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合集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2、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

3、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4、除上述1、2、3项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 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套,单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下的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建成后移交给政府:1. ;2. ;3. 。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之前竣工。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

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 划拨 项目建设用地 请示

关于 划拨 项目建设用地 请示

关于划拨项目建设用地请示尊敬的领导:我公司计划开展某项目的建设工作,但在此之前我们急需一块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经过多方考察和申请,我们已经确定了一块具备条件的土地,现需向您请示关于该土地的划拨事宜。

以下是我们的请示内容: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X工程项目2. 项目内容:该项目是我公司今年的重点项目,主要涉及XXX领域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工作。

项目总投资额约为XXX万元,将在建成后为公司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二、土地情况1. 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XXX地区,总面积XXX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2. 土地使用权情况:经过初步交流和申请,我们已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审批,并具备了相应的土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划拨请示鉴于以上土地具备了我们项目建设用地的基本条件,我们请求您尽快审批和协助办理以下事项:1. 土地划拨手续:请领导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以便我们能够尽快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2. 相关文件办理:希望领导能够指导我们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以确保我们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建设。

四、支持保障1. 项目批复:我们请求领导对该项目给予支持,争取尽快获得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和支持。

2. 相关政策支持:希望领导能够协助我们了解并享受相关的项目建设政策支持,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五、承诺与要求1.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土地使用,保证不违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我们将严格遵守项目建设相关计划和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安全、质量高效。

以上是我们公司关于划拨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内容,我们真诚希望领导能够给予支持和帮助,为我们的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谨此恳请领导审阅,并期待您的积极回复。

谢谢!此致敬礼尊敬的领导:在您审阅我们关于划拨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内容后,我们衷心感谢您对我们项目的支持和关注。

在此,我们希望进一步阐述关于项目建设用地划拨的相关情况,并就未来的项目发展和合作展望谈谈我们的想法和计划。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最新)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第一篇: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拟将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残联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拨宗地概况(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X原X市塑料包装总厂地块,土地面积为6666平方米(折合9.9990亩,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X建设〔X〕31号)要求,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如下:1.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2.容积率:0.45≤容积率≤1.5。

3.建筑密度:≤30%。

4.绿地率:≥35%。

5.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35米高程为基准面,以60米高程为上界限,以30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30米。

(本条款高程为56黄海高程基准)6.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其余规划设计条件详见梧建设〔X〕31号文件。

二、划拨宗地的相关规定(一)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X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项目,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如需转让、抵押、出租或赠与,须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六)在批复之日起90日内,市国土资源局按现状土地条件将划拨宗地交付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琼府[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划拨范围,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审批划拨用地,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禁止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规模及划拨建设用地条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从严核定划拨用地规模,严防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划拨建设用地或擅自扩大划拨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严禁超标准审批划拨用地。

各市、县政府应当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设计条件、需缴交的划拨土地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定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设计条件。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写入划拨决定书。

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划拨用地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其无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2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

二、申请人淳安县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

三、受理条件1、地块涉及农用地已经批准农转用手续;2、已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四、办事流程资料受理——审查——国土局集体研究——县土地规划联席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提交资料1、申请报告2、征收(收回)土地呈报表(国土局用地科领取)3、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4、发改立项批复或备案(发改局办理)5、土地预审意见(国土窗口办理)6、无矿产资源压覆证明(国土窗口办理)7、农转用批文(国土窗口办理)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局规划部门办理)10、规划设计条件(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1、规划红线图(住建局规划部门提供)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用地单位委托测绘公司)13、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地许可证》14、涉及违法用地,经同意补办手续的,需提供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国土执法大队审查意见。

15、分期建设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6、其他备注:以上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原件附:提交资料的样表样件1(申请报告):关于要求办理XX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参考格式)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由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位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该项目已取得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文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已办理。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doc。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由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属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先经规划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前置审批条件。

3、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