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技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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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1)

技术侦查(1)

浅论技术侦查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适用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点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等。

1、技术侦查拥有全新的证据获取方式,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在我国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影响下,职务犯罪也已经成为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的犯罪,犯罪的的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获得的钱、物藏匿的越来越深、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

因而现阶段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

而技术侦查手段主要是监听电话、监视录像、秘密搜查、秘密拍照、对侦查对象定位追踪、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因为技术侦查获得证据和保存证据的方式特殊,所以相对于口供证据更加有利于对犯罪证据的及时保全和固定,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分析案情和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指示方向。

2、技术侦查改变了现有侦查模式,使侦查变得多样化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这种行动隐秘的案件,侦查方式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始模式上,而且现今保护人权的呼声越加强烈,随着国家各种防止刑讯逼供的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在规范文明执法的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窘境。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愈演愈烈,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转换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而技术侦查正是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所产生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在结合过去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侦查走向多样化,让证、供互相指引、互相佐证,拓宽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必要性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权力运行仍缺少完善的制约和监督。

浅谈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完善

浅谈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和完善
至 会 动 摇 政 权 的根 基 。造 成 社 会 风气 和
( ) 一 现行 法律 没 有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技
术侦 查权
术 性 实 施 的侦 施 ;狭 义 上 的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指 的 是 侦 查 机 关 运 用 技 术 装 备 调 查 作 案 人 和 案 件
利 于 有 效 地 打 击 职 务 犯 罪 ,但 是 利 用 技
术侦 查措施获 取一 些不容 推翻 的证据 , 则 可 以有 效 防 止 翻 供 、 证 现 象 的发 生 , 翻
职 务 犯 罪 是 一 种 社 会 危 害性 极 大 的 犯罪 . 种犯罪破 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 这
造成公务 行为 与公务 人员 的可收买 性 ,
使 人 民 群 众 对 政 府 不 再 信 任 .产 生 强 烈 的 不 满 ,政 府 的威 信 和行 政 效 率 也 因 职 务犯 罪 而 大 为 降 低 , 碍社 会 的 稳 定 , 有 甚
性 , 果 非 法 实 施 或 实 施 不 当 , 会 侵 犯 如 都
公 民权 利 :二 是 都 必 须 由相 应 的 机 关 行 使 , 履 行 一 定 的审 批 手 续 , 其 进 行 监 并 对
督制约。
有 一 定 的 身 份 、 位 、 力 和 错 综 复 杂 的 地 权
关系 网, 一有 风 吹 草 动 . 们 就 会 动 用 各 他 种 力 量 打 探 案 情 .这 就 容 易 造 成 案 情 的
运 用 技 术 侦查 措 施 时 .只 能 经 过 严 格 的
批 准 手 续 , 由公 安 或 者 国 家 安全 机关 协 助 ,检 察 机 关 的技 术 侦 查 求 助 于 公 安 机
关会带来的两个弊端 :

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

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

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职务犯罪是一类特殊犯罪,一般都具有涉及领导干部权力和权责的性质,违法行为采用假公济私的手段,使得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变得极其困难,因此,技术侦查手段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技术侦查手段是指利用现代技术,如网络技术、电子通信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对特定的犯罪行为进行技术侦查的手段。

其实,技术侦查手段早已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当今社会,随着新兴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特别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出来。

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分析。

利用计算机技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统计案件的电子数据信息,及时发现案情的真相。

二是电子通信分析。

收集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通信信息,揭示其他相关人的行踪及犯罪活动;三是网络侦查。

