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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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PPT 50张)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PPT 50张)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
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55号)同时 废止。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4.05.13

(四)为规范定额分配行为,根据中央部门承
担的职能、行业及业务特点,将中央部门分为若
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
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 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取 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等可采取人员定额和 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 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 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
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
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
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
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 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 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 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 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 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 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 据,结合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 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 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15]8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5.21【实施日期】2015.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21日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办法

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第六条财政部标准分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通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所有或大多数部门的、共性的项目定额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专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特定部门、特定活动或特定项目的定额标准,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项目定额标准原则上应涵盖项目的全部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支出范围、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耗费标准、业务工作内容标准、取费标准等。

项目定额标准可根据业务特点,分类分级制定。

第三章项目定额标准的管理职责第八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统一领导,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的职责是:(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三)管理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四)指导中央部门的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工作;(五)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定额标准的实施;(六)协调和处理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事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9•【文号】财预[2009]403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财预[2009]4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XXX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财预[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5•【文号】财基字[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25日财基字[1999]3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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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性,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2001]3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是核算和控制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对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变化过程的记录。

第三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包括年初批复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

第四条调整中央部门预算指标包括:通过动支中央预备费、中央财政超收或节支资金、中央本级年初代编预算资金及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等资金来源追加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中央本级与地方专款上划及下划指标;科目、项目间调整指标;以及追减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等。

第五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总预算指标设总账,根据预算批复或调整预算发文通知将指标分解到发文的部门预算管理司(以下简称部门司),并细化到收支分类科目。

各部门司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并按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六条部门预算指标调整申请中央部门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

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部门向部门司提出申请,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7日至11月初。

部门司负责对部门调整预算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送预算司,经预算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中央预备费的运用。

除特殊情况外,中央预备费上半年不得运用。

确需动用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由部门司提出建议,会签预算司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央财政当年超收收入的使用。

如中央财政当年收入超收,由预算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党委会、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提出安排意见,经部党组会议审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中央本级代编预算资金、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节支资金的动用。

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经部门司审核并提出使用意见后,会签预算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同科目、项目之间的调整。

除特殊情况外,不同科目、项目之间资金不得调剂使用。

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科目或项目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司提出调整方案,会签预算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科目调整。

(五)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指标的调减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保预算资金调减,按《全国人大党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须报全国人大党委会审查和批准。

(六)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调整。

由有关部门向主体司提出申请,主体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会签相关司,并会签预算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经济建设司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作出的基本建设支出指标调整,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七)中央与地方上划及下划支出指标调整,包括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变化相应划转的指标、中央本级预算支出预算指标下划地方和地方专款上划中央本级支出。

上述指标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司提出调整方案,会签预算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指标的调整。

上述指标划转及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的,还应会签相关主体司。

(八)调整预算指标的审核时限。

除申请动用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和中央预备费安排的特殊支出外,部门司提出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建议的时间应严格控制在11月20日前(包括使用中央本级年初代编指标、中央财政节支安排等,以预算司收到部门司签报时间为准),对部门司超过时间规定提出的调整预算指标事项不再办理。

(九)上述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的调整,涉及到已拨款事项调整、动支以前年度财政决算预留资金,或其他原因需要会签国库的,部门司发文时应会签国库司。

第七条预算指标的批复预算指标批复必须首先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批复无资金来源的预算指标。

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指标批复,应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年初预算指标的批复。

预算司应于全国人大批准年度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有关司批复中央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二)年度执行中的调整预算指标批复。

涉及上述第六条中的预算指标调整,由部门司根据已批准的部门预算调整事项,拟定调整预算指标批复文件,会签预算司后,报部领导签发下达部门预算调整批复文件。

其中,由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调整的批复,由主体司将已批准的预算指标按部门进行分解,通过预算司将调整预算指标划给有关部门司,由部门司具体办理部门预算调整文件。

除特殊情况外,各司不得直接办理非本司所管理部门的预算指标调整文件的批复。

因企事业单位体制变化调整预算指标的,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已拨款项目和数额。

(三)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调整指标批复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11月底,在此之前,部门司必须办理完毕所有的调整预算指标下达发文(包括中央本级年初代编、中央财政节支安排等资金来源的追加以及主体司横向划转指标的下达),时间以预算司收到部门司指标下达会签文为准;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上划下划指标发文时间,原则上截止到当年11月底;属于动支中央预备费和中央财政超收收入追加指标的特殊项目,发文截止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12月20日。

