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矿山使用炸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云贵煤矿民爆物品“四防”管理制度

火工品“四防”管理制度1、为加强云贵煤矿爆破材料库房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一、技防3、对手持机必须专人保管,必须严格执行谁持证谁领用的发放原则。
4、雷管入库必须认真检查雷管是否编号,发现无号雷管拒不入库和严禁发放。
5、库管员对监控设备每班必须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班中随时注视库区及四周的动向,对进入监控目标的人员应重点观察,提高警惕,随时防范意外情况发生。
二、人防1、仓库保管员要熟悉各种消防器材性能,懂得用法。
2、加强检查,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进入火工品库区,以免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3、值班人员发现火警时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积极扑灭火灾。
4、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5、值班人员对进入库区的载货车辆的必须验证人员证件,做好登记签字记录填写工作。
6、保安队长负责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炸药库,做好防盗安全保卫,重点是夜间巡查,节假日加大巡查频次。
7、仓库设中夜班设打更人员。
打更人员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物防1、库区建筑围墙,消防水池等安全防护设施,大门安装防盗锁,日常加强检查,值班人员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损坏必须及时汇报煤矿分管负责人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2、地测部门每月不定期检查爆破材料库房后方边坡、周围围墙及地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仓库消防水池中要储存有充足的消防用水,防洪沟随时保持畅通。
四、犬防1、对库区所饲养的两条狗必须专人管理,库区靠门放一条、库内靠里放置一条。
2、值班人员凡听到狗叫声,必须立即对整个库区和周围进行查看,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汇报处理。
五、其他1、仓库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在库内使用明火,在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的标志。
2、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要轻拿轻放,防止互相撞击。
3、各仓库要配齐水桶、沙箱、灭火器、锹镐、斧子、水带等消防器材。
盘县老厂镇云贵煤矿。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确保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携带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存储单位等。
第三条爆破物品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按照规定使用,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要求,确保安全、稳定和可控。
第二章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破物品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其携带、使用、存储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专职人员。
第七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稳定。
第八条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不泄露。
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爆破物品不受损坏。
第九条爆破物品的销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不影响周围环境和人员。
第十条所有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爆破物品的来源、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提前做好周围环境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无人员和财产伤害。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爆破效果准确可控。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爆破区域周围设立警戒线,确保无人员靠近爆破区域。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按照计划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延误。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后必须做好清理工作,及时清除爆破残留物,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有效。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追究。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矿山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生产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及义务。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技术管理,确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存放。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风险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从事爆破施工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爆破作业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章爆破施工管理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建立爆破作业方案,明确各项作业指标。
第八条爆破施工人员应按照企业规定的资质要求,持有效证书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进行爆破施工前,矿山企业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培养。
第十条爆破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安全监控。
第十二条爆破施工作业须由专人负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爆炸物品存储管理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爆炸物品存储区域,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分仓进行,确保不同类型的爆炸物品存放分开。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关标准,定期检查仓库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仓库应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仓库应制定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物品流向的清晰可追溯。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仓库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并保持仓库周边的安全环境。
第四章火药销售管理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销售火药的相应许可。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火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火药的数量、品种和购买人信息等。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煤矿矿用火工管理规定一、爆破物品运输装卸规定⒈目的:规范爆破物品的运输装卸程序,确保运输装卸安全。
⒉管理规定2.1.炸药或雷管到达矿井井口后,通防工区和保卫科必须参与交接,交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通防工区负责清点炸药雷管数量和检查炸药质量,发现包装损坏、炸药挤压可拒绝接收,合格后要与供销公司押运人员交接签字,公安科负责警卫看护,交接必须填写交接记录,并存档备查。
通防工区负责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入不同专用车内,运输工区要立即摘钩进行运输,特殊情况由生产调度室通知安排。
2.2.矿井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炸药、雷管专用运输车。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雷管、炸药运送要做到畅通无阻,运输过程中严禁无故停留,禁止将炸药、雷管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3.炸药、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矿车,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押运工运送至井下药库,办理入库手续并签字。
井下炸药库附近应有专用卸载点,在炸药库门口大巷卸载时,架空线要停电,卸载点两端50米处要设禁止车辆通行标志,装卸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杜绝野蛮装卸,严禁冲击和剧烈震动。
2.4.爆炸物品到达炸药库后,运送人员与药库人员要现场进行交接。
2.5.斜井运输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必须使用保险绳,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2.6.在水平巷道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列车除跟车人员和护送人员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坐,同时不得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2.7.炮采工作面用专用炸药车运送炸药时,运送炸药量不能超过该工作面24小时的炸药用量。
2.8.运输工区必须按规定时间运送火工品。
2.9.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2.10.领到爆破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盒内并上锁。
2024年采煤爆破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采煤爆破管理规定(一)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二)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它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三)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间隔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并要采取防止间隔区间未装药炮眼爆破挤压的措施。
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
(四)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五)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丢失,严禁随地乱放。
(六)工作面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炮眼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工作面有明显的来压现象时,不准装药。
