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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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利用各种手段,对已婚的另一方进行诱惑、勾引、诽谤或其他破坏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和对方婚姻忠诚的丧失,进而侵害了该婚姻关系。

这种侵权行为使得夫妻双方承受痛苦,造成家庭破裂,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需要加以法律规制和惩治的不法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配偶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守信。

而第三人的干预行为,往往是在不知情或者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夫妻关系的信任和忠诚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这无疑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严重违反。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

如果第三人的干预行为不受到制止和惩罚,将会造成更多的家庭破裂,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不良影响,使得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需要受到法律的有效制止和打击。

针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我国的法律应当加强对其规制和惩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应当加强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于家庭稳定和婚姻忠诚的重视和意识,减少第三人的干预行为。

在发现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打击和惩治,提高其违法行为的成本,使得他们不敢轻易对婚姻关系进行破坏。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第三者干扰责任的法理分析

婚姻法第三者干扰责任的法理分析

婚姻法第三者干扰责任的法理分析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维系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可能会遭遇第三者的干扰,给原本美好的家庭带来伤害和破坏。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的干扰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婚姻法第三者干扰责任的法理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对第三者干扰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干扰行为是违法的。

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婚法第三者干扰行为包括明知他人已婚而与之以夫妻同居、明知他人已经结婚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以及其他严重干扰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因为第三者的干扰行为而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婚姻关系的相应保护。

对于第三者干扰行为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角度进行探讨。

婚姻是夫妻双方基于感情和责任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它具有特殊性、独特性和稳定性。

婚姻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夫妻本身的权益保护,同时也是对家庭、社会秩序以及公序良俗的保护。

因此,对于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法律有必要进行划定,并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设立旨在惩罚破坏别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并强调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对于第三者干扰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涉及第三者干扰的案例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为已婚夫妻关系,并且故意进行破坏行为;二是该行为严重干扰了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婚姻法才会对第三者干扰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者干扰责任进行判断。

例如,在明知他人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身份同居并共同生活,法院通常会认定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干扰行为为违法。

再例如,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但与其进行性关系,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婚姻中的一方,用恶意行为或者言论来干扰、破坏另一方的婚姻关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被侵害方可以主张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需要综合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常见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包括:拆散夫妻、散布谣言、破坏夫妻感情等。

拆散夫妻是指第三人以聚众闹事、纠集黑社会以及造谣、恐吓、诽谤等手段来故意制造矛盾、挑起争端,进而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通过找人打架、恶意斗殴等方式,使得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散布谣言是指第三人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途径,故意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与误会,进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三人故意传播夫妻双方出轨的谣言,导致双方产生猜疑与争吵,最终不得不离婚。

这种行为侵害了夫妻的名誉权,也给夫妻感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破坏夫妻感情是指第三人通过长时间的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削弱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

第三人对其中一方进行持续的骚扰电话、恶意谩骂等行为,使得该方产生厌倦与不满,最终选择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夫妻的人身权,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被侵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解决或通过公证法院调解。

如果有可能,可以尽量避免诉讼,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保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惩处侵权行为。

被侵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被侵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提起离婚诉讼、人格权侵权诉讼等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责任的归属、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中,有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某种行为,直接或间接
干涉婚姻关系,导致婚姻破裂或产生纠纷。

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婚姻自由、尊严和权益的
侵犯,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在我国《婚姻法》中,《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中都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处罚,保护了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是夫妻之间的私事,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不仅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会对夫妻生活和子女成长产生严重影响。

这种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导致家庭破裂。

第三人干
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
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约束。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给予了
严厉的惩罚,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社会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法
律意识,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秩序。

干涉婚姻法律后果(3篇)

干涉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人依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干涉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干涉婚姻的法律定义干涉婚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恐吓、诱骗、欺骗等手段,干预、破坏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配偶,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二、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可能涉及合同关系。

如干涉婚姻导致离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夫妻关系之侵权责任探讨

妨害夫妻关系之侵权责任探讨
币2 0 0 0元 。
案例中的丈夫பைடு நூலகம்是 普通 百姓 ,只 因一时 的不 理智却 成 为 了犯罪 分 子, 接 受法律对其的惩罚。然而婚姻是法律所承认 的结合 ,为相爱 的人 以共 同生活为 目的。遵守忠诚义务是夫妻之间最重要 的准 则。当男女 一 方 背叛 另一方而发生婚外情 ,无过错方权利又该如何得 到保障 呢?难 道

