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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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法律法规

煤矿法律法规
《劳动法》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5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1年3月1日,以总局令第37号公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篇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统称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权威技术规章,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炭行业的具体化。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都要以《煤矿安全规程》等为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而“作业规程”是指导施工的重要技术文件,“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各岗位工人具体操作行为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它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煤矿企事业单位制定的。
第二节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煤工业的变全生产方针,也是交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有着较为事富的内涵(1)“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全与生产以及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实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全第一”还体现了在煤矿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宝费的、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必须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在事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害消灭在萌芽之中。

依靠“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等有效的防犯措施,把事故消灭,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综台治理”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方法,在全行业、全系统、全企业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要把安全工作看作一项复杂而观巨的工作,进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安全工作。

“整体推进”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综合治理最终达到目的。

各方面都要齐心协力,促进安全,使安全工作不断上台阶、创水平,以实全促生产、以安全促效益、以安全促稳定,使煤矿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尽快改变煤炭工业的形象。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针对煤矿生产的特点,从多年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科学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煤矿企业及煤矿职工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确立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特点、客观规律、历史经验教训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方针。

其主要依据是:(1)煤矿生产的自然规律和特殊性。

煤矿生产绝大多数是地下作业,工作场所狭窄、黑暗、潮湿并经常移动,多工种交又作业,且要同矿压、瓦斯、煤尘、火、水等自然灾害进行斗争。

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1、2017年最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百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度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问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答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回罚办法》《煤矿答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这是煤矿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的档案,另外还需要当地安检部门下发文件法规政策信息。

建议本地的煤炭行业安全单位找一下,另外此类资料每年均需要更新!3、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法看名字就知道是关于安全生产煤炭产业的法律是针对这些年中国现在煤炭安全事故太多而设立的里面有安全生产必须达到的标准,生产流程,记事故后的处理办法罚款及处罚清楚请采纳,不清楚再联系4、新安全生产法的八大高危行业所谓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百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度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

比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等!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指: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道花爆竹行业、民用爆专破行业。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属金、机械制造。

5、国家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于什么时间正式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在哪?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印发。

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201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 2.关于地域的效力 •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 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 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 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 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 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 般都在全国有效。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 3.关于时间的效力 •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 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 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 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 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第一篇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社会科学教研室 李东民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 方针:是国家或正常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 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 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 煤矿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七部委文件)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三)法的特征 • 法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 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 么。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 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 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 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 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1.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持续改进。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制度。

3.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4. 做好煤矿通风排水工作,确保煤矿内空气质量良好,有利于预防煤尘爆炸事故和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5. 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各项安全设备和安全措施的完好有效。

6. 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7.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煤矿安全问题,及时分享煤矿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目录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掌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了解最新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了解其他最近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 年1 月21 日,以总局令第29 号发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份条款的决定》。

此次修订是以2022 年修订之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为基础的,新修订的内容从2022 年3 月1 日起施行。

该《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定,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健全监督检查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 号发布,自2022 年10 月7 日起施行。

《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

《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出台《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

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

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时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时常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了解实情、排查险情、增进感情,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彻头彻尾的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附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2年11月7日颁布,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行政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务院) 本通知于2007年8月31日公布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本规定自2005年9月3日公布并实施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0年11月14日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本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5月19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7月14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7月2日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规定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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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
概述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的各种具体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 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 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 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1、煤矿建设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即擅 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 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 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停业。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此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 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 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此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 规定处罚。
2)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 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煤炭法》
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 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 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 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2、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法律 责任
1)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 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 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 、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 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 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 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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