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来国家对保险业的支持政策

以来国家对保险业的支持政策
以来国家对保险业的支持政策

1980年以来国家对保险业的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

时间政策名称颁布部门核心具体内容

197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行长会议纪要》

国务院

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

务”决策。

198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济合同法》

国务院

对财险合同做原则性规定,规

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作为订立相关法律的依

据。

198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产保险合同条例》

国务院

设立专门财产保险合同法规,

介绍具体财产保险合同法规。

1984年1月1日国务院将中国人保自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

1985年3月《保险企业经管暂行

条例》

国务院

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偿付能

力、保险准备金以及再保险等

作了详细规定。

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

保险市场

1995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介绍保险方面的法律条

款: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

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

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

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等。

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经

管委员会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经

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

监督经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

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003年3月24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额度及监管指标经管

规定》

保监会

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

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

产表和认可负债表披露相关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2006年3月2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

要求参加三者险的机动车的

范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定的机动车的范围是一致的,

包括汽车、摩托车和上道路行

驶的拖拉机。为保证三者险制度的落实、施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各负其责。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监会审批。三者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在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

2006年6月

国家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的承诺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

改革发展的若干意

见》

国务院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

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统筹

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

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

体系;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

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

应急机制。

20087月10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经管规定》

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

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

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

付能力经管制度,强化资本约

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

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2010年2月1日颁布《保险资金运用

经管暂行办法》

保监会

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细化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确立保险

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范运用

风险经管工具,严格限制保险

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

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

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12年4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的

决定》

国务院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

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业务。”

2012年12月21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监管办法》

保监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

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

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

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

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从事

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

规定。

2013年6月8日将每年的7月8日确

定为“全国保险公众

宣传日”

保监会

主题是“保险,让生活更美

好”,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展

示保险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服

务民生的良好形象。

2013年6月8日关于《保险法》的二

一条司法解释正式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

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义

务的履行规范做了明确,旨在

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

题,为保险业健康发展营造更

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2011年8月3日

《中国保险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纲要》

保监会

提出要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

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

业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

障水平,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

险业务,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服

务领域。

2014年8月13日《关于加快发展现代

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

见》

国务院

确立了保险行业的新定位和

新目标,强调了要把商业保险

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

柱,要求加强能力建设,更好

地履行保险社会职能。

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保

险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新《保

险法》颁布后将为保险业的发

展扫清法律障碍。

2015年7月3日《关于中国保险投资

基金设立方案的批

复》

国务院

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

方案》,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

金,主要投向“一带一路”、

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工程

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科

技等战略性新型产业。

2015年7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

务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会

主要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不

合规行为进行明确和规范;凸

显牌照重要性,跨区域经营缩

减互联网保险成本,限制第三

方网络平台的资金往来。

2015年8月2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

意见》

国务院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

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

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

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

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

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有效

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

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

性得到显著提升。

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服务

军队建设作出制度安排,积极

探索委托商业保险经办大病

保险,加强大病保险和基本保

险的经办经管,使商保经办机

办更能够发挥它在专业经管

上的作用。

2015年8月2日批准《关于推进商业

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

指导意见》

国务院

保险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军地

商业保险工作机制,与参保军

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开展军

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

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

妥善化解保险纠纷。

2015年9月11日发布《关于建立保险

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

的通知》

保监会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设立私募

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

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战略性

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

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

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

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

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1980年以来国家对农业保险的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

时间政策名称颁发部门核心具体内容

1982年《关于国内保险业务

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

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提出逐步试办农业保险。

1985年《关于进一步活跃农

村经济的十项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

指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

事业。

1986年《关于一九八六年农

村工作的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

再次指出应积极发展农村

各种保险事业。

1989年《关于加强保险事业

经管的通知》

国务院强调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1993年7月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

励和扶持对农业的保险事

业的发展。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法》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农业保险第一次界定为

