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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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公布日期】2004.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从2004年5月1日起,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可到各区、县街道社保卡补换卡服务网点申领“镇保人员专用临时卡”(简称临时卡,样张附后);也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保卡),临时卡和医保卡也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流程管理)最新上海社保操作流程

【流程管理)最新上海社保操作流程

(流程管理)最新上海社保操作流程目录一、社会保险。

3二、综合保险。

4三、养老保险。

5四、医疗保险。

6五、失业保险。

7六、工伤保险。

8七、生育保险。

10 一、社会保险缴费方案上海社保操作各时间表:第一节 上海社保用工、增减员一、 用工申报 (壹)流程社保:12、上海农村户口: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劳动手册复印件(红色封面)、《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3、外地城镇户口: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个人信息采集表》、《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1寸照片壹张4、外地农村户口: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个人信息采集表》、《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外地非城镇户口参保申请、1寸照片壹张综保:1、新开: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个人信息采集表》、《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综合保险)备案登记表》、1寸照片壹张2、转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外来从业人员用工(综合保险)备案登记表》(三)退工提供资料(客服部提供)社保:1、上海户口: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2、外地户口:《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综保:退工(综合保险注销)名册二、社保增减员申报流程1、客服专员于每月15日之前提供当月需增减的人员名单给到社保专员。

2、每月5日至20日由社保专员统壹到社保局申报人员新进,转入,补缴,转出等变更。

3、当月未办理的人员及时向客服专员反馈。

二、综合保险三、养老保险五、失业保险壹)、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六、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办理流程→60天后 →鉴定后60-90天→→◆去社保理赔联系人:陈莉玉61673166-8002办理综合保险员工壹)工伤认定范围1、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内。

从事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事故伤害的3、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6、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范围1、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从业人员原于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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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政府 代表 团访 问 中心 ◆中心机房 ◆儿童 卡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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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全 圈缀织 系统墙训 班学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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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 务中心 ( 以下 简 称 中 心 ) 立 于 1 9 年 2 成 99
月 5 日 。2 0 年 1 00 1月 2 日经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批 准扩 建 为 上 海市 社 0
会 保 障和 市 民 服 务信 息 中心 。 2 0 年 2 月 2 日。经 市 机 构 编 制委 员 09 3 会 同 意 整 建 制 由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划 归 市 人 口综 合 服 务 和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公室管理。中心 的主 要职 能包括 :建设 和维护市民信息系统数据交
换 平 台 和 共 享 数 据 库 。实现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之 问 信 息 共 享 ;建 设 和 维 护 居 住 证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和维 护社 会 保 障 卡 发 行 系 统 、承 担 社 会 保 障 卡
的个人化制作、发 放和换卡、补 卡等 日常管理任务 ;建设和维护市民
共享 ;建立了覆盖全市 1 9个 区县 2 1个街镇的社保卡服务 网点 ;建立了国内规模最 大的 、年发行量可 9
达 9 0 万 张 的 卡 个 人 化 系统 .建 立 服 务 热 线 “ 6 2 2 为 市 民提 供 7X2 小 时 “ 身 服 务 ” 截 止 0 9 22” 4 随 。 20 0 9月 1 0月 底 . 市 已发 放 社 会 保 障 卡 1 1 全 6 3万 张 居 住证 9 7万张 ,9 2 2 ” 4 “ 6 2 2 累计 接 线 量 4 6万 话 次 。 4 网站 访 问量 达 9 8万人 次 。 市 民 持 卡 办理 个 人 社 会事 务 累 计 已 超 过 3 1 0亿 人次 。 + 年 来 .上 海 市 社 会 保 障 和 市 民服 务 信 息 系统 开 创 性 地 对 社 会 保 障 和 有 关 政 府 部 门信 息 资 源进 行 整 合 .实 现 跨 越 多 个 政 府 部 门 的 资 源 共 享 和 信 息 交 换 。促 进 了政 府 公 共 管理 能 力 和 为 民服 务 能 力 的 提 升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沪人社规〔2017〕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人社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9.9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9.9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统一发放,作为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卡片信息)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卡号等卡面信息,以及持卡人其他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

