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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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若干法律问题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若干法律问题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咨询服务2005年第10(总第133期) 胡正良一、引言船舶沉没已日益成为当今海上和其他可航水域的重大交通事故。

近年来,在我国管辖水域,船舶沉没事故可谓接连不断。

船舶沉没不但造成船舶、船上所载旅客或者货物的损失,而且沉没于航道、船舶习惯航线的船舶会妨碍水上航行安全,并常常造成船舶所载的油类、化学品货物和船舶的燃油、润滑油和其他油类严重污染水域。

因此,在法律上,船舶沉没事故不但涉及船舶、货物或者旅客、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的私法问题,而且常常涉及海事行政机构对沉船沉物的强制打捞清除、水域污染的清除等有关水上航行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公法问题。

在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法律问题,已经引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航运企业、保险界、学术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高度重视。

但是,在我国,有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法律尚不完善,没有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也不多。

国际上,至今没有关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国际公约。

因此,科学地解决有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很多法律问题,具有紧迫性。

本文以现行有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国内外立法为依据,结合这方面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发展趋势,运用行政法理论,分析和探讨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包括政府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管制、沉船沉物的商业打捞清除、沉船沉物的强制打捞清除、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希望有助于我国有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法律的完善,并有助于航运业、保险业对这些问题的深刻认识和解决。

二、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国内外立法(一)我国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法律,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198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安全管理条例》),1957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92年7月12日国务院公布并于当日实施的《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交通部发布并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钦州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1]

钦州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1]

钦州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钦州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钦州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钦州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钦州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五条进出钦州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钦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外国籍船舶;(三)客船;(四)载运危险品的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六)其他需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进出港船舶报告内容:(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情况等船舶资料;(二)船位;(三)上一港或目的港;(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五)指挥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船舶在钦州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向指挥中心报告:(一)进、出钦州港东、西航道;(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三)靠泊、离泊或者移泊;(四)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在港内调头航行;(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船舶报告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

第九条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计划向指挥中心报告。

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文 f贾 红 涛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强 制 打 捞 是 海 事 部 门 的 行 政 职 权 。 当沉 没 于 沿 海 水 域 或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责 任 人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精 神 ,沉 船 所 有 人 和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责 任 主 体 是 一 致
的 ; 同 时沉 船 所 有 人 也 是 海 事 行 政 执
先 沉 船 所 有 人 是 船 舶 登 记 所 有 人 。但
律 , 行政 执 法 遭 遇 很 多 困难 。
我 国沉 船沉 物打 捞 清除有 关 法
律 依 据 现 状
目前 我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关 于
沉 船 沉 物 打捞 和 清 除 的法 律 规 范 ,更
物 、漂 流 物 ,其 所 有 人 、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主 管机关 限定 的时 间 内打捞 清 除。 否 则 , 管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强 制 打 捞 主 清 除, 全 部 费 用 由沉 物 、漂 流 物 之 所 其 有 人 、经 营 人 承担 。 《 内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十 六 条 也 有类 似规 定 。 因此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原 沉 船 沉 物 的所 有 人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下 的 经 营 人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取 得 沉 船 所 有


栏辑 弛 目: 编张
本 文主 要从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有关 法律依据现状 ,沉船沉物打捞 责任人 ,强制 打捞 的 实施 程序 ,建立强制打捞费 用的承担 机制等几方面简要的论述 。为 做好沉船沉物打捞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是沉船所有人 为取 回残骸或者价款 而支付打捞清 除费 有人并不 亲 自负责船舶 的运营和 管理 , 而是通过签订 实际负责船舶 用, 费用 的最终 支付主体都是沉船所 有人 , 即强 制打捞 委托合 同将船舶 置于他 人 的掌控 之下 ,
清除 费用 的责任主 体是船 舶所有 人 。《 海上 交通安 全 运 营 、 管理 、 的是船 舶经 营人 。 收益 在船舶 经营人运 营
增加政府 的财政负担 。所 以 , 完善沉船 沉物强 制打捞 产生 的费用 , 以在 行使船舶优 先权拍卖 船舶 的价 款 可 主体 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中先 行拨付 。 这从一 定程度 上反 映 出我 国的立法 趋 ”
对沉船 沉物打捞清除责任 主体 的界 定这个法律 问 向 , 即有 意将 沉船 打捞清 除费用 的请求 权列 为具 有船 这 题涉 及包 括 公 共利 益在 内 的各方 利 益 的平衡 。很 显 舶优 先权 的海事请求 权 。 种做法对 强制打捞清 除费 然, 责任主体 的范围越多样 , 沉船沉物 打捞清除费用 的 用 的实现有 一定 的积 极意义 , 但并 不能从根本上 保障 充 比如 实现 途径就越广 泛 , 社会公共利 益的保护也 就越充 该 费用得到及 时 、 分的赔偿 , 沉船所 有人丧失偿 对 或该沉船 即使 被整体 分 。如何界 定沉 船沉物打捞 清除 的责任主体 , 使得各 付能力 或者沉船属 于无主船 舶 , 方 的利益得到较好 的平衡 , 是值得研 究的重要课 题 。 打捞 出水其 价值也远 远低 于打捞清 除费用 , 这样 强制 打捞 清 除费用很难得 到全额偿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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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 若干法律问题
毕 丹 华
( 上海海事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 , 上海 20 3 ) 0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第七章海难救助第八章打捞清除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浮动设施、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章通航保障第七条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禁止损坏航道、航标、导航等设施。

