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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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部门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途径

海事部门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途径

海事部门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途径许岩松摘要:海事部门在应急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时,往往要考虑是否立即采取强制打捞沉船措施,但由于学界、实务界对强制打捞沉船费用追偿途径存在争议,海事部门面临巨额沉船打捞费用不能追回的风险,影响了应急处置决策,也为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从以往强制打捞费用追偿实践入手,分析强制打捞沉船的法律性质,探讨强制打捞费用的追偿途径,为海事部门追偿强制打捞沉船费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事部门;强制打捞;费用追偿DOI:10.16176/ki.21-1284.2019.05.003一、前言辖区水域发生沉船事故,影响航行安全或对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时,海事部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时,海事部门将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清除的,海事部门还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因此,对于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均予以明确,海事部门追偿打捞费用似乎不存在问题。

但实际情况是,海事部门通过第三人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打捞沉船后,面临由谁来追偿打捞费用以及以何种途径追偿的问题,各地海事法院对该问题态度不一。

海事部门面临巨额沉船打捞费用不能追回的风险,影响了事故险情的处置决策,也最终影响了事故处置效果,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强制打捞沉船费用追偿实践从以往的海事审判案例可以发现,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海事部门以民事诉讼方式追偿多数案例是海事部门以民事诉讼方式追偿,如2006年广东海事局诉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案。

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所属的“南青”轮与“中航902”轮碰撞,“南青”轮沉没,所载44个集装箱全部落海。

广东海事局立即启动应急反应预案,采取了扫海、设标、打捞等强制措施,产生260多万元费用。

沉船打捞机制研究

沉船打捞机制研究

沉船打捞机制研究作者:葛正柏来源:《中国水运》2013年第04期摘要:沉船打捞一直是海事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论文对目前沉船打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如果从政策法规、海事监管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将会极大地促进沉船打捞难题的解决。

关键词:沉船打捞费用强制保险制度海事监管随着人类海洋活动日益频繁,加之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船舶日益大型化,货物形态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化,船舶沉没后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化,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沉船的打捞。

航道中的沉船对于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为了保障船舶的通航安全,及时清除沉船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在实际的沉船打捞以及海事监管实务中沉船打捞却一直被认为是海事监管的热点和难点存在诸多问题,沉船打捞过程也存在诸多困难,如何能够科学解决这些问题一直是各利益方以及主管部门关心的问题,也是保障船舶在航道内安全航行的必要基础。

沉船打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政策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在强制打捞沉船责任主体问题上存在法律冲突。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沉船打捞办法》的规定,当发生了强制打捞沉船沉物的情况下,被强制的对象(行政相对人)是“沉船的所有人、经营人”,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两部法规则都规定为“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通常情况下,海事主管机关强制的对象是沉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而不论沉船肇事的责任人是谁,当沉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依法承担了责任后,再依法向造成沉船的肇事人进行追偿。

但是,如果依照《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两部法律的规定,海事主管机关强制的对象只能是造成沉船的肇事人,而造成沉船的肇事人可以是船东或者经营人,也可能是与船东或者船舶经营人毫无关系的第三人。

显然,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严重冲突。

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

海事执法热点难点交流材料

海事执法热点难点交流材料

海事执法热点难点交流材料海事执法是保障海上安全和维护海洋环境的重要工作。

然而,在海事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热点问题和难点挑战也是无法忽视的。

下面是一些关于海事执法热点难点的材料,供交流讨论。

一、渔业资源保护的热点问题和难点挑战渔业资源保护是海事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和渔业活动的增加,渔业资源逐渐受到威胁。

以下是一些与渔业资源保护相关的热点问题和难点挑战:1. 第一热点问题:非法、未申报和未授权的捕捞活动。

非法捕捞是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难题之一,涉及到非法渔船的入侵和盗捕,以及未申报和未授权的渔业活动。

2. 第二热点问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海洋生物多样性是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但由于过度捕捞和非法渔业活动,许多海洋物种正处于濒危状态。

3. 第三热点问题:渔业补贴和捕捞限制。

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渔业资源,采取了一系列补贴和捕捞限制措施,但这也带来了国际渔业争端和复杂的管辖问题。

二、海上安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挑战海上安全是海事执法的核心任务之一。

以下是一些与海上安全相关的热点问题和难点挑战:1. 第一热点问题: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活动。

海上恐怖主义和海盗活动威胁到海上安全,破坏了国际航运和贸易。

对于海事执法机构来说,如何有效应对这些威胁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 第二热点问题:非法移民和难民潜航。

一些人通过潜航或非法途径试图进入其他国家,这不仅危害他们自身的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风险和难民负担。

3. 第三热点问题:海洋环境污染和海事事故。

油污染、船舶碰撞和意外溢油等海洋环境污染和海事事故给海上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也增加了海事执法的复杂性和困难。