具文 。毫无价值可盲。与其否定第 四条 的可诉性 ,不如将其 删去 ,否则 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第三 ,虽然 中国内地并未将通奸行为上 升到应受 刑法处罚的地位 ,但台湾刑法第 十七章将通奸行为列入 了犯 罪 ,规定 了 “ 妨害婚姻罪” 。大 陆也许不必模仿 台湾将通 奸行为上升 到犯罪 的地步 , 但这至少说明了忠诚义务对 于维 护夫妻关系 的重要性 ,台湾 已经上升到 刑法角度来维护婚姻关系、家庭 和睦。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确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一条规定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 德损害他 人隐私或 者其 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 以侵权 为 由向人 民法院起 诉请求赔 偿精神损 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 神损 害赔偿。 ” 无过错方 作为受 害者 ,可能在 财产 上受到了损失 , 但 最重要 的还是精神上 的损害 。那到底无过错方 的什么 权利受到了侵害 ,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 。不过类似 “ 第 三者插 足他 人婚 姻”影 响如此恶劣 的行为竞得不到法律的惩罚 ,许多人都认 为这种 不正 之风不仅给一个个 家庭造成 了难 以弥补的损害 ,还给下一代 的健康 成长 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 以许 多学者呼 吁将夫妻 间的忠实 义务落到 实处。 否则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通奸 ,致其精神上蒙受痛苦时 ,在法律上 没有 渠道来 获得救 济。离婚 只是最后无奈之举 ,没有办法的办法 ,谁又 愿意 好好 一个家庭 就此 消散 。然 而若是无 过错的一 方不希望 家庭就此 破裂 , 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 系时 ,又有什么渠道来维护 自己的权益 呢?忠 实义 务不仅体现 了婚姻关 系的本质 ,而且也成为我国确立 一夫一妻制 的实质 要件 。夫妻 双方不得 与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为婚外性 行为 ,这也体 现了 配偶权 利的排他性要求 ,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婚姻 的稳定性 。无论是 案 例一 中的李某 ,还是案例二 中的杨某 ,原本均是权 利被侵犯 的受害者 , 被告人 的原意无非是获得赔偿 ,然后我国现有 立法在通 奸破坏婚姻关 系 之侵权 责任这一块空 白一片 。所以才导致这些受 害者 找不到合适 的渠 道 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利 ,从而莽撞的采取私力救 济,以暴 力或者其他 手 段来报 复第三者 ,或者 向第三者索取赔偿 金 ,最后落得赔 了夫人又入 狱

论干扰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之侵权责任

2019.1.上MOTHERLAND论坛摘要: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应对他人婚姻、家庭负有尊重的义务,法律态度不甚明朗。

对第三人而言,《婚姻法》未规定第三人尊重他人婚姻之义务,第三人无需承担《婚姻法》上的责任。

然而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破坏婚姻存续的基础显然是具有违法性的。

认定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受害配偶一方的身份权益在逻辑上难以证成。

第三人严重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对婚姻中个体基于婚姻而丰富发展的(一般)人格权益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人侵权责任一般人格权论干扰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之侵权责任文/韩相宜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是民事法律及其司法实践中的经典难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然而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应对他人婚姻、家庭负有尊重的义务,法律态度则不甚明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将责任主体限制为有过错配偶一方,排除了无过错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争议不断并影响到实务上的裁判。

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主要有肯定侵权说和否定侵权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对第三人侵犯婚姻关系中何种权利的判断不同,出现了“配偶权说”[1]、“人格尊严说”[2]、“名誉权说”[3]、“身份利益说”[4]。

持否定说学者则从社会观念的变化、人格自由的张扬和保护、身份权的私密性及非绝对权属性等多种角度否定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实务上则出现相似情形下的不同判决,有法院认为第三者与婚姻中的一方重婚构成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侵权,应依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明确是何种权益。

[6]有法院认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构成对一方人格权的侵犯。

[7]也有法院认为第三人并非干扰婚姻关系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非法律调整范畴,属于道德调整范畴。

[8]本文试图依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利益平衡的方法区分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以试图界定第三人行为的界限,并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寻求现行法律下请求权的基础规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虽然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规定第三人干涉婚姻的侵权责任,但在实际的生活中,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却屡见不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更新,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本文将探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者以各种方式干预他人的正常婚姻关系,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这种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恶意和敌意。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与某一方或双方夫妻有不正当关系,给夫妻双方制造婚姻危机,散布夫妻之间的不和谐信息等。

