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刍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中的路径探索

胁 的方式取证 不能 以追 究近 亲属的法律 责任 为 名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威 胁 取 证 ; 三 是 禁 止 采 用 非 法 欺 骗 的 方 式 取 证 , 如 不 能 以 无 法 兑 现 结 果 的承 诺 形 式 骗 取 供 述 ; 四 是 禁 止 非 法 指供 ,如严禁 出现将行贿 人的交代材料 或相 关证人 的证言 等直接交犯 罪嫌疑人 阅读 ;五 是禁止非法 诱惑取证 ,不 能 出于定 案的需要 对没有犯 罪故意的某些情 节诱惑其 作出犯意 表 示而 后 以其 证 言认 定 行 为 。 ( 三 )提 高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的应 对能
上接第 l 9 2页 ( 三 )加 强文化 与科 技融合 的人才 队伍 建 设
是侦查职 务犯罪 案件 中应该 将取证 工 作理念 由过 去的 由供到 证转 向证供 结合 ,由 证到供转变 ,突 出强调 证据的客观 性要求 , 改变依赖 口供的证据模 式 ,证据证 明理念要 从被动说 明合法 ,向主 动证 明合法 转变 ;二 是根据 “ 两个 证据 规定” ,通 过严格贯 彻讯 问 过程 中的全程 录音录像 等技术手段 ,从被动 说 明证据合 法到主动证 明证据合法 的转变 , 牢固建立证 明侦查合法 的证据链 :三是加 强 现代技术手 段 ,适 时使 用技术侦查 措施 ,提 高侦查 的现代 化和科 学化水平 ,从 根本上 改 变依靠笔 嘴腿 的方法 ,从而不 断提高检察机 关 的侦查 能力和执法 公信力 ,实现 由供到证 向供证结合证供互动的侦查模式转变。 ( 二 )严 格 执 行 证 据 收 集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是禁 止采用暴 力或者变 相使用暴力 手 段取证不 能出现 放意主动与犯 罪嫌 疑人有肢 体上任何程 度 的冲 突;二是禁 止采 用非法威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水平的路径规划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水平的路径规划[摘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地方保护、队伍专业化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双重领导的检察体制下,检察权受制于地方较多,尤其是人事权和财权不能独立。
同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侦查现代化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当前的司法改革正探索检察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在这种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应该把握时机,努力实现侦查人员职业化、侦查分工专业化、侦查技术普及化、侦查监督内部化,全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提升反腐能力。
[关键词]司法改革;垂直管理;专业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将探索建立省级以下检察院统一管理的用人体制和省级以下检察经费统一管理的体制。
检察改革已被提上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日程,笔者从司法改革的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践,谈一谈如何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从外部环境来看,部分地区地方保护色彩浓厚。
我国是传统的人情社会,在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涉及行业利益、地方利益和一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人员会面临人为的阻力和心理上的压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一旦被查处,地方政府领导往往持一种谨慎态度。
国有企业通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部分地方政府领导考虑到可能对经济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有时也会对检察机关施加一定压力。
(二)从队伍建设来看,队伍专业化特征不强。
职务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特殊,而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专业特征并不明显。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与其他单位或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人员对流情况较多,并不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性。
就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出身来看,大多为转业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缺乏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专业人才。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点思考

、
现 行 法 律 、 法解 释 对 司 法 警 察 性 质 职 能 的 规 定 司
《 民检察院组织法》 2 人 第 7条第 3款 规 定 : 级 人 民检 察 院 根 “ 各 据 需 要 可 以设 司法 警 察 。” 是 人 民 检察 院设 置 司法 警 察 的 法 律 根 这 据 。《 民 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 暂 行 条 例 》 司法 警 察 的性 质 、 务 、 人 对 任 职 权 、 织 管 理 、 务 保 障作 了详 细 的规 定 , 司法 警 察 开 展 工 作 的 主 组 警 是 要 依 据 。 《 民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规 则 》 行1 将 司 法 警 而 人 ( 试 则
一
三、 司法 警 察 参 与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作 的 现 实 意义
1 利 于 提 高 办 案 的质 量 和 效 率 。 . 有 职 务 犯 罪 的 案 件 和 普 通刑 事案 件 不 同 , 自己 的特 点 , 疑人 有 嫌 旦 到 案 就 需 要 大 量 的 人 力 配 备 ,以笔 者 所 在 地 区 的 办 案模 式 为
分析 问题 的 原 因 并 且提 出几 点 建议
320 ) 500
规 定 . 践 当 中很 难 执 行 。 实 3一些 检察 官在 认 识 上 存 在 误 区 , . 还在 用 老 眼光 看人 , 得 以 觉 前 法 警很 多都 是 职 工 、 司机 和 军转 人 员 组 成 , 现在 的法 警 业 务 能力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点思考
林 志 远
( 宁 德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摘 要】 察机 关的司法警察是检 察机 关的一支重要力量 , 检 理应在检察机 关 重 要 职 责 之 一 的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 当 中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而 实践 当 中 却 然 存在 很 多 问题 , 者 从 一名 普 通 司法 警 察 的 角 度 出发 提 出这 些 问 题 , 笔 并且
检察“三查”体系构建与融合的理论探究

检察“三查”体系构建与融合的理论探究摘要:“三查融合”是浙江检察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孕育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旨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挥能动性,充分运用审查、调查、侦查权,并使之相辅相成,从而服务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提升。
关键词:三查融合机制构建一体化建设一、检察机关“三查融合”理论概述(一)“三查融合”的概念解析“三查融合”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审查权、调查权、侦查权,并使三种办案方法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真正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二)“三查”工作的历史沿革1.检察“三查”职能是我国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审查、调查、侦查等检察权的法定属性是由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保障的。