利用网络技术,获取犯罪线索,追查犯罪事实;四是密码分析。

收集和分析资料中的上下文密码,揭示犯罪罪行的真相。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与证据采信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与证据采信
制一份 , 原件 由检察机 关随案移 送 , 复制件 由人民法院与检 察机关共 同签名后 由法官保存 , 以便将 来控 辩双 方对原件 的 内容发 生争议 时拆封核对 。
2 .技 术 侦 查 资 料 的使 用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是 建 立 在 侦 查
( 二)技术侦查 申请 的审批 。审批涉及两个 问题 :一是
处 长 。吴 晖 ,湖 南 省人 民检 察 院 申诉 处干 部 。
】2 2
的一般侦查措施 , 只有在常规性侦 查措施难以达到预期侦查
目标时才能采 用技术侦查措施 。如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0 0
条 a也规 定 , 有 在 以 其 他 方式 不 能 或难 以查 明 案情 、侦 查 只
的技术含 量高 , 检察机 关单独无 法完成 , 需要其他机 关配合 ,
立 法 应 当赋 予侦 查机 关 强 行性 的 请 求 协 助权 , 务 协 助 的部 义
门 或人 员不 得拒 绝 。如 在 德 国 ,根 据 监 听令 状 ,有 关 邮政 局
被指控 的住所的条件下 ,才允许命令监视 、录制 电讯往来 。 [3笔者 认为 ,我国在对技术侦查进 行立法的时候 ,也应 限 11 1 定: 只有在运 用常规性侦查措施无法达到预期侦查 目标 的情 况下 , 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 如果直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时 ,必须充分说明理 由。
措施所获得 的个人情况信息 , 只有在其他也符合进行秘密监 听条件 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才能使用 。【 笔者认为 ,我国在 J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资料的使用进行立法时也应作类似规定。 3 .技术侦 查资料的销毁。技术侦查资料的长期保存将 使侦查对象 的个人隐私被泄漏和滥用的可能性增大 ,因此, 许多国家和地 区立法均规定 , 技术侦查所获得 的证据资料一 旦在本案中使用完毕 , 必须马上销毁 。 如德 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 10条 b第 ( 0 六)项规定 ,当追诉不再需要以监视 电信往 来措 施获得的资料时 , 当在检察院监督下不迟延地将它们 应

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以实现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平衡为视角

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以实现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平衡为视角
第3 3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1月
湖 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J oe r s i t y o f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Vo 1 . 3 3, No . 1
J a n . 2 0 1 3
文章编 号 : 2 0 9 5— 4 6 5 4 ( 2 0 1 3 ) 1 — 0 0 1 0—0 2
论 技术侦查在职 务犯罪侦查中 的运用
— —
以实现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平衡为视角 ・
王 霪
( 重庆 市人 民检察 院 , 重庆 4 0 1 1 4 7 )

