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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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I p o e e t e s r s o o lm s f r e t e h n s fOf ea i sI v si a o m r v m n a u e rPr b e M f o Cu r n c a imso f il m i Crme n e tg t n i
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罪 和取得 、 固定案件证据 的一种秘密侦 查措施 。其 中包括 包括 电
由裁量 ; 次 , 其 在程序 要件上 , 发令状主 体须具 有中立 性, 签 结果 要搜查 、 扣押 的人或 物, 行搜 查扣押 的地点 , 执 以及 令状的有 效期 限, 以使令状 具有 特定性 , 免 侦查行 为的行使 漫无边 际。我 国 避 目前逮捕 由检察机 关批捕部 门决定 , 他侦查措施 往往 由侦 查机 其
可 能 已发 生了的职务犯 罪收集相关 证据 、 找并抓获犯罪 嫌疑人 查
所 进行 的各种专 门调 查活动 以及 采取 的强制 措施 。 在我 国, 务 职

( ) 二 建立 职务犯 罪 大侦 查格局机 制
所 谓职 务犯罪 大侦 查格局 机制 ,是指 以检 察机关 为办案主 右 协同 、 与执 法执纪 等外 部单位统 一 协调 , 从而保 障高效 地查办
赂等职 务犯罪呈 现 出 了新 的时代特 征, 如涉案人 员群 体化 、乍 『 案 踪捕 诉” 内容 , 为 构架 同一检察机关 内部的新型 侦捕诉关系 , 提高
过程交织 化、 作案手 段智能化 、 法律 认定 复杂化等 , 职务犯 侦 案件 证据 的补强 能力 ; 一 体化 侦查” 使 以“ 为切入 点 , 健全侦 查指挥 查查工作 中存在 的 问题
( ) 一 职务犯 罪侦 查手段 落后
现在 职务犯 罪的作 案手段越 来越 隐蔽 , 越来 越智 能化 , 然而 作的 开展 。
我 国职 务犯罪 的专门侦 查手段仍 采用 洵 问、 问、 查等传 统 的 讯 搜 调 查手段 , 并不能满 足现阶段 我 国职 务犯罪 侦查 的需求 , 利于 不
职 务犯罪 的侦 查活动是 为 了查 明案情 、 查获犯罪 嫌疑人 , 收 集确定 、 充分 的证据 料 , 具有 保密性 。 介入过 多的其他 因素 , 若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还 不 适 应 实 际需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视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视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视听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赵恒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5年第12期文/赵恒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的项重要工作。

为了让这项工作在阳光下更好地运行,国家和检察机关有系列的法规、制度作保证,其中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两录”)规定,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此制度经过几年的运行,不仅遇到了一些现实性的司题,也面对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两录”工作适度扩展为视听工作,试图从制度和技术方面分析这些问题,并从检察机关业务“大统一”的思路出发,提出一些应对的意见。

一、目前视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同步“两录”工作方面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控辩对抗将愈加平等和激烈,证人当庭翻证时有发生。

为了应对这状况,侦查活动中对关键证人进行同步“两录”将会是个有力的措施。

但是证人不同于被限制部分自由的嫌疑人,有选择询问地点的权利,所以询司地点不确定。

而且对于某个证人证言是否需要进行“两录”,还需要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

在目前案多人少的状况下,显然不能每次取证都要求技术人员带设备随行。

(二)对搜查、扣押活动的技术支持方面近年来,因为搜查、扣押措施导致的被搜查人与办案人员的纠纷屡见不鲜,有些案件由于年代久远,原始扣押手续不健全,无法说明扣押物品去向,被搜查人主张返还,到最后甚至形成了涉检信访案件。

目前检察实务中直开展的对搜查、扣押摄像工作,由于没有制度基础,是否进行取决于案件承办人员的要求,能否进行受制于技术人员是否有空,所以随意性很大。

即使开展了这项工作,一般也只对搜查到的疑似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并不全面直观地反映搜查全过程。

(三)影像资料的保存管理方面自“两录”工作推行以来,全国已经出现多起律师要求调阅影像资料的案例。

由于法律对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属性并未确定,所以不同的检察机关对于此类要求有不同的解释和应对。

笔者认为,如果把“两录”资料解释成证据,资料原件就要和其他案卷材料样长期归档保存。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经纬2016・10(下)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段炼摘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在2000年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厅,职务犯罪预防总体工作开始向系统化以及集中化逐步转变,当前不同省市区域均开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分支部门,部门名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基本上均是由检察院相关人员构成,随着近些年职务犯罪日趋多元化,新型化的犯罪特点也层出不穷,在该种环境背景之下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则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而本文基于此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容和方式进行着手分析,对当前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最后探讨优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策,以期为后续关于职务犯罪相关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作者简介:段炼,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313通常来讲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开展的大量工作,目的在于对职务犯罪起到有效的遏制和实际预防作用,该项工作自2000年开展以来效果也是较为明显,在此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但是随着时代进步,经济快速发展,职务犯罪行为也在同步更新,腐败问题在新时期依然是人民关注的焦点,更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大力强调改善的重中之重。

