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串标、陪标、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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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 种情况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招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敌手的行为。

不单违反了公然、公正、公正的原则,损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伤害了招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政府采买法》、《政府采买法实行条例》、《招标招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怎样处分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是有许多从业人员会知法犯法。

自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状况所为的,自己显然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

为了让此等违纪违规行为获取减少或根绝。

政府采买信息报 /网记者特联合法律法例和采买实践中检查认识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供给 100 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照。

招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联 1.供给商直接或许间接从采买人或许采买代理机构处获取其余供给商的有关状况并改正其招标文件或许响应文件。

2. 供给商依照采买人或许采买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改正招标文件或许响应文件。

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通告、资格审察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招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显然偏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招标人串联招标的或许指派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供给帮助。

5. 招标人在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招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赞同招标人增补、撤换或改正招标文件、改正报价(包含改正电子招标文件有关数据)。

7. 招标人向招标利害关系人泄漏标底、资格审察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漏资格审察或评标状况等应该保密的事项。

8. 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招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交流,或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许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或许招标人额外赔偿。

9.招标人组织或辅助招标人违规招标。

10. 招标人与招标人拜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供给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招标人的招标报价与采买估算均相差无几。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

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调查分析及对策建议一、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

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

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和递补的第二名分享标价差;有的采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办法,故意制造无效投标;部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获取高分。

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

(二) 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挂靠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个投标人挂靠、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有的投标人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买断后获取中标;有的投标人租借多个企业资质集中参加一个标段的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后将投标权利卖出;一些高资质的单位因标段太小,本身无兴趣参与投标,而将资质借与他人投标,从中收取管理费用。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的50种情形一、“串标”认定1、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最新版】目录1.围标的概念和背景2.围标的三种方式3.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正文一、围标的概念和背景围标,又称串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勾结、协议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现象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较为常见,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还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正性。

为了打击围标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围标的法律责任。

二、围标的三种方式1.投标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之前,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达成共识,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2.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串通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串通,如互相传递价格信息、约定报价策略等,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在评标过程中较难发现,但若查实,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3.投标人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勾结部分投标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选择通过第三方与竞争对手进行勾结。

例如,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串通,以影响招标结果。

这种围标方式更具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

三、围标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1.法律风险围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查实,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围标行为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防范措施(1)加强立法完善,明确围标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围标行为的惩处力度。

(2)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3)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围标行为予以记录,限制失信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4)提高投标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培训,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总之,围标行为是损害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应当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认定围标的三种方式
摘要:
一、围标的概念
二、围标的方式
1.串通报价
2.轮流报价
3.协同报价
正文:
围标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排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联合起来对某个投标项目进行围攻,从而达到操控投标结果的目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围标行为是不允许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通常有三种方式:
1.串通报价:这是围标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几个投标人私下串通,约定在投标过程中,大家共同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以增加其他投标人的竞争难度,确保自己的中标机会。

2.轮流报价:这种方式下,几个投标人按照事先的约定,依次报价,每次报价都高于前一次报价,以制造竞争激烈的假象。

这样,其他投标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而无法中标。

3.协同报价:这种方式下,几个投标人共同研究市场行情,然后统一报出高于市场价的价格。

这种方式的目的是让其他投标人在价格上失去竞争力,从而确保围标者的中标机会。

无论采取哪种围标方式,其目的都是排除竞争对手,操控投标结果,这是严重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一旦发现围标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不仅会取消中标资格,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浅论陪标、围标、串标

浅论陪标、围标、串标

91之势,有的项目标的不大却要求颇高,缺乏吸引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不具备竞争条件还一味要招标,“头脑灵活”者就人为创造出一个虚假的竞争场面,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互抬轿子,各取所需。

陪标存在的土壤之三,是把原本充分的竞争搞不充分,然后再让陪标者上场。

通过一些不合理的排斥性条件或技术要求,让特定投标人鹤立鸡群,当其他人不甘陪衬愤然离去而不参加投标时,事先安排好的托儿就会适时出现,撑起场面,营造出至少三家以上的基本条件。

那如何遏止陪标现象呢?窃以为还是要从改造土壤着手。

首先,要继续坚决整肃招标中的不合理限制、排斥问题。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强调,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这一点在近些年的审计、营商环境整治中都十分看重。

至于怎么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这个话题说来话长,今后笔者另辟专题单说。

解决好这个问题,避免了人为制造的竞争性不足,才能恢复市场竞争的原貌。

其次,要给确实竞争不足的项目以合理出路。

对于经公开招标而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领购者不足三家的),是否只有重新招标一浅论陪标、围标、串标□文/胡磊众所周知,陪标、围标、串标行为是招投标领域的毒瘤,也是有识之士和有关部门一直重点关注和打击的行为。

那你说得清楚陪标、围标、串标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吗?它们到底分别指什么样的具体情形呢?首先必须言明,陪标、围标、串标都不是正式、规范的说法,至少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这几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中不是这么叫的。

规范的叫法是,“串通投标”,具体又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和串标问题

关于招投标中的围标与串标问题围标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就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她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与行为。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标串标就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就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她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就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与行为。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就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与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与影响)。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就是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加一般串标等于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

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与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就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就是包含关系。

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与串标(狭义)就是子集并互为补集。

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就是串标的发展与深化。

一、形式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她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和陪标是什么

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和陪标是什么

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和陪标是什么?
工程招投标中有很多违规的行为,围标和陪标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但很多刚入行的小白分不清楚两者分别是什么意思,容易把它们搞混淆,下面标事通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围标和陪标。

一、工程围标和陪标分别是什么意思:
1、围标: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2、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二、围标和陪标形式上有什么不同
1、围标:串标同盟,挂靠投标。

简单点来讲,就是投标人伙同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一个项目中我报价1亿,其他两个或以上的伙同投标人参与半价2亿,这样就能低价中标,这就是所谓的围标。

2、陪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陪标简单来说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关系好,一些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想直接让他关系好的投标人来完成,也就是关系户,这就是陪标。

围标和陪标的根本区别就是围标是投标人之间串通,陪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

三、怎么预防陪标和围标
1、围标:健全配套法规,改进评标办法,加大监管力度,优化招标环境,完善招标程序。

2、陪标: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必须做到“三坚持”,即坚持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证书要依照法定程序从严进行;坚持资质达标与实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清除或严格“甄别”借用、串用、租用、同盟合伙、陪标和设立陪标“陷阱”等现象。

筑龙标事通可以查询某个企业的中标业绩,如果查到多次中标都是同一个招标人的话,可能就有陪标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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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

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
度的长期合约性质,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某手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看《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陪标----是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
,围标---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承揽工程。

串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围标包括两个方面:
1、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2、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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