第八条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所有人、经营人不能及时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沉船沉物打捞和清除有关办法

沉船沉物打捞和清除有关办法
因此解决无主沉船打捞经费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无力支付打捞费用的问题已成为实践中海事部门在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工作中的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建立沉船沉物打捞基金是有必可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一般原则建立由船和货主共同承担的沉船沉物打捞基金以解决打捞经费关于强制打捞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是我国海事法规中行政强制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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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 办
王海鸿
沉 昭 沉 物 , 是 指 沉 没 于 沿 海 水域 或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的 船
许 静 光
舶 、 没施 及 其 设 备 和 其 他 落 水 物 体 。 根 据 我 国 法 律规 定 ,
对 影 响安 全航 行 、航 道 } 和有 潜 住 爆 炸危 险 的沉 { 沉 物 , f } { } 以 及 造 成 或 町能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重 大 污 染 损 害 的 沉 船 沉 物 , 应 当 进 行 打 捞 清 除 _ 十 l 前 我 困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系 f 1 { 统 的关 于 沉 船 物 打 捞 的 的 觇 定 ,尤 其 足 缺 乏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定 ,实 践 I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问题 成 为 扰 海 事 部 门 进 行 水 } l 卜发 全 督 管 珲 { 的难 题 以 F 一 作 笔 试 罔 从管 墀 钔 度 对
进 步 和 航 运 事 、 发 聪 ,人 仃 刈 打 捞 沉 船 沉 物 的 目的更 多 的 J
地 沣 于 水 L交通 的 安 畅 通 和 海 洋 环 境 的保 护 , J 其 是 亡 进 出 港 主 要通 航 水域 锚 地 水 域 ,沉 眙 沉 物 的冉 利 用 已成 为 较 次要的 目f, 1 3 ,
物 打 捞 的 责 任 主 体 , f前 我 国法 律 、法 规 有 不 同 的 规 定 。 . j

大航海时代OL:关于沉船打捞的介绍

大航海时代OL:关于沉船打捞的介绍

大航海时代OL:关于沉船打捞的介绍沉船打捞整个流程很简单:获得沉没船碎片-进行分析-完成沉没船地图-到沉没地点-进行打捞-拖沉没船到港口-进入沉没船内探索获得沉没船碎片:沉没船碎片获得的方法很多,比如海战,陆战,和NPC交易,采集,探索,报告任务等都能获得。

