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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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行政审批的前置性服务属于行政审批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政府部门展开某些行政审批项目时,要求申请人须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提供证明,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行政审批前置性事项涉及部门多、分布广,主要涉及住建、交通、发改、民防、环保、卫生、地震、城管、商务、规划、国土、水利、港口、园林、安监、气象、工商、消防等部门,直接影响行政审批效率和企业经济负担,是我国现阶段行政审批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之一。

一、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产生和演变过程简要回顾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并不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或经济管理体系与生俱来的内容,而是伴随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过程出现的,同时也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要求持续提升有密切关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务都由政府通过下达计划指标,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企业没有独立利益和经营自主权,不需要也不能主动申请业务,基本不存有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内容,自然也不需要提供这种服务的中介机构。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持续推动,政府逐步下放部分行政权力,国有企业开始逐步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营自主权,非公有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企业开始有动力考虑自己的经营方向,实行经济决策,国家计划的作用逐步降低,范围逐步缩小,政府部门逐步以行政审批取代“计划”作为调节社会发展中各种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政府通过制定和下达计划指标来调控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但是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来干预或调控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却逐步增长,并且行政审批的环节过多,审批的时间过长,审批的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逐步显现,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同时也带来了一定水准的“寻租”甚至腐败问题。

从2001年起,中央开始对行政审批制度实行改革,下放行政权力,减少、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芜湖市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芜湖市发改委

芜湖市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芜湖市发改委
2、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安置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50%;
3、除上述以外,其它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30%。
3、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40%。
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市政府芜政办〔2008〕7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发改价格〔2010〕2320号,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机构
在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5
防雷技术
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9号文件,市政府芜政办〔2008〕9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施工图审查单位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2、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安置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50%;
3、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2、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按照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6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2•【文号】发改价格[2014]2489号•【施行日期】2014.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有关规定,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清理规范范围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且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的。

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前置服务并涉及企业的,其原收费政策也要同时清理取消。

二、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政策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其收费按有关规定可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

同时,将不符合规定设置前置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报当地负责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统一清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此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工作,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制度,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冀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以审批环节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审批服务受理机制,规范集中进驻和事项划转,强化审批服务智慧支撑,构建系统完备、制度健全、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打造智能高效、标准规范、服务便捷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推动审批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全面推行“只进一门、只到一窗、只上一网、只跑一次”的全链条、全流程集成服务。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民生服务等业务办理为重点,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布局,实行一窗综合受理,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标准统一。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逐步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打造“阳光政务”。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
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措施》、安徽省政府令155号第9-12、17条
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汇报
施工图审查费
市物价局蚌价〔〕13号
具有人防施工图审查资质旳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旳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原则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并开具消费清单;
5.法律法规规定旳其他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旳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增进竞争;
2.及时公开获得资质旳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有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1.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旳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
2.自主定价要遵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互相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旳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旳,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旳;
2.法律法规规定旳不合法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旳。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对旳履行职责旳,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

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行政审批的前置性服务属于行政审批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政府部门开展某些行政审批项目时,要求申请人须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提供证明,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行政审批前置性事项涉及部门多、分布广,主要涉及住建、交通、发改、民防、环保、卫生、地震、城管、商务、规划、国土、水利、港口、园林、安监、气象、工商、消防等部门,直接影响行政审批效率和企业经济负担,是我国现阶段行政审批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之一。

一、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产生和演变过程简要回顾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并不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或经济管理体系与生俱来的内容,而是伴随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过程出现的,同时也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要求不断提高有密切关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务都由政府通过下达计划指标,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企业没有独立利益和经营自主权,不需要也不能主动申请业务,基本不存在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内容,自然也不需要提供这种服务的中介机构。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逐步下放部分行政权力,国有企业开始逐步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营自主权,非公有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企业开始有动力考虑自己的经营方向,进行经济决策,国家计划的作用逐步降低,范围逐步缩小,政府部门逐步以行政审批取代“计划”作为调节社会发展中各种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政府通过制定和下达计划指标来调控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但是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来干预或调控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却逐步增长,并且行政审批的环节过多,审批的时间过长,审批的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逐步显现,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寻租”甚至腐败问题。