要: 技术侦查 , 是 国际社会在刑事犯 罪侦查 中普遍使 用 的、 重要 而有效 的一项侦 查措施 , 但 也是 一把双 刃剑 ,
必须加以规 制 , 才能达到 既防止权 力滥用、 保 障人权 , 又合 法、 有效惩 罚犯 罪, 从 而在 更 高层次和 水平上 实现保 障
人权 与控 制犯 罪的有机 统一和动 态平衡 。
疑。相对性原则亦称经济性原则, 要求在使用技术侦查时对
相对人造成的伤害不得大于其所欲保护的权益 。( 3 ) 书面许 可原则 。又称令状原则 , 要求审批机关必须制作 固定格式 的 技术侦查 。这对促进 “ 由供到证 ” 到“ 由证 到供 ” 的传 统侦 批准文书 , 详 细记 载使用 对象 、 种类 、 时 限、 地 点、 执 行机 关 查方式的转变 , 提升侦查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 有效惩 治 和预 等, 不准进行概括授权 , 避免执行机关任意扩大范围。( 4 ) 相 防职务犯罪具有重 要作用 。但 是如果 运用不 当, 可 能会对 关性原则。是指技术侦查 的运 用必须与法 定职务犯 罪的人 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生活秩序带来恶劣影 响。因此 在职务 和事相关。包括必须与策 划 、 实施 及事后毁灭 证据 、 处 理赃 犯罪侦查实践 中如何运用技 术侦查就成为摆在 检察 机关 面 款赃物的两类职务犯罪和符合条件 的在逃人 员相 关 ; 必须与 前 的一项重大课题 。笔 者试 图对此加 以论述 , 达到 既能规 可能成为或已成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联系人相 关, 不得对案件 制权力滥用 、 保 障人 权 , 又能合 法、 有效运 用技 术侦查 权惩 没有关系的人实施 ; 必 须采用与 查明犯罪事 实、 查获 犯罪嫌 罚犯罪 , 从 而在更高层次 和水平 上实现保 障人 权与 控制犯 疑人相关 的手段 ; 必须与犯罪 活动实施 的场所相关 , 如犯罪 罪 的有机统一 和动态平衡 。 活动发生的公共场所 、 办公室 、 住宅和其他相关场所。( 5 ) 保 技术侦查的概述 守秘密原则。是指在适用时应尽可能保护国家秘 密、 商业秘 1 . 技术侦查 的概念 和特征 密和个人隐私 , 避免造成不必要 的伤害。包括侦查机关 和人 技术侦查是指秘 密的采用专门技术手段的特殊侦查措 员在 实施时应以办案 为必要 , 尽 可能减少 了解上述秘 密 ; 对 施 。如果存在广义概念 , 就没有必 要在 常规侦 查措 施 以外 于知悉 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并应妥善 保管、 处理 , 不得 主动 由法律加 以规定 和授权 , 并采 用严 格 的审 批程 序。技术 侦 传播或因保管、 处理不当使秘密传播; 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和 查从 内涵上看兼具秘 密性 和技术性要求。它首先是一 种秘 使用 完毕 的材料应予以销毁 。 密侦查 , 必须隐蔽身份 、 隐蔽 意图 , 即秘密进行 , 其次要运 用 二、 技术侦查在刑 事犯罪侦查运用 中存在的 问题 自 然科学 的理论 和成果 即现代科技设备来实施 。具备 秘密 1 . 检察机关没有技术侦查权 。检察机关履 行职务犯 罪 性但不具备技术性 的侦查手段如卧底侦查 、 诱惑 侦查 、 人力 侦查权 。职务犯罪是一 类利用 职务 便利实 施 的智 能 型、 隐 监视或跟踪 等不是 技术 侦查。具备技术性但不具备秘 密性 蔽型犯罪 , 以职务 活动作 掩护 , 没有 直接 的受 害人 , 证据 单 的侦查手段如现场勘察 、 测谎 、 鉴定等不是技术侦查 。 - l 因此存在发现难 、 取 证 难、 突破难 、 抓 逃难 等突 出问题 。 2 . 技术 侦查 的运用原则 近年来 , 伴随着现代科技快速发展 , 职务犯罪活动 日趋呈 现 ( 1 ) 程序法定原 则。技术 侦查作 为一 种可 能会对 当事 技术化 、 信息化 、 高智 能化 、 新型化 以及跨省市 、 跨 国境 乃至 人隐私权造成损害 的措施 , 其实施必须依 照新刑事诉讼法 的 有 组织化等新特 点 、 新 态势 , 犯罪手 段更 加 隐蔽 , 犯罪分 子 规定 , 针对两类职务犯罪 和法定职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 按 反 侦查手段不 断增 强。但是检察机关仍然依靠 “ 一张 嘴、 一 照规定 的程序 和 时 限开 展 申请 、 审 批、 执行、 救 济 等 活动。 支笔 、 两条腿” 的传 统调查 方法 , 难 以适 应现实 需要 。在 今 ( 2 ) 比例原 则, 亦称平衡原则 。是指在追 究犯罪与侵 犯公 民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之前 , 检察 机关为 了打击 职务 犯罪 的需 基本权利之间要成 比例 。包括 三个子原则 : 适 当性 原则 、 必 要 , 于1 9 8 7 年与公安部联 合制定 《 关 于公安 机关 协助人 民 要性原则和相对性原则 。适 当性原则要 求技术侦查 只能用 检察 院对重大经济案件 使用 技侦手 段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职务犯罪 , 只能用于侦查 目的。必要性原 内部规定 , 由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 关协 助使 用 , 并按 照公 则又称最小侵 害原则 , 有两个衡 量标准 : 措施必要 和合理怀 安部 的《 关 于技 术侦察工作 的规定》 等规定 履行 审批 程序 ,

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的完善

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的完善
吴 常青
( 天津 商业 大学 , 天津 3 0 0 1 3 4 )
摘要 : 技 术 侦 查 措 施 的 审 批 是 防 范 技 术 侦 查 权 不 当干 涉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 关 键 环 节 。修 改 后 《 刑 事 诉 讼 法》 虽赋 予 检 察 机 关 职 务犯 罪技 术侦 查 权 . 却 在 技 术 侦 查措 施 审批 上 延 续 着一 贯 的 神 秘性 。类 型 化视 角 , 技 术 侦 查措 施 的 审批 有
经过 审批 的 . 而且 这种 审批手 续会 是非 常严格 的 然
而 .在法 治化 程 度 和公 民权 利 意识不 断 提 升 的当 下 社会 。 神 秘化 、 模 糊性 的立法 不仅 难 以 为 司法机 关 赢
得必 要 的权 威 .反 而会使 公 众对 权 力运 作 的公 正 性
产生 怀疑 . 影 响 司法 公信 力 。 因而 , 对新 法 及其 司 法
解 释 中对 职 务犯 罪 技术 侦查 措施 审 批 的规 定进 行 反
思 性解 读 . 批判 相关 原 因解 释 . 并提 出未来 可 能 的解
决 之道 。