这些行为通常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由于个人道德观念的淡化和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导致部分人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视程度降低,从而容易卷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中。

婚姻关系本身的问题也是第三人干扰的导火索,例如夫妻关系不和、出轨等问题容易引起他人的干涉。

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也是导致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原因之一,一些人往往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而干扰他人的婚姻关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直接的伤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种行为加剧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破裂现象,导致更多的家庭矛盾和离婚案件。

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家庭价值观念,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为严重的是,一旦出现家庭破裂,将直接影响到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要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多方面的对策。

个人应提高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维护意识,从自身做起,避免卷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中。

社会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关爱和支持,提供更多的心理和法律援助,帮助夫妻双方解决矛盾和危机,防止第三人的干涉。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方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方在知晓他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行动或言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方干涉婚姻关系的行为已经被明确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其决定责任的原则是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犯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侵权行为的主体为第三人,且其行为已经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或者可能侵害。

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不是夫妻双方的第三方,其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从行为内容上来看,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借婚姻关系及夫妻感情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2.通过已婚方的亲密骚扰、留情等方式影响3.通过在夫妻双方之间散布谣言、夸大其词等方式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4.采取利用已婚一方狐狸尾巴、对方暗示等手段追求已婚一方的行为。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将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确定其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夫妻关系破裂、婚姻自由、婚姻幸福受到损害的情况,受害方有权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停止侵害:受害方也有权要求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停止侵害行为,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

3. 取消不当行为: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予以取消。

4. 其他责任: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其他损害,也需要侵权人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

三、总结综上所述,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其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国家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婚姻是一种基于法律保护和约束的伦理关系,而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则是指第三方对已婚人士的婚姻关系进行干扰和破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给被干扰的已婚人士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和伤害,而且对家庭的稳定和和睦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构成了一种侵权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进行挑拨和散布谣言。

第三人利用各种手段,如社交媒体、传统媒体、口头传播等方式,对已婚人士进行挑拨和散布谣言,以达到目的破坏其婚姻关系。

2、进行网络暴力和恶意攻击。

第三人通过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和恶意攻击,对已婚人士进行侮辱、污蔑和人身攻击,进而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进行行为干扰。

第三人采取行为干扰的方式,如跟踪、偷拍、骚扰等手段,对已婚人士进行恶意干扰,破坏其生活和婚姻关系。

针对这些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针对性的法律保护。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维护已婚人士的合法权益:1、依法维护婚姻关系。

如果第三人的干扰行为已经给已婚人士带来了负面影响,已婚人士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第三人进行法律惩罚,并维护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2、依法保护言论自由。

虽然第三人在干扰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存在言辞不当的情况,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依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因此,在维护已婚人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充分尊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维护已婚人士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制裁力度,更好地保障婚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综上所述,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将受到惩罚和保护。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已婚人士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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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摘要: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终身生活为目的,以法律所承认之结合,夫妻之间互负一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忠实与贞操义务。

违反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是指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等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间的相互义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民法上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责令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损害赔偿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一、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1.婚姻关系是一种权利而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是当事人在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的条件下,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均享有权利,且互负义务,保护其共同的安全及幸福。

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之间依法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利益,如夫妻在一起同居,在一起共同生活,相互抚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 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法》中又规定夫妻间忠实义务是确保其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条件,所以配偶一方应诚实,并且维护共同生活的幸福及安全,不得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义务,也不得侵害另一方的配偶的权利,不仅遵守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2.婚姻关系是一种责任而受道德约束婚姻关系是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法律所承认而相结合,夫妻之间互负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一种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要求,即保持了良好了社会风气又禁止了社会因人的贪婪欲望而造成的混乱。

它不允许存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倡导性规定,一夫一妻制也必然包括夫妻忠实义务,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尊重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不被侵害,是法律对夫妻的特定要求,对不忠于婚姻的当事人及介入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人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为追究侵犯合法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一夫一妻制原则是从正面来解释婚姻关系的,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

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同居,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的,它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加害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会破坏一个婚姻家庭的完整性,往往会导致离婚。

它干扰或妨害了婚姻关系,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在逐渐增多。

其中《婚姻法》第46条也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可产生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也有关于婚姻损害赔偿,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可以遵循相关的规定给予全面赔偿。

1.受害配偶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赔偿损害夫妻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在一起共同生活。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

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应责令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的,双方彼此都享有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侵犯夫妻之间的权利,也包括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配偶方都有权请求有过错方赔偿损害。