三、海洋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和难点挑战海洋环境保护是海事执法的重要责任之一。

以下是一些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热点问题和难点挑战:1. 第一热点问题: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

塑料垃圾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并且很难清理,这给海事执法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风险分析与应急预警

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风险分析与应急预警

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风险分析与应急预警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海洋运输的增加,沉船沉物打捞服务变得越来越重要。

沉船可以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风险。

因此,进行沉船沉物打捞工作是必要的。

然而,这项任务本身存在很多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警措施,以确保打捞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沉船沉物打捞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是环境污染。

沉船常常携带着燃油、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污染物质。

一旦打捞工作不当,这些物质可能泄漏到海洋中,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在进行打捞工作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制定适当的应急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风险。

其次,打捞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风险是安全事故。

沉船沉物打捞是一项复杂而危险的工作,需要专业的设备和训练有素的人员。

装备出现故障、人员受伤或甚至死亡的风险都存在。

因此,在进行打捞工作之前,必须确保所有设备的安全性能,对参与任务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认证,并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救生设备等。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此外,沉船沉物打捞还存在财产损失的风险。

在打捞过程中,沉船和沉物的本身价值往往非常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设备故障、不当操作等,沉船和沉物可能在打捞过程中受到损坏,导致财产损失。

因此,在进行打捞任务之前,应制定详细的打捞计划,确保使用适当的设备和技术,并对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以减少财产损失的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警措施。

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及时监测沉船和沉物周围环境的变化,并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进行预警。

监测手段可以包括传感器、无人机和卫星监测等技术,以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其次,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

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如漏油、设备故障或人员伤亡,应急响应团队应立即行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进行相应的救援和修复工作。

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风险与安全措施

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风险与安全措施

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风险与安全措施引言:沉船沉物打捞服务在现代海洋工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工作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安全进行。

风险:1. 水下环境:沉船或沉物所处的水下环境可能存在不可预测的水流、海浪、水温变化等自然因素,这些因素会对打捞操作造成风险。

2. 输油管道破裂:沉船或沉物中可能存在输油管道,打捞过程中若不小心损坏导致油污泄漏,将给海洋生态及周边地区带来极大的风险。

3. 高压气体泄漏:沉船沉物中的车辆、机械等可能存在高压气体,一旦泄漏将对工作人员造成生命安全的威胁。

4. 遗留爆炸物:在战争时期沉没的船只中,可能存在未爆炸的炸弹或其他危险品,打捞作业时可能会触发引爆,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

5. 操作失误:不论是沉船沉物的抛锚、拖移、切割、破碎或起吊等操作,一旦操作失误,将导致严重的后果。

安全措施:1. 综合评估和规划:在进行打捞作业前,必须进行综合评估,全面了解水下环境情况、沉船沉物的特点和潜在风险,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合理规划。

2. 保护海洋生态:在打捞作业中,应注意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尽量避免和减少污染物的泄漏。

可通过设置防泄漏设备、使用环保防污染材料等措施来保护环境。

3. 严格安全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和证书考核,在打捞作业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专业性和操作的安全性。

4. 确保通信畅通:沉船沉物打捞作业需要各个环节之间的良好协调和沟通,保证通信设备的正常运作,以便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5. 停止作业风险:一旦发现威胁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例如,在发现高压气体泄漏时,及时疏散人员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6. 使用专业设备:打捞作业需要使用特殊的设备和工具,如潜水装备、高压吊索、切割工具等。

这些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结论:沉船沉物打捞服务在海洋工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是沉船所有人 为取 回残骸或者价款 而支付打捞清 除费 有人并不 亲 自负责船舶 的运营和 管理 , 而是通过签订 实际负责船舶 用, 费用 的最终 支付主体都是沉船所 有人 , 即强 制打捞 委托合 同将船舶 置于他 人 的掌控 之下 ,
清除 费用 的责任主 体是船 舶所有 人 。《 海上 交通安 全 运 营 、 管理 、 的是船 舶经 营人 。 收益 在船舶 经营人运 营
增加政府 的财政负担 。所 以 , 完善沉船 沉物强 制打捞 产生 的费用 , 以在 行使船舶优 先权拍卖 船舶 的价 款 可 主体 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中先 行拨付 。 这从一 定程度 上反 映 出我 国的立法 趋 ”
对沉船 沉物打捞清除责任 主体 的界 定这个法律 问 向 , 即有 意将 沉船 打捞清 除费用 的请求 权列 为具 有船 这 题涉 及包 括 公 共利 益在 内 的各方 利 益 的平衡 。很 显 舶优 先权 的海事请求 权 。 种做法对 强制打捞清 除费 然, 责任主体 的范围越多样 , 沉船沉物 打捞清除费用 的 用 的实现有 一定 的积 极意义 , 但并 不能从根本上 保障 充 比如 实现 途径就越广 泛 , 社会公共利 益的保护也 就越充 该 费用得到及 时 、 分的赔偿 , 沉船所 有人丧失偿 对 或该沉船 即使 被整体 分 。如何界 定沉 船沉物打捞 清除 的责任主体 , 使得各 付能力 或者沉船属 于无主船 舶 , 方 的利益得到较好 的平衡 , 是值得研 究的重要课 题 。 打捞 出水其 价值也远 远低 于打捞清 除费用 , 这样 强制 打捞 清 除费用很难得 到全额偿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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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 若干法律问题
毕 丹 华
( 上海海事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 , 上海 20 3 ) 0 15