“政策性保险”,国家逐

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

度。

2003年《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的初步方案》

保监会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多

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

多主体经营的符合我国国

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的构

想。

2004年在上海、黑龙江、吉

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

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保监会

2005年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

试点工作的力度,扩

大试点范围,探索我

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

同模式

保监会

2007年中央开始实施农业保

险保费补贴政策

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

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

2008年《关于真实加强村庄

基础缔造进一步推进

农业打开农民增收的

若干意见》

国务院

稳固、完善、强化强农惠

农政策,认真总结各地打

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

阅历和做法,支撑打开首

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

险。

2008年12月31日《关于推进农业稳定

打开农民持续增收的

若干意见》

国务院

加快打开政策性农业保

险,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

体系和财政支撑的巨灾风

险松散机制,探求建立村

庄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

的银保互动机制。

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

打开力度进一步夯实

农业村庄打开基础的

若干意见》

国务院

逐步拓展政策性森林保险

试点计划;推进农产品出

口诺言保险承保计划,探

求出口诺言保险与农业保

险、出口信贷相结合的风

险防范机制。

2011年《关于加快水利革新

打开的决议》

国务院

加强对水利缔造的金融支

撑,鼓励和支撑打开洪水

保险。

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

科技利异持续增强农

产品供给确保才干的

若干意见》

国务院

拓展农业保险险种和掩盖

面,打开设备农业保费补

助试点,扶植渔业协作保

险,鼓动当地打开优势农

产品出产保险,着力抓好

种业科技立异。

2012年10月24日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2013年5月4日公布《农业保险条例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

国务院建立由税务、水利、

农业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

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

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

保险工作,国家将对农业

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2014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实施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2015年3月25日公布《农业保险承保

理赔经管暂行办法》

保监会

首次对保险保险公司承

保、理赔、协办等关键环

节确立规范,强化对关键

环节的管控;加强承保理

赔信息的系统管控,提高

承保理赔数据质量;明确

保险机构对协办业务的经

管责任,填补了协办业务

的监管空白;对保险公司

完善内控提出要求,提高

公司内控制度的规范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1980年以来国家对养老保险的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

时间政策名称颁发部门核心具体内容

1985年1月《关于做好统筹退休

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

经管工作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

统筹养老金有了国家

政策。

1986年7月12日颁布《国营企业实行

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

国务院

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

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

制,并要求企业按合

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

15%左右、劳动合同

制工人按不超过本人

规范工资3%缴纳养

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统筹摆脱了

“单位保险”束缚,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

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

次,未来“统账结合”

模式就此埋下伏笔。

1991年6月26日颁布《关于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决定》

国务院

要求“逐步建立起基

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

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

结合的制度。改变养

老保险完全由国家、

企业包下来的办法,

实行国家、企业、个

人三方共同负担,职

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

的费用”。

1993年11月14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

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

三次全体会议

正式提出建立“社会

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全国多地根据自己的

情况分别试行。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

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目标和“社会统筹与

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改革原则,这是我国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第一个里程

碑。

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正式向全国推广“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

结合”的养老保险模

式。这里所谓“统一”主要是指统一了资金来源,统一了企业和个人的保险费率,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了保险水平(计发办法)等。

2000年12月发布《关于印发完善

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

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其中关于基本养老保

险的调整内容主要

有:统筹基金与个人

账户翻开实行两条线

经管、个人缴费提高

到8%且个人账户规

模缩小为8%、基础

养老金的比例由原先

的20%调整到30%;

公务员、财政供款事

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

制度维持不变。

2005年12月3日发布《关于完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决定》

国务院

对1997年《决定》进

行了若干重要修改,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

足额发放。扩大基本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

步做实个人账户;加

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征缴与监管。

2008年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

对事业单位进行分

类,有行政职能的纳

入公务员的养老保障

体系,具有经营性质

的事业单位,将参照

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

行改革。而对绝大多

数的从事公益服务的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最终将实行与目

前企业职工一致的养

老保险制度。

2009年12月28日《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

国务院

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所有人员,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

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

移;在转移个人账户

储存额同时,还转移

部分单位缴费;参保

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个人账

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2013年9月14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

