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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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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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

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物权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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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3.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所有权是全面的支配权,即所有人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4. 物权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5.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6.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A.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概念: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B. 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C. 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治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8. 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9.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0.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1. 地役权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注册会计经济法-物权法复习提纲

注册会计经济法-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2.登记对抗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4.更正登记
5.预告登记
6.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特殊交付方式)
三、一物二卖
1.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
2.一般动产:交付>付款>合同
3.商品房:对房地产企业存在惩罚性赔偿金
四、无权处分
1.基本规定
2.善意取得制度(合理对价、交付&登记、合法占有)
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重大修缮、管理费用、分割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
一、先占
二、添附1.附合2.混合3.加工
三、遗失物
建设用地使用
一、创设取得
二、移转取得(3个条件)
三、使用年限(40、50、70)
抵押权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范围(禁止情形、房地一体原则、拍得荒地等)
三、抵押权的设立(动产、不动产)
四、抵押物的从物、孳息、添附、物上代位
五、抵押物的处分(转让、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六、抵押权的实现(撤销、清偿顺序、土地出让金优先、主债务转让、抵押权保全)
七、物权重合(一抵押物数债权人、抵押顺位变更、一债权数项担保)
八、浮动抵押(主体、客体、设立)
九、最高额抵押
十、抵押权的消灭
质权(设立、保全、质权消灭)
留置(成立要件、留置物范围、三权顺序)。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概要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概要

物权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物权法的性质:●私法属性●财产法属性制定:从1994年开始制定●至2007年开始颁布●历时13年●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幻灯片8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

物权法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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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大纲物权法复习大纲第一部分物权●物权法的特征(比较A物权法和B债权法)物权法的概念:所有规范和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强行性规范:A,全部物权法规范均属于强行性规范,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容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其内容;B,债权法大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实行契约自由原则。

所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的规定时,原则上一律无效。

2,固有法性:A,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而往往互不相同,尤其是其中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具有特殊性,最具有本国特色;B,各国债权往往大同小异,呈现国家趋同性。

(新中国建立,实行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尤其关于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是我国物权制度的特点)3,公法性:A,物权法有很多公益方面的规定,但仍然属于私法,物权法又属于财产归属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的静的安全,尤其因为土地为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就使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的特点;B,债权法具有私人性,原则上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物权法发展趋势1,物权的社会化趋势:对所有权绝对原则,作为私法,通过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所谓的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特别强调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利益,同时亦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主张所有权本身也包括义务成分。

2,物权的价值化趋势:物权由本来注重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体权进而转化为注重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

具体包括:(1)用益物权的发展:将物之使用价值交与对方支配,即由他人为占有、使用、收益,而自己收取租金;(2)担保物权的发展:将物之交换价值交由他人支配,即不移转占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借以获取融资。

3,物权的国际化趋势:(国际公约、地区性法律)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发达,世界交通便利的趋势,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遂造成物权的国际化趋势。

4,补充:(1)物权的种类不断增多:A,20世纪中期以来,用益物权中的空间权被承认;B,区分所有权;C,担保物权出现新的抵押形式。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大学教育-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571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物权法复习提纲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2.物权法
3.物权变动
4.原始取得
5.继受取得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7.相邻关系
8.按份共有
9.共同共有
10.准共有
11.用益物权
12.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建设用地使用权
14.地役权
15.担保物权
16.抵押权
17.共同抵押
18.动产浮动抵押权
19.质权
20.留置权
二、简答题
1.简析物权的效力
2.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3.简述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4.简析善意取得含义和构成要件
5.简述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6.简析共同共有的特征
7.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8. 简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9.简述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10. 简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1.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2.简析地役权的特征
13.简析担保物权的特征
14.简述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15.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有哪些?。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第⼀章基本原则 ⼀、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动产 例⼦:汽车与马蜂窝 (⼆)不动产 ⼟地和房屋、房屋等⼟地附着物。

(三)权利 ⼟地使⽤权、债权等。

⼆、物权法定主义 (⼀)种类法定 例⼦: 居住权 典权 动产的⽤益物权 (⼆)内容法定 例⼦:交房本公证 质押不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公⽰ 登记与交付(或者占有) 第⼆章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的关系(15条) 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簿与红⽪书(16、17条) (三)登记查询、复制⼈(18条) 权利⼈ 利害关系⼈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 (五)预告登记(20条) (六)按件收费制(22条) ⼆、动产交付 (⼀)交付之效⼒(23条) 例⼦:买卖⼤⼩⽜ 赠与的要约与 (⼆)特殊动产特(24条) 例⼦:先对第⼀个买受⼈交付;后对第⼆个买受⼈登记。

效果是第2个买受⼈取得 (三)简易之交付(25条) 转让和设⽴。

(四)指⽰之交付(26条) (五)占有之改定(27条) 逻辑之关系:合同--占有改定⽅式交付--所有权转移 三、公法⾏为、事件和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公法⾏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 判决对抗登记。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 例⼦:虚⽵ (三)因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有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四项内容。

其中设⽴和转让是物权取得的问题。

依照事实⾏为取得,是原始取得(如30条); 依照法律⾏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分为移转的传来取得和创设的传来取得。

甲⽅出钱,让⼄⽅(建筑公司)给其盖了⼀座楼,竣⼯之后的1个⽉,办理了登记,甲⽅取得了产权证。

请问:甲⽅取得所有权是下列何种?(多选)A.传来取得B.原始取得C.因事实⾏为取得D.因法律⾏为取得 --因事实⾏为取得所有权、依事件取得所有权以及依照公法⾏为取得所有权的,以事实⾏为成就、事件发⽣、法律⽂书⽣效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以登记的时间为所有权的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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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提纲一、概念类: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的权利存在为前提而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事实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

