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煤矿民爆物品丢失管理制度

煤矿民爆物品丢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民爆物品的管理,减少丢失情况的发生,保障工作安全和持续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使用、存储、运输、投入、检测等环节。
三、物品分类煤矿民爆物品分为炸药、雷管、导爆管、起爆器等不同种类,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
四、责任部门煤矿民爆物品的管理由矿工队部门负责,具体到负责人员需为只有合格证书的员工。
五、物品保管1. 煤矿应设立专门的民爆物品保管库房,对各类民爆物品分门别类存放,保持通风、干燥,并定期进行清点盘点。
2. 对于易燃易爆的民爆物品,应采取专门的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3. 禁止将民爆物品与其它易燃易爆材料共同存放,防止事故。
六、物品投入1. 投入民爆物品前,操作人员应当核对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无误。
2. 禁止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投入民爆物品。
3. 投入民爆物品的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七、物品使用1. 操作人员使用民爆物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私自调整或改动。
2.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确保人身安全。
3. 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上级主管。
八、物品运输1. 对于需要运输的民爆物品,应选择独立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严禁与其它物品混装混运。
2. 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范,严禁超速超载,确保车辆稳定行驶。
3. 对于需要过山或水的民爆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运输规程进行操作,保障安全。
九、物品检测1. 对于民爆物品的质量和成分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2. 抽检时要由专门的检测部门负责,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 对于不合格的民爆物品,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物品报废1. 对于不能再使用的民爆物品,应当进行专门的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2. 严禁私自随意丢弃报废的民爆物品,必须交由专门的处理部门处理。
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包括火工品包装物等)。
注意防潮,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三、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按规定堆放整齐,严禁挤压碰撞、摩擦,不同类型产品严禁同库存放。
四、库内严禁放易燃物品和火源存在,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墙内外杂草随时清除,墙外不准生火,有明显的标志牌,库内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
五、发放雷管、炸药时,按生产日期先后分别发放,对过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发放人员要对使用单位和放炮员交代清楚,并只对放炮员发放。
七、每次发放必须点清,核实记帐,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并每周同放炮员核实。
八、严禁发放含水份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尽量不要在一次发放。
九、建立严格的领退料制度,并认真执行。
生产班组需领用的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必须由班组长开取领料单,经采区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签字允许发放后,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到库房领取炸药、雷管,用炸药箱当着保管员分别装好上锁后运往井下工作面。
当班未用或未用完的,必须在出井时立即退还到炸药库,退还火工品必须要有放炮员、安全员和采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实际使用量和退回量。
严禁任何人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
禁止将炸药、雷管带回宿舍存放,严禁个人保管炸药、雷管。
十、炸药、雷管在地面或井下的运送途中和库房保管时,严禁重压和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一切与炸药有关的作业过程中,不准吸烟,禁止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十一、库房实行双门双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单人开库。
十二、库内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严防鼠,蛇等小动物进入库内。
十三、保管员对雷管、炸药要亲自发放,不准领料人员进入库内。
十四、保管员不得为雷管、炸药混装的领料人员发放。
十五、帐目要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不出差错。
煤业公司民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公司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使用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1. 组织制定、修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2. 审批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的申请;3. 监督检查各部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4.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2. 储存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出入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使用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操作、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4. 运输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5. 销毁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销毁安全管理,确保销毁过程安全。
第三章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管理第七条民爆物品采购:1. 采购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需求,选择合格的民爆物品供应商;2.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等;3. 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
第八条民爆物品储存:1. 储存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民爆物品仓库,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腐蚀等安全设施;2. 储存民爆物品时,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3. 储存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民爆物品使用:1. 使用民爆物品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2. 使用民爆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3. 使用完毕后,应将民爆物品及时清理、回收,并做好记录。
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科: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回收等工作。
2. 安全科: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培训等工作。
3. 保卫科: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销毁等工作。
4. 财务科:负责民爆物品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民爆物品采购与验收第六条民爆物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厂家。
第七条采购民爆物品时,应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民爆物品到货后,由生产科、安全科、保卫科共同验收,确保民爆物品质量合格。
第四章民爆物品储存与保管第九条民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结构坚固,通风良好,防潮、防雷、防静电。
2. 库房内设有消防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3. 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入库、出库必须做好登记,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库房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持整洁。
第五章民爆物品运输与使用第十二条民爆物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运输民爆物品时,应配备押运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第六章民爆物品回收与销毁第十六条民爆物品使用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并做好记录。
云贵煤矿民爆物品“四防”管理制度

火工品“四防”管理制度1、为加强云贵煤矿爆破材料库房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一、技防3、对手持机必须专人保管,必须严格执行谁持证谁领用的发放原则。
4、雷管入库必须认真检查雷管是否编号,发现无号雷管拒不入库和严禁发放。
5、库管员对监控设备每班必须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班中随时注视库区及四周的动向,对进入监控目标的人员应重点观察,提高警惕,随时防范意外情况发生。
二、人防1、仓库保管员要熟悉各种消防器材性能,懂得用法。
2、加强检查,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进入火工品库区,以免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3、值班人员发现火警时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积极扑灭火灾。
4、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5、值班人员对进入库区的载货车辆的必须验证人员证件,做好登记签字记录填写工作。
