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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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有效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听力障碍筛查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和随访。

新生儿听力、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筛查程序包括筛查、追访、诊断和治疗。

第四条凡在本市出生的新生儿均可免费接受上述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知识宣教,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六条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按照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本辖区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七条卫生健康委确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的追访、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二)掌握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三)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健康宣传教育,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四)承担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听力筛查管理规定一、疾病筛查:1、采血时间应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6次哺乳后)进行。

2、采血部位在足后跟内侧或外侧部位,,在刺入周围较大范围稍加压,弃去第一滴血,用滤纸片轻轻接触血滴,让血滴自行吸入滤纸中,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最好是10毫米,每个血斑不能重渗,每张标本3个血斑。

3、标本的保存及寄送:血片在室温下自然晾干,避免日照、加热或污染,晾干后装袋密封,放置冰箱保存。

寄送时要仔细核对血片的数量和姓名,并做好登记。

4、特殊新生儿:比如因各种原因提前出院或转院,或出生后72小时未采血者,由出生医院跟踪采血,最迟不宜超过出生后30天。

二:听力筛查:1、出生第二天做听力筛查,初筛不通过者,30天后复查,如果复查未通过,开市级转诊单,并做好转诊记录。

2、转院和转科的新生儿要跟踪筛查,最迟不宜超过30天。

疫苗管理规定:2011年421医院疫苗管理总结我院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2011年的工作,全年分娩的活产儿,应种数实种数为,乙肝疫苗接种率为100%。

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疫苗管理制度,强化技术培训疫苗的储藏和运输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疫苗按照品种、批号、分类放,并按照失效期短,对于过期和失效的疫苗应用报表进行登记。

疫苗实现专人管理,有完整规范的登记本,所有的疫苗账目、出入库清晰按照流程合理。

科室新来的同事都要进行了疫苗管理的初步培训。

二:加强冷链管理,保证疫苗的效价冷链设备配置足够,能正确使用,保养冷链设备,有完整的记录。

对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冷链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疫苗运输途中,避免高温,从而很好的保证疫苗的效价。

三:扎实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批号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一次性注射器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出入库账目登记清楚。

十月份开始使用了免费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配套的乙肝疫苗,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疫苗使用要足量、适量的原则,不能缺也不能浪费.2011年疫苗接种后无异常反应发生率为0,转科的新生儿我们也会及时接种。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之一。

为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智力伤残,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国母婴保健法》、及《广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某些危害严重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简称G-6PD缺陷症)。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办法实施和组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

第四条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由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组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广州市新生儿筛查中心设在广州市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系统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一)为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提供有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二)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每例活产新生儿血标本的采样工作;(三)召回需要复查的新生儿,重新采集筛查血片和寄送检验;(四)确定专职质控员,核查每份血标本的质量及登记,落实血标本的寄送、费用收缴、筛查复检及协助筛查阳性召回事宜;(五)做好标本采集的统计工作,使用《广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上传信息。

第六条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监控系统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市)级两级质控。

质控指标包括院内活产新生儿筛查率、标本合格率、筛查阳性召回率。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检测,以尽早发现和治疗可能存在的疾病和隐患。

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保障新生儿筛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动新生儿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而建立的一套规范性的制度与流程。

1.筛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出生在该地区所有新生儿,不论是否出生在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新生儿。

2.筛查项目和标准: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和标准,包括必测项目和可选项目。

必测项目一般包括遗传代谢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选项目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制定相应的筛查标准,明确筛查结果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

3.筛查机构和人员: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和人员,包括筛查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必要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制度,保障筛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4.信息采集与录入: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系统,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采集信息包括新生儿基本信息、筛查项目结果、跟踪随访信息等。

5.信息传递与共享:建立信息传递与共享机制,确保筛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家长和相关医疗机构,确保新生儿疾病的及时干预和治疗。

同时,建立跨机构、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筛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估,为政策制定和疾病监测提供科学依据。

6.信息保护与隐私保密: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保护和隐私保密制度,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和使用权限,加强对数据的备份和安全存储,设立追责机制,保障信息的合法使用和高效管理。

7.绩效评估与信息利用: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同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相结合,开展新生儿疾病流行病学研究和健康管理工作,为新生儿的健康成长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新生儿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是指在新生儿疾病筛查过程中,对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筛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三)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第四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领导机构应当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办公室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

质量控制小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第七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操作规程,明确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筛查工作的准备和实施;(二)筛查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输;(三)筛查试剂的使用和废弃;(四)筛查结果的判定和报告;(五)筛查工作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筛查工作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检查;(二)对筛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三)对筛查试剂和仪器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四)对筛查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四章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第九条妇幼保健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对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21)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21)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2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2月3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疾病筛查,以及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或应用串联质谱等先进技术开展遗传代谢病筛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纳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原则上在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开展,不得擅自外送至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应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并成立专家团队。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市县级管理机构和各采血机构组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县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全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采集、递送、筛查、诊断、治疗等医疗保健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和省、市、县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护理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护理管理制度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护理管理制度1. 前言为确保新生儿在降生后得到适当的疾病筛查和护理管理,促进其健康成长,本医院特订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护理管理制度。