从2001 年起,中央开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下放行政权力,减少、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和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中心”自20XX年建立以来,始终以“高效、便民、规范、廉洁”为宗旨,积极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为政府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但在近几年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本文结合行政审批服务的工作实践,在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对如何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存在问题;解决对策abstract:theestablishmentadministrativeexaminationandapprovalservicece nter,ispromotingthecitygovernmentfunctionchange,improveworkefficienc yandstrengthentheconstructionofanimportantreformact.“Thecenter”sinceit sfoundingin20XX,alwaysw ith“efficient,convenient,standardandhonest”fo rthepurpose,completestheadministrativeexaminationandapprovalservicew ork,forthegovernmenttosetupagoodimage.Butinrecentyearsthedevelopmen tprocessandtherehavebeensomeproblems, biningwiththeadministrativeexaminationandapprovaloftheserviceworkpra ctice,inthesearchforproblemsandanalyzereasons,onthebasisofhowtopromote“thecenter”th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ofthinking.Keywords:administrativeapprovalservicescenter;Existingproblems;solutio ns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目前存在的问题1.1“中心”窗口授权不到位目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定位缺乏法律依据,既不是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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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定位行政审批的前置性服务属于行政审批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政府部门开展某些行政审批项目时,要求申请人须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并提供证明,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行政审批前置性事项涉及部门多、分布广,主要涉及住建、交通、发改、民防、环保、卫生、地震、城管、商务、规划、国土、水利、港口、园林、安监、气象、工商、消防等部门,直接影响行政审批效率和企业经济负担,是我国现阶段行政审批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之一。

一、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产生和演变过程简要回顾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并不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或经济管理体系与生俱来的内容,而是伴随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过程出现的,同时也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要求不断提高有密切关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务都由政府通过下达计划指标,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企业没有独立利益和经营自主权,不需要也不能主动申请业务,基本不存在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内容,自然也不需要提供这种服务的中介机构。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逐步下放部分行政权力,国有企业开始逐步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营自主权,非公有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企业开始有动力考虑自己的经营方向,进行经济决策,国家计划的作用逐步降低,范围逐步缩小,政府部门逐步以行政审批取代“计划”作为调节社会发展中各种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政府通过制定和下达计划指标来调控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但是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来干预或调控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却逐步增长,并且行政审批的环节过多,审批的时间过长,审批的过程不够透明等问题逐步显现,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寻租”甚至腐败问题。

从2001 年起,中央开始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下放行政权力,减少、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行政审批职能被推向市场,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完成,由中介机构来对申请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就构成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性条件。

还应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经济和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审批事项越来越复杂,对专业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部分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并不具备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从而把这一类服务放给市场就顺理成章。

这样,政府部门就由服务的直接供给方变为资质授予方和市场秩序的监督方,让市场中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水平的机构承担前置性服务,并允许其收取相应费用。

二、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主体构成在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审批部门、申请主体(多为企业)和中介组织。

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在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中,当每个主体以不同身份出现在各个环节中时,两两主体之间体现出了不同的权责形式和内容。

同时,每个主体既有权力,也有相应的责任,进而形成了权责内容层面的均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审批部门而言,拥有对申请主体的行政审批权和风险责任的追索权,同时承担合理、合规的进行行政审查的责任;拥有对中介组织服务标准的制定权和风险责任的追索权,同时承担维护中介市场秩序和消除市场失灵的责任,即经济性和社会性管制的责任。

(2)对于申请主体(企业)而言,拥有向审批部门申请行政审查的权力,同时承担提供审批所需材料和质量风险责任; 拥有向中介组织获取相关服务和风险责任的追索权,同时承担支付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的责任。

(3)对于中介组织而言,拥有向审批部门要求公平竞争和外部性补偿的权力,同时承担达到服务标准和质量风险责任;拥有向申请主体获取服务收入的权利,同时承担提供审批所需服务和质量风险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主体和中介组织三者之间权责的内容不同,权责关系的性质也不相同,审批部门对申请部门进行需求管制,对中介组织进行供给管制,对中介服务进行经济性和社会性管制;申请主体支付前置性服务有关费用,中介组织收取费用,二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市场行为。

三、加快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改革与规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我国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中,存在政府、中介和企业在审批过程中权责不清晰,前置项目的设置不规范,少数政府部门与中介联盟、变相强制企业购买前置性服务,部分中介缺乏诚信、与委托机构联盟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束缚了市场活力,亟需进行规范。

(一)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中政府、中介和企业在审批过程中权责不够清晰对于设置了前置性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而言,政府部门应对审查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而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则应进行实质审查,检测委托人是否具备了政府要求的某一方面资质和能力。