看rp……进行分析:沉没船的碎片是属于消耗道具,所以在快捷键道具中使用道具就会登录沉没船的碎片。

全部登录完成后,沉没船的地图会完整的显现出来。

右边的星数就是沉没船的等级,星数越高沉没船的等级越高,宝箱越多,3星以上的宝箱数量为星数-1个宝箱。

航行到沉没地点:尽管刚刚完成的地图不会有“X”标记沉没船确切的沉没地点,不过不要急,在沉没地点四周的临近的海域中就会有提示表示接近的沉没海域。

在沉没海域中,会提示就在该海域。

在沉没的海域中点沉没船地图,可以看到有一个淡色的红“X”,而且会跟着你的航行,会移动。

这个红“X”就是大概的地方。

进行打捞:航行到红“X”周围使用吊船技能进行探测式吊船,不一定马上就能进行打捞,在红“X”周围多试几次。

一旦捞到沉没船,就开始打捞。

打捞的进度根据%确定的,越高星数的船打捞%越慢,%进度和水手数量,疲劳度,熟练度,合作伙伴有关。

使用了吊船技能,技能第二个。

发现沉没船,进行打捞。

开始打捞,人多可以协力,协力也分大成功。

吊船超过一定时间,会疲劳,捞船效果下降,最后会强制切断。

100%会捞上来。

沉没船上拉成功,看看这个沉没船是啥船型?再查看沉没船的信息的时候就能看到该船的名字了。

完成打捞需要将船拖到港口才能进入船内探险。

拖船:捞起沉没船后立刻状态进入拖船状态,使用拖船技能开始拖船。

拖船要注意的就是船速不要过快,过快会导致拖船的绳子不稳定,可能会和沉没船断线,需要重新打捞。

遇到奇袭和PK,沉没船也会沉没,需要重新打捞。

辛辛苦苦拖到港口,在出航所的按钮中第二排第二个就是进入探险沉没船探索:进入了一个滴着水的就船,里面有N个宝箱等着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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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条款
– 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Date and Place Agreement) – 打捞人和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的名称和住 所 – 打捞清除的标的 – 提供服务的种类、期限 – 获捞物的交付或处置的地点 – 许可证(Permits)
– 打捞清除费用及其付款方式
• 日租型合同:通常约定打捞清除作业所使用的船艇、
– 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捞,丧失对沉
– 主管机关可以变卖残骸,沉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 – 沉船沉物打捞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 自打捞或者拆除船舶。
• 出发点:对沉船沉物的再利用。
残骸清除公约草案和其他国家的立法
• 1998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
– 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 – 《清除残骸公约草案》(Draft Wreck Removal Convention:WRC); – 目的:为缔约国和船舶所有人在处理可能对航行构成 危害和(或)对环境带来威胁的残骸(wreck)、漂流 物(drifting)或者沉没的货物(sunken cargo)中的权 利和义务提供国际规则;
• 合同规定的打捞人或者沉船沉物所有人的免责、抗
辩、赔偿责任限制等适用于打捞人或者沉船沉物所 有人各自的分包人、经营人、船舶所有人、船长、 船员,以及各自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
• 行政许可制度 • 《沉船沉物打捞清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未经海事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沉船、 沉物的打捞清除作业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打捞清除作业人应当按照沉船、沉物打捞清除作业许 可决定上核准的作业时间、作业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 等进行打捞清除作业;需要变更核准事项的,打捞清 除作业人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 交通部负责统一组织与外商洽谈打捞事宜,确定打捞 项目,并组织中方打捞人与外商依法签订共同打捞合 同或者中外合作打捞企业合同;
• 费用和经济风险:
– 内海或者领海内打捞:承担打捞作业期间的全部费用 和经济风险,中方打捞人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办 理手续及打捞作业期间的监护; – 内海、领海外属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承担扫测探 摸阶段的全部费用和经济风险;需要打捞的,由中外 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实施。
其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品。搁浅船舶依靠自 身不能脱浅的,视为沉船。
• 沉物:沉没、搁浅、漂浮、悬浮的航空器、车辆以
及其他不属于或者非源于船舶的物体。弃置的海洋 平台视为沉物。
• 打捞清除的含义
– 打捞:又称整体打捞或者整体起浮,是指在保持沉船 沉物整体完整或者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利用打捞浮筒 和(或)浮吊将沉船沉物抬浮至水面的行为; – 清除:又称解体清除,多指为消除妨碍船舶航行、污 染海洋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沉船沉物, 采取水下切割解体或者水下爆破等方法,破坏其整体, 清除其残骸,使之无害。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 对影响航行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 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 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 经营人承担。 – 本条前款的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人、经 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一、引 言
• 广州黄埔案件; • 沉船沉物故的频繁性; • 涉及船舶、货物或者旅客、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的私法问
题,也涉及海事行政机构对沉船沉物的强制打捞清除、 水域污染的清除等有关水上航行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 公法问题;
• 法律不完善,没有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
• 解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法律问题的紧迫性。
• 对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应急打捞清除作业的委托权; • 对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应急打捞清除费用的追索权; • 对未经批准的打捞清除行为或者其他有关沉船沉物
打捞清除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 对打捞清除作业的监督管理权。
–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救助打 捞局具体负责对打捞单位资质等级的核准,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发 放和管理。
– 额外费用(extra costs) • 沉船沉物设标和发布警告的费用、有关的港口费用、 代理费用、担保费用、办证费用、税费等额外的费 用。
– 违约责任 •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 担保(security) • 打捞清除费用或者报酬的担保
– 赔偿责任(liability)
– 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
二、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国内外立法