司法、监察改革前,检察机关就已经通过行使调查、侦查、批捕、公诉等职能惩治腐败、打击犯罪。
通过在捕诉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线索等方法为反贪反渎办案提供支持,反贪反渎又通过报捕和起诉将侦查办案与捕诉部门紧密联系,这就是早期的调查、审查和侦查的协作模式。
所以“三查”职能是从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相关职能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但由于批捕、公诉、侦查等部门未能将彼此的业务深度融合串联,“三查”工作并没有有效融合发展,在办案中往往是各自为政,未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三位一体”的办案优势。
2.“三查融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全面履职的积极探索。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又重新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中共中央制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更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这新的历史使命和机遇下,检察机关唯有理论先行,不断探索,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整合提升审查、调查、侦查三大基本职能,才能更好地顺应时代潮流,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三查融合”就是浙江检察在先行探索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是检察机关对监督思维和方式的重大制度创新。
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与方式

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与方式2011-08-25 07:38:33来源: 天津日报(天津)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通过行使职权,协助检察官办案,维护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侦查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协助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从其法定职责来看,司法警察只是具有相对的协助侦查权。
即:司法警察只是协助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而且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采取每一项法律措施、侦查工作每一步的决定权都不是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决定的,而是由该案的承办人,即检察官依法报请批准后进行的。
可见,在侦查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检察官,他们在侦查中是领导和决定者,也是具体指挥者,而不是具体执行者。
司法警察在侦查中是协助者、执行者,必须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侦查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它在侦查工作中具有明显的辅助性特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探索(一)“检警一体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第九项为:“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这一“口袋”式的规定应当是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检察业务工作,如案件线索初查、自侦案件侦查或协助检察官进行初查侦查等。
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办案资格,建立“检警一体化”办案,有利于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中侦查员的准入、任免等管理办法可参照公安机关执行。
在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领导下,在主办检察官的具体指挥下,参与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工作。
这样,司法警察在集中编队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一岗双责,跟案履责,既严格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又参与案件侦查工作,能够缓解目前检察机关办案警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司法警察资源与检察官的优化配置,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提高办案效率,服务检察大局。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摘要]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初查活动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惑,本文试图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困惑;完善初查是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查案机制。
当前,初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可或缺的步骤。
但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查工作中常遇到种种问题与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讨初查制度的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初查制度,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1]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
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
除了实名举报的案件外,初查一开始即直接接触相关知情人员的较少。
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
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总的来说,初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提供了依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存在问题与困惑初查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表现在:(一)被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的困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 。
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探索

意识淡薄 . 明辨 是 非 能 力 较差 。 现 在 询 表 问 中暴 力 取 证 . 问 中刑 讯 逼 供 , 私 情 讯 徇
私 利 有 案 不 立 、 移 交 、 罪 轻 判 、 法 不 重 枉
1隐 蔽性 强 。 司 法 人 员 职 业 的 性 质 . 决 定 了他 们 是 以 国家 管 理 者 的 身份 出现
和 监 督制 约 机 制 的 不 健 全 、 完 善 , 法 不 司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个 人 私 利 及 小 集 体 利
、
司 法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渎 职 犯 罪 案
稍 加 疏通 . 决 结 果 不 是 免 处 就 是 缓 刑 , 判 很 少 能 获 实体 刑 。
二 、司 法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渎 职 犯 罪 的
1 .部 分 司 法 人 员 政 治 素 质 低 下 , 特
权思想严重。 主要 是 政 治 观 念 不 强 , 律 法
