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邢政办字〔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邢政办函〔2012〕56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0日邢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一)邢台市减灾委员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邢政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5月1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22日邢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3日邢台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3号)精神,切实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

全面深化改革,开拓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试点先行,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

健全危险废物地方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改善监管水平,提升监管能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函〔2016〕3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函〔2016〕3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函〔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9月3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3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函〔2013〕19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邢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邢台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等。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09]95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5
【实施日期】2009.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机制的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办字〔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六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六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以便快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实施六项工作制度。

一、预警信号发布制度
突发事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参照《邢台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邢政办〔2009。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邢政办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5日邢台市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运行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邢政办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1日邢台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预防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恶化,迅速疏散人群,及时开展救援,合理安排善后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主要包括:1.旅游风景区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2.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3.机场、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4.学校、幼儿园、儿童游乐场等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5.各种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体育赛事,纪念庆典,展览、展销商贸活动,人才招聘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依法处置、权责明确;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坚持快速反应、平战结合;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2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18年1月1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7日印发的《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邢政办〔2013〕2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9日邢台市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自动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省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

县(市、区)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根据地震应急的需求,及时向省政府申请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二、组织体系(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支持灾区所在县(市、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邢政办字[2017]26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邢台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政府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对省财政直管县政府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管理责任,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

市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有关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

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对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

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协商办理。

2.及时应对。

市、县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7号)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

当本地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邢台市政府成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财政、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及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二)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7.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8.宣传部门负责配合本级政府做好债务风险事件的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工作。

9.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通报。

市、县政府应定期排查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风险预警和提示。

市财政局依据上级通报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对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和提示,通报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

2.定期通报。

市、县级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定期通报同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风险预防和监测。

1.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市、县政府的当年到期政府债券还本支出,要根据政府债务限额、存量债务规模和预算财力,合理预计,列入年初预算,其余需发行政府债券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也要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当年政府债券利息支出要足额列入年初预算。

市本级及市管县(区)政府债券到期本息,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偿还。

市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本部门使用政府债券到期本息的还款来源。

市管县(区)政府应按时足额
向市财政局上缴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如不能及时上缴,市财政局将实行定期通报,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并作为分配相关债券额度的扣减因素。

2.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单独列项编入中长期财政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省财政直管县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将全市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按年度向市政府报告。

(三)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

市、县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有关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承担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