就2015年来讲全国范围内十万余人涉及违纪处分,将近五万人由于职务犯罪被严肃查处,其中涉及较大犯罪金额并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些现象从很大程度上将政府机关、党员干部在广大百姓心中公正及为民服务的形象大大降低。

因此新时期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大众均对职务犯罪及其预防予以了高度关注。

一、初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容模式(一)预防工作内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职务犯罪的事后预防,简单来讲就是对已经出现的职务犯罪行为予以查办,具体来讲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相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以及提起公诉,此外检察机关对于群众举报的相关职务犯罪也需要予以受理并查办,而无论是哪一种均是依托于刑法政策实施犯罪处理,而如果是建立在群众举报基础上的案件查办将更加快速,而群众参与效果也较佳;二是职务犯罪的事前预防,由相关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建议的提出并予以预防咨询的提供,其中检察建议由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某个单位强化制度建设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法律文书,包含了整改法律文书以及预警法律文书两种;在此基础上对职务犯罪予以案件调查和相应的案件研究分析,其中案件调查同样是由检察机关对某个行业单位开展的关于其发展状况以及演变趋势等实证考察以及深度考量,着重看重从制度以及机制等角度提出预防对策。

试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试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试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对策【摘要】职务犯罪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其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以及人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打击犯罪的一个重要层面,它打击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职务,拥有一定职权的客体,因此不论是贪污贿赂犯罪还是渎职侵权犯罪,检察机关都要明晰相应的职务所对应的职权,看清职权,理清法律条文,查到犯罪的要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分析。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2、寻找法律盲点,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这一方面是法律盲点的问题,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是日益变化的社会形态给立法者和执法者乃至司法者提出的一个全新课题。

3、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呈集团化趋势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牵连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犯罪分子要实现和掩盖自己的罪行,必须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存在着监督 法律规 范欠缺 、 查办案手段 原始落后 、 查人 员 侦 侦
素质不 高、 监督 效果不够理 想等 问题 。 强检察机 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非常必要。 加 可通过 完善 法律制度 、 强 加
侦查队伍建设 、 改进 事后监督 、 完善人 民监督 员制度等途径加 强检察机 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 的监督 。
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 , 侦查制度 ,但在仅有的 5 个法条 中根本没有提及 自侦案件 的监督问题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 自侦部 门的侦查 活 动进 行 侦查监 督 。现 行 职务
侦查与起诉 、 侦查与申诉控告相分离。 但在 自侦工
作 中有 的办案人员向侦查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案
益智能化 , 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 明 , 因此 , 许多国
【 作者简介 】 民诚 (9 2 , , 黎 17一)男 广西南宁人 , 广西南 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学士 ; 郑秋卉 (9 4 , , 18一)女
福建福鼎人 , 海南大学法学 院 2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08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o r a i eJ u n l
F b2 0 e .01
S ra . 5 . e i lNo 1 0 No 2
总 第 10期 第 2期 5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⑨ 黎 民诚 郑秋卉 2 ,
(. 1 广西南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 院 , 广西 南宁 5 0 1 ;. 3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0 ) 70 0
是 新律 师法 实施 后 的变化 。二是 少数 办案 人员 面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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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
(一)执法理念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
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
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
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
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
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五)案外因素问题
案外因素对基层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现行体制、制度框架内的影响,比如,一个涉案线索是否初查、是否立案,立案后是否一查到底,有时候不仅仅从案件本身来决定,还要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社会情势,因此会出现选择性执法;二是案件考核的影响,为完成任务,追求数量,忽视质量,如有多个受贿线索,仅查实一笔,其余不再继续侦查;三是非正常影响,主要是办案人员出于徇私目的,在侦查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获取私人非法利益,
因而出现选择性执法,如贿赂案件只处理受贿人和主要行贿人,对于次要行贿人往往因人而异。

二、问题分析
(一)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来书是受制于法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具体原因一是进入工作程序的案件线索都是“有罪”线索,侦查人员思想上是“有罪期待”,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去寻找“有罪”证据,而不是去找无罪证据,无罪证据是在有罪证据无法获得或随机出现时的被动获得;二是工作考核目标促使侦查人员朝着“成案”方向努力;三是案件一旦启动,只有成案,才是对得起付出,才能更好画上句号;四是当前腐败形势非常严峻,“有‘事’推定”是一种普遍心理。