2. 定义•新生儿:指降生后不满28天的婴儿。

•疾病筛查:指对新生儿进行系统检查、测试和评估,以便早期发现和治疗可能存在的疾病和异常情况。

•新生儿护理:指供应新生儿所需的健康促进、防备和治疗服务,以确保其生长和发展的正常进行。

3.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3.1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引导看法,我们将开展以下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苯丙酮尿症筛查—单纯性先天性肾脏疾病筛查—非胆汁性肝病筛查—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3.2 疾病筛查流程和责任3.2.1 疾病筛查流程:—降生时即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将记录填写在新生儿健康档案中。

—异常结果的新生儿将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评估。

—将筛查结果及时通知新生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3.2.2 部门责任:—医务部门负责订立和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计划。

—检验科负责进行相应的疾病筛查项目。

—产科、儿科医生负责对异常结果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4. 新生儿护理管理4.1 婴儿喂养4.1.1 母乳喂养—新生儿应尽早进行母乳喂养。

—产科医生和护士应供应母乳喂养的引导和支持。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母乳喂养,应进行婴儿配方奶喂养。

4.1.2 婴儿配方奶喂养—婴儿配方奶的选用应满足国家和医院的相关标准。

—严禁在未经医生允许的情况下给婴儿添加其他食物。

4.2 日常护理4.2.1 温度调整—保持新生儿的环境温暖而且稳定。

—依据环境温度和新生儿的体温进行合理的调整。

4.2.2 安全睡眠—新生儿应独自睡在婴儿床上,而非成人床或其他不安全的场合。

—避开将婴儿置于软垫上。

4.2.3 免疫接种—依据国家和医院的免疫接种计划,及时为新生儿接种各类疫苗。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随访与管理
定期随访
对确诊患儿进行定期随访,了解 病情进展和治疗效果,为后续治
疗提供指导和支持。
健康管理
建立健康档案,对患儿进行系统 的健康管理,包括饮食、运动、
药物治疗等方面的指导。
预防措施
向家长宣传相关疾病的预防知识 和措施,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
03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病种与 标准
筛查的病种
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新生儿苯丙酮尿症
隐私保护
新生儿及家庭的隐私信息应当严格保 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法律问题
立法保障
规范操作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生儿疾 病筛查的管理办法、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
筛查过程应遵循医疗规范,确保筛查结果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误诊和漏诊。
侵权责任
执法监督
因筛查导致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听力障碍
筛查的病种
先天性心脏病 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
神经管缺陷
筛查的病种
01
02
21-三体综合征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03
地中海贫血
04
其他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 碍
筛查的标准与流程
01
02
03
04
采集足跟血
新生儿出生72小时后,由专 业医护人员采集足跟血样。
检测方法
采用酶联免疫法、荧光法等检 测技术进行血液样本检测。
制作通俗易懂的内容
02
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新生儿
疾病筛查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
开展公益活动
03
组织公益活动,如免费筛查等,吸引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新
生儿疾病筛查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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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 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 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 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新筛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 工作。
病患儿治疗
•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 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 疗和随诊建议。 •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 病的治疗工作。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调有关 部门,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 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新筛中心的监督管理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
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
•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 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 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 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罚 则
•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 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 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 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 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 •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 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 构进行监督检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
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组织管理与质量管理

卫生部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
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
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组织管理与质量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 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设置规划 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 儿疾病筛查中心
筛查的自愿和知情选择
•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 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 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 并取得签字同意。
病患儿的确诊
•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 代谢病阳性病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 护人进行确诊。 • 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的医疗机构发现 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 儿监护人到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确 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 域规划的实际情况,指定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 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新生儿遗传 代谢病诊治工作
人员要求
1、承担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可疑阳性或 阳性患儿召回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从事医疗保健工作2年以上 2、从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诊治的人员 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儿科 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诊治的相关 人员应当通过遗传代谢病、内分泌等专业及新 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 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于1995年着手起
草,经组织专家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并征求各省 意见,2008年12月1日由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 通过。
新生儿疾病筛查定义和说明
•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
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 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 健技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 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 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母婴保
健技术服务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疾病种类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苯丙酮尿症等
新生儿听力障碍 • 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 种进行调整。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 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筛查的程序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
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 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职责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 例确诊和治疗,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 诊情况; 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 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 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2.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3.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 范 4.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操作流程 5.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6.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 程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新筛机构的设置
罚 则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
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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