如何化解海事管理机构在沉船打捞中的尴尬

如何化解海事管理机构在沉船打捞中的尴尬
无 碍 通 航 安 全 的 沉 船 ,可 以暂 时 放 弃 打 捞 ,将 主要 精 力用 在 亟 待 清 除 的 有 碍 通 航 安 全 的沉 船 上 。对 于 暂 时放 弃 打 捞
捞清除 。否则 ,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 ,其 全部费用 由沉没物 、漂流物 的所有人 、经营人承担 。”但 沉船所有人往往在法定期限 内拒不履行其应承担 的清除残 骸的义 务。这是 『为 ,一方面 ,沉船清除的费用动辄数十 大 J

Re mov lof r c ”. s a ls ng t e a tveco pe a i t o l ve nme t he b i a e ks e t b i hi h c i o r ton wih l ca W go r n son t assofmartme p a tc n p i nc ii r c i e a d ex ere e


沉船打捞问题导致海事管理机构 的尴尬
二 、实践中可行的方法探讨
1灵 活 处 理 、 优 先 打 捞 。
目前 ,沉船 打捞 问题 是很 多 国 家 和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面 对
的一个难题 ,也 是航 运业 和保 险业 普遍 关注的一个问题。 长期 以来 ,我国沿海水域 内沉船残骸得 不到及 时清除 ,对 船舶航行安 全和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造成这 一局面的 主要原 凶是沉船残骸定位 、标 志和清除的费用得 不到有效 落 实。尽管 我 国 《 上交通 安伞法 》第 4 条 规定:“ 海 0 对影
且单船公 司的普遍存 在使海事管理机构在事后向船舶所有 人追偿 清除费用 时存在『】 ;另一方面 ,现行的船舶责仟 木难
源 。当前 巾国的手捞市 场 E益发展壮大 ,应利用海事机构 J l 与打捞公 司之 间的关系 ,建立共赢 的合作* a ,解决无主 J ̄ t0

沉船沉物打捞和清除有关办法

沉船沉物打捞和清除有关办法
因此解决无主沉船打捞经费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无力支付打捞费用的问题已成为实践中海事部门在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工作中的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建立沉船沉物打捞基金是有必可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一般原则建立由船和货主共同承担的沉船沉物打捞基金以解决打捞经费关于强制打捞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是我国海事法规中行政强制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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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 办
王海鸿
沉 昭 沉 物 , 是 指 沉 没 于 沿 海 水域 或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的 船
许 静 光
舶 、 没施 及 其 设 备 和 其 他 落 水 物 体 。 根 据 我 国 法 律规 定 ,
对 影 响安 全航 行 、航 道 } 和有 潜 住 爆 炸危 险 的沉 { 沉 物 , f } { } 以 及 造 成 或 町能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重 大 污 染 损 害 的 沉 船 沉 物 , 应 当 进 行 打 捞 清 除 _ 十 l 前 我 困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系 f 1 { 统 的关 于 沉 船 物 打 捞 的 的 觇 定 ,尤 其 足 缺 乏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定 ,实 践 I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问题 成 为 扰 海 事 部 门 进 行 水 } l 卜发 全 督 管 珲 { 的难 题 以 F 一 作 笔 试 罔 从管 墀 钔 度 对
进 步 和 航 运 事 、 发 聪 ,人 仃 刈 打 捞 沉 船 沉 物 的 目的更 多 的 J
地 沣 于 水 L交通 的 安 畅 通 和 海 洋 环 境 的保 护 , J 其 是 亡 进 出 港 主 要通 航 水域 锚 地 水 域 ,沉 眙 沉 物 的冉 利 用 已成 为 较 次要的 目f, 1 3 ,
物 打 捞 的 责 任 主 体 , f前 我 国法 律 、法 规 有 不 同 的 规 定 。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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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f贾 红 涛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强 制 打 捞 是 海 事 部 门 的 行 政 职 权 。 当沉 没 于 沿 海 水 域 或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责 任 人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精 神 ,沉 船 所 有 人 和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责 任 主 体 是 一 致
的 ; 同 时沉 船 所 有 人 也 是 海 事 行 政 执
先 沉 船 所 有 人 是 船 舶 登 记 所 有 人 。但
律 , 行政 执 法 遭 遇 很 多 困难 。
我 国沉 船沉 物打 捞 清除有 关 法
律 依 据 现 状
目前 我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关 于
沉 船 沉 物 打捞 和 清 除 的法 律 规 范 ,更
物 、漂 流 物 ,其 所 有 人 、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主 管机关 限定 的时 间 内打捞 清 除。 否 则 , 管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强 制 打 捞 主 清 除, 全 部 费 用 由沉 物 、漂 流 物 之 所 其 有 人 、经 营 人 承担 。 《 内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十 六 条 也 有类 似规 定 。 因此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原 沉 船 沉 物 的所 有 人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下 的 经 营 人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取 得 沉 船 所 有