6、保安队长负责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炸药库,做好防盗安全保卫,重点是夜间巡查,节假日加大巡查频次。
7、仓库设中夜班设打更人员。
打更人员必须加强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物防1、库区建筑围墙,消防水池等安全防护设施,大门安装防盗锁,日常加强检查,值班人员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损坏必须及时汇报煤矿分管负责人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2、地测部门每月不定期检查爆破材料库房后方边坡、周围围墙及地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仓库消防水池中要储存有充足的消防用水,防洪沟随时保持畅通。
四、犬防1、对库区所饲养的两条狗必须专人管理,库区靠门放一条、库内靠里放置一条。
2、值班人员凡听到狗叫声,必须立即对整个库区和周围进行查看,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汇报处理。
五、其他1、仓库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在库内使用明火,在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的标志。
2、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要轻拿轻放,防止互相撞击。
3、各仓库要配齐水桶、沙箱、灭火器、锹镐、斧子、水带等消防器材。
盘县老厂镇云贵煤矿。
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经过培训的人员需通过资格认证,取得相应的资格 证书后方可使用爆破器材。
人员变更
如使用人员发生变更,需重新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 。
使用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距离
爆破器材使用现场应设置安全距离,确保 人员和设备安全。
安全监督
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监督,确保爆破作 业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警示标识
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 员注意安全事项。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于煤矿民爆物品的管理,包括炸药、雷管等易爆物品 。
适用于煤矿企业、民爆物品供应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 位等。
管理部门与职责
煤矿企业应设立民爆物品管理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开展培训、组织安全检查等 。
民爆物品供应单位应负责提供 合格的民爆物品,并进行质量 检验和监督。
储存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储存制 度,实施分区、分类、分组存 放,确保安全。
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2023-10-27
目录
• 制度总则 • 爆破器材采购 • 爆破器材储存 • 爆破器材使用 • 事故应急处理 • 制度监督与执行
01
制度总则
目的与意义
确保煤矿民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安全可控,防 范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煤矿民爆物品管理,提高开采作业安全性,促进煤矿安 全生产。
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要求
01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鼓励员工积极反 映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及时收集并整理相关信息。
02
分析问题原因与制定 改进措施
针对反馈回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 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优化 和完善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全矿爆破器材的运输以及井上保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1、押运危险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有押运员证;2、火药、雷管不得同车拉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3、装卸火药、雷管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4、装载时必须点清火工品数量、品种,签字确认;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全矿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作业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火药、雷管等点火起爆器材。
在矿范围内从事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活动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对从事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指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助理放炮员)实行资质证件管理。
未取得资质证件的,不得从事民爆物品的押运、看守、爆破作业。
任何人都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制或者非法持有爆炸物品。
第二章领导机构及职责范围第四条矿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组长由矿安监处处长担任。
成员由矿安监处副处长、通风队队长、五林井主任、材料供应部部长、运输队队长、机运区区长、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
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保卫部部长担任。
矿民爆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全矿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民爆物品业务管理、安全监督、证件管理、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
第五条相关单位职责(一)安监处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通风队负责本队涉爆人员(指放炮员、押运员、库管员)管理、涉爆人员的培训,储存、押运、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运输队负责民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专车、专列运输民爆物品。
(四)物流中心负责矿民爆物品的购买、押运。
(五)机运区负责民爆物品的上下罐安全管理。
(六)五林井井口负责本井口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
(七)各生产队组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八)民爆办、安监处、通风队、运输队、物流中心、机运区、五林井井口、生产队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第六条从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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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民爆物品的管理,维护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管理、防范控制风险、保障安全,推进煤矿生产安全文明化、法制化、标准化。
第四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科学管理,完善防范控制风险,全面保障煤炭生产安全。
第二章煤矿民爆物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安全生产体系,规范生产秩序,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坚持风险预防与控制,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革,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八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保障,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安全设施配备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公开,畅通安全生产信息渠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章煤矿民爆物品管理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义务和权限。
第十一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技术设备。
第十二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典型事例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煤矿民爆物品管理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配备相关安全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加强对爆破区域的管理,设立爆破作业专门区域,确保爆破安全。
第十八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爆破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章煤矿民爆物品管理的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加强对进出矿山的民爆物品和车辆的管理,建立地面和井下的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制定健全民爆运输规范和流程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三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章煤矿民爆物品管理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好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整理,提高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监测和掌控能力。
第二十七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章煤矿民爆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密切关注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自查与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八章煤矿民爆物品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煤矿民爆物品管理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由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