基于以上原因,具体到个案时,保障人权、程序价值、规范执法这些“宏观正确”的理论和规定都要服从于“成案”的微观要求,服从于具体工作。

(二)侦查措施中“由供到证”仍然占有优势,主要是路径依赖,过去人权观念不普及,对刑讯逼供处罚不严,犯罪嫌疑人权利意识不强、对抗性弱,低强度的刑讯很容易获得口供,按口供获得其他证据从而定案,时间、人力、物质成本都非常低,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最经济的。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虽然也有关于技术侦查的内部规定,但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一是审批程序繁琐,二是需要“求”公安机关帮助;三是无论是基层公安机关还是基层检察机关,设配装置的配备都有限,很多技术侦查措施无法付诸实施;四是技术侦察经常是从外围入手,需要过滤大量无用信息,成本较高;
五是基层检察干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设施能力有限;六是基层区域熟人社会程度高,经过的环节越多,越容易“跑冒滴漏”,影响办案。

(三)强制措施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比之下,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最安全,可以有效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加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存在众多不足之处,所以逮捕和取保候审不是渐进替代措施,而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要么羁押,要么放人。

而且在侦查措施、侦查手段有限的情况下,逮捕羁押更易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心理达到转化临界点,从而突破案件。

监视居住几乎不使用,主要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无法具体操作。

(四)证据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基层区域更是如此,证人在不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作证会在社会上和心理上会处于“道德困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得罪人。

单位不愿意提供关健证据,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客观心理,更有维护利害相关方合作、工作关系的考虑,避免今后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既有文化上的深层次背景,更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直接原因。

比如,某个案件的关键证据就是某政府机关掌握的一份书证,但找各种借口不予提供,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没有有效的办法。

(五)案外因素影响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职务犯罪查处尤其是窝案、串案肯定会影响当前经济工作(不是经济发展),而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个主要指导思想就是为“大局服务”,必
然要服从地方党委从本区域“大局”出发所做的决定;二是近些年检察机关普遍采取目标考核方式来推动工作,各基层院要完成一定办案指标,而这些办案指标还处于数量、大案、要案等要求上,因此,实际办案中,在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及多个事件时,往往会选择最容易查实、最能成案的线索进行,一旦有一件事情定案了,而其他线索继续侦查费时费力、有难度时,往往倾向于尽快结案,出现选择性执法;三是一件案件涉及多人多事时,办案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虽然不敢将整个案件“抹平”,但对处于“枝节”地位的人和事会“放过一马”,从而出现选择性执法。

三、对策建议
基层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途径考虑加以解决。

第一,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动力以及内容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解决问题。

而且,本次的修改也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关于保障人权的理念问题,关于技术侦查问题,关于被取保候人的义务,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功能的重新界定,关于促使证人作证的保障,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扩大和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等等。

因此,严格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当然了,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规定的贯彻执行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尤其像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执法理念层面的转变,更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二,完善相应的工作性制度规定。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但其中很多内容执行起来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出台,做了一定的细化,但并不完全。

比如,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被告方提出某一证据是非法证据,控方为了证明不是非法证据,就要说明该证据是如何获得的,这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哪类证据,如何取得,具体手续如何,填写哪些文书,以此证明不是非法证据,这些规范侦查行为的工作制度应涵盖整个侦查过程。

第三,加强检察基础设施建设。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实践中存在问题所作的一些新规定的落实,还需要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撑。

比如,技术侦查的采用,由于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提前,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要有充分的证据,采用技术侦查,需要一个过程,比如电话监听,不可能采取措施立即就获得所需证据,这个过程中,尤其是在基层熟人社会,时间越长越容易“跑冒滴漏”。

再如,现在商业银行都是“拉存款”,这面刚查完,那边马上就知道了。

所以,建设信息平台就非常重要,但是,建立这种银行存款股票期货账户、房屋、水电煤气费用综合信息平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还需要物质、精力、时间投入和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第四,进一步加快促进体制机制创新。

解决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离不开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进。

就前述案外因素影响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关于地方党委的影响,短期内还无法完全避免,从长期来看,一是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
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有助于减少不当影响;二是探讨省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这涉及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体制问题;三是更多发挥上级院指定管辖工作机制的作用。

关于案件指标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需要改进考核标准和模式,不能单纯以数量、大案、要案简单指标为准,要把反映案件涉案人数、涉案罪名、涉案金额、侦破难度、侦办影响、工作量等都列为案件评价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综合衡量一件案件的工作成效,进行精细化考评。

关于办案人员徇私导致的选择性执法问题,要加强内外部监督,完善工作机制。

可以考虑线索管理权、立案预审权、侦查结案权分离。

一件案件从线索到结案由不同人员(办案组)参与,防止一两个办案人员“一手遮天”、“全程操控”。

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离不开法律的完善,比如,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发现的与本案有关的妨碍执行公务、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案件,由检察机关侦办更适宜,一是因为这些案件的动机和目的是因为本案(职务犯罪案),二是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三是更有利于本案(职务犯罪案)侦办。

这就需要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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