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

区等完善市场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用,逐步使社会力量

成为发展养老服务的

主体,大力发展养老

服务业,提供方便可

及、价格合理的各类

养老服务和产品,满

足养老服务多样化、

多层次需求。

2013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

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

年龄政策,公务员男

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连续工

龄或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可以退休,严

控官员退休年龄;延

税型养老保险2015

年启动试点。

2014年10月9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暂行办法》

国务院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

可自由衔接转换,且

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

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

同转移,累计计算权

益。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

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的“国十条” ( 行业或企业自保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指出,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意见》还指出,要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 《意见》强调指出,要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 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作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意见》明确要求,保监会要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 房贷险、车贷险等业务要稳步发展保险服务水平有待全面提高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 近年来随着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信贷的兴起,为贷款履约提供保证保险的房贷险、车贷险产品有较大市场需求。但由于国内信用环境不容乐观,赔付率太高,房贷险、车贷险问世不久便淡出市场。现有保险产品中基本缺乏这类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国外较为常见的产品。《意见》指出,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要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要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意见》要求保险业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包括提高保险精算水平,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发挥独立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发展再保险;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服务水平等。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 201410(DOC)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 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14-8-15分享次数:6496 更多1 千呼万唤始出来!在这个夏末秋初,保险业界期待的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新国十条”,终于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发布了。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以下是保险业新国十条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

2014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

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市国家税务局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金融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转让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货币结算等。 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从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开始,已经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收或减免营业税。即在营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附件三《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第一部分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金融机构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

新国十条颁布对保险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新国十条颁布对保险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新国十条的颁布拉开了保险业新发展的大门。此次新国十条的指导有五个方面:1、推动医疗养老保险的市场化;2.发展责任保险模式,关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等与民生相关的保险;3.建立巨灾救助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分散自然灾害;4.增加保险资金利用效率,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5.发展三农保险,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常识网为大家整理此次新国十条的主题内容详情如下: 一、推动医疗养老险市场化 充分推进商业保险对养老、医疗的补充服务。以商业市场对现有的保障程度较低的养老、医疗社保提供强有力补充。 在养老上,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的综合发展,创新养老产品服务。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所谓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商业养老险。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臵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臵权,处臵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在医疗上,鼓励推出各种医疗、疾病有关的商业保险产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二、发展责任保险模式 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把与公众

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比如之前上海福喜事件曝光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以责任保险模式强制保障食品安全等。 三、巨灾救助保险机制 政府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同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比如鲁甸地震,将巨灾纳入救助保险机制后,类似地震巨灾就能更全面的分散风险。 发挥保险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将保险纳入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的格局,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 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臵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发挥保险在整个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将保险纳入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的格局,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 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臵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

2020年(金融保险)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四大政策支持体系

(金融保险)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四大政策支持体系

["十壹五"计划前瞻]进壹步完善保险业四大政策支持体系 视点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目前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下,政府为尚在幼稚期的保险业发展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十壹五"期间,应进壹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紧密结合转型期我国社会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科学借鉴国外保险业政策支持的经验,努力推动保险业实施全球化战略、做大做强,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支撑,这是十分急迫的课题。 1、努力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公共财政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是我国经济转轨和现代化过程中财政转型的基本导向,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作为我国经济转轨和现代化过程中财政转型的基本导向,公共财政也是完善我国"十五"期间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支持方式和内容来见,财政政策应注重支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完善,从政策上多支持、少干预,形成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财税环境,减少保险业发展对财政直接资金支持的依赖。根据公共财政的基本特性,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壹,考虑支持由于保险市场缺陷不能有效供给而又具有明显正外部效应的险种,如各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巨灾险等的发展。从国际经验来见,政府对巨灾风

险和政策性保险的支持都是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日本建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地震保险制度、美国建立了洪水、地震保险和农作物保险制度,这些都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短期内建立新的国有政策性保险机构、直接提供政策性险种仍不太成熟的条件下,可考虑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各种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 第二,进壹步支持各种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保险行业特性以及我国保险发展所处的宏观背景,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进壹步支持各种商业保险的发展。 第三,从所有者身份出发,弥补国有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不足,支持国有保险X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X公司治理。作为国有保险机构的所有者,政府财政的壹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壹定的资本金投入来实现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营,且以此获取所有者收益,同时承担因运营不善产生的亏损。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公共财政为推动国有保险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仍需要考虑国有保险X公司的资产状况,壹方面为国有保险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提供必需的资本金,另壹方面要切实强化所有者在健全X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以及平安保险集团等在海外上市,而且其它壹些保险X公司也在积极筹备改制和上市。在这壹过程中,财政部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核销了壹部分不良资产,直接弥补了国有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不足,改善了资产质量,为国有保险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大力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政策

