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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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的角度分析许霆案

从交易的角度分析许霆案

从交易的角度分析许霆案前记:本文认为许霆的行为有罪,至少犯了财产侵占罪。

本文试图从交易的角度分析该案,对可能违反的财产侵占罪,诈骗罪与盗窃罪进行辨别,最后得出结论。

许霆违反的是财产侵占罪。

著名的许霆案最后并被判为盗窃罪,有期徒刑五年。

那么许霆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盗窃罪?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挈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诺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或者多次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司法解释中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非法占有为目的。

2.不为人知,秘密窃取为手段。

3.盗窃的标的数额大或者多次盗窃。

很明显,前两条构成了法律上盗窃的含义。

那么在本案中,许霆的行为符不符合前两项从而构成盗窃?第一项非法占有是没有问题的,他原来卡上只有171元,那么他从ATM机中取出的17.5万绝大部分不为其所有,从多次取款以及叫上同伙共同取款,随后携款潜逃可见也不是善意合法保管。

此即非法占有。

这种非法占有的行为必是在他的主观支配下采取,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准确的。

第二项中,许多媒体与学者都把焦点聚集在他的取款行为是否秘密,这里姑且不论其行为是否为不为人知的秘密取款行为(尽管个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是秘密的,他的一举一动尽在摄像机及ATM机的管理系统的监督之下,随后这些影像资料,计算机数据必然为银行人员所知,根据这些资料许霆想长期占有,使用这笔钱是不能的,因此,许霆的行为实则是一个无知的年轻人的掩耳盗铃之举),还是重点分析一下该行为是否为盗窃行为,必须先解释清楚秘密取得他人财物未必就是盗窃行为。

如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对失主来说也是秘密的,但这是一种合法占有行为。

也就是说这种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性质是一种渐变的过程,从合法占有到构成盗窃。

那么如何辨别此种行为的性质,可以从行为人的手段与主观心理入手。

说捡到遗失物是合法的,因为捡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且至少这时也没有想占为己有。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解答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解答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说核心提示:许霆案的本质是给付错误,定罪处罚终成为我国最大司法笑话。

许霆案,是因柜员机发生差错,导致许霆超出账户余额成功取款17.5万元,许霆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并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

此案被报道出来后,各大媒体使出浑身解数,炒得沸沸扬扬。

在我国法制史上,还没有任何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能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引起大家广泛参与讨论。

许霆案被引爆后,许多媒体进行了民意测评,结果是绝大多数参与者,认为许霆无罪。

不过,在刑法学界,大多数的刑法学家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

当然,认为构成犯罪的刑法学家,又因为构成何罪而争得不可开交,有盗窃说,有诈骗说,有信用卡诈骗说,有侵占说等。

无论是有罪论者还是无罪论者,此罪论者还是彼罪论者,谁也说服不了谁。

许霆案,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存在严重分歧。

在分歧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又必须作出决定,于是,只好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核准了许霆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

许霆案在学界引发了巨大争议,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此案,仍然无法达成共识。

为了弥合分歧,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赵秉志教授编著了《许霆案的法理争鸣》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谢望原、付立庆编著了《许霆案深层解读》一书。

两本书中收集了刑法学专家们的论文,绝大多数人都是论证许霆构成犯罪,并且主流是论证构成盗窃罪的。

研究发现,许霆案实际上是一个错案,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出现重大失误,为此,笔者撰写了《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一文,有多个版本,发表在网上。

其中,以在中经网我爱原创版块中发贴的内容最新。

许霆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银行电脑按照银行管理者的意志,与许霆进行了171次取款交易,每次成功交易数额为1元或2元,可是柜员机在执行银行同意支付取款指令时,因自身的原因每次都发生给付错误,每次都多给了钱,171次交易多余付给许霆的钱总计有174825元。

相当于两个人面对面进行交易,其中付款方每次都发生付款错误,多付了钱,收款方每次收到多余给付的钱。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家喻‎户晓的许霆案‎的行为性质存‎在激烈争议。

本文首先就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予以论证;其次对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展开讨‎论;最后对许霆无‎罪的看法进行‎分析。

⑴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相‎互拉近和对比‎分析的过程。

所以,怎样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怎样理‎解“盗窃”),以及如何归纳‎许霆案的事实‎,成为认识许霆‎案的重要问题‎。

(一)何谓盗窃?我国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⑵显然,这一定义只是‎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

⑶但是,要求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是存在疑问的‎;这一定义也没‎有说明窃取对‎象的属性(财物由谁占有‎),更没有回答何‎谓“窃取”。