第五条(功能)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基本功能,同时具有金融服务功能。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协调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市公安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牵头汇集社会保障卡的相关基本信息,并承担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医保、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经济信息化、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办主体)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障卡申领受理的组织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社区受理网点和银行受理网点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功能开通、挂失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与使用第八条(申领对象)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保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登记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社会保障卡第1部分:卡片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社会保障卡第1部分:卡片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社会保障卡第1部分:卡片规范》等两项项地方标准继续有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沪质技监标[2010]62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10.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认《社会保障卡第1部分:卡片规范》等两项项地方标准
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10〕623号)
各有关单位:
经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市地方标准的复审,现确认《社会保障卡第1部分:卡片规范》等两项地方标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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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基本功能)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

第六条(记录功能)社会保障卡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条(凭证)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

第八条(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公积金、社会救助及优待抚恤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卡的使用)市信息服务办应当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条(使用期限)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申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下列手续:(一)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三)到指定地点提供图象信息。

第十二条(卡的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障卡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56-2000《社会保障卡》统一制作,并记录个人信息。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受市信息服务中心的委托,具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第十三条(届满换领)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换领。

第十四条(损坏换领)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换领。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五条(挂失)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

挂失分为电话预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补领)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补领。

第十七条(期限)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第十八条(无卡期间的待遇保障)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

具体补救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卡的费用)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由市信息办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信息服务办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处理。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享受本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的,按照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

本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由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另行规定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籍卡发放)本市16周岁以下学生学籍管理的社会保障卡,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发放。

第二十四条(过渡措施)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市民在2001年底以前申领、换领和补领社会保障卡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管理办法所称的基础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出生日期、户籍地址、通讯地址、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和图像等信息。

管理办法所称的相关业务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个人养老帐户累计本息总额,个人医疗帐户、住房公积金帐户当前余额,以及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优待抚恤等信息。

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是指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的各项事务以及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所能受理的其它社会事务。

管理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是指区、县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点。

第三条(区县管理机构)各区、县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的组织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并受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个人信息查询、变更)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持卡人对本人卡内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告知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持卡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一)失业登记;(二)申领失业保险金;(三)求职登记;(四)申领养老保险金;(五)申领生育保险金;(六)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八)申请职业资格鉴定;(九)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六条(公安户籍、证照事务)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公安户籍、证照事务:(一)户口迁入、移入、变入、分户、并户、恢复等户籍变更事务;(二)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事务;(三)因私护照相关事务;(四)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公安户籍、证照事务。

第七条(民政事务)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民政事务:(一)与他人确立或者解除夫妻关系;(二)社会救助相关事务;(三)优待抚恤相关事务;(四)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民政事务。

第八条(医疗保险事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医疗保险事务:(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二)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药;(三)有关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四)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事务;(五)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医疗保险事务。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事务)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事务:(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三)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十条(卡的使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的有效使用。

对于社会保障卡在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申领受理)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市民,可以通过电话向服务站预约或者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进行电话预约时,应当将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告知服务站。

服务站应当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市信息服务中心下载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经确认,下载信息与申请人电话提供信息一致的,服务站应当与申请人约定正式申领的时间。

申请人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时,服务站应当在核实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与申请人交验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一致后,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市信息服务中心下载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经确认,下载信息与申请人书面填写信息一致的,服务站应当受理申领。

第十二条(受理日期)申请人所执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据上载明的日期和申领登记表上载明的图象拍摄日期为同一日期的,该日期为受理日期;两个日期不一致的,以图象拍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异常处理)下载信息与申请人电话提供信息、书面填写信息以及各类有效证件载明的信息不一致时,服务站应当暂缓受理申领,并告知申请人暂缓受理的原因和恢复受理的途径,同时将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通知市信息服务中心。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与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不一致时,服务站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按户籍管理规定更正信息后再行申领。

市信息服务中心共享数据库无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时,服务站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再行申领。

第十四条(卡的制作)服务站受理申领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申领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制作社会保障卡并送达服务站。

服务站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并公告。

上述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申请人在相关业务部门业务数据库中的记录与市信息服务中心共享数据库的记录不一致时,为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进行数据比对,经修改一致后再行制卡,并通过服务站向申请人说明,由于涉及信息更正,其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时间可能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五条(卡的领取)申请人收到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通知后,应当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领取。

委托代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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