作为夫妻双方身份权的配偶权,其存在是客观的,在法律中是不可回避的权利。

权利、义务相互依靠,缺一不可,没有不承担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出现第三者,合法婚姻配偶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受害人的权利受损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婚姻家庭被第三者侵权的受害人无法针对恶意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2.受害配偶方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损害“第三者”插足在现实的离婚现象中是屡见不鲜的,稳定的家庭婚姻关系破坏,“第三者”插足已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三者”侵害他人的婚姻关系,能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受害方只能在离婚起诉时要求侵害方给予赔偿,第三方赔偿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是法条所指的有过错的一方。

如果过错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如与配偶一方同居的第三人是否应该作为赔偿义务人,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第三人为宜,因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夫妻双方中一方违反了应互忠诚的义务,给另一方带来损害。

对于第三人给当事人婚姻造成的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现在第三者的插足问题有时不仅可能会引起家庭破裂,而且还往往引起一系列的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安定,所以应根据第三者造成的后果性给予其法律的制裁,还理应使第三者承担配偶方的损害赔偿。

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受害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但实践中侵害行为给无过错配偶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极少,现实实际损害与既得利益作为财产损失的重要两个部分,前者应当给予受害人赔偿,而后者受害者往往得不到赔偿,有些学者认为,受害者可以请求的赔偿主要有:(1 )查找通奸证据事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因通奸所生子女的孕育费、抚养费;(3)通奸所生子女的费用撤销,补偿给婚生子女;(4)离婚时所需诉讼费;(5)受害人知道通奸后,情绪波动,导致身体健康损害所造成的所失等。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了使法律更好地为社会和广大人民服务,需要对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三、非财产损害赔偿及抚慰金1.受害配偶方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婚姻关系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终结,对于夫妻双方都是正常生活的重大变故。

双方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时间、金钱等代价度过,适应这一变故,并都要尽可能地争取,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必然会给双方的工作学习、事业发展各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而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的一方一般会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其个人财产收益上总会难以避免地受到损失,同时,夫妻之间亲密关系的终结,必然会给无过错配偶一方带来难以形容的悲伤痛苦,对人的心理和身体两方面都会是一次严重的折磨。

因此,无过错方在承受各种物质利益损失和机会丧失的同时,甚至,在很多情况下,精神上的损害,心理上的折磨,是无过错方最大的痛苦来源,要超出其他损害引起的痛苦。

在实践中发现该侵权行为主要给无过错配偶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对较少。

所以受害配偶一方有权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来弥补内心的创伤。

大部分学者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精神损害赔偿,即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原始形态为赎罪金。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因为其属于心理范围,比直接的财产损失更难以确定精神损害的程度。

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重要的两部分,精神利益指的是直接财产损失是被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带来的,即被侵权者的人身权被侵害的权利人,其由于侵权影响和伤害到被侵权人的身体健康,恢复被侵权时所保持的状态,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害精神利益是指精神痛苦即非财产权力性(身份姓名权、人格尊严权、荣誉权)受到伤害,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但是金钱等物质作为弥补人身及精神的一种方式,还是能起到一定作用。

补偿物质财产,使精神受伤的受害者得到一定心理上的安慰和精神上的慰藉,进而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抚慰。

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此类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再结合具体的案情、当事人自身条件等各方面情况,对数额进行定量赔偿,过低的赔偿数额可能导致形象化,难以起到安抚被害人,, 慰抚其内心所受折磨的作用, 过高的赔偿数额则可能会有片面强调惩罚性之嫌。

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这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并且合理。

2.受害配偶方请求抚慰金的权利受害配偶者对财产上赔偿数额,亦甚微小。

还有可能在离婚过程中或离婚之前一段时间,由于过错方为另寻新欢及为离婚作准备而挥霍、浪费或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财产,加上为离婚时的双方的耗费,使家庭财产分给无过错方,也不足以达到补偿抚慰的作用。

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的抚慰金,实在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并且使用抚慰受害人,其感情上的创伤因过错方给付金钱可以使其减弱甚至消除。

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同居,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受人讥笑等,可以说是名誉权受到侵害。

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折磨,也可以因获取金钱产生的快感予以填补,达到受害人身心健康。

当事人的人格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外,对其本人或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应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通过物质财产的补偿,使得受害人精神创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感情获得慰藉,进而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数额的确定,应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悔过态度以及对受害人受害程度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请求获取抚慰金的权利。

此上只是笔者对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上的一点建议,希望能在现实生活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进而保护弱势群体。

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3]邵世星.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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