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你提供的题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我将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论述,以达到所要求的1500字字数限制。
由于无法查阅具体的实施办法内容,以下是一个示范性的讨论,以供参考。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的整体运行。
为了规范南京市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背景与目的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二、物业收费范围根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基础物业服务费:用于维护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清洁、绿化、保安等。
2. 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如电梯、水电设备等。
3. 公共设施使用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如健身房、游泳池等。
4. 特殊物业服务费:用于提供额外的高级服务,如家政服务、保姆服务等。
三、物业收费计算方法《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费的计算方法应公开透明,便于业主了解和核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基础物业服务费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进行均摊,公式为:基础物业服务费 = 小区总建筑面积 ×单价。
2. 公共维修基金按照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个人缴纳,公式为:公共维修基金 = 套内建筑面积 ×单价。
3. 公共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例如按照场地使用时间、次数等进行计费。
4. 特殊物业服务费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及费用协商确定,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收费。
四、物业收费管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还对物业收费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相关政策,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物业服务的需求和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识和关注。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业企业、业主和社区管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南京市出台了针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实施办法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区房地局备案。
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适当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如小区户型、规模、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以及市场供需和收益水平等因素。
收费标准一旦制定,需向业主公示并告知,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南京市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1.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房屋维护、保洁、绿化、供暖、给排水、电梯电费等。
2.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维修、保养、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3.综合服务费:包括小区内安保、停车、垃圾清运、大型活动组织等服务费用。
4.装修押金:用于业主装修期间对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影响进行垫付,施工完成后返还。
以上费用均需公示并向业主告知。
三、物业服务收费周期物业服务收费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在每个收费周期开始前,物业企业需向业主发布通知,包括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收费周期等信息,以便业主做出决策并缴纳相应费用。
业主应在收费周期内将费用缴纳完毕。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1.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物业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以保证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2.物业收费通知单应当真实、明细、全面、规范,确保业主知晓,避免产生纠纷。
3.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小区收费情况,接受监督。
4.物业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平台,确保业主缴费渠道和方式安全有效。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物业企业或个人,南京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或罚款。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确保透明与公正。
2.物业服务费应根据物业用途、物业面积、所处地段等因素确定。
3.物业服务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安全费、清洁费等。
4.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60天向物业业主或住户发布通知,并进行公示。
三、收费程序1.物业服务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业主或住户正式发出收费通知,同时提供相应的收费明细。
2.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周期应当明确,一般为月度结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季度结算或年度结算。
3.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通过相应的收款渠道进行,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
4.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不得强制捆绑其他服务或商品的销售。
四、收费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物业业主或住户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度。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公开解释会,接受物业业主或住户的监督。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五、监督与处罚1.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3.物业业主或住户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六、附则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管理等具体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南京市相关规定。
以上即为《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物业业主或住户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2024

南京物业管理办法(一)南京市是中国的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高南京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南京市政府在日前颁布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责任根据《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卫生和安全;2.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3. 维护小区内的消防安全,并做好相关演练;4. 组织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治安维护;5. 协助解决小区内的居民纠纷,提供相关调解服务;6. 对小区内的异动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通报居民;7. 提供便民服务,协助为居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物业费用管理《南京物业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 物业费用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由居民业主大会决定;2.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由居民按时缴纳;3. 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支出情况;4.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的利益,不得擅自挪用或滥用。
三、居民权益保障《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对居民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包括:1. 居民有权享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2. 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有权制定和修改物业服务协议;3. 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4.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四、物业管理机构为了落实《南京物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南京市政府还设立了物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确保其履行相关责任;2. 解决居民与物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3. 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提高物业服务的水平。
五、违规处罚《南京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提供者违规行为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包括:1. 未履行或不按照要求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的,将依法进行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吊销其物业服务许可证。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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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5]058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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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提供的专项或特约服务及公共代办服务,除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各类物业分等制定收费标准,实行评定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清洁卫生费;
4、绿化管理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八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9、合理利润。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消耗补偿和其它费用开支。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普通住宅区不超过5%,其他物业不超过10%。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小区内道路、绿化带、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水箱(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化粪池的定期清掏、外墙的定期清洗等。
2、公共安全管理。
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和消防、保安监控设施的操作值守。
3、公共设备设施管理。
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中央空调、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行。
4、绿化管理。
负责管理区内的绿化美化,绿化物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环境优美。
5、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副本;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4、物业管理收费书面申请,包括物业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公共设备设施情况、楼宇功能配置、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公共服务详细内容、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5、等级收费申报表和公共服务费构成的详细计算及分析说明;
6、已人住物业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物业管理单位年度收支明细帐。
第十一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办理合法人住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房屋及产权人购买后6个月末人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按核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缴纳空置房管理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橱)和专用汽
车停车场(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
第十三条房屋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列帐并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代表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除管线损耗部分可据实分摊外,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多收费,不得从中牟利。
第十五条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代表同意后收取。
供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棺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并在办理人住手续时按规定标准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
装修完毕,经物业管理单位验收,未损坏主要房屋结构的,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其代管利息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管任务的费用列入收支范围。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贾清运的,可按规定收取装修垃圾清
运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统一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
《价目表》须在管理区域进口处醒目放置。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公布财务收支帐目,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应将本年度收支决算报告,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告及重大的费用支出项目提请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物业管理单位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供电、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费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代办费。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的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等,也不得代其它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向物业管理单位收取费用。
经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出示《收费许可证扒并按规定标准收费,违反有关收费政策,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缴。
第二十一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管理的收费和收支情况实行监督,审议、确定物业管理费用年度计划、重大收费事项和收费办法,并督促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服务合约,按时缴纳有关应缴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评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要严格按规定评定标准考评。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物业管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县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0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