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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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答: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

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问:为什么要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答:安排省级政府适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举措。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财政收支紧张的状况十分突出。

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

由于经济增长下滑,加上实施结构性减税,今年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将较大幅度下降,同时“三农”、民生等各项支出压力很大,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及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所需资金难以通过经常性收入安排,需要举借债务筹集。

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筹措资金比较规范的途径。

问:为什么不继续采用国债转贷地方的方式?答: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

由于国债转贷地方是中央发债,地方使用,不列中央赤字,因此,转贷资金既不在中央预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预算反映,只在往来科目列示,不利于监督。

财政总预算会计相关知识 - 利辛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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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即:
借:债务转贷收入
贷:预算结余
(2)在支出类科目增设“债务转贷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地方财政部门
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转贷支出。转贷下级时,凭相关的单据,会计分录 为: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债券支出 贷:国库存款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是与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 支、社保基金收支并列的部分。
核算办法: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 知(财库[2007]123号)
1、取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年终转账,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
还本
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我省对转贷市县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和利息,实行财政 专项结算扣款:《关于对转贷市县地方政府债券2012年度 本息实施专项扣款的通知》(财库[2012]704号)。
按照省财政厅、省人行、国税局 《转发财政部 中国 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 目的通知》(财预[2012]916号)文件规定,“债务还本支 出”为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单独反映。
2、收入类科目增设了“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为弥补财政短收 年 份预算收支执行缺口,将以前年度安排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用。 年度终了,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贷: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 借: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贷:预算结余
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即: 借:预算结余
贷:债务转贷支出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将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实际支出时, 根据相关的会计凭证,总会计进行如下处理:

财政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分析

财政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分析

财政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分析摘要:我国于2009年颁布相关文件对财政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预算和核算办法进行明确,以会计核算准则和文件要求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有效保障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有利于政府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升。

本文以财务部于2009年发布的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以会计预算核算准则为核心,探讨会计核算办法的应用。

关键词:财政代理;地方政府债券;核算办法;核算内容引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文件颁布为适应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具体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提供了指导。

文件内容共计22条,各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循文件内容要求,对核算重点、核算方式等进行明确,并严格执行文件内容和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优化会计核算管理措施。

1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分析《核算办法》中共计22条内容,对财政代理发行债券的核算办法进行明确。

该文件主要适用于会计预算核算等账务的处理工作,并与《会计基本准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结合,实现对核算办法的内容。

《核算办法》第三条中按照债券发行内容设置收入和支出类目,其中包括“债务收入”、“转贷收入”、“债务支出”、“转贷支出”四个类目。

文件第四条中对“债务收入”中的内容进行明确,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入分类科目进行明细账的划分。

文件第五条对账目核算记录中“转贷收入”内容要求进行明确。

按照收入进行划分将债券发行收入将其分为贷记、借记两种,借记计入到“国库存款”类中,贷记计入到债务收入类中。

依据贷方余额计入到债券累积发行数量之中,并根据政府部门的收支情况,对账目明细进行分类。

文件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分别对“债务偿还支出”和“转贷支出”内容进行明确,并对科目进行划分,指导具体的会计核算工作。

文件对财政代理发行政府债券的会计核算办法提供依据和准则,在剩下条目中,分别对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收入,以及偿还债券资金的核算要求进行明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号)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库[2009]19号【发布日期】2009-03-13【生效日期】2009-03-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09]15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收入类科目“408 债务收入”、“409 债务转贷收入”;支出类科目“508 债务还本支出”、“509 债务转贷支出”。

第四条第四条“408债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到的发行收入等。

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五条第五条“409债务转贷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不含省级,下同)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财库[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一、招标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一)投标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每一承销团成员应当在20个标位内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单期债券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债券招标量的6%(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亿元,下同)、30%。

每个标位投标量最低为0.1亿元,且应当为0.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量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单期债券最低承销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量的2%。

三、中标原则(一)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债券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3.18•【文号】财建[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18日财建[200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促进扩大内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促进扩大内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项目安排范围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保持经济增长,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国有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工程。

(二)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包括:农村沼气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农村电网完善工程;农村邮政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优质粮食工程;动植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体系;粮油储存设施和粮食烘干设备;扶贫和以工代赈。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财库[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库[2009]14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2009年度全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展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

现将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2009年度部门决算按照“体系不变,格式微调”的思路进行了修订,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编制说明要求,对主要变动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财政代列资金支出决算表”的有关要求及软件参数将另行通知。

三、中央部门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

此后,中央部门应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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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库[2009]19号
【发布日期】2009-03-13
【生效日期】2009-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库[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09]15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收入类科目“408 债务收入”、“409 债务转贷收入”;支出类科目“508 债务还本支出”、“509 债务转贷支出”。

第四条第四条“408债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到的发行收入等。

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五条第五条“409债务转贷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不含省级,下同)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债务转贷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六条第六条“508债务还本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偿还债务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七条第七条“509债务转贷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债务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及下级财政部门设置明细账。

第八条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债务收入―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第九条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内外债务发行”,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条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按照转出资金数,借记“债务转贷支出―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债务转贷收入―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债务收入或债务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实际支出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上缴代收的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上缴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上缴代收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国库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
“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借记“债务还本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还本”。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付息”。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贷记“与上级往来”;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手续费支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国内外债务发行”,贷记“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暂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或“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手续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借记“上解支出”科目,贷记“与上级往来”科目;上级财政部门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年末编制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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