1、.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

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4、.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

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 一、保险密度的含义及其变化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达到4928.4亿元,保险密度379元,保险深度2.7%,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1倍、2倍和提高了0.9个百分点。2006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比上年增长14.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509.4亿元,增长22.6%;寿险保费收入3592.6亿元,增长10.7%;健康意外险保费收入539.4亿元,增长19%。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而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2011年,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较上年提高100元。保险密度区域差异仍然明显,总体呈由东部和东北地区向中、西部地区递减态势。北京、上海、天津仍然位居前三,西部地区保险密度总体水平偏低,但提升速度较快。 二、保险深度的含义及其变化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3.4%,位列全球44位,且低于全球平均水平7.0%。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整个亚洲2009年的平均保险深度为6.1%,其中“亚洲四小龙”依然占据领先地位。中国台湾保险深度最高,达16.8%。亚洲人口最多的两个经济体中国大陆和印度,保险深度分别只有3.4%和5.2%。而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1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在保险密度提升的同时,保险深度却略有下降。报告显示,2011年,保险深度为3%,较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和上海下降幅度最大。 如果将中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则相去甚远。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保险密度方面,早在2007年,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由此可见,要提高普通百姓的保险意识,提高保险密度和深度,加强保险保障功能,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保险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从国际保险市场发展规律和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看,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 ㈠首先,经济增长对保险业增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①国民经济全局发展是发展保险业的前提,为保险业提供了充足的保源。全球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各国的经济增长与其保险业的发展是正相关的:经济发展中的数量型和结构型因素,如经济增长、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和所有制结构变迁,对保险业发展具有显著、积极、直接的影响;而经济发展中的质量型因素,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则较为间接和轻微;此外,从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人口结构层面上分析保险业,还可以揭示出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数量型扩张、深化程度不足的阶段性发展特点。 ②国民经济全局发展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保险业是政策敏感度很强的行业,有关立法、政策和制度等因素是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而且社会保障政策、货币金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因素也对保险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言,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对保险业的发展,包括对公司盈利、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的改进有着直接影响,因此,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产业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就货币政策而言,不同的货币政策,对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对新型险种的开发、保险需求的引导以及投资收益有着重要影响,对保险业来说主要是中央银行的

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研究

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研究 近年来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成为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要求尽快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有关保险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对保险业税收政策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深入分析现有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 标签:保险业;税收政策;税负 1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步成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为支持投资、扩大消费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负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负有所下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2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保险业税负偏重 (1)从计税依据来看,作为保险业两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保险业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险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此外,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税率来看,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等税率要高。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

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自1980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封闭到开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不断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2004年12月11日,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回顾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总结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四个阶段 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80年至1992年,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准备阶段。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保险代表处为增进中外保险业相互了解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外资保险公司下一步进入中国市场奠定了基础。 (二)1992年至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发展阶段。国务院选定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开始。1995年,保险对外开放的试点城市从上海扩大到广州。1992年9月,美国友邦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后,有一批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入世前,共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6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国际保险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过渡期:从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开始,我国保险业进入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入世后,中国严格履行承诺,不断扩大保险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9月9日,已有14个国家(地区)的39家(含4家筹建)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70个(含7家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还有124家保险机构在中国共设立了187个代表处;保险对外开放城市已由加入时的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和佛山等五个城市,扩大到了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重庆、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福州等城市;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与此同时,中资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也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至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在境外上市,三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480亿元左右,改善了资本结构,提高了偿付能力,向建立现代保险企业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最新 保险业税收政策-精品

