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渝财预[20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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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渝财预[2002]160号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二章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第三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基本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的特殊项目采用单项核定办法。
第四条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核定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基本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五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一)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有科学性。
(二)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三)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杭财监督〔2012〕999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杭财监督〔2012〕999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杭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15日附件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包括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批复;绩效运行跟踪;预算完成后的绩效评价以及结果运用。
要通过这项工作,推动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绩效目标是市级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及效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及批复的绩效目标应用于:(一)审核确认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申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绩效目标申报管理。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
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并进行申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6.30•【字号】渝财预[2002]160号•【施行日期】200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2]160号)市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局制定了《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分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请各预算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编制部门预算。
附件:1、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2、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二章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第三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基本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市性或国际性活动项目。
社会保障补助项目,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医疗费、取暖费等补助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专项资金类项目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城市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基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第六条定额标准的内容是定员和定额。
定员是指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核定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状况,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测算标准。
第七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定额标准规范化,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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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975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处”,是指市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处室。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财预[2017]7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6.05【实施日期】2017.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我们对2012年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沪财预〔2012〕7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5日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策导向的原则。
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国家和本市战略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
(二)科学论证的原则。
预算项目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规范管理的原则。
实行规范的项目编报程序,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个环节,推进全过程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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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和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 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 规范、细化原则。
项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项目要素的支出细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部分到“项”级科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要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明细项目。
(五) 完整性原则。
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六)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的大小和时效进行排序。
(七) 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
市财政局或一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六条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
具体包括:(一) 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
(二) 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课题调研,规划,引进学科带头人等项目。
(三) 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四) 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每年均印制的,规模、数量相对固定的,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五) 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
包括: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举办记者招待会等。
(六) 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
(七) 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八) 其他经常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第七条一般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
具体包括:(一) 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 前期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等项目,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前期费用支出。
(三) 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
(四) 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五) 大型会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市性会议、培训项目。
(六) 大型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活动项目。
(七) 一次性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经常性印刷类项目以外的印刷项目。
(八) 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是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九) 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
包括:居民拆迁、单位拆迁、拆除工程、拆除服务、拆除评估、市政修复等费用支出。
(十)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十一) 其他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一般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系统。
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并实行动态分级管理。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包括:部门上报项目,是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
部门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单位申报,经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因资金来源及其他因素未能上报市财政局的项目。
财政下达项目,是指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同意下达资金的项目。
财政备选项目,是指经市财政局审核,预算综合平衡后未下达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排序原则(一) 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需由市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优先排序。
(二) 上年度已实施的延续项目优先排序。
(三)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
(四) 市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合理排序。
第十一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和以后年度的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的备选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后,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财政备选项目中确定下达项目;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预算单位要根据单位情况,从备选项目中选择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连续两年未安排的备选项目不再滚动。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向、范围。
(二) 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预算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
每年均发生的经常性项目不属于延续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要求(一) 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编制要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
(二) 申报项目按类别填报,已有项目类别可以涵盖的,不能使用经常性项目中的“其他经常性项目”或一般性项目中的“其他项目”。
(三) 新增项目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填报相应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申报依据等相关材料。
申报5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并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项目资料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提前做好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所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依据等前期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 延续项目的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五)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明确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六)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考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内容要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七) 基层预算单位要在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数据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项目审核第十六条一级主管部门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 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单位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 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规范、细化填报,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绩效考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
(三) 一级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四) 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部门工作重点、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择优遴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排序方案。
(五)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预算单位,但要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同时负责指导、督促单位重新规范填报项目。
(六) 在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 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单位发展规划。
(二) 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规范、细化填报,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绩效考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
第十八条一般性项目、专业技术复杂以及市财政局在审核中认为有必要评审的项目,都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对于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情况的项目,市财政局注明原因后,可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特殊项目,市财政局也可改为在项目实施中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项目结束时进行项目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在市财政局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上一环节,但要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同时负责指导、督促预算单位重新规范填报项目。
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对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市财政局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年度财力等情况确定预算建议数,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功能分类款(项)级科目排序、汇总,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