职 务 犯罪 技 术侦 查措 施 审批 之 规定 及原 因
续” , 反映 出长 期 以来在 党 内使 用技 术 侦查 措 施 的谨
法 官决 定 型 、 检 察 官 决 定 型 和 警察 决定 型 三 种 各 具 利 弊 的 类型 。鉴 于技 术 侦查 干预 公 民权 利 的严 重性 , 现 代 主要 法治 国 家无 不 对 其 审批 有 明确 的 规 范 . 且 朝 权 力 限 制 更 为 严格 的方 向发 展 。 以 建设 有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 家为 导 向 , 未 来我 国职 务犯 罪技 术侦 查措 施 的 审批 应从 神 秘 走 向 规 范 , 具 体 应 通 过 立 法或 解 释 对 审批 主 体 、 程序 、 紧 急情 况下 审

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

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

Legal Sy=em A nd Soci et y ■■墨圃Ii。

竺堡墅!f叁塑尘圭塾垒浅议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范江波摘要当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就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主要是技术监听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探析。

关键词技术侦查技术监听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4.02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渎耿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打击职务犯罪领域中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一些发达国家,技术侦查被广泛应用于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之中,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应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也不鲜见。

就国内而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中应用技术侦查的时间较早,手段也较多。

相比之下,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则显得较为落后。

为了解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引入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是明智之举。

其中技术侦查手段应成为首选。

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状况,现阶段迫切需要引入的是通讯监听技术。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在我国当前的现状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秘密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活动,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没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

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

补充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若干建议

补充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若干建议

浅谈补充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若干建议摘要: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作出了新规定,初步构建起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

但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笼统,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缺失状态。

本文就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从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浅见。

关键词:技术侦查审批程序权利救济执行权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越来越多国家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对策,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在国际反腐环境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措施。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也作出了新规定,为侦查工作注入活力与发展空间,是一项符合国际公约精神、有利于顺应时势打击职务犯罪的举措。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也快速作出了相应修改,使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检察规则》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看来,我国主要从适用原则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初步构建起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机制:如对技术侦查的启动设置了重罪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审批原则,而对被查对象则设置了使用材料保护人员和信息安全、必要时可以庭外核实证据、侦查人员保密义务、及时销毁无关材料、证据材料用途特定、辩护律师可获悉技术侦查情况等一系列权利救济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仍处于较为笼统的初步构建阶段,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依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缺失、空白的状态,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一、审批程序需进一步细化,包括审批主体、流程和方式的明确。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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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一、技术侦查的含义及立法现状关于技术侦查的含义,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使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

技术侦查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另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亦即秘密侦查,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类,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使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窃听、邮检、密拍密录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

作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秘密实行的技术侦查才是技术侦查,从而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测谎技术等技术侦查手段排除在外,缩小了技术侦查的范围,显然有失偏颇;第二种观点将技术侦查等同于秘密侦查,将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等一些非技术侦查手段纳入到技术侦查中来,扩大了技术侦查的范围;第三种观点则紧紧抓住技术侦查是科学技术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使用这个本质,准确地揭示了技术侦查的内涵,是对技术侦查所作的科学、合理的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均没有规定“技术侦查”,但与“技术侦查”极为相似的概念——“技术侦察”很早即被相关法律规定下来。

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能够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能够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根据《辞海》的解释:“侦察”是“军事侦察”的简称,是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的情报而实行的活动。

可见。

“技术侦察”一词极具军事化色彩。

作者以为,将“技术侦察”应用于刑事诉讼中,其含义应和“技术侦查”同义,并无什么区别。

根据相关解释,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技术侦察时使用的是“侦察”而非“侦查”,主要是考虑到“技术侦察”一词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习惯用法,并无特殊含义。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要求引入技术侦查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权保护观点深入人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愈来愈规范化,而侦查手段和措施并未随之发生较大的改进。

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有的甚至是和法治建设背道而驰。

客观来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已陷入困境。

(一)职务犯罪侦查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

司法实践中,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职务犯罪侦查通常实行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首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以口供为中心向外辐射,进一步获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一般采用“大兵团作战”的方式,侦查人员往往组成3—4个讯问小组,每个小组2—3名办案人员,轮流对犯罪嫌疑人实行讯问,以期获取较高质量的口供。

经过讯问如果没有获取较高质量的口供,检察机关一般不敢定案;反之,如果获取了较高质量的口供,检察机关就会觉得案件办成了铁案,就敢于拍板定案。

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也曾办理过“零口供”的职务犯罪案件,即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但此类案件相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总数来说,实在是少之又少。