栏辑 弛 目: 编张
本 文主 要从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有关 法律依据现状 ,沉船沉物打捞 责任人 ,强制 打捞 的 实施 程序 ,建立强制打捞费 用的承担 机制等几方面简要的论述 。为 做好沉船沉物打捞
清除工作 ,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提供一些建议 。
海 事部 门在 沉船 沉物 强制打捞 中的难题 和对策
事 部 门 如 何 依 法 行 政 。另 外 : 《 上 海
交 通 安 全 法 》 《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 海 、 《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防
定》 《 止船 舶 污 染 海 域 管理 条例 》 、 防 、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海 事 行 政 管 理
于 上 述 范 围 沉 船 自沉 没 之 日起 一 年 没
规 中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一 种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的规 定 ,当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责 任 人 未 在 主 管 机 关 规 定 的期 限 对 沉 船 沉 物
进 行 打 捞 时 ,主 管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权 的 主体 ,比如 保 险 公 司 。
法 的 相 对 人 ,以 及 打 捞 清 除 费 用 承 担
的 主体 。 沉 船 是 船 舶 经 特 定 事 件 的转 化 形 式 ,沉 船 所 有 权 是 船 舶 所 有 权 的 自然 延 伸 。 《 商 法 》 第 7条 :船 舶 所 有 海 权 ,是 指 船 舶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船 舶 享 有 占有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首
果 保 险 人 从 未 申 请 打 捞 ,显 然 放 弃 了
沉 船 所 有 权 。, 《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 ④ 海 第 四十条规 定 : “ 影 响安全 航行 、 对
航 道 整 治 以及 有潜 在 爆 炸 危 险 的沉 没
内河 通 航 水 域 的船 舶 、设 施 及 其 设 备
强 制 打 捞 的 实 施 程 序
沉 船 沉 物 强 制 打 捞 是 我 国海 事 法
没 有 行 政 机 关 如 何 依 法 行 政 的 具 体 规
范 性 或 指 导 性 文 件 。 《 捞 沉 船 管 理 打
海 不 可 能 被 打 捞 和 打 捞 费 用 远 高 于 船
货 价值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打 捞 沉 船 管 理 办 法 》 (9 7年 1 15 0月 颁 布) 规 定 :妨 碍 船 舶 航 行 、航 道 整 治 或 者 工 程 建 筑 的 沉 船 , 在 申 请 期 限 以 内没 有 申请 或 申 明放 弃 ;或 者 打 捞 期 限 届 满 ,而 没 有 完 成 打捞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办 法 》 是 一 部 关 于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规 定
得 最 早 ,又 较 为 具 体 的行 政 法 规 ,但
由 于 它 是 在 计 划 经 济 时 期 制 定 的 , 主
要 基 于 沉 船 沉 物 的 再 利 用 ,不 涉及 海
强 制 打 捞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打 捞 责 任 人 即沉 船 沉 物 所 有 人 、经 营人 承 担 。 这 里 所 说 的 主 管 机 关 足 指 负 责 水 上 交
是 ,在 船 舶 发 生 海 事 导 致 沉 没 后 ,船 舶 所 有 权 的变 化 有 : 船 舶 所 有 权 转 化 为 沉 船 所 有 权 ,如 沉 船 残 值 高 于 打 捞 费 用 ,船 东 会 选 择 保 留其 所 有 权 。 ② 船 舶 所 有 权 消 灭 ,如 船 舶 沉 没 于 深
和 其 他 落 水物 体 — — 沉 船 沉 物 对 航 行 、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等 构 成 危 险 , 而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又 拒 不 履 行 打 捞 清 除 义 务 , 海 事 部 门就 应 当 依照 职 权 实 施 强 制 打 捞 清 除 , 以维 护 水 上 公 共 安 全 和 利 益 。 但 是 由 于 缺 乏 此 项 行 政 行 为 的 实 体 和 程 序 法
部 门 。从 法 理 上 讲 ,强 制 打 捞 属 于 行
有 申请 打 捞 ,或 者 期 限 已 经 届 满 而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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