但是,在现实中,少数中介机构在取得了相关前置性服务的资质之后,会经常与委托人合谋,利用政府审批机构缺乏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条件,在评估、检测报告上弄虚作假,欺骗审批部门以获得行政许可。

由于目前对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时效、服务质量等还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实际操作中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一旦发生虚假报告引发的公共事件,进行形式审查的政府部门就要承担起“善后”的责任,付出经济和损害政府形象的代价。

因此,为了防范上述问题的出现,一些行政审批机关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报告,特别是在交通、水利和环保等项目上,缺乏足够的信任,便将第三方出具的专业报告交由其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价和咨询,然后再进行专家评审,在此基础上再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从而大大增加了审批时限和企业负担。

(二)部分行政审批前置项目的设置不规范目前,部分前置项目的设置,缺乏制度性文件规范,前置依据政出多门,前置性服务的依据缺乏统一的标准。

通过对设置行政许可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依据的梳理和分析发现,行政审批前置性中介服务法律、法规和规定涉及的层级较多,大部分为各部委和省级政府规章,法律、行政法规较少。

设置前置性服务的依据中,部分属于地方性规定,甚至部分是地市级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

(三)少数政府部门与中介变相强制企业购买前置性服务在一些地区,从事前置性中介服务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大多与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关系。

虽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禁止审批机关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但现实中这种或明或暗的“指定”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一部分中介机构本来就是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或公司。

购买服务的企业只能被动接受它们制定的价格和时限。

有了行政机关作为靠山或“保护伞”,这些机构成为事实上的“红顶中介”,“官色”显著,形成了业务上的垄断和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

在这种氛围下,少数政府行政审批机构和中介机构之间就结成了某种不正当的利益同盟,这自然带来了中介服务市场上的“设租”、“寻租”现象,甚至带来腐败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

一方面,申请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为顺利通过行政审批,尽快获得行政许可,往往会依据行政资源强弱,而不是专业技术水平高低来选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会投入部分资源用于“维护”政府关系,而不太重视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高,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

四、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若干政策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在逐步取消那些不利于经济发展或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加快了对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改革和规范。

2015 年4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 号)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项目作出了明确要求。

我们认为,在下一步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顶层设计,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由于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改革利益调整的涉及面广,需要以中央的顶层设计作为基础,从而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具体改革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

在决策方面,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具体的前置性服务事项的保留、取消、或归并的决定,应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依法实施。

(二)对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进行分类改革1.对普通审批事项实行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相分离模式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发展的日益成熟,政府事前审批制度应向形式审查或备案制转变,政府部门对公共利益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事后监管来实现。

应对所有前置条件进行梳理、归类,对当前已经具备条件由事前审批为重点转向以事后监管为重点的,可以实行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分离的模式。

行政审批部门只负责形式审查,即审查有关资料的逻辑关系与完备性;中介机构对有关安全、环境、健康、消防、卫生等方面进行技术性审查,即是否符合政府的有关标准。

在向审批部门申请形式审查或备案之前,中介机构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要求,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来为申请主体出具各种审查、评估、鉴定报告。

行政审批部门对这些报告只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形式审查或备案,不再开展重复性的技术审查。

2.对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需要避免重复设置审批前置事项目前的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都是以单个的申请主体作为服务对象。

然而,实际上,一些前置性服务具有区域性公共产品的特点,主要是环境、卫生、地质、地震有关的评审评价,为了减少负担,提高效率,应该建立区域性评估机制,由审批部门承担起对同一个地区的企业统一提供评审评估服务的责任。

同时,考虑到申请主体和项目的差异,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涉及到环境、健康、安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涉及面广的项目,审批部门设置比较严格的审批前置条件是必要的;而对于其他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可以相对简化。

3.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强化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于涉及到安全、健康、环境等重大公共利益,且损害不可逆的项目,仍然应该实行设置严格的审批及相应的前置条件,以便在事前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首先由中介进行技术初审,再由行政审批部门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对申请主体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评估结果进行复审。

但复审费用应该由有关的审批部门承担,不再向申请主体收取费用。

(三)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关系,切断不正当的利益关联1.对政府部门前置性服务项目的前置依据进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性服务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前置性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并实行清单化管理。

由某些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项目应一律取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直接办理的事项,不能交由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来提供服务;对于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或通过政府开展的区域性评估评审、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一律取消;对于能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涉及多部门、多环节、指标和参数相同或相近的评估评审,一律进行简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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