因为口供的突出地位,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有些侦查人员往往绞尽脑汁、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采用一些暴力、诱骗等非法手段,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

在当前的侦查模式下,如不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案件就难以被突破;如采取了非法手段,案件就比较容易被突破,但同时侦查人员又会有刑讯逼供之嫌。

可见,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了两难境地。

(二)职务犯罪侦查过度依赖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

“双规”又称“两规”或“两指”。

即令被查处对象“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调查”,是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

从1990年代初开始,“双规”开始走上历史舞台,特别是自1996年新的刑诉法实施以后,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了自身的执法行为,此时“双规”逐渐在反腐败中崭露头角,且取得了极为明显的成效。

因无时间、地点限制,“双规”几乎无坚不摧,审查对象无人能够抵挡得了,一大批贪官在“双规”面前不堪一击、纷纷落马,尤其是那些高级别的贪官,如胡长清、成克杰等,基本上都被实行过“双规”。

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非常乐于和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不需投入太多精力,即可利用“双规”轻松将案件侦破。

不过,我们理应清醒地看到,实践中“双规”存有着较多的问题,如“双规”的随意性较大,对非党员实行“双规”以及体罚、虐待、殴打审查对象等等。

当前“双规”已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注重。

2005年中纪委发布了“7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28号文件”,从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审批程序、审查期限等方面对“双规”作了严格的规定,“双规”权限已经缩小。

“双规”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双规”必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乃至被取消,职务犯罪侦查过度依赖“双规”显然难以奏效。

(三)职务犯罪侦查过度依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所谓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诉法规定,有三种情况能够实行监视居住: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对理应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见,监视居住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擅自离开住处或居所,保证刑事诉讼正常实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却变成了检察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成为突破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

《刑诉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由此可见,“固定住处”应优先于“指定的居所”,只有在没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才能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的,无论其是否有“固定住处”,一律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或侦查指挥中心等“办案点”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有人看守,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的监视之下,基本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时的监视居住已成为“变相拘禁”、“变相羁押”,其严厉水准犹甚于拘留和逮捕。

这种变相使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显然有违法之嫌,一旦监视居住受到限制或被取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因而,过度依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做法并非长久之计。

实践表明,仅凭传统的侦查方式和措施已无法阻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

可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个严峻的现状迫切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另辟蹊径,引入其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而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则应成为最佳选择。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则成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坚强的技术后盾;其次,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成功应用为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范例;最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在反腐败中均理应“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公约这个规定为我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行使技术侦查权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

三、当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理应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的范围较广,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等等,受人力、财力、物力所限,检察机关不可能采用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部分技术侦查手段。

当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该技术的使用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了侦查权的滥用和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促动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

不过,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显得较为被动,使用该项技术并不能够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彻底摆脱当前面临的困境。

因而,为了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反客为主,变被动为主动,必须另寻出路,积极寻找新的技术侦查手段。

作者以为,除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外,根据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现阶段检察机关迫切需要采用的是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

(一)测谎技术。

测谎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专门的测谎仪器以判别其供述和辩解真伪的一项侦查技术。

现代测谎技术极为发达,测谎准确率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准。

美国的诺曼·安斯利收集了1980年以来相关实地办案的测谎结论,并把此结论同口供、物证、法庭判决实行比较,研究了2042宗案件结果,即便有细微的争执也认为是测谎的差错,得到的准确率为98%。

美国测谎学会对6个国家的3030起案件结果经过侦察、审讯核实,准确率也是98%。

正是因为测谎技术的先进性,国外有很多国家都在研究和使用测谎技术。

在我国,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已有20余年的历史,主要是应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

作者以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进测谎技术很有必要。

一方面,因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较高,反侦查水平较强,一般不可能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即使有的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态度积极主动,但其交代问题的“水份”一般较大,极易将侦查工作引入误区,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而使用测谎技术可即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展开侦查工作极为有利;另一方面,因为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实行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种模式可能还要持续较长一段时期,在此模式之下,能够充分发挥测谎技术的优势,不但能够获得令人满意的口供。

同时能够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已经开始尝试使用测谎技术,且取得了极为明显的效果。

如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2004年7月开始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应用测谎技术,到2007年上半年,共参与办理了46起案件,对110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实行测试,除4名被测人因为生理原因没有完成测试外,成功判定了106名被测者说谎与否,排除说谎概率达到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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