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式:移转的既受取得;创设的既受取得。

2物权变动意思主义:主要指物权变动不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仅因为双方当事人一个行为(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必另外有其他的形式。

根据物权变动后的对抗效力不同,意思主义又可以再分为两种情况:纯粹的债权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变动形式主义:主要指物权变动中当事人达成债权合意尚不足以导致物权变动,还必须进行交付或登记等公示形式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根据不同解释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3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管领支配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让与时,受让人已经占有让与动产,此时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交付即已完成。

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让与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物权让与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4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效力:(使得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与名义登记不符的真正不动产物权人的利益,赋予真正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主张权利而消除登记公信力的救济方式。

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丧失,第三人不得主张登记的公信效力。

二、重点内容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特征:(1,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必须为有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并以公用物的用益物权为前提。

2,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须为含有独立用途部分的建筑物。

)权利主体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权利性质具有一体性和不可分割、、权利客体的多样性、、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专有权居主导地位。

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以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随专有部分的处分一并处分的权利。

6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使用人或所有人、、相邻关系是因为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驶不动产权利所取得的利益;核心内容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基本内容: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自己行驶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

本质:所有权的扩张和限制。

种类: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关系(邻地通行权,邻地管线安装权污染防治权等)、、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污染,环保)7先占:也称无主物的先占,是指占有人依所有人的意思对无主财产进行事实管理支配,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方式。

构成要件:客体必须是无主物;此无主物必须是法律允许先占之动产(不得适用先占: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为先占的客体;尸体;国家保护的文物和野生动植物;土地所有权,水流,矿藏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其他不得作为先占客体的情形);占有人的占有必须以所以意思而占有;占有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法律后果:先占符合条件,即可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后,该动产上原有的负担都归于消灭。

如果该动产上存在第三人的其他物权,该动产所有权人未经该第三人的同意,不得抛弃动产所有权。

8添附:是附和、混合及加工在学理上的总称,主要指不同的动产或不动产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结合而形成不可分割的混合物或新的性质的物,从而导致原物灭失或难以区分而形成所有权的得丧变更情形。

三种形式:附和,混合,加工。

类型:(一)附和:是指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形成一种新的物或者一物附着于他物并构成其重要成分,非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大,法律上认为其附和物失去了交易上的独立性的情形。

类型及法律后果:动产与不动产附和是指动产符合于不动产上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后果: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和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人丧失了原动产的所有权,即原始取得)、、、动产与动产附和是指所有权各异的两个动产相互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大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形。

(二)混合是指所有人各异的动产混合后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费用过大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形。

(后果: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如果混合后存在主物的,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三)加工是指一个人的劳力与另外一个人的物的结合形成一种新的物。

(我国采取材料所有人主义原则)如果加工后没有形成新物,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动,仍归原所有人所有。

9回赎:是指出典人在典权期限届满后,向典权人做出回赎的意思表示,并提出原典价,赎回典物,使典权归于消灭的单方行为。

10找贴:是指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由典权人支付典物的时价高出典价部分的差额,以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制度。

11留买:是指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享有的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典物的制度。

12绝卖:是指典期届满,出典人到期不回赎典物,由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从而消灭典权的制度。

13别卖:是指出典人和典权人约定,典期届满出典人不回赎典物,由典权人出卖典物,并从价款中受偿典价的制度。

14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定限物权。

特征: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物权的一切特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债权人,物权人)、、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因抵押权具有排他性和顺序性成立/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成立/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功能: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后,仍然对标的物进行占有和使用并收益,故对债务人有利、、抵押权人(债权人)无须自己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对抵押物进行占有并保管,避免意外的危险,而仅仅以担保物的价值担保其债权的履行,避免了额外风险与成本、、从社会效益方面来说,只有抵押权制度将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二重性”完美结合,使物尽其用,而质权与留置权仅仅重物的价值而使得使用价值闲置。

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程序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方式。

实现条件:于抵押权实行之际,抵押权仍有效存在、、债务已到清偿期而债权人未得到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事由、、债务人没有合法的抗辩权。

15最高额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特征:其所担保的债权将来性、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为不特定的债权提供担保、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对被担保的债权中的个别债权无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有最高额限制。

(在发生上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无从属性;在存续期间与所担保的债权中的个别债权之间物从属性;不随个别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设立:适用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合同条款三、主观题16物权行为理论17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也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我国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并无处分权而以所有权转移或者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的将该动产出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者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等)的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让与人须为标的物的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受让人须通过有偿行为取得、受让人已经完成取得权利所必需的公示行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时必须是善意的、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由于丧失了所有权,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等权利;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定。

18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

联系:二者都是定限物权,是对物一定范围的支配权。

区别:(1)对标的物本身的侧重不同:担保物权侧重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不重在利用、用益物权侧重物的利用价值而不重价值。

(2)实现方式不同:担保物权设立时具有可能性,即是否行使担保物权要看债务是否履行、用益物权具有现实性,即用益物权一旦设立就可以使用收益。

(3)目的不同:担保物权目的在于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实现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收益。

(4)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若标的物灭失仍然存在于替代物上、用益物权因标的物消灭而不再存在无物上代位性。

19留置权与质权区别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行为为目的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将占有物或者权利依法处分而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1)性质不同: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而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质权基于当事人的设定行为而发生,故为意定担保物权。

(2)实行上不同:留置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满清偿期时还应具备一定条件下才能行使留置权、债权已届满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就可行使(3)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除了动产之外还有权利。

20质权与抵押权区别:(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一般是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与权利。

(2)公示方式不同:抵押权一般为登记担保权即抵押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或者没有公示效力、质权的设立在动产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而在权利,有的需要转移权利证书,有的则要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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