1.要求盗窃具有‎秘密性,是为了区分盗‎窃与抢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区别难以‎成立。

根据通说,“…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

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物取‎走,不构成本罪(指盗窃罪一引‎者注),而应认定为抢‎夺罪。

”⑷据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属于盗窃;如果认识到自‎己是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就成立抢夺;至于客观行为‎本身是秘密还‎是公开,则无关紧要。

但通说存在以‎下问题:(1)通说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论述‎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但同时提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觉即‎可,不必客观上具‎有秘密性,这便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

(2)根据通说,在客观上同样‎是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自认‎为所有人、占有人没有发‎觉时成立盗窃‎罪,当行为人认识‎到所有人、占有人发觉时‎成立抢夺罪。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浅析许霆案

浅析许霆案项盛林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这一判决在全国从事刑事司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间引起了激烈争论,各种观点层出不穷。

其中,以许霆不构成犯罪为代表,亦有许霆构成侵占罪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

笔者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但是法院的量刑过重。

本文将指出许霆不构成犯罪、许霆构成侵占罪、许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的错误与不足,浅要分析许霆案。

在全面分析许霆案前,首先来让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本案的情境。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许霆与同事来到打工单位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取款机竟然吐出了1000钱。

当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只少了一块钱。

他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取款50多次后,原本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许霆竟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同事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又一次连续取款102次。

只有170多元的银行卡,被许霆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一共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则取款1万8千元。

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单位,回山西老家。

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办卡的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就本案的案情本身而言,其实并不复杂,但判决的结果却引起了诸多争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的依据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许多专家、学者、律师对此有着不同观点。

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经过二审后,许霆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适用问题1. 犯罪构成要件(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虽然许霆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取款行为是在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严重情节包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取款金额较大,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严重情节。

(2)许霆的量刑是否合理?一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5年。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加合理。

三、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许霆的行为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许霆案由无期改判5年 “类许霆案”怎么办

许霆案由无期改判5年“类许霆案”怎么办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13期3月3日,本刊曾对许霆案重审作出深度报道《刑法63条可能为许霆案重审解困》,报道中首次提出专家观点:在定罪方面“许霆案翻案的可能性不大”,而在量刑方面“许霆案将援引刑法63条”。

3月31日的宣判结果表明,正是启用刑法63条,许霆案由无期改为5年。

许霆案由无期改判5年“类许霆案”怎么办《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谈佳隆/广州报道3月31日15时,广州市中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全程旁听宣判并进行了相关采访。

在定罪方面,广州市中院最终依然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而其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这与广州市中院于2007年11月29日判处许霆一审无期徒刑中的定罪无异。

而在量刑方面,负责此案回应媒体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在许霆案宣判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广州市中院“依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刑法第63条终启用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记者在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和相关资料之后了解到,自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规定上述法条之后,该法条(《刑法》第63条第二款)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鲜有援引。

因此,由于许霆案的出现,一个“立而久不用”的法条突然启用并作为量刑依据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

对此,甘正培庭长在许霆案宣判后的媒体见面会上,详尽阐述了援引该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理由。

“纵观许霆的整个作案过程及作案后的行为,许霆的主观恶性明显,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甘正培庭长介绍说,“在此过程中,许霆两次把赃款拿回宿舍,再返回现场取款。

论许霆案之刑法定性与量刑

二 、许 霆 的 行 为 应 构 成 盗 窃 罪 之 理 由
是行 为所盗 窃的财物达到 了 “ 数额较 大” 的标准。根据 1 9 9 7年 1 1 月 4日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盗 窃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及 1 9 9 8年 3月 2 6日最 高人 民法 院、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公安 部 《 关 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 准问题 的规 定》,就许 霆案 而言 ,其利 用 A T M 机故障恶意取款 1 7 万余元 ,无疑达到 了 “ 数 额特别 巨大” 的标 准,完 全满足了盗窃罪在客观方面 的此一要件。 所以, 许蓬 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构成盗窃罪。
论 许 霆 案 之 刑 法 定 性 与 量 刑
刘 啸 云
摘 要 :许霆案在社会上 引起 了广泛地讨论。无论是 民众还是 学者都对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有不 同的理解 。本 文认 为将许 霆定性 为盗 窃罪,并且认 定盗 窃金融机构符合 罪行法定原则。而针对量刑过重的状 况,最根本 的出路在于修改盗窃罪的相 关罪刑设 置。 关 键 词 :许 霆案 ;定 罪 ;量 刑


