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书-
各类型土地项目的实施、审批及报批流程(实用干货)

各类型土地项目的实施、审批、报批流程(实用干货)01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用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3.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同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它相关用地报件材料。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
同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用地报件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城镇、工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存在差异〕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1.用地报件材料形式、内容齐全,符合用地申报规定;2.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标准;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5.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
三、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1)用地申请表(原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专家名单(原件或复印件);(5)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需提交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原件);(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7)环保、建设(规划)、社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8)占用耕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9)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超出用地标准的,须进行专门说明(原件);(10)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1)项目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的其它区域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拟用地是否占压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用地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及流程优化工作指引修订试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及流程优化工作指引修订(试行)目录一、目的和依据二、工作内容三、实施时间四、附则五、附图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加强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职权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 改革的通知(试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三大“阳光工程” 实施方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阳光审批”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的要求,扎实推进“阳光审批”工程的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工作内容(一)服务内容和范围在本市范围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申请、办理等工作适用本指引。
1、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服务程序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申请,上传电子材料,自然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线反馈办理意见,具体服务流程如下:(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一一佛山市一门式一网式系统(以下简称“一门式系统”)进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点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事项申请,上传电子材料,一门式系统根据项目所属层级自动流转到对应层级的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事项的业务科室,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事项的主办业务科室, 按《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系统审批管理计时规则》“综合受理”要求1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不予受理/材料补正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需转派至对应层级审批部门。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4db15462f5335a8102d220a7.png)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文号:国税函[2010]220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0-5-31 —————————————————————————————————————近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笔者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具备以上条件,无论是主动清算还是被动清算,都要首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收入总额。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1、开发项目销售完毕且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若会计处理均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则“预收账款”各年度该项目累计发生额即为收入总额。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xx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2x 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2x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收土地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申请用地程序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或图片,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该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8•【文号】[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实际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建设用地规划和批复

建设用地规划和批复篇一: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要点批复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要点批复,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但是,这三个文件取得的先后顺序,有很大奥妙。
有经验的律师一看这几样东西的发出时间,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地块背后的故事。
这三个文件涉及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旷曰持久的权力斗争。
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规范这个问题。
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是土地权属证明,载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只是载明) ;建没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颁发,是核定土地用途及用地界线的法律依据;规划要点批庋由规划部门领发,是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的法律依据,容积率,建筑密庋,停车位西之置要求等指标都在忘个批复里体现出,包括小户型比例限利要术也会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体现。
一块地,必须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筒称地规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笄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限:而很多地方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时根本不考虑规划,直接就整块出让了。
然后给别人办出商住用地使用权证。
这种让人无法理解的土地出让模式一度非常盛行,受让了土地的开发商,再去规划部门软磨硬泡,无论是修汉规划也好,还是根本没有规划也好,反正我的土地出让金是己经交了,剩下的事情你规划部门得犒定。
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县人民改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位置。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诚}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地籍调查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地籍调查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功能城镇地籍管理基础成果进入地籍信息系统的唯一途径是()。
A.数据录入B.数据获取C.数据编辑D.格式转换【答案】 B2、对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进行界址点检查中,采用经检验过的()或电子测距仪在现场直接丈量界址点与邻近界址点的距离。
A.钢尺B.量尺C.卷尺D.木尺【答案】 A3、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如果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
A.18-2B.18-4,18-5C.18-1D.18-34、有关土地事项的变更,下列叙述有误的是()。
A.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因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的改变而进行的变更B.地址变更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因土地权利人住址的改变而进行的变更C.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D.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更址登记后的单位更址声明【答案】 D5、下列各项属于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权属信息处理方式的是()。
A.权属界线作为地块界线转出B.权属界线不能作为地块界线转出C.更新地形信息和相应的权属信息D.GIS系统作为分析平台【答案】 A6、用钢尺丈量细部点之间的距离,与按两点坐标反算的距离相比较,其差值ΔD应满足()。
A.ΔD≥10cm(或15cm)B.ΔD≤10cm(或15cm)C.ΔD≥8cm(或12cm)D.ΔD>21cm(或25cm)7、用钢尺丈量细部点之间的距离,与按两点坐标反算的距离相比较,其差值ΔD应满足()。
A.ΔD≥10cm(或15cm)B.ΔD≤10cm(或15cm)C.ΔD≥8cm(或12cm)D.ΔD>21cm(或25cm)【答案】 B8、()分析是指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地权状况进行统计、调查、汇总并提供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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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法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唯一法定形式,不能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偷换概念的予以代替。
国家土地法在第56条规定了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文件的两种形式,即以出让有偿使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
它完全涵括了土地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的批准文件形式,根本就不存在其他方式。
在2004年6月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46号)这一文件的第5部分《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明确指出:“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补偿案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国务院的[2004]46号文件在这里明确的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等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把两者等同起来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申请拆迁许可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与拆迁许可要件无关的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是
关于国有土地用于建设用途的法定批准文件,而不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这是十分清楚的。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明确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且必须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使用土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也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不能代理土地有偿出让给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法律规定有偿使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法定形式是土地出让合同,而不是建设用地批准书,两者法定概念不同,不能混淆,也不能代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方式有划拨和出让,使用却不必然是建设,不管是否建设,或是其他用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合法使用土地的强制性前提。
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认定于法无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证件的合法性审查55条第1项规定,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
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代替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依据国家房地产开发管理法规定。
开发商建设出售的楼房,欲行转让必须依法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才具备售楼的法定条件。
多年以来,一些开发团伙,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即行使用土地从事建设,不依法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不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变更土地登记,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楼房居然可以预售,由此,通过这种方式本应由开发商向国家交纳的土地土地出让金,转移到购房户手中,这是不公平的。
开发商的如此的售楼实质对购房户构成商业欺诈和偷逃税款。
黑心的开发商以此贷款,同时预售,致使国家和买房户上当受骗,甚至被开发团伙卷
款潜逃,产生一楼卖两家甚至是四、五家,买房户因此不能合法取得房地产权凭证。
数年以来,已经产生多起这样触目惊心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