• 我国的法律规定
– – – – – – 《海上交通安全法》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交通部委托海事局起草《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沉船沉物打捞与船舶救助的区别
– 涉及法律适用; – 我国现行法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等的沉没状态是构 成沉船沉物的前提条件; – 应考虑船舶的状态和事后状态; – 应考虑合同的约定。
四、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行政管制
• 主管机关与职权
– 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和内河可航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打 捞清除工作,海事局是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主管机关;
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管制
• 国家干预
– 典型的是沉船沉物的强制打捞清除,防止沉船沉物的 打捞清除对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环境污染构成威胁, 维护公共利益;
•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的管制
– 厦门港航道案件;
–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沿海和内河两类,每类分为一、二、三级。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作业行为的管制
很不完善,法律规定的差别很大,在公约的法律基 础上难以形成一致意见。
• 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
– 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丹麦等发达航 运国家对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三、沉船沉物与打捞清除的含义
• 沉船沉物的含义
–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沉船:沉没的各类船舶、船舶设施或者设备,以及
海事法 THE LAW OF ADMIRALTY
第八章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Chapter VIII Wreck Removal
• 引言 •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国内外立法 • 沉船沉物与打捞清除的含义 •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的行政管制 • 沉船沉物的商业打捞清除 • 沉船沉物的强制打捞清除 •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 • 结论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0条:
–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 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 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 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物、漂流物之所有人、 经营人承担。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流物的所有 人、经营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 打捞清除作业人在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 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的各项措施,通报作业的 进度等情况,并接受海事局的监督管理。
• 打捞清除作业结束后,打捞清除作业人应当对沉船、沉物
所在水域进行扫测,不得留有任何妨碍通航安全和污染水 域的物体,并向海事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海事局收到竣 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发布有关碍航情况 被消除和打捞清除作业结束的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设备和人员的日租金,处于准备状态时的船艇、设 备和人员的日租金等,并规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利息、预付金额等。
• 总承包价—分期支付型合同:通常约定总承包价、
各次分期付款的数额和付款时间等;
• 固定价格—“无效果、无报酬”型合同:一般约定
固定的报酬金额和取得报酬的条件、付款方式和付 款时间、利息等;
• 危害的确定,规定当船舶或者残骸位于领海水域之
• 清除存在危害的船舶和残骸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船
• 定位、标志、清除船舶和残骸的财务责任(financial
• • • •
liability); 赔偿请求的时效; 对赔偿诉讼的管辖权; 财务担保(financial security),规定根据公约承担 赔偿责任的担保; 争议的解决。
– 难以通过的主要原因:
• 各国利益的难以协调和平衡。一些发达国家和代表
货主利益的国家强调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希望公 约给船舶所有人多设定义务和责任,并强化国家干 预,而正在扶持航运业发展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代 表船东利益的国家,以及代表船东利益的保赔协会 集团等组织持相反意见。
• 各国国内法关于残骸清除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大多
•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 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但不包括舰 – 应当打捞的船舶包括:妨碍船舶安全航行或者工程建 筑的沉船、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有拆卸利用价值 – 在沉船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时,主管机关有权立即 – 主管机关有权规定沉船所有人申请打捞期限和打捞期 限,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和进 行打捞,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
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管制
• 适用范围:
– 外商参与打捞我国沿海水域具有商业价值的沉船沉物 活动,但不适用于沉船沉物的所有人自行打捞或者聘 请打捞机构打捞其在我国沿海水域的沉船沉物,以及 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沉没舰船和武器装备及被确认为 文物的沉船沉物;
• 外商参与方式:
– 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 – 与中方打捞人成立中外合作打捞企业。
– 《海上交通安全法》将打捞清除作为一个概念 ;
–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打捞作业定义 为“打捞单位对沉船沉物实施的各种处置措施,包括 扫测、探摸、起浮、移位、解体、清除等及其他相关 作业” ; – 《1998年残骸清除公约草案》将“清除”(removal) 定义为“与危害相适应的任何形式的防止、减轻或消 除”(any form of prevention, mitigation or elimination of hazard proportionate to h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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