多样 性 、 蔽性 、 能 性 和 反 侦 查 能 力 强 隐 智 等特点 , 而这类案 件发现 难 、 定难 、 因 认
查 处 难 ,这 也 是 渎 职 侵 权 检 察 工 作 的难
法 人 员 可 以 蒙骗 他们 .且 我们 也不 可 能
门机 关 .以 法 律 监督 的形 式 对 权 力 进 行
监 督 与 制 约 ,在 国 家 监 督 体 系 中起 到 不
联系. 查办司法人员的渎职案件 中, 在 领
导 和 侦查 人 员 顾 虑 多 。政 治 压 力 大 等 因
徇 私 枉 法 将 成 为 司法 人 员 渎 职犯 罪 的典 型形 式 。 法 人 员 在 行 使 职权 的过 程 中 , 司 由于 教育 和社 会 防 范 与 控 制 机 制 的 弱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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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作者:常嘉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4期摘要:在“两反”转隶前,司法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批捕等一系列职能。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有对全部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权,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侦查和处分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
新时代下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工作的路径选择:(一)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二)构建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上下协同;(三)完善线索收集管理机制;(四)进一步推广与监察委等单位多种协调沟通方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五)发展信息化侦查手段,提高侦查部门装备水平。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0-03一、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自1954年《宪法》颁布建立国家司法体制以来,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但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殊历史发展原因,对法律监督这一司法体系重要环节缺乏必要的概念厘清和功能界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一府两院”正式变更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来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全面转划为监察委行使,检察机关仅保留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建构好新的侦查工作机制,运用好检察机关侦查权,是目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理论和实践难题。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及意义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是因为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明显,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性质与工作方法在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犯罪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由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对负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与其他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相比,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体系以及侦查手段更为了解,作案前往往深思熟虑,计划周详;作案手段隐秘,往往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不易被发现;作案后又有充足的条件销毁隐藏证据,且反侦察能力较强,善于利用司法漏洞为自己开脱。
检察机关作为传统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整个诉讼环节参与度高,在法律监督经验、人才储备、专业化建设等领域有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发现监管场所等特殊场合发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线索,有着先天的优势。
因此,由检察机关负责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提升侦查质量。
二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管辖的特定性。
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一般的职务犯罪行为,监察委具有更广泛的管辖权,因而为了保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的一惯性,提高侦查工作效率,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限定在对诉讼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并不意味着监察委自此便具有了对职务犯罪绝对的侦查权,虽然监察委的侦查权具有覆盖面广,权威高的优势,但仍不可能完全覆盖职务犯罪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司法工作等专业程度较高的领域,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生在诉讼过程以及执行过程中,涉及法律知识专业化较强,且出于司法独立的要求隐秘性较强。
而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可以有效弥补监察机关在司法领域职务犯罪调查专业性不足的劣势,是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全覆盖的有益配合和补充,有利于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从而深化司法改革成果。
三、檢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工作困境(一)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有待规范侦查工作是一项对专业知识、职业素养等要求较高的诉讼活动。
新形势下,侦查工作应追求高质量的工作成果,以满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要求,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而“两反”转隶①后,检察机关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其侦查部门也面临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监察体制调整后,原隶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整体转隶。
虽然目前根据高检院政策指引和体制构建,已经初步形成了新的检察院职能构建,但部分市院人员短缺,案多人少,办案人员老龄化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是在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下,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重点集中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上,对渎职类职务犯罪的办理经验相对较少,特别是新的职务犯罪的监督对象多是司法系统内部成员,检察机关在未形成成熟的办案理念,未获得有效的侦查力量前所受阻力较大,案件侦查办理艰难。