许 霆 案 法 律 争 议 的焦 点
关于许霆案 ,对于社会大众 来说 ,关 注更多 的可能是许 霆 的命 运 , 对许霆 的判罚是否得 当;对于法律学习者 、法律工作者来说 ,则更 加关 注许霆案 的定性和判罚是否得 当。就许霆案的定性而言 ,围绕着许 霆案 存在罪与非罪之争 。即许霆恶 意取款 的行 为是属 于民法 上的不 当得 利 、 无效交易还是构成刑法上 的犯罪 ,被害人过错能否成为许霆不构 成犯罪 的理 由;在有罪说 中,又有构成盗窃罪 、侵 占罪 、诈 骗罪及信用 卡诈骗 罪之分 ;在构成盗窃罪的观点 中 ,对 A T M机 是否属 于刑 法第 2 3 6款的 “ 盗窃金融机构” 又有不同的解 释 , 等等产生 了诸多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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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许霆被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并且围绕许霆有罪还是无罪、是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我认为,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是正确的,但是,判刑过重。

现就相关问题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许霆从取款机恶意取款符合盗窃罪的实质特征
客观地说,本案作为盗窃罪确有不同于常见的一般盗窃的特点,这也是引起激烈争论的重要原因。

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正确把握本罪主客观两方面特征,是对本案正确定性的关键。

首先,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取款机内资金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这也是盗窃罪区别于诈骗罪的最根本的特征。

有人说,许霆使用本人的工资卡从取款机上取款是公开的、合法的,与任何人取款并无两样,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钱是取款机自动吐出来的,怎么能说许霆犯了盗窃罪呢?我认为,这是只看形式不看实质的结果。

大家知道,银行给客户办理无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双方即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持卡人有权凭此卡按照规定的程序从银行提取现金。

无须银行特别说明,任何持卡人都知道一条“潜规则”,即只能凭卡提取卡内现有的存款金额。

但是,许霆所为并非为此。

当他第一次想取100元时取款机却吐出1000元,是出乎他的预料的,即使他将多取的钱占为己有,也是属于善意取得,即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当然不能视为盗窃。

但是,在他明知取款机出现故障,如此操作有利可图时,遂连续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达17万余元。

很显然,他是先产生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之下,利用取款机出现故障之机,以合法的形式占有了银行的巨额资金,而这一过程都是在资金所有者——银行不知情,亦即违反银行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同一般的盗窃只在窃占的手段上有所不同,比如,他没有溜门撬锁或者砸坏取款机从中取钱,但是,他故意利用取款机出现故障之机,在所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同一般盗窃手段不同,本质无异,因此,法院定性并无错误。

但是,有些人只看到通常盗窃的手段,而忽视了同一种犯罪其犯罪的方法、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只看形式不看本质难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次,从主观上看,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当然,他在最初取款时是正常取款,并无非法目的。

但是,当他明知机器有故障,继续多次取款,难道他不是想把巨款占为己有吗?司法机关办案一贯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如果他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他有充分条件及时通知银行并把钱交还银行。

但是,他并未如此行动,而是几天后即携款潜逃,直至一年后被抓获归案。

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在连续多次取款之时存在某种误解,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且,从理论上讲,假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大量财物之后,即使事后又主动归还失主,由于已构成犯罪既遂,原则上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犯罪性质。

因此,就许霆案而言,法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完全正确的。

有的人提出,许霆第一次取款不是秘密窃取,第二次及以后取款的客观行为是一样的,只是加入主观因素,改变了形态怎么就成了盗窃罪呢?其实这并不难理解。

任何犯罪都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统一。

有的犯罪行为客观表现同另一罪一样,因为主观因素不同其犯罪性质就不同。

例如,甲举枪对乙开了枪,致乙死亡,如果甲是出于报复泄愤故意将乙打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是甲对乙开玩笑吓唬乙,无意中扣动扳机将乙打死,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许霆第一次取款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多取的款属于善意取得,而第二次及以后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性质当然发生了变化。

还有人说,取款机发生故障使许霆获得意外之财,才引起其非法占有之行为,是取款机“教唆犯罪”,并且银行管理不善,银行也负有责任。

因此,应当要许霆负退还钱款的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这种辩解是毫无道理的。

首先,机器不可能教唆人犯罪;其次,机器的故障对许霆确实起了一定刺激作用,但是,这并不是产生犯罪的必然原因。

一个人犯罪往往有内因和外因,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许霆走上犯罪的道路,只能怪他思想不端,缺乏法制观念。

银行管理不善,当然负有责任,但是,这也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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