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doc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5755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c2.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沪府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统计服务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分析本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科学的判断和政策依据,根据本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现行报送渠道,向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三条下列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网上直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内容,进行网上直报。
(一)工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二)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三)社会服务业统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00人及以上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单位;根据社会服务业抽样方法选中的调查样本企业(单位);(四)建筑业统计: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六)房地产统计: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七)劳动统计:各类法人单位;(八)国家和本市年报、定报统计制度方法规定的其他单位;(九)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并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专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所涉及的单位。
“在地统计”实施细则

“在地统计”实施细则为适应社会主义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区域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转发统计局等部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国民经济按xx“在地”核算的原则。
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是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区和先导区两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三是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
要保证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科学。
(二)工作目标从xx年11月起,拟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调查单位的清查、划转、培训、资料衔接等阶段的工作任务,实现统计管理模式改革的平稳过渡,切实达到统计工作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二、“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在地统计”,是指按照各区、先导区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经营所在区、先导区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1、实施范围: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定报表。
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综合等统计业务。
2、实施对象: 除“特殊情况”(见附件)外,各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个体经营户等。
3、实施主体:各级统计部门为具体实施单位。
乡(镇)、街道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
三、“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由统计局根据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统一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上下基本对应、探索大部门体制。
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上海要对应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构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为了在统计上准确划分城乡、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决定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
请按照《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细则》(另发),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本市定于2006年6月30日起,开展城乡划分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划分的目的为了客观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区域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本市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建立便于各部门、各专业统一使用的《城乡地域库》。
二、实施范围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
三、实施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在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机构编制、城市规划以及集镇和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在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本市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并绘制城乡划分地图,编制城乡属性标识代码和建立《城乡地域库》。
国家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统计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统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二)实事求是:坚持客观、真实、准确的统计标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三)统一协调:加强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统计工作合力。
(四)分级负责:明确各级统计机构职责,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为国家统计工作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全国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四)汇总、整理和发布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五)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市级、县级统计局根据上级统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三)汇总、整理和发布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四)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部门统计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三)汇总、整理和发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四)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为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统计调查与资料收集第八条统计调查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
第九条全面调查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调查。
第十条重点调查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进行调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沪府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实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部署,按照本市《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和《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要求,通过研制实施一批能用、管用、好用的数字化转型标准,构建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开放性的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提供标准支撑。
二、工作目标——构建全覆盖的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
聚焦“经济、生活、治理”三大领域,形成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化路线图及配套政策举措,构建城市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引导城市建设、运行、发展、管理的全面转型创新,支撑城市数字化整体转型。
——构建政府与市场并重的标准供给机制。
加强政产学研用的协作联动,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同并重,强化战略引领、示范先行、效果导向,实现城市数字化转型产业链、创新链和标准链的融合贯通。
——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推进顶层设计、条块协同、开放融合、支撑有力的工作推进体系建设,强化机制建设和实施效果评价,健全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6.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6]28号)精神,市统计局将逐步规范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当前,为切实减轻基层企业负担,作如下规定:
1.各区、县统计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统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填报范围、统计表式、指标设置及统计口径,不得作任何更改。
2.各区、县统计局对中央属、市属等单位除市统计局明文规定的报表外不得另行制发统计调查项目(制度)。
3.各区、县统计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普查、重大调查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批。
4.各区、县统计局在原区级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仍按《关于报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立项情况表〉及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的通知》(沪统字[2005]29号)要求向市统计局备案。
上海市统计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统计局是市政府负责主管全市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并由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出台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发布。
未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全市性统计数据和区县级统计数据。
二、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各部门负责发布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数据,并对所发布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
发布的统计数据要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及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流程规范。
数据发布时,要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
腹有诗书气自华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收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交叉的,必须与市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要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
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目录,包括发布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来源、调查方法、指标解释、发布频率及时间、发布范围、发布方式等。
各部门要将所制定的信息发布目录报市统计局确认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情况紧急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及时向市统计局说明情况,事后履行备案手续。
各部门需发布统计信息目录以外的统计信息时,要事先向市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信息补充到本部门信息发布目录中。
三、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或举办全市性活动,需引用全市性统计数据的,必须与已发布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全面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沪府办发[2004]66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9号)精神,本市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
两年多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努力下,整个试点工作达到了预定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现行统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
区县在地统计,是指按照本市各区县的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区县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市、区县两级政府更加全面地掌握反映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有利于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各级统计调查渠道,进一步扩大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科学、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
二、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
按照单位经营地统计原则,以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为主,直接对该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中央所属、市属、区县属、外省市属和无主管部门等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调查。
区县在地统计的调查范围,主要涉及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业务。
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和项目,经市统计局确认,不列入区县在地统计实施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并测算后,按期反馈有关区县统计局。
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和项目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和跨越区县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
对占全市总量数据比重较大的大型企业,由有关区县统计局直接收集统计报表。
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调查制度报送。
三、实行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
区县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的系统工程。
为了稳妥、扎实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05年报送月度统计资料起,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按照“双轨制”运行方法,进一步完善区县在地统计管理制度。
在此期间,各有关
中央所属、市属单位将市统计局指定的统计报表报送有关区县政府统计机构,以有关区县统计局为主汇总数据并报送市统计局,同时按规定抄送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统计局。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市、区县统计局要继续抓好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
要继续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专业统计人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的特长,共同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为了确保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凡在本市各类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强化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要制定完善有关统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与评估,加强对区县统计数据公布与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管理手段。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逐步实行基层单位上报数据的“网上直报”,实现企业统计报表向统计部门“一门式”报送,确保源头统计数据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并实现系统内的信息共享。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