预算调整指标批复超过以上时限的,一律不再办理。

对超过以上时限规定的未下达追加预算指标,按照结转下年或收回中央总预算的原则处理,部门司(或主体司)应专门签报说明理由,转预算司会签后报部领导。

(四)预算指标批复文件,除主管部门司留档记账外,中央本级支出指标应同时抄送预算司和国库司,涉及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批复文件还应同时抄送主体司。

另外,由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并由主体司发文的批复文件,涉及其他部门司的,在抄送预算司、国库司的同时,还应抄送相关部门司。

第八条预算指标管理预算指标管理由预算司统一负责,并设中央本级支出总指标管理员,负责管理中央本有支出总指标;各部门司设指标登录员复核员,对其所分管的指标进行管理。

其中,指标登录员负责预算调整指标有关信息的登录,指标登录复核员负责已登录指标的复核、确认。

第九条预算指标登记(一)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指标调整的登记管理通过“‘e财’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e财”系统)进行。

“e财”系统设置总预算指标调整账和分部门指标调整账。

其中,预算司负责管理中央财政支出分科目、分部门指标总账;各部门司负责管理归口部门分科目、分部门明细账。

(二)年初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后的半个月,预算司负责将年初批复的中央部门预算导入“e财”系统,形成中央部门年初预算指标。

(三)当年预算调整指标登记(包括追加、科目调整、中央地方上划下划)先由预算司在系统中调整部门司指标(由于经建司横向分配的基建指标为通过预算司划转,故由经建司负责登录调整给各部门司基建指标),部门司指标登记员应根据指标调整批复文件,在批复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发文日期、文号、内容摘要、科目名称和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支付方式、金额等在内的指标信息,完整、准确地登录到“e财”系统,由指标登录复核员负责将以登录的指标复核、确认后,“e财”系统立即锁定,形成“可执行的预算指标”。

其中,对已登录的调整预算指标,不需要拨款只需要转账或执行中需做其他特殊处理的指标,有关部门司应在登录上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库司、预算司,说明有关情况。

指标登记必须以正式发文为准,由发文的部门司负责登记;以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的文号发文的,由对应的主体负责登记。

第十条预算调整指标的审核、确认司指标登录复核员必须对本司预算指标登录员录入的每一条指标信息进行认真审核。

已登录的指标信息经本司指标登录复核员确认后,方可进和“e财”系统,成为国库司“可执行的预算指标”。

对此,“e财”系统在指标录入程序中作了相关设置,以保证录入指标信息的完整、准确,即:未经过指标登录复核员复核的预算调整指标无法进入“e财”系统。

第十一条已登记预算调整指标的修改预算指标信息进入“e财”系统后,部门司不得随意更改。

因指标录入错误确需更改的,部门司应首先通知国库司停止拨款,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书面修改申请,会签预算司(涉及已拨款事项的还应会签国库司)同意后,进行更改。

更改方式是:由部门司指标登录员重新登录正确指标,冲减错误指标,不得对原指标直接进行修改,指标复核员进行复核、确认,并通知预算司、国库司。

第十二条预算指标的预留和结转各部门司应尽可能减少年度预算指标的预留和结转。

因特殊情况当年应支未支的,应按财政部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有关司需要在决算中预留(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拨资金)的,原则上应在本年度终了前(每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预算司;预算司研究提出意见,经部领导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同时,年度终了后,预算司应及时向国库司提供当年预留以前年度预留资金的运用情况。

第十三条预算指标对账各部门司指标登录复核员统一负责本司的指标对账工作,要于每月结束后的5天内,向预算司提供本司截止上月的分科目、分部门累计指标调整账,主动与预算司做好指标对账工作,杜绝预算执行出现问题,确保国库司拨款“可执行指标”的安全,保障中央本级预算顺利执行,年终进行总对账。

预算司根据与各部门的对账结果,负责每月向国库司提供预算指标调整总账和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账。

国库司负责通过中央财政计划管理系统及时将分部门预算指标资金拨付情况反馈各部门司和预算司;负责将截止到本月的中央本级预算指标拨付情况反馈预算司。

第十四条责任划分“e财”系统预算指标信息是国库司日常拨款的基础和依据,也是预算司进行中央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安全的必要保证。

有关司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预算指标管理工作。

各岗位人员应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系统自动保留每一条记录的变动的痕迹。

有关司预算指标登录员、预算指标登录复核员凭个人口令进入“e财”系统,并对其操作负责。

第十五条系统设置“e财”系统中,各部门司的管理内容、人员权限设置,以及部门指标信息的录入格式等维护,由预算司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2001]349 号)、《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规定〉》(财办预[2002]156号)、《关于统一预算指标调整记账等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03]30号)等文件规定相抵触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预算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预[2003]32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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