(七)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到距爆破地点50米以外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进行警戒,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八)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九)工作面与其他地点相距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十)分组爆破后,经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采煤机割煤时,回风側严禁爆破。
(十一)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执行。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配合,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
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十三)禁止用裸体、破皮、漏电的母线爆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50米,工作面严禁多母线爆破,严禁明电爆破,放糊炮。
(十四)顶板破碎处及老峒附近爆破时,每次起爆长度不得大于2米,做到放一遍检查一遍,发现异常处理完后再爆破。
井下民爆物品临时存放标准

井下民爆物品临时存放标准
井下民爆物品临时存放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2. 领到炸药后,为了防治丢失、散落、被盗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运到作业地点止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器材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4.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必须放置在顶板安全的地点。
5.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民爆专家获取更多更准确的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与井下爆破解析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
距爆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
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 可以设爆炸物
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 巷
道屬• , ■ 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
25mo
7
(二)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
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
同。
第=百=十六条 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
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 阻 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 爆炸 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不设固
定式照明设a 备的爆炸物品库,可 使用带绝缘套
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 品
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 时, 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 下使用带 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n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 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 得超 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 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 动和 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不解 动。
u
(六)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南内,
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 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
品安全管理条例%
丁‘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 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 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_)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
开凿C3 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g百四 U! 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1、下 把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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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爆
破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编制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矿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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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司爆破物品管理,防止涉爆事故发生,根据执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望我司有关涉爆人员认真遵守,管理人员认真督促检查。
涉爆人员上岗条件
一、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爆破物品的管理
一、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
避雷设施完好。
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
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违禁物品。
二、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三、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
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在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四、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五、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分库的炸药发放库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
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六、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七、爆炸材料库不得漏水,并应采区防潮措施。
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八、爆炸材料库的最大住存量。
1、不得超过1吨炸药和5000发的电雷管。
2、爆炸材料库的炸药的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九、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必须清点存库,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记录。
十、非库管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
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
十一、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火工品发放台帐和库存台帐;做到每日清点、每旬盘结,帐、物相符,按时报矿分管领导。
十二、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
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千克,并应报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销毁。
十三、火药发放必须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十四、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
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
4、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者不得发放。
5、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
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绣。
十五、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硐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
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
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不得发放。
十六、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搓码机(手持机)说明书规定操作。
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十七、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房间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
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
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帐。
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十八、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脚线理顺成束。
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待发。
炸药、电雷管的发放与回收
一、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前,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三、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
四、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点管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
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五、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六、必须有专用房间并上架存放放炮员的药箱、雷管盒,存放的药箱、雷管盒内不准有剩余火药、雷管。
七、三班发出的爆破物品,必须由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在领单上签具本班消耗,爆破元必须将火药消耗单在下班后30分钟内交回炸药库,特殊情况电话告知炸药库,库管人员立即通知矿分管副矿长进行核实。
否则,爆破员、库管员每次罚款200元人民币,单位停止火药供应。
八、爆破员火工品退库时,必须在退库单上签字,他人代签每次每人罚款200元人民币。
九、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本中。
XXXXXXXXX
20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