保险业税收政策 1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步成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为支持投资、扩大消费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负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负有所下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2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保险业税负偏重 (1)从计税依据来看,作为保险业两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保险业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险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此外,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税率来看,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万分之 五、万分之三等税率要高。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对金融企业来说,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为三档: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差距。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本文从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问题来分析,并且期望能提出有效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保险;现状;问题;发展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保险收入增长迅速 保险收入是衡量保险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的增速来判断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下表是我国保费收入近几年的统计 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2、市场发展趋势 中国是一个拥有13 亿人口的大国,如此庞大的群体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来提供保障服务。可想而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的巨大。同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居民财富的积累与购买力的增强,为商业保险积累了潜在的市场资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在整个国家,行业要发展的强烈呼唤下,保险市场的开发动力十足,而任务却艰巨,富有挑战。 二、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1、市场问题 从保险市场体系结构看,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不够完善。我国保险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集中度都较高,目前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四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但却不利于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使他们处于被大型保险公司所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同时这种发展模式也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 2、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一定年份直接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有时是国民生产总值之比。保险密度是指一国平均每年人均保费数。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截止2011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为1046.64(元/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6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6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银行类 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 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备查)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保险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证明、合法有效凭证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7、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8、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2014.10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2014.10

保险业新国十条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 业的若干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14-8-15分享次数:6496 更多1 千呼万唤始出来!在这个夏末秋初,保险业界期待的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新国十条”,终于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29号)发布了。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

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 以下是保险业新国十条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 干意见 国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 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 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转型时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3300字

转型时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3300字 摘要: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保险业税收政策。 关键词:保险业;税收政策;公平竞争 我国保险业是从1980年开始正式恢复的,伴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加入WTO,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通过考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制定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今后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演化路径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最直接、最明显的经济杠杆。而税收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它直接关系到保费的列支和保险金的给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并直接影响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赋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

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变化可归纳为表1: 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赋有所下降。但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加入WTO,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营业税税率和印花税税率偏高,造成严重的税收楔形。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o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0.05%o、0.3%o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o的印花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 其次,税基宽泛且不合理。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相比,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税负过高,因为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而保险业务则要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税基,这种计税方法无形加大保险业的税负。同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扣除赔款和营业费用后其结余都被视为利润所得,忽视了各种责任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目录 第一章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外汇治理部门托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三、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五、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治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六、地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七、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政策 九、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治理规定 第二章信息业 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专门服务业务营业税政策 二、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治理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政策 (一)软件企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所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软件生产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的扣除政策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的摊销及加速折旧政策 (一)集成电路企业政策 1、集成电路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投资额超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三章文化创意产业 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爱护单位治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治理规定

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四大政策支持体系

["十一五"计划前瞻] 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四大政策支持体系 视点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目前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下,政府为尚在幼稚期的保险业发展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十一五"期间,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紧密结合转型期我国社会经济与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科学借鉴国外保险业政策支持的经验,努力推动保险业实施全球化战略、做大做强,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支撑,这是十分急迫的课题。 1、努力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公共财政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是我国经济转轨和现代化过程中财政转型的基本导向,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目标。作为我国经济转轨和现代化过程中财政转型的基本导向,公共财政也是完善我国"十五"期间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支持方式和容来看,财政政策应注重支持体制创新与机制完善,从政策上多支持、少干预,形成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财税环境,减少保险业发展对财政直接资金支持的依赖。根据公共财政的基本特性,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容。 第一,考虑支持由于保险市场缺陷不能有效供给而又具有明显正外部效应的险种,如各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巨灾险等的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对巨灾风险和政策性保险的支持都是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日本建立了以政府为主体的地震保险制度、美国建立了洪水、地震保险和农作物保险制度,这些都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短期建立新的国有政策性保险机构、直接提供政策性险种还不太成熟的条件下,可考虑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包括农业保险在的各种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 第二,进一步支持各种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保险行业特性以及我国保险发展所处的宏观背景,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进一步支持各种商业保险的发展。 第三,从所有者身份出发,弥补国有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不足,支持国有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公司治理。作为国有保险机构的所有者,政府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一定的资本金投入来实现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并以此获取所有者收益,同时承担因经营不善产生的亏损。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公共财政为推动国有保险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考虑国有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一方面为国有保险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提供必需的资本金,另一方面要切实强化所有者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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