: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组织实施“星火计划”。
为保证切实有效地实施这个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推动村镇全面建设,促进地方经济振兴,起引导、示范作用的全国性科技计划。
它是我国科技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星火计划”以建立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开发示范点、开发一批适于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生产装备,以及为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培训一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星火计划”由国家科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组织编制,并采取滚动式的两年计划,每年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星火计划”分层次组织实施。
各地方科委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编制地区性“星火计划”。
第四条用于国家“星火计划”的资金,按照“地方出大头、国家出小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按一定比例集资。
地方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用于“星火计划”的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地方财政拨款、科技三项费用、企业自有资金、民间集资及外资等。
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主要是用于开发技术和生产装备的可用资金,不能单纯以厂房或土地占用费等折算替代。
第五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尽力采用招标的办法确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协商择优的办法确定。
唐山学院科研获奖、科研项目和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

唐山学院科研获奖、科研项目和学术论文级别认定办法(暂行)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现就科研获奖、科研项目和学术论文等级别的认定做如下规定:一、科研获奖1.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级星火奖。
2.省(部)级中央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中央各部委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各部委全国性文化艺术类奖、各类全国性基金奖、科技部软科学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霍英东科研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星火奖。
3.市(厅)级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省教育厅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比赛获奖,国家级特指获文化部与中国美协、中国音协等联合举办的政府形式奖励、国家体育总局奖励,省级特指省文化厅与省美协、省音协等联合举办的政府形式奖励、省体育局奖励。
注:科研获奖以证书为准,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奖励计分,不重复计算。
二、科研项目1.国家级①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其他专项工作(包括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2009年之后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1987年7月2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范围是,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
未列入国家或者地方“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目的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国家设立星火奖,分国家级和省、市级两级。
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二章获奖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四条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者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六条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
第七条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八条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条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批准,可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
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从本地区的省、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四条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前两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授奖条件的,按照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申报。
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对振兴我国地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符合
授奖条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