三是在内设机构调整、办案理念更新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为更好落实“四大检察”②协调发展的要求下,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刑事检察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以往的反贪职能在检察机关的工作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加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本身特质需要较高的侦查力量和较大的侦查投入,导致侦查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侦查手段单一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另一难题是侦查手段单一问题。
一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是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法、犯罪技巧等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更加隐秘,侦查难度大,且其善于隐藏证据,利用法律监督漏洞,面对调查时会采用各种方法逃避法律责任,采用传统的侦查方法很难对其有效追诉。
二是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投入运用,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犯罪提供了更多手段。
目前利用新技术销毁犯罪证据,隐藏犯罪所得等情况较为普遍。
而检察机关的侦查装备、侦查技巧不能满足对新型犯罪的侦查需求。
原有的通信侦查装备、房产查询通道等或转隶、或已过时缺乏维护,没有与有关单位进行有效的衔接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查询周期较长,导致侦查效率低,无法有效固定证据。
(三)线索收集、移交、管理机制不健全新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数量并不多,根据高检院数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年均查处涉及14个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数仅1000人左右。
导致这一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务犯罪线索发现难、移交难、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两反”转隶后,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线索收集渠道发生变化,新的线索收集机制尚未建立。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自身的独特属性,其存在发生环境闭塞,监督存在盲区的特点,且其犯罪后线索容易隐瞒,如刑讯逼供,若不及时突破封闭的审讯环境,线索就会消失;再如“权钱交易”类的渎职犯罪,可能存在犯罪环节的各个相关人员互相包庇、隐瞒线索的情况,为检察机关的线索收集工作增加困难,检察机关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情况。
其次,由于职务犯罪线索收集工作缺乏必要的前置线索鉴别机制,目前采取收到线索一律移交的线索收集方法可能导致一些无效线索(如个人恩怨、已经其他机关处理过的案件等)也被移送,这就大大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线索收集鉴别的工作量,也导致了立案率、侦查率低的问题。
最后是检察机关侦查的级别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有多个部门承担诉讼监督职责,但侦查权只能由实际检察院侦查部门集中行使。
诉讼监督与侦查在检察机关内部分属不同部门甚至不同检察院的状况可能会消减诉讼监督部门发现侵权、渎职犯罪线索的动力,且诉讼监督与侦察部门间隔的距离越远,其动力消减的越多[1]。
目前,存在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职务犯罪线索收集的敏感性不高,缺乏面对职务违法现象深挖其背后违法问题原因,收集线索的动力,而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若缺乏一挖到底的精神,则很难有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诉。
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考核机制来激励检察人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四、新时代下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工作路径选择(一)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新形势下开创自侦案件新局面,人是第一要素。
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大力开展专项培训,培养一支过硬的侦查队伍势在必行。
目前,在高检院最新的政策指引下,检察院已实现初步的侦查人员队伍建设,但仍未能完全解决案多人少,侦查队伍老龄化等问题,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检察院侦查队伍的建设。
一是传承检察机关已有的培养专业侦查人员的优秀经验,总结过往得失,重建检察侦查队伍。
侦查力量配置可以根据检察院的级别需要设置,建立“三级侦查人才库”:如省级院3至4人,市级院2至3人,较大的基层院2人左右。
侦查队伍人员要少而精,同时要充分满足目前的侦查形势需要。
二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提高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侦查技巧,大力开展专项培训,岗位练兵,职能竞赛,着力提高新形势下侦查人员对现代化装备的使用,精细化的初审技能,规范化的审问能力,组合化证明能力,扁平化指挥能力,一体化支撑能力和科技化应用能力[2]。
三是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樹立严明检察风纪。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党忠诚是对党员的最根本的要求。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更应该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将对党的绝对忠诚作为侦查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品质。
不折不扣落实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用钢铁的意志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树立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信心。
(二)构建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上下协同面对检察机构改革的新形势,建立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上级统一领导上下一体的体制优势至关重要。
首先,应建立在省级检察院设立统一的侦查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其次,应充分发挥市级院的侦查办案龙头和主体作用,整合、优化全市范围内侦查资源配置,采取提办、交办、联办、督办、本级自办等综合立交“集团运作”的办案方式,统一调用辖区内基层院的优秀检察人员,形成侦查活动集中指挥、统一行动、上下一体、条块连接、纵横联通、互动进行、协调高效的侦查格局[3]。
再次,应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作用,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深入职务犯罪的第一现场,在发现犯罪,收集线索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结合目前的巡回检察工作办法,灵活机动开展监督,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提升监督实效。
最后,应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机制,强化各部门在线索返现、收集和已送方面的配合,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整体质效。
(三)完善线索收集管理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着力在诉讼监督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行使好侦查权的首要环节。
一是明确纠正诉讼违法与侦查职务犯罪的关系,诉讼违法与职务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但在职务犯罪领域中长存在交叉。
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中,如果只注重纠正诉讼违法,不深挖职务犯罪,则